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各地的特色养生食材
豆腐是我国特色食品,你有机会走遍全国的话,基本每个地区,每个县的豆腐做法都不一样,真是国粹之一。
既营养又美味。养生没问题的。
2、为什么说食疗是中国养生的特色?
为什么说食疗是中国养生的特色??
食物疗法,是利用食物进行防病治病,或促进病体康复,是以食品的形式来具体应用。它既不同于药物疗法,也与普通的膳食有很大的差别。
食物疗法与药物疗法的关系
食物疗法和药物疗法有很大的不同。食物治病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有病治病,无病强身”,对人体基本上无毒副作用。也就是说,利用食物(谷肉果菜)性味方面的偏颇特性,能够有针对性地用于某些病证的治疗或辅助治疗,调整阴阳,使之趋于平衡,有助于疾病的治疗和身心的康复。但食物毕竟是食物,它含有人体必需的各种营养物质,主要在于弥补阴阳气血的不断消耗。因此,即便是辨证不准确,食物也不会给人体带来太大的危害。正如名医张锡纯在《医学衷中参西录》中所说“食疗病人服之,不但疗病,并可充饥,不但充饥,更可适口,用之对症,病自渐愈,即不对症,亦无他患”。因此,食物疗法适应范围较广泛,主要针对亚健康人群,其次才是患者,作为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的辅助手段,随着日常饮食生活自然地被接受。
食物疗法寓治于食,不仅能达到保健强身、防治疾病的目的,而且还能给人感官上、精神上的享受,使人在享受食物美味之中,不知不觉达到防病治病之目的。这种自然疗法与服用苦口的药物相比迥然不同,它不像药物那样易于使人厌服而难以坚持,人们容易接受,可长期运用,对于慢性疾病的调理治疗尤为适宜。
此外,食疗用品在剂型、剂量上不像药物那样有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更换,它可以根据患者的口味习惯进行不同的烹调加工,使之味美色艳,寓治疗于营养和美味之中。
当然,由于食物疗法和药物疗法各有偏长,故在防病治病的过程中二者都是不可缺少的,应利用其所长,运用于不同的疾病或疾病的不同阶段,食物疗法与药物疗法相互配合,相互协同,相得益彰。
中医食疗的特点
1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强调了饮食是人体精充气足神旺之本。提出了:“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正确选择食物,合理配用膳食用食物进行养生防病的正确观念。
2注意辩证(质)食治方法。辨证论治是中医基础理论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医学的特点,中医学的精髓。中医食养食疗作为中医学的一部分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在治疗中,药治的对象是针对有明显病症特点的病员,而饮食治疗适应证多为疾病的前期,或疾病后期,这些阶段病症还不十分明显,但有体质偏颇的倾向,可以认为中医食疗以辨个人的体质偏颇来施食用膳。中医的辩证论治包涵了辨体质偏差、辨证候表现两方面内容。食治是以辨体质偏差为主要内容的。其中施食用膳的原则仍遵循《内经》提出的“虚者补之”,出现偏虚的体质用具有补益作用的食物;“寒者热之”,出现类似寒证的体质用具温热作用的食物;“热者寒之”,出现类似热证的体质用具寒凉作用的食物。根据近年对人体体质的研究,认为各类人群中的体质大致可分晦涩质、腻滞质、燥红质、迟冷质、倦恍质5类。其中晦涩质、腻滞质、迟冷质均忌生冷、寒凉食物而应选用具活血、化痰利湿、温阳散寒的食物:燥红质应忌温热,而应选用偏寒凉、具补阴生津、清热凉血的食物。根据体质选用相应的食物,即谓辩质食治。
3强调食物的四性五味。中医学认为中药的性质可分温、热、寒、凉四性。食物也可分性,但具体施食只需分温热、寒凉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平性。其温热食物对迟冷质、倦恍质以及寒证、阳虚者适合:寒凉的食物对燥热质以及热证阴虚火旺者适合;食物中属平性较多,故大多可久服长服而不致体质的偏颇,如长服寒凉食物可致脾胃虚寒,损及脾阳;长服温热食物可致内热内火炽盛而致燥热,阴虚久而生痰。五味:中药中的五味是指辛、甘、酸、苦、咸。中医食疗学认为食物中也具备上述五味。但这五味是指抽象的,仅是某些食物的性能作用的代表符号而已,是中医用以归纳解释食物的治疗机制、营养作用,以及指导临床用药配膳的依据之一,并非指食物的滋味的定性。如中医食疗学中认为鸡是甘味,甘味具缓急、补益作用,可治疗虚证。并非说鸡的食用口感是甜的。
4注意饮食禁忌。中医食疗非常强调食物禁忌,除了辨质禁忌以外,认为食物与季节,食物与疾病,食物与食物,食物与药物都有不同的禁忌。
5因人因时因地择食。中医食养食疗学在注重辨(质)证食治的同时,也认为食物养生与治疗也需根据个人的年龄、体质情况、疾病情况、季节气候、地方区域自然环境等因素而择食。中医饮食治疗的研究
3、目前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养生功能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4、国内有专门卖养生食品的超市没?
