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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事业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27 13:28:02

1、未来养生事业的发展方向会怎么样?

是很好的行业,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的今天,人们对养生的重视也越来越提高到一个阶段。其实做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理解职业的规划。你是技术型人才还是销售类人才。技术类人才是靠职称,熬工龄,越老越吃香的。如专果是销售类的人才,是吃年轻饭,并且在销售中增长自己的管理能力。销售类人才重要的属是情商的高低。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2、养生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适应自然

人是自然界的生物之一,时刻都离不开自然环境,古代医者通过长期生活和医疗实践逐步认识到,人类生存于自然界之中,与自然环境有着密切关系。自然界存在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种种必要条件。这些条件的异常变化一旦超出人体的适应能力,就会使人患病。《内经》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称方为“人与天地相应”。《素问》云:“天复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这“天”和“地”代表的是自然界,自然界的一切生物都要依赖天地之气而生存,都要受四时气候变迁的制约。人也如此。比如春夏季,气候温热,人体阳气行于体表;秋冬季,气候寒凉,人体阳气内敛闭藏。由于人体能适应自然界的气候变化,方能在生理上进行正常的新陈代谢活动,从而促进机体的成长和发育。祖国医学认为,人体五脏的生理功能,和自然界的生、长、化、收、藏的自然规律,也是密切相关的。张景岳说:“春应肝而养生,夏应心而养长,夏应脾而养化,秋应肺而养收,冬应肾而养藏”。可见人的生命活动,时时受着大自然的影响,因此,研究养生长寿之方,首先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

所谓气候变化对人体的影响,是指四时六气而言。四时,就是春、夏、秋、冬,这四个季节的气候特点是:春温、夏热、秋凉、冬寒。这四种不同的气候,按其性质来分,可归结为二类:温与热是一类,凉与寒是一类。用阴阳来说,前一类属阳,后一类属阴;亦即春夏为阳,秋冬为阴。四时变化是一切生物在其正常生命活动中所必经的过程,所以古人总结出一条规律就是生→长→化→收→藏。《素问》云:“故阴阳四时者,万物之终始也,死生之本也,逆之则灾害生,从之则苛疾不起。”说的就是这条规律的重要性。

寒热温凉,仅仅是四季气候的简单变化。其实自然界中还存在着其他各种复杂的气候变化,古人通过长期观察,又归纳出风、寒、暑、湿、燥、火六种气候变化因素,或称“六气”。当这六种气候变化因素处于正常状态时,就为生物的生长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例如春三月温暖、多风,夏三月由暖而热、多暑湿等,这都是在某一固定时期出现的气候变化。但这种变化要有一定的限度,既不太过,亦无不及。一切生物都能适应四时的转移和六气的变化而发展成长,这是一种正常的规律。

一切事物有常必有变,有顺必有逆。气候变化也不例外。一般来说,反常的气候变化会给生物带来不利的影响。所谓反常变化,是指气候的太过和不及而言。比如,春天已到,气候应温而反寒,秋天已到,气候应凉而反热,这是不及;夏天应热而反凉,冬天应寒而反温,这是太过。太过与不及都是反常气候。上述的六气——风、寒、暑、湿、燥、火,——处于反常气候中就会对一切生物的生长发展不利,所以中医又把反常气候中的“六气”称为“六淫”。

除了天时变化外,地土方宜也是对人体有影响的,中国人口众多,土地广阔,因此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水土环境,人民也有不同的生活习性。比如西北地区,气候寒冷,地高多燥;东南地区,气候温和,地卑多湿。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异,人体的生理变化,也有显著的不同。由此不难理解,“人与天地相应”的理论在祖国医学领域里已成为中医整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摄生预防,其特点之一,就是认识到人类的生存,与气候变化、存在有密切关系。因此,人的生活起居和思想活动,都应随时适应四时生、长、化、收、藏的规律,以保持内外协调,做到养生、养长、养收、养藏。这种摄生防病的思想,就是建立在人与自然为统一整体的思想基础之上的。

(2)协调阴阳

祖国医学认为,世界万事万物都具有既对立又统一的阴与阳两个属性。例如天为阳,地为阴;昼为阳,夜为阴;男为阳,女为阴;气为阳,味为阴等等,阴与阳是同时存在的。如果有阴无阳,或有阳无阴,势必造成“孤阴不生,独阳不长”,则一切都归于静止寂灭了。

