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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间盘手术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26 06:58:16

1、腰椎间盘做过手术人员可以被拘留吗?

按规定,只有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才不被拘留。
可让家属会见时带有关病历,管教会关照的。

2、腰椎间盘手术做错属于几级医疗事故

吃药没什么用的,要贴膏药,睡硬板床的,,还去医院打针的(具体什么针不懂)。
一般症状轻者可通过做理疗、药物、针灸等治疗,症状重者可做推拿、牵引、封闭等治疗有些可以手术有些不行的,建议去医院看,药不能乱吃的,拍个CT确诊一下是什么类型啊
(刚开始不要买贵的膏药贴从便宜的开始用,还是一分钱一分货,药物渗透强,像腰椎骨草正金贴。
靠日常保养,理疗、针灸、推拿什么的,也可以吃点什么(食疗不知道)

3、我现在患有腰椎间盘特别严重,医生建议手术.老公一直出轨要起诉给我离婚.怎么办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有重大疾病并不是法定不予判离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或者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即使身患绝症,如果对方起诉离婚,且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法院也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但是会考虑到患病方特殊情况,在共同财产分割和困难补助上,给予适当的照顾。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腰椎间盘手术可评几级伤残

你好!
如果腰部扭伤做的手术是椎间盘切除术的话,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你的手术如果是切除术的话,可能评定为九级伤残(具体以鉴定为准)。

希望能帮助你

5、腰椎间盘突出手术 我无奈呢

★朋友你也别太烦了,办法都是靠想出来的。腰椎间盘突出是指由于椎间盘的变性,纤维环破裂和髓核的突出,刺激和压迫神经根和马尾神经,引起的一系列的症状,以腰疼,下腰部向臀部,大腿后侧,小腿外侧至足部的放射痛。不要干重体力劳动和剧烈运动。不要睡弹簧床垫,一定要避免长期保持一个姿势工作和学习,尤其是长期弯腰工作学习,每1小时左右要休息10分钟左右。可以牵引,理疗,红外线,推拿按摩冶疗。严重的可能需要手术冶疗。腰椎间盘突出的冶疗方法:1常规开放性手术(包括:半椎板切除全椎板切除经腹椎间盘手术)2椎间盘镜微创手术3经皮穿刺切吸术4人工腰椎间盘置换。你的情况建议到正规的医垸详细检查选择冶疗方法。我知道是最新的科研产品,日本疏鋖漮总体的话有效率高达九成之多,是研究人员的智慧结晶,却有一点,很费钞票。

6、腰椎突出术后下肢瘫痪医疗事故怎样处理?

核心提示: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 ,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案例1]不该切除的阑尾

案情:某女,21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术后18天好转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最终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肠粘连、结肠子宫 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子宫瘘修补术 ,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点评:医生治疗病人,首先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没有病,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一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 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理由也没有。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有助产士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术后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脓肿、结肠子宫瘘、肠粘连 ,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无道理的手术,带来的沉痛教训,值得深思。

[案例2]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案情: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 颈椎病;颈2-3、4-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

最终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全面的,诊断是准确的,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减压、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国内外目前治疗颈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术过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颈髓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瘫痪,对于这种损伤, 手术治疗的目的是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能够得到改善,病情的发展 能够得到延缓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何在术前也是无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

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够,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解释不够,致使病人对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而对手术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足。

[案例3]没有金刚钻 别揽瓷器活

案情: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医院。诊断: 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予脱水及神经营养治疗。三个月后行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5 、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四个月后住入某市中心医院,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术,术后予抗炎治疗。

最终鉴定:1、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确,但同时行腰4-5椎间盘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严。2、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行腰 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属超范围行医。3、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取出的标本未作病理检查。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点评:在本案例中,医方诊断是明确的,腰5-骶1椎间盘突出明显,有手术指征,术中 行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无可非议,但腰4-5椎间盘仅为轻度膨隆,无手术必要,医方亦 行髓核摘除属指征掌握不严。医方为乡镇医院,属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 分级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级医院是不应该开展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的,该院 的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存在违规行为。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是在脊髓和神经根周围开展手术,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需要一定的手术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目前能够开展此类手术的医院已相当普及,但作为乡镇一级医院,其技术水平及设备条 件尚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能力。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乡镇医院生存困难是个不争的事实,但不能为此而忽视病人的医疗安全,盲目冒险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目前 乡镇医院因超范围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应引起乡镇医院领导及医 务人员必要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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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腰椎间盘突出术后还不如手术前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不是随便说说的。如果你对治疗有异议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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