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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21-06-03 07:56:33

1、畜禽养殖污染整改进度报告怎么写

例: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2014年,按照《天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和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议案的决议,市畜牧兽医局成立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生态养殖示范,推广经济实用和科学高效治污模式,提高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效率,各项治污措施按计划稳步推进,目前已完成全年计划任务的65%左右。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摸清底数、制定方案
4月份,市畜牧兽医局工作专班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全市规模养殖粪污面源污染调查,全面掌握了我市生产养殖情况、污染现状及治污情况,并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了市管规模场、散养户治理方案和资金概算,列出了工期进度表。
1、对我市2013年底前纳入市局直管的30家规模养殖场中还未建设治污措施的13家规模场,统一采用污水深度处理模式(深度处理法是指猪舍废水经集水池、固液分离、调节、厌氧、缺氧、好氧、二级沉淀、消毒,最后达标排放。该法的主要优点是对粪污处理较为彻底,出水水质优良),统一限定在11月份之前完成粪污深度处理设施建设,年底前组织达标验收。
2、对中小养殖场户采取三级沉淀模式(三级沉淀法是一种采用物理沉淀的方法来达到粪污减排目的的治污方法。猪场内的粪尿在排放到场外前,先在场内三个沉淀池内进行沉淀,然后再还田。该法的主要优点是沉淀池建设简单,操作方便,成本较低,适用于离城市较远、有较多农田配套的城郊或农村地区,适合在年出栏2000头以下的中小规模养殖户中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督促指导各地在下半年大力开展设施建设和面源污染整治。
3、对禁养区内养殖户实施关停或搬迁。
二、争取政策、加大投入
积极争取市政府专项资金投入和各乡镇专项列支,实行“以奖代补”,解决全市养殖业污染治理历年欠帐太多和当前投入不足的难题。目前已落实市级治污资金796万元,其中规模场650万元,散养户146万元。
三、加强宣传、形成共识
1、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主要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牧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典型示范的作用,在全市树立“养殖发展、环保先行”的理念。
2、加强粪污综合治理的引导和示范。我局分别于4、5月份两次集中组织相关规模养殖场负责人到岳口健康天升、灰市猪场、天顺猪场现场观摩已建成投产运行的粪污深度处理设施,用成功实例引导相关养殖场增强养殖污染治理意愿、加快养殖污染设施建设进度。
3、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治污宣传教育,采取印发学习资料、举办培训班、进场入户等形式,向养殖场户宣传养殖污染的产生、危害、治理及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对养殖污染及科学防治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上半年共编发《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实用技术学习资料》12000份,举办培训班27期次,网络报刊等媒体连续宣传9期次。
四、分级负责、强力推进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总要求和“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总原则,市畜牧兽医局切实承担起全市养殖面源污染调查摸底、技术指导、宣传推广和督促核查等工作任务,具体负责市管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配合乡镇政府实施辖区内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1、由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的13家规模养殖场,已根据每户养殖规模和排污现状制定了治理方案;已开工建设粪污深度处理设施的有10家规模养殖场(杨林兴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永盛猪场、宝源猪场、嘉贝猪场、新兴垸猪场、新跃猪场、恒盛猪场、宏昌猪场、白龙泉新村生猪养殖场、兴农猪场);已完成前期准备、预计7月上旬开工建设的有3家规模养殖场(天门威泰畜牧有限公司、庆鸿养猪专业合作社、远大原种猪场)。
2、按市政府对我局分工责任要求,我们配合渔薪镇政府和多宝镇政府对天门河上游渔薪镇的青山、灰市、涂咀、蔡庙、渔薪、圣湾、武圣、潘渡、涂口、斗笠、潘湾、王湾、赵场、熊台、涂咀、罗亭等16个村98家养殖户及多宝镇双桥村52家、镇区江汉村、明星村19家养殖户,按照“一场一法一册”要求摸清了详细状况,锁定了治理对象,制定了治理方案,由市政府与两镇领导签定了治污责任状,落实了工作责任。目前渔薪镇、多宝镇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已全面启动。截止6月25日,渔薪镇政府采取先期小范围试点、后期大面积铺开方式开展“三级沉淀池”建设,已有灰市村(吴贵平、张小平)、渔薪村(赵飞、吴选平、李新国)、潘渡村(孙祝清、潘同清、刘寿玉)等8户按设计规划开工建设;多宝镇双桥村组建了养殖污染整治小组,接洽了施工队伍,做好了整村推进施工准备,预计7月上旬全面动工。我局在两地治污中定期上门提供了技术指导服务。
3、强力实施关停。目前竟陵办事处规模场1家(年出栏3000头的江垸猪场)、渔薪镇散养户5家 (涂咀村付会中、李朋,蔡庙村李道泽,灰市村吴桂兵,罗亭村刘想清)、天门高新园散养户4家(接官村喻振国、喻新民、喻富源、喻小亭)等10家已实施关停;多宝镇政府已对镇区19家散养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各级政府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以没有执法权为由没有对辖区的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寄希望于上级畜牧、环保、城管部门管理的意识仍然存在,致使散养户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禁养区关停工作更是难以推进。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大对责任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并通报进度,形成上下齐抓共管氛围。
  2、村级自治组织对村级养殖污染的自治管理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实践证明,在农村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不许办养殖场的情况下,村级环境保护自治组织增强环保意识、发挥群众议事监督作用是有效防止养殖污染继续恶化的组织保证,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村级组织的责任和监管办法。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1、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度,争取领导重视、争取社会关注、争取资金投入、争取配套政策。
  2、加快老场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同时严控新建猪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3、结合“四城同创”进一步加大养殖污染治理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养殖污染治理的规划设计、治污减排、监督举报等,共建蓝天碧水的幸福美好家园。
  4、限期完成13家市管规模养殖场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搞好验收考核。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多宝、渔薪等乡镇全面开展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确保年底前落实市人大养殖污染治理决议案和市政府“十件实事”相关要求。

