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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椎间盘

发布时间:2020-04-02 08:18:16

1、车祸引起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肇事方怎么负责,就是肇事方负全责,还是双方共同承担

这要看具体情况,需要交警勘察现场后,才能做出责任认定,不一定是肇事方负全责,或是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我妈于6月19日在医院做了关于椎间盘突出,椎弓崩裂,滑脱,椎管减压等手术,术后有漏脑脊液,医生采取...

这个不是医院的责任,是医生的责任,也不能怪谁,因为病情随时会发生变化,不是谁都能预料的到的。要是遇到一个有责任心的医生她就会细心点,要是遇到没有责任心的医生他就会大意。这个说不清楚到底怪谁,对医生好点,让他帮你处理病情才是最重要的,其他的就不要想那么多了,照顾好你的妈妈,希望她能早日康复!

3、申请低保的28种疾病

低保申领条件并不是以疾病为审核标准的。

低保申领条件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申请低保的靠的主要理由是困难,不是病,如果富有,不管得了什么疾病都没有低保。不过因病往往致使贫穷,故申请低保时需要病历等材料来证明是有病致使贫穷了,没有吃饭钱,特来申请低保保命。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意思就是说,只要自己达到申请低保的条件都可以申请低保。

(3)责任椎间盘扩展资料:

农村低保制度建设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

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

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

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

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5亿元。

4、儿子在部队上得了腰椎间盘突出4级,部队上有责任吗

这个需要认定一下,一般入伍之前体检都比较严格的。说明你儿子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在服役期间患上的,部队应该负责治疗的。

5、退伍军人退伍后有腰椎间盘突出有部队的责任吗?

退伍都会有检查 现在才说有问题有点晚但是还是可以打电话回单位问问 我原来卫生队有一个四期的办理伤残的 一个月200多,钱不多但领一辈子如果你不缺钱还是别麻烦部队了

6、我是公司员工,现患了腰椎间盘突出,请问公司需要负责任吗?这属于工伤

公司员工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不是工伤,按因病待遇办理。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较为常见的疾患之一,主要是因为腰椎间盘各部分(髓核、纤维环及软骨板),尤其是髓核,有不同程度的退行性改变后,在外力因素的作用下,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突出(或脱出)于后方或椎管内,导致相邻脊神经根遭受刺激或压迫,从而产生腰部疼痛,一侧下肢或双下肢麻木、疼痛等一系列临床症状。

腰间盘突出症并非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不能按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公司员工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并非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致腰间盘突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员工患腰椎间盘突出症,是患病,应按因病待遇办理,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停工治疗期间有公司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病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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