有啊,像至青春养生超市,既然是超市形式的,那么产品一定丰富,尽量多给顾客一些选择。我是蛮细换至青春养生超市的,在我们小区门口,经常去买一些养生食品,方便实惠。
5、有哪些神奇的养生食物值得推荐?
我个人认为最神奇,最养生的食物应该是我们平时可以吃到的食物,而不是整天去想着千年一遇百年一遇的灵芝等等。下面我就说说我们平常可以吃到的,而且养生的食物,养生多靠平时。
胡萝卜
胡萝卜中含有丰富的β胡萝卜素,在人体内可以转化为维生素A,能有效改善眼睛疲劳和眼睛干涩的问题。此外,这种物质还是骨骼正常生长的必需物质,对促进婴幼儿的发育具有重要意义。胡萝卜最好要熟吃,由于它里边含有脂溶性维生素,生吃可造成大部分胡萝卜素不能被人体吸收。
2.莲藕
秋季是莲藕丰收的时节,也是莲藕的口感和营养最好的时候。鲜藕除了含有大量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各种维生素及矿物质的含量也很丰富。生藕性寒,有清热除烦之功,煮熟后其性由凉变温,有养胃滋阴、健脾、益气养血、止泻的功效。
3.鲜枣
与其他秋季水果相比,鲜枣多项营养素含量均居首位,如维生素C、钾、镁、铁、锌等。维生素C可软化血管、预防高血压、冠心病和动脉硬化,钾对控制血压有利,镁有助于对抗压力等。
4.山药
秋季养生吃什么?山药是一种选择。山药不仅有“神仙之食”的美誉,还有“食物药”的功效。山药含有淀粉酶、多酚氧化酶等物质,有利于脾胃消化吸收;山药含有大量的黏液蛋白、维生素及微量元素,能有效阻止血脂在血管壁的沉淀,预防心血管疾病,有延年益寿的功效。
6、何为中国人的饮食养生之道?