2、生猪集中大型养殖是减少传染病的办法,为什么现在那么多人提倡散养?

生猪集中大型养殖是减少传染病、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办法,为什么那么多人提倡散养?

一场“非洲猪瘟”让多少人怨叹不已,吃不起肉?非瘟威力不够大吗,还没让人认清形势?

集中养殖并没有想象中的好,去年非瘟的情况历历在目吧,一死一大片,让多少养殖户欲哭无泪?说到污染,农户散养谁看见过排污水?只有养殖场才有污水排放,才有重金属污染。

从另一方面来说,散养对于农民来讲,却是有很大好处。

1.消耗剩饭剩菜,烂菜叶,农作物废弃物等等,减少浪费。

像很多农作物的根茎藤,以及米糠,剩饭剩菜等等都可以用于生猪喂养,节省成本,减少浪费。

2.猪粪牛粪可以生产出有机肥,用于种植农作物。

过去十几二十几年,家家户户用猪牛粪便肥田,对于农民来讲,这也算是好东西呀。

3.利用人工换取一点余钱贴补家用。

不管猪肉什么价格,农民养一头猪,多少可以卖个几千块钱吧,以平时自己的人工换取一点生活费,不好吗?

4.吃上放心健康的猪肉。

没有吃过真正农户散养猪肉的人,永远不知道散养猪与养殖场猪肉的区别。有时候农民的嘴更挑。自己养的自然生长的猪肉吃起来更有滋味。

记得前几年有过一次整治,当时很多养殖场搬离原地,或者直接关停。也许农民属于错杀的对象,也直接导致农民散养猪的越来越少。现在已经过去这么多年,很多农民把养猪事业放下,再提倡也不会有多大的效果。这也是某些人犯错,广大民众成了买单、殃及的对象,吃了一年的高价猪肉。

总之,任何事情要实事求是的看待。农户散养猪跟污染环境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3、恢复农户散养政策,鼓励农民养猪,加强环境管理,你支持吗?

一、农户加大生猪饲养量,有利于降低生猪流通成本

近两年,国内的生猪价格、猪肉价格都是处于历史较高水平,这样的猪价情况在以往是不敢想象的。出现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跟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有关,导致多地可出栏猪源不足,只能通过外调运输的方式,长距离的运输,会增加相应的物流成本,同时还容易出现一些其他的费用,这种成本会体现在猪价上。如果农村70-80%的农民家里都养猪,整体猪源就会明显增加,市场上缺猪又缺肉的情况有不少。农民手中自己有不少猪时,那就不会担心主产区粮食安全问题,猪源流入市场的综合成本也会下降。

二、规模养猪场占比过高,猪价将很难下调

对于当时的猪价,实际上不少人是没看明白的,因为按照各地反馈的情况看,各地的生猪存栏量是稳步提升的,猪价应该出现回落。不过,生猪价格、猪肉零售价格并没有下跌,反而是稳步上涨,多地猪肉价格继续突破30元/斤,部分地区向35元/斤靠拢。这里面有资金炒作的因素,特别是规模养猪场的话语权继续扩大,农户的话语权就会越来越小,生猪价格就不容易降下来,毕竟规模养猪场更多是考虑自身利润,生猪价格20元/斤和10元/斤带来的利润空间是差异很大的。如果基层农户手中的散养猪较多,那么规模养猪场在出栏时,就会考虑实际市场需要,猪价反而会更稳定些。