阴阳的关系,并不是静止不变,而是相互颉颃,相互作用,不断出现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运动变化过程。正常情况下,由于阴阳之间相互制约,因此双方都不会偏盛偏衰。由于阳得阴济,就不致过分偏亢;阴得阳和,也不致过分衰沉,所以阴阳虽有消长变化,却又不会越出一定常度,总是维持在相对平衡的状态中。比如,春温、夏热、秋凉、冬寒的四时递变,就是阴阳消长的一种形式。同样,人体在进行各种机能活动的时候,必然会消耗一定数量的体液或营养,这就是阳长阴消的过程;在化生各营养成分时,又必须消耗一定能量,这就是阴长阳消的过程。显而易见,这种消长变化,正是推动人体不断发展变化的必要条件,同时又是维持人体生理平衡的必然过程。

人与自然密切相关,人体内的阴阳,往往会受到自然界的影响而起变化,因此要保持体内的阴阳平衡,必须做到与自然界的阴阳变化相适应。《素问》中说:“和于阴阳,调于四时。”又说:“夫四时阴阳者,万物之根本也。所以圣人春夏养阳,秋冬养阴,以从其根,故与万物沉浮于生长之门;逆其根,则伐其本,坏其真矣。”所有这些都说明适应自然界的阴阳变化,维持内外环境的统一,不使阴阳偏盛偏衰,是养生防病的关键问题。如果不善养生,不能适应四时阴阳的变易,那就会破坏阴阳的平衡,容易受外邪的侵袭,终而生病,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内经》明确指出:“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

此外,除了阴阳四时的外部因素可以影响人体阴阳的变化外,人体内在因素,同样会导致人体阴阳的不平衡而引起病变。《内经》中说:“暴怒伤阴,暴喜伤阳”就是一个例子。也就是说,要保持人体阴阳的平衡,还必须注意调节情志方面的活动。

(3)形神合一

“形神合一”学说,是中医心理摄生的理论依据。中医学将各种心理活动统称为“神”。认为神的活动是人体脏腑活动的表现,也就是说,把五脏看成是精神所赖以产生的器官。《内经》中说:“形者神之质”,“无形则神无以生”;又说:“五脏:心藏神,肺藏魄,肝藏魂,脾藏意,肾藏志”;“心者,五脏六腑之大主也,精神之舍也,邪弗能容之,容之则心伤,心伤则神去,神去则死矣尸五脏主藏精气、血液、津液,是人体生命的核心,而人的精神产生于精气津血,所以五脏与精神活动密切相关。五脏气血充盛则精神正常,形神统一,精神聪慧。《内经》中说:“血气已和,营卫已通,五脏已成,神气舍心,魂魄毕具,乃成为人”,“人之气血精神者,所以奉于生而周于性命者也”。反之,五脏气血亏虚则精神疲惫,神志恍惚,甚至死亡。《灵枢》中说:“百岁,五脏皆虚,神气皆去,形骸独居而终矣。”这里所说“神气皆去”不见得专指百岁老人,任何年龄组的人,如果不注意调养,伤害了五脏的藏精功能,久而久之,都会招致同样后果。

祖国医学的形神观,在认识神对形体的依赖关系的同时,还认识到神对物质的反作用;认为精神对脏腑气血有统摄和主宰作用,人的心理活动制约着人的生理活动,这是祖国医学形神观的特点之一。神对形体活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神能协调脏腑、气血、阴阳,维持人体内环境的平衡;二是神能调节脏腑阴阳,使之主动适应自然界的变化,缓冲由外部因素而引起的情志刺激,从而维持人体与外环境的平衡。所以《内经》特别重视养神的重要性,认为“失神者死,得神者生也”。

总之,神依附于形体,无形则神无法存在;而精神反过来又能主宰和支配形体的一切活动,没有神的形体无异行尸走肉。因此,祖国医学在养生方面特别重视心理摄生,即通过人的自觉的心理修养,注意心理卫生,达到心理健康,利用积极的心理活动去影响生理活动,以达到神形共旺,身心同健,以终其天年,历百岁而不衰。这一点也得到现代医学的重视。比如,英格兰普通感冒研究小组的研究人员,为健康的自愿受试者做了心理方面的测试。把受试者的心理压力分成等级,然后向体内注射感冒病毒。结果,心理压力大的一组及性格内向的一组比心理压力小的一组及外向性格的一组患病的程度严重。这说明心理不平衡和性格内向的人,经不住感冒病毒的打击。这也充分说明心理卫生,在维持人体内外环境平衡方面的重要性。