古人云,“民以食为天”。的确,在人类面临的所有问题中,饮食是最为重要、最令人关注的了。
从本质上说,人类对饮食美的追求是一种价值追求。反之,对这种价值追求的差异,也就导致不同的饮食文化。中国传统饮食养生,就是一种由于独特的价值追求而产生的饮食文化现象。
中国传统饮食文化所追求的,并不仅仅是口腹之乐,诸如对玉盘珍馐、色香味全的感官快感,而是更注重其实实在在的养生健身和延年益寿价值。这种文化的内涵在于,通过调养饮食来补益人体之精气神,调整人体内部的阴阳五行关系,协调平衡人体内部系统和器官功能,从而达到健康长寿的目的。明代著名养生家高濂说过一段道尽饮食养生之道的话:“饮食,活人之本也。是以一身之中,阴阳运用,五行相生,莫不由于饮食。故饮食进则谷气充,谷气充则血气盛,血气盛则筋力强。脾胃者,五脏之宗。四脏之气皆禀于脾,四时以胃气为本。由饮食以资气,生气以益精,生精以养气。气足以生神,神足以全身,相需以为用者也,入于日用养生,务尚淡薄,勿令生我者害我,脾五味得为五内贼,是得养生之道矣。”(《遵生八笺》)追究历史渊源,饮食养生堪称众多养生之道中最古老的一种。“神龙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其避就。”(《淮南子·修务训》)这表明古代先民在饮食上依靠主观能动性来注意避害趋利,这种意识和行为显然已经超越了动物的择食本能,并包含了人类饮食养生文化的基本内涵。传说商代宰相伊尹曾著《汤液经》,以论饮食调配烹饪养生之道。西周时,饮食养生已经上升为一种以五行学说为构架的理论。《黄帝内经》作为中国古代养生学和医学理论思想的奠基者和集大成者的,更将饮食文化推倒一个极为重要的高度,总结并提出饮食养生的基本原则是“谨和五味”与“食饮有节”。先秦时期所奠定的饮食养生文化,在汉唐时期得到了更深的补充和完善。张仲景、孙思邈以及崔浩、刘休等人,更加注意探究各种食物的养生价值,并特别讲究饮食卫生。宋元时期,陈直、邹铉、忽思慧等人,着重强调食养食补食调之道。元代宫廷饮膳太医忽思慧,撰写了中国第一部饮食养生学和营养学专著《饮膳正要》,选取历代朝野食养食疗之精粹,重视饮食禁忌问题,实乃古代饮食养生文化著作上的里程碑。明清时期,饮食养生更发展到了极为成熟的阶段,饮食养生名家迭出,如明代李梃、龚廷贤和清代的曹庭栋、顾仲则等。
总之,中国古代饮食养生文化源远流长,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内容和方法,堪称世界饮食文化中的瑰宝奇葩。探求其价值取向,中国饮食养生文化惟养生利生为务的目标追求,是独特的。探求其饮食文化结构,食养与食疗,药养与药疗是相互依赖、密切相关的两个层次,而食与药在很多情况下又紧密相连。从中国饮食养生的主要原则来看,主要有两点:一是食饮有方,二是食饮有节。前者包括对饮食配伍、滋味、烹调等方面的方法要求和原则,是对食物要求而言;后者则是对进食方法和要求而言。食饮有方,包括合理配伍、五味调和、烹调得法、食宜清淡等原则。食饮有节,包括饮食有节制和节度,如因时以食、因时调节、饮食避忌、饮食所宜以及食后保养等。这些都是几千年来聪慧的炎黄祖先对生活经验的总结。
7、中国养生食品协会是做什么的
中国养生食品协会
中国养生食品协会于1997年成立,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食品企业联合团体。2003年由国资委转交三九生物主办,是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全国反次品志愿者联盟、全国养生机构联合会等多家单位协办的社会团体。
一、中国养生食品协会的宗旨: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养生食品事业为中心,为养生食品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反映养生食品、保健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维护养生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发展保健食品企业间的关系与合作,促进我国养生食品健康地发展,满足城乡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中国养生食品协会主要任务:
1、开展养生食品行业生产、经营、销售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就国家保健食品发展的规划、方针和产业政策法规,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2、开展养生发展研究,促进养生食品企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3、表彰、奖励养生食品、保健食品行业的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4、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
5、收集、发布国内外健康长寿信息,办好协会主办的报纸、杂志、网站等。
6、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及专业展览会、展示会等。
7、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8、开展国际间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9、开办养生事业经济实体,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三、中国养生食品协会下设机构:
养生食品开发部、中国空巢老人报、中国养生食品网、市场调研部、综合信息科。
四、养生食品定义:
养生食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具有食品的属性,可改善人体亚健康状况,利于养生,能够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延长寿命、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功能性食品。
五、养生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养生食品由国家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以及地方批准,有养生的功能,都叫养生食品。有的可以宣传功效,有的不可以宣传功效,即有“蓝帽”和没有“蓝帽”,只要无毒副作用的功能性食品,有利于养生,都叫养生食品。
保健食品是一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标注功效的功能性食品。
8、中国人的饮食养生之道是什么?