三、改善农民养猪环境,容易形成良性循环

农民养猪已经有数千年的传统,这种传统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相信还会延续下去。因为农民养猪带来的好处有不少,比如说自家种的蔬菜吃不完可以喂猪,猪粪腐熟后可以用来当农家肥,形成种养结合良性循环,从这一角度来看,大力扶持农民养猪,还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在养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一户人家要是养8-10头猪,每天产生的猪粪也不少,卫生打扫不及时,容易产生异味,对周边的村民带来一定的影响,邻里关系容易变得糟糕。此外,猪圈的卫生环境落实不到位,猪的生长发育也跟不上,不利于非洲猪瘟及其他猪病的防控,所以有必要改善农民养猪的环境问题。

四、农民合理安排养猪,可提升农民的经济收入

原来在农村有不少农户散养生猪,不舍得直接扔掉自家的饭菜是一种因素,根本上还是想通过养猪来增加收入。自家地里种的菜,如果没有养猪,多余的吃不完,那就只能扔掉,或者直接烂在地里,而养猪了只不过费点人工,出栏时能换来2000-3000元的收入。特别是这两年,农村土猪肉的价格居高不下,一斤土猪肉卖30元算是便宜的,200斤的生猪,意味着可以获得6000元的收入,如果农民家里养3-5头猪,那么就有2-3万元的毛收入。当然,生猪价格不会持续高位运行,但也不会跌至3-5元/斤,回归常态后,其价格会保持在一定的价格区间,农民只需要合理安排好补栏和出栏时机,养猪还是可以作为增收的一种方式的。

总之,从顶层设计来看,对农民养猪并没有禁止过,一直都是鼓励支持的。只不过各地在落实政策时,为了短期出成绩,或者转移视线,就把农民养猪的问题实行“一刀切”。当然,这种情况如今是极少数,有条件的农民,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养猪,需要注意的是,农民自己家里养1-2头猪,和养30-50头猪,其性质是不一样的,具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则。

4、如何防治生猪养殖污染

生猪养殖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选址不合理。建设地环境承载量过大,且往往是未批先建,形成既定事实,一些生猪养殖场甚至把规模猪场建在饮用水水源上游、集镇河流旁等地方。有些养殖场根本没有考虑污染治理,甚至没有配套的环保设施。
二是建设不规范。一些养殖场的排污沟与雨水沟仍未分离,排污沟仍采用明沟建设,消毒时大量消毒水一起进入沼气池,对沼气池内的有用菌产生灭活效应,导致沼气池不能有效运行。
三是治理不达标。据调查,绝大多数养殖场没有治理设施,有些虽然建了沼气池等治理设施,但其设计与养殖规模不配套,或者附属设施不完全配套,污水处理链不完整。还有一些沼气池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污染物处理不完全,达不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5、国家在大力发展生猪养殖时,林业局为何不顾事实真象要收取养殖场的高儿费用?

养猪不属于林业局负责管辖,所以收你的费用不是因为你养猪,而是你占了林业用地。不要偷换概念。

6、农村散养户养猪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环境是否合法?

农村散养户养猪,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是合法的,因为现在政策让农村散养户养猪,他散养污染环境,由防疫部门进行整改,让它不会影响居民的生活。

7、阳春市春城镇养猪污染环境如何举报

拍照、录像,固定春城市养猪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证据,向当地环保局污管科举报,环保局污管科将会同环境监测站对污水进行取样分析化验,并根据监测结果对污染源采取必要措施勒令整改。
你们还可以拨打阳春市市长热线电话反映养猪场废水排放情况。
环保局不可能不管,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市长也不可能不问,环境保护是市长任期内目标责任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谁污染、谁举证制度安排,你们无须担心费用问题。
环保局监督电话:12369
公共卫生环境投诉电话:12320

8、生猪污染治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哪些

效益是某种活动所要产生的有益效果及其所达到的程度,是效果和利益的总称。它可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类,其中经济效益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收益性成果;社会效益则是在经济效益之外的对社会生活有益的效果。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效益是讲求社会效益的
基础,而追求社会效益又是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条件。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
在,经济效益比社会效益更加直接些,显而易见,可以运用若干经济指标来计算,而社会效益则难以计量,必须借助于其他形式来间接考核。

9、生猪环保政策这么严,以后散养户怎么办

1、环保门槛不断提高,散养户不断被淘汰。
2、依据: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3、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4、出路:不断提高养殖规模及环保投入,适应不断提高的环保要求,否则难以适应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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