神与精气、津液、血存在着内在关系。精、气、神三者,古人称为三宝。精是后天水谷之精微所化生的物质,是人体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气是由精而化生,是产生机体一切生理功能的主要物质;神是精气共同作用的表现,是人体一切生理心理活动的概括。由此可见,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气产生于精,精的化生又有赖于气,精气共同作用而形成神。因此,精气充足的人,神一定也很旺。反之,神不旺盛的人,其精气必然不足。如过度耗损了精,便会减弱了气的产生;过度耗伤了气,也会降低了精的产生和化生,精损气亏就会使神表现出不足。反之,如因精神活动过度损伤了神,神有不足也会影响精与气的生理功能,使人形体衰弱。这就是精气神三者在人体中的辨证关系,也即形神合一观。

津液、血也都来源于水谷之精微,中医常提到精、气、津、液、血、脉等名称,实际上它们不但同源,而且是相互资生,相互作用。所以当津液耗损时,气血也同样亏虚;而气血的不足,也会导致津液的亏损。《内经》里说的“夺血者无汗,夺汗者无血”,就是这个道理。因为汗为津液所化生,津液不足的自然少汗或无汗;反之,汗出太多,也会损伤津液。因此,保持津血的正常生理功能,也就是养神。

(4)预防疾病

未病先防的思想是祖国医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内经》云:“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不亦晚乎?!”这说明早在两千年前的战国时期人们对治病以预防为主的战略思想就有了深刻认识;西汉《淮南子》中也提到:“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古代对预防医学评价很高,有句名言说:“上工治未病”,就是把善于防病的医生看成一流医生。在预防医学的影响下数千年来我国人民普遍养成许多良好的卫生习惯。

相传笤帚、簸箕的发明者生于夏朝。传说虽不足信,但“帚”字见于甲骨文确是事实。陕西出土的商周青铜器上就有“子持帚作洒扫形”铭文,说明当时就已用扫帚扫尘了。《礼记》中有“凡内外,鸡初鸣……洒扫室堂及庭”的记事,说明两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已沿用合乎卫生学要求的湿式扫尘法了。

我们祖先十分重视个人卫生,甲骨文中就有“沐浴”二字。“沐”字形如散发洗面,“浴”字状似人在盆中洗澡。我国古代文物中有一种叫“虢季子白盘”的,就是现存最古的浴器,距今已有两千六百多年了。大约从宋朝开始我国就有了城市浴室设施和专业理发师。古人早就认识到随地吐痰是坏习惯,唐孙思邈曾明确指出“常习不唾地”。他在所著《千金方》中还提到口腔卫生,说:“凡食毕漱口数过;令人固齿。”植毛牙刷发明于公元七世纪的辽代,较西方早600多年。元朝《饮膳正要》中还说:“凡清旦刷牙,不如夜刷牙,齿疾不生。”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古人留下的这些良好的卫生传统。

古人对饮食卫生非常重视,据《周礼》记载,周朝就有专管饮食卫生和营养的“食医”,《论语》中特别指出:“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鱼馁而肉败不食,沽酒市脯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千金方》更明确指出:“勿食生肉伤胃,一切肉惟须煮烂。”人以胃气为本,并借水谷之精气而生长,如果饮食不加节制,纵情口腹,脾胃受伤,便影响运化功能,产生疾病。过食厚味会生湿、生热、生痰;过食不洁食物,可得腹泻痢疾。过食生冷,肠胃阳气受损,会引起腹痛、腹胀。我国自汉代起就提倡喝开水,至晋代更养成了饮茶习惯。公元前二世纪我们祖先为保护水源,以防污染,就已经开始“凿井而饮”了。这些习惯无不有助于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我国古代也很重视环境卫生。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有了陶质阴沟,考古工作者从当时燕国下都所在地(今河北省易县)掘出的阴沟管从构造上看具有相当高的水平。甲骨文表明我国商朝就有清扫垃圾的劳务,南宋时的临安(杭州)每天还有清扫工维持清洁卫生。汉代的“都厕”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共厕所。

