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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子工症

发布时间:2020-09-23 20:06:56

1、腰椎间盘突出是否属于工伤

椎间盘突出症的病理病因,可能与工作及职业病没有因果关系。
关键看患病的原因
造成腰椎盘突出的常见原因为体力过度负荷,如重体力劳动和举重运动,因过度负荷造成腰椎盘早期退变;长期从事弯腰工作者,在提取重物时,使椎间盘内压力大大增加,易造成纤维环破裂;长期震动是造成椎间盘突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如汽车、拖拉机驾驶员;另外发生椎间盘突出者还有一些诱因,如急性外伤使腰背部肌肉失去保护,脊柱畸形,年龄引起的退变,遗传因素等均为促发腰椎间盘突出的诱发因素。

2、腰椎间盘突出症算不算工伤

你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只是一种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款

3、腰椎间盘突出症会出现哪些症状?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一种常见病,多发生于35~50岁的中年人,男性较多。往往有急性腰部扭伤或慢性劳损的经历,有的起病突然,有的缓慢。

通常表现为单侧腰腿疼痛,从一侧下腰部经臀部向下肢后方放射,直至踝关节、足背或足底。并有同侧小腿及足部的皮肤感觉减退,感到麻木。咳嗽,打喷嚏或用力排便时更为明显。平卧休息后症状可减轻,行走、站立时加重。病情较轻者,仍能从事中等程度的体力劳动;病情较重者,连轻工作也不能坚持,甚至终日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许多人症状常有变化,反复发作,病程可达数月、几年甚至十几年之久。

症状重的病人,因为疼痛,自然而然要采取一种保护性姿势,样子很特别:一侧肩部耸起,臀部上撅,患侧下肢跛行。脱去衣服,观察病人的背腰部,可见正中的脊柱沟不像正常呈一条直线,而是带有弯曲。病人向前,向两侧弯腰的活动幅度变小,或几乎不能做这些活动,活动即会引起症状加重。疼痛一侧的腰部常有明显的压痛点,最常见的位置在相当于大肠俞和关元俞的穴位。根据突出的部位不同而局限于其中一点或两点。用拇指按压这个点,可引起下肢的疼痛和麻木。

病程长者,可见疼痛一侧的小腿肌肉萎缩,周径变细。如果仔细检查,用大头针尖轻刺或用棉签轻触患侧小腿及足部的皮肤,并与对侧相对照,可以发现痛觉或触觉减退。

另外一个简单常用又颇有价值的检查方法叫直腿抬高试验。病人平卧在床上,膝关节保持伸直位慢慢抬高,一般人能抬高到与床面成80°~90°的角度,如抬高不到这个角度而发生坐骨神经痛,就是阳性,提示腰椎间盘突出压迫到坐骨神经的根部。需要说明的是,其他原因如病人年龄较大、关节活动度减少,直腿抬高就不一定能达到80°~90°。所以要与对侧相对照。

以上介绍的是比较典型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发病早期,一般仅有腰痛,无腿痛的症状。也有少数病人,发病突然,表现为大小便困难和双足麻痹、瘫痪,需要立即手术。

4、腰椎盘突出属于工伤吗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一种病症,一般来说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一般不会直接认定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大多数情况都是认定为腰部扭伤,然后要求工伤职工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如能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为该腰椎间盘突出症由腰部扭伤导致,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5、腰突算工伤吗?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一种病症,一般来说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一般不会直接认定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大多数情况都是认定为腰部扭伤,然后要求工伤职工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如能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为该腰椎间盘突出症由腰部扭伤导致,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6、腰椎间盘突出症,这个病严重吗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较为常见的疾患之一,主要是因为腰椎间盘各部分(髓核、纤维环及软骨板),尤其是髓核,有不同程度的退行性改变后,在外力因素的作用下,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突出(或脱出)于后方或椎管内,导致相邻脊神经根遭受刺激或压迫,从而产生腰部疼痛,一侧下肢或双下肢麻木、疼痛等一系列临床症状。腰椎间盘突出症以腰4~5、腰5-骶1发病率最高,约占95%。

