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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术后感染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18 11:21:10

1、做腰间般手术后腰椎感染算不算医疗事故

这是微创治疗椎间盘突出的一种并发症,不能算是医疗事故,可以慢慢恢复,但时间要长一些,一般要3个月。

骨科医生

2、腰椎间盘微创手术后感染应怎样处理

伤筋动骨一百天,至少要三个月,不可受到感染和体力劳动,多吃鸽子补气血,

3、手术后出现腰椎间隙细菌感染请问这算不算医疗事故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4、民事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对方术后感染我还需要赔钱吗?

主要看当初的协议是怎么订立的,法院调节是一次性给的赔偿,没有对伤情后续治疗情况应该怎么处理的条款?对方的伤在术后感染,那这个伤情属于延续性的,若无订立协议,可支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它方面的赔偿不用追加。如果当时法院调节是一次性给的赔偿,那就不用另外支付赔偿金了。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吧。

5、做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后感染要多久才能感染

一般来说术后感染包含切口感染、手术部位感染、和其他脏器的感染如肺部的感染。从病史来看,你应该不会是切口感染,很可能是上呼吸道感染或肺部的感染。请问具体疼痛的部位与手术部位的关系。
一般来说切口感染最有可能发生在术后3天后,但腰椎盘突出的手术应该为无菌手术,一般不会出现切口感染情况。

6、腰椎间盘手术后感染发烧半个月怎么办

您好,腰椎间盘突出动手术后出现发高烧不退这个情况有可能是手术部位有感染引起的,建议还是到大医院去诊治为宜。要具体看病人的耐受程度了,最好还是应该及时拨出!脊柱外科手术感染的发生率为0.7-8.4%。感染发生的原因有多种,最好取出内固定,充分清创。一旦发生椎间隙感染治疗起来就更棘手了,应注意休息,避免劳累。

7、我爸做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后,伤口感染了,医院给做二次手术,要收钱有没有道理

第几腰椎突出?半夜疼痛主要是因为你睡觉姿势不对,睡觉一段时间后就会对受损腰椎造成压迫,所以你半夜才会疼。拿着你的片子去找医生咨询准确睡姿

8、父亲在县中医院做腰椎间盘手术,术后两礼拜脑脊液漏,发烧中枢神经感染,可以追究医院责任吗?

没有,你很盲目给你父亲做手术啊,把他害了

9、腰椎间盘突出症椎管狭窄术后感染几级伤残

寻找香气的来源.“啊,找到了,就是这里!”原来是春天绿色的香呀.只见那棵柳树的柳条上长出了青青的嫩芽,仿佛是刚生出来的小婴儿一样,可爱极了.我仔细地闻闻,果然是它,就是刚才把我吸引住的香味.正在我陶醉于这香气时,“嘎——嘎——”几声清脆的鸣叫把我的视线又引向空中,原来是我们的朋友大雁回来了.它们排着整齐的队伍,一边唱歌,一边往自己的家乡匆匆赶回.我又来到了小溪边,只见里面的小鱼在湖面上蹦来蹦去,仿佛它们也被这美丽的春景给吸引住了,光想跳出来看看美丽的春天.
正在这时,爸爸对我说:“韶阳,天色不早了,该回家了.”我一看太阳,它已经跑到西边去了.嗨,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就到下午了,我真想在这里住,每天都和大自然住在一起,可是那是不可能的,只能作为我的一个梦想.我便依依不舍的离开了这里.在路上,我无意中发现马路上有许多“毛毛虫”,在仔细看看马路两旁的杨树,发现它的树杈渐渐的变绿了,阿,它也被春天给叫醒了!春天总是使人那么向往,它能让万物复苏,让一切生物充满生机.今天我也找到了春天,它在大树上,在河水里,在天空上,在空气里,春就在我们身边.
范文3:

10、腰椎突出术后下肢瘫痪医疗事故怎样处理?

核心提示: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 ,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案例1]不该切除的阑尾

案情:某女,21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术后18天好转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最终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肠粘连、结肠子宫 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子宫瘘修补术 ,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点评:医生治疗病人,首先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没有病,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一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 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理由也没有。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有助产士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术后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脓肿、结肠子宫瘘、肠粘连 ,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无道理的手术,带来的沉痛教训,值得深思。

[案例2]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案情: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 颈椎病;颈2-3、4-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

最终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全面的,诊断是准确的,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减压、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国内外目前治疗颈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术过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颈髓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瘫痪,对于这种损伤, 手术治疗的目的是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能够得到改善,病情的发展 能够得到延缓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何在术前也是无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

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够,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解释不够,致使病人对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而对手术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足。

[案例3]没有金刚钻 别揽瓷器活

案情: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医院。诊断: 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予脱水及神经营养治疗。三个月后行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5 、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四个月后住入某市中心医院,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术,术后予抗炎治疗。

最终鉴定:1、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确,但同时行腰4-5椎间盘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严。2、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行腰 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属超范围行医。3、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取出的标本未作病理检查。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点评:在本案例中,医方诊断是明确的,腰5-骶1椎间盘突出明显,有手术指征,术中 行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无可非议,但腰4-5椎间盘仅为轻度膨隆,无手术必要,医方亦 行髓核摘除属指征掌握不严。医方为乡镇医院,属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 分级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级医院是不应该开展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的,该院 的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存在违规行为。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是在脊髓和神经根周围开展手术,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需要一定的手术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目前能够开展此类手术的医院已相当普及,但作为乡镇一级医院,其技术水平及设备条 件尚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能力。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乡镇医院生存困难是个不争的事实,但不能为此而忽视病人的医疗安全,盲目冒险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目前 乡镇医院因超范围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应引起乡镇医院领导及医 务人员必要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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