劳动是人类的本能,是生活组成的重要部分,体育锻炼也是来源于劳动。早在原始时代,就出现体育活动的萌芽。夏商周时代频繁的战争推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推广了军事上的骑术与骑射等。春秋战国时期的游水、操舟、投石、击剑、拳术,秦汉三国时期的导引、吐纳,华佗五禽戏以及民间流行的秋千、投壶、象棋等,都是体育锻炼防病的好手段。古语说:“户枢不蠹,流水不腐”,华佗弟子吴普坚持五禽之戏而活了90多岁。现在的“八段锦”、“太极拳”就是从“五禽戏”演变而来。只要坚持体育活动,就可畅通血脉,有利于健康,但是,过犹不及,如运动过度,劳倦太甚,反倒对健康不利。《内经》指出:“久视伤血,久立伤骨,久行伤筋”,“劳则气耗”。这些都说明劳力过度,会耗伤人体气血和筋骨,而致疾病。

此外,“节房室”也是古人养生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节房室”,是指色欲不宜过度。祖国医学认为,色欲过度,会损伤肾中所藏的真气,《内经》说:“若入房过度,……则伤肾。”人体以肾为藏精之所,是先天之根本。若精气充沛,身强力壮,内则五脏调和,外则肌肤润泽,容颜光彩,耳目聪明。如果一味纵欲贪色,则肾阴、肾阳因此亏损,形成精气不足,身弱体衰,容易受病邪侵袭,长期难愈,甚至早夭。泱泱中华,历史悠久,养生之道,源远流长。

3、为中医营养养生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为什么要匿名呢?
我也从事中医营养事业,很想看看相关人士的观点,有机会的话,可以一起探讨!

4、我国关于养生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尽量比较新的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5、目前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养生功能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6、养生要做到几个“要”?

①要心情舒畅

提倡三乐,即知足常乐,助人为乐,自寻快乐。有位国外医学家说过:“健康的身体加上不好的记忆会使我们活得更快乐。”我的理解是不好的记忆是忘记忧愁和痛苦。“把快乐的香水喷洒到别人身上时总有几滴溅在自己身上。”这又说明给人快乐,自己也会高兴。美国密西根大学的一项研究报告认为:“孤独会使健康受到损害。”现实生活中老人是最怕孤独。

知足常乐,并不是说只满足现状,而是要承认现实,才能消除不必要的忧虑。有人说知足就是停滞不前,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认为争取进步与牢骚满腹是两种世界观的表现,开朗乐观是健身的要素。

老人在老少两辈的矛盾中,应该明确承认两代人间的鸿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孩子对你不尊敬,也要责之于自己从小宠惯。婆媳之间的矛盾要看在儿子面上,不要逼儿子两面夹攻,妨碍了他的事业,一般婆婆总认为自己的女儿比媳妇好,但是不想一想自己的女儿在做人家的媳妇,而自己的媳妇正是人家的女儿。要做到难得糊涂,不痴不聋不做阿家翁。

助人为乐,有力量帮助别人,自己也会感到快乐。给人快乐,自己也会感到高兴。如医生治好了病,病人很高兴,医生会更高兴。

自寻快乐,快乐要自己去寻找,而不是自己去找麻烦。凡是自己认为好的就去做,从中寻找愉快,也可说是“乐在其中”,各人兴趣不同,不必专门去学别人。

②要胸怀宽广

气量大一点,烦恼少一点。心情宜开不宜结,非原则性问题不计较。大人不计小人过,不斤斤于一时一事之得失。吃一堑长一智,吸取教训。有时间走出门去旅游一下,开阔视野,到大自然中去开敞胸怀,望长空,见大海,望高山,见流水,都会使人心胸宽广。

③要有信心

不自卑,不自大,有一分力量发一分光。不倚老卖老,不要抱住老经验,不做九斤老太,而要吸收新事物,对自己要有信心,相信自己是能做好工作的。一个人在一生中必有一个黄金时代,不为失去了黄金时代而惋惜,而是争取能获得第二个青春,有信心充实自己当前的状况。

④要自病自得知

林则徐性情暴躁,他在壁上悬挂着“制怒”两字,自己制约自己。有很多人把自己的缺点写在本子上,把克服缺点的方法放在书桌上作为座右铭。

身体有病也要自己注意,如老人患冠心病的很多,不必为患病而担心,而要积极治疗,合理饮食,适当活动,劳逸结合,充分睡眠。如果知道自己患了溃疡病,那必须食不过多,食不过饱,保暖,节劳,心情舒畅。

⑤要正确对待名利

努力工作的动力不是名与利,有了名,不恋名,要虚心。自己不努力,却羡慕别人有名有利,作为鼓励自己努力则可,切勿由羡生妒,由羡生怨,切勿不择手段去抓名贪利。“名利皆空”是佛家的思想,其实是不切实际的,如果不择手段去争名夺利,得不到空悲切,得到了也不光彩。

与养生事业规范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