治疗
1.非手术疗法
腰椎间盘突出症大多数病人可以经非手术治疗缓解或治愈。其治疗原理并非将退变突出的椎间盘组织回复原位,而是改变椎间盘组织与受压神经根的相对位置或部分回纳,减轻对神经根的压迫,松解神经根的粘连,消除神经根的炎症,从而缓解症状。非手术治疗主要适用于:①年轻、初次发作或病程较短者;②症状较轻,休息后症状可自行缓解者;③影像学检查无明显椎管狭窄。
(1)绝对卧床休息 初次发作时,应严格卧床休息,强调大、小便均不应下床或坐起,这样才能有比较好的效果。卧床休息3周后可以佩戴腰围保护下起床活动,3个月内不做弯腰持物动作。此方法简单有效,但较难坚持。缓解后,应加强腰背肌锻炼,以减少复发的几率。
(2)牵引治疗 采用骨盆牵引,可以增加椎间隙宽度,减少椎间盘内压,椎间盘突出部分回纳,减轻对神经根的刺激和压迫,需要专业医生指导下进行。
(3)理疗和推拿、按摩 可缓解肌肉痉挛,减轻椎间盘内压力,但注意暴力推拿按摩可以导致病情加重,应慎重。
(4)支持治疗 可尝试使用硫酸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进行支持治疗。硫酸氨基葡萄糖与硫酸软骨素在临床上用于治疗全身各部位的骨关节炎,这些软骨保护剂具有一定程度的抗炎抗软骨分解作用。基础研究显示氨基葡萄糖能抑制脊柱髓核细胞产生炎性因子,并促进椎间盘软骨基质成分糖胺聚糖的合成。临床研究发现,向椎间盘内注射氨基葡萄糖可以显著减轻椎间盘退行性疾病导致的下腰痛,同时改善脊柱功能。有病例报告提示口服硫酸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能在一定程度上逆转椎间盘退行性改变。
(5)皮质激素硬膜外注射 皮质激素是一种长效抗炎剂,可以减轻神经根周围炎症和粘连。一般采用长效皮质类固醇制剂+2%利多卡因行硬膜外注射,每周一次,3次为一个疗程,2~4周后可再用一个疗程。
(6)髓核化学溶解法 利用胶原蛋白酶或木瓜蛋白酶,注入椎间盘内或硬脊膜与突出的髓核之间,选择性溶解髓核和纤维环,而不损害神经根,以降低椎间盘内压力或使突出的髓核变小从而缓解症状。但该方法有产生过敏反应的风险。
2.经皮髓核切吸术/髓核激光气化术
通过特殊器械在X线监视下进入椎间隙,将部分髓核绞碎吸出或激光气化,从而减轻椎间盘内压力达到缓解症状目的,适合于膨出或轻度突出的病人,不适合于合并侧隐窝狭窄或者已有明显突出的患者及髓核已脱入椎管内者。
3.手术治疗
(1)手术适应证 ①病史超过三个月,严格保守治疗无效或保守治疗有效,但经常复发且疼痛较重者;②首次发作,但疼痛剧烈,尤以下肢症状明显,患者难以行动和入眠,处于强迫体位者;③合并马尾神经受压表现;④出现单根神经根麻痹,伴有肌肉萎缩、肌力下降;⑤合并椎管狭窄者。
(2)手术方法 经后路腰背部切口,部分椎板和关节突切除,或经椎板间隙行椎间盘切除。中央型椎间盘突出,行椎板切除后,经硬脊膜外或硬脊膜内椎间盘切除。合并腰椎不稳、腰椎管狭窄者,需要同时行脊柱融合术。
近年来,显微椎间盘摘除、显微内镜下椎间盘摘除、经皮椎间孔镜下椎间盘摘除等微创外科技术使手术损伤减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7、腰椎间盘突出症有哪些表现?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一种常见病,多发生于35~50岁的中年人,男性较多。往往有急性腰部扭伤或慢性劳损的经历,有的起病突然,有的缓慢。

通常表现为单侧腰腿疼痛,从一侧下腰部经臀部向下肢后方放射,直至踝关节、足背或足底。并有同侧小腿及足部的皮肤感觉减退,感到麻木。咳嗽,打喷嚏或用力排便时更为明显。平卧休息后症状可减轻,行走、站立时加重。病情较轻者,仍能从事中等程度的体力劳动;病情较重者,连轻工作也不能坚持,甚至终日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许多人症状常有变化,反复发作,病程可达数月、几年甚至十几年之久。

症状重的病人,因为疼痛,自然而然要采取一种保护性姿势,样子很特别:一侧肩部耸起,臀部上撅,患侧下肢跛行。脱去衣服,观察病人的背腰部,可见正中的脊柱沟不像正常呈一条直线,而是带有弯曲。病人向前,向两侧弯腰的活动幅度变小,或几乎不能做这些活动,活动即会引起症状加重。

疼痛一侧的腰部常有明显的压痛点,最常见的位置在相当于大肠俞和关元俞的穴位。根据突出的部位不同而局限于其中一点或两点。用拇指按压这个点,可引起下肢的疼痛和麻木。

病程长者,可见疼痛一侧的小腿肌肉萎缩,周径变细。如果仔细检查,用大头针尖轻刺或用棉签轻触患侧小腿及足部的皮肤,并与对侧相对照,可以发现痛觉或触觉减退。

另外一个简单常用又颇有价值的检查方法叫直腿抬高试验。病人平卧在床上,膝关节保持伸直位慢慢抬高,一般人能抬高到与床面成80°~90°的角度,如抬高不到这个角度而发生坐骨神经痛,就是阳性,提示腰椎间盘突出压迫到坐骨神经的根部。需要说明的是,其他原因如病人年龄较大、关节活动度减少,直腿抬高就不一定能达到80°~90°。所以要与对侧相对照。

以上介绍的是比较典型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发病早期,一般仅有腰痛,无腿痛的症状。也有少数病人,发病突然,表现为大小便困难和双足麻痹、瘫痪,需要立即手术。

8、腰椎间盘突出症算几级工伤

根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的属于十级工伤。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8)腰椎子工症扩展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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