古人云,“民以食为天”。的确,在人类面临的一切问题中,没有比饮食更为重要、更令人关注的了。
从本质上说,人类对饮食美的追求是一种价值追求。反过来说,对这种价值追求不同,也就导致不同饮食文化的出现。中国传统饮食养生,就是一种由于独特的价值追求而产生的饮食文化现象。
中国传统饮食文化所追求的,并非只是口腹之乐,诸如对玉盘珍馐、色香味全的感官快感,而是更注重其实实在在的养生健身和延年益寿价值。这种文化的内涵在于,通过饮食的调养来补益人体之精气神,调整人体内部的阴阳五行关系,使人体内部系统和器官功能协调平衡,从而达到健康长寿的目的。明代著名养生家高濂说过一段道尽饮食养生之旨的话:“饮食,活人之本也。是以一身之中,阴阳运用,五行相生,莫不由于饮食。故饮食进则谷气充,谷气充则血气盛,血气盛则筋力强。脾胃者,五脏之宗。四脏之气皆禀于脾,四时以胃气为本。由饮食以资气,生气以益精,生精以养气。气足以生神,神足以全身,相需以为用者也,入于日用养生,务尚淡薄,勿令生我者害我,俾五味得为五内贼,是得养生之道矣。”(《遵生八笺》)
从历史渊源来看,饮食养生堪称所有养生方法中最古老的一种。
“神龙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其避就。”(《淮南子·修务训》)这表明古代先民在饮食上通过主观能动性来注意避害就利,这种意识和行为显然已经超越了动物的择食本能,并包含了人类饮食养生文化的基本内涵。传说商代宰相伊尹曾著《汤液经》,以论饮食调配烹饪养生之道。两周之时,饮食养生已经上升为一种以五行学说为构架的理论认识。作为中国古代养生学和医学理论思想的奠基者和集大成者的《黄帝内经》,更将饮食文化置于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总结并提出饮食养生的基本原则是“谨和五味”与“食饮有节”。先秦时期所奠定的饮食养生文化,在汉唐时期得到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张仲景、孙思邈以及崔浩、刘休等人,愈发注意探究各种食物的养生遣疾价值,并特别讲究饮食卫生。宋元时期,陈直、邹铉、忽思慧等人,比较强调食养食补食调之道。元代宫廷饮膳太医忽思慧,撰写了中国第一部饮食养生学和营养学专著《饮膳正要》,选收历代朝野食养食疗之精粹,重视饮食避忌问题,实乃古代饮食养生文化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明清时期,饮食养生更发展到了十分成熟的阶段,饮食养生名家迭出,如明代李梃、龚廷贤和清代的曹庭栋、顾仲则等。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饮食养生文化源远流长,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内容和方法,堪称世界饮食文化中的珠宝奇葩。从价值取向来说,中国饮食养生文化惟养生利生为务的目标追求,是独特的。从饮食文化结构看,食养与食疗,药养与药疗是相互依赖、关系密切的两个层次,而食与药在很多情况下又密不可分。从中国饮食养生的主要原则来看,主要有两点:一是食饮有方,二是食饮有节。前者包括对饮食配伍、滋味、烹调等方面的方法要求和原则,是对食物要求而言;后者则是对进食方法和要求而言。食饮有方,包括合理配伍、五味调和、烹调得法、食宜清淡等原则。食饮有节,包括饮食有节制和节度,如因时以食、因时调节、饮食避忌、饮食所宜以及食后保养等。
这些都是几千年来聪慧的中国人对生活经验的总结。
9、中国人的饮食养生之道是什么?
古人云,“民以食为天”。的确,在人类面临的所有问题中,饮食是最为重要、最令人关注的了。
从本质上说,人类对饮食美的追求是一种价值追求。反之,对这种价值追求的差异,也就导致不同的饮食文化。中国传统饮食养生,就是一种由于独特的价值追求而产生的饮食文化现象。
中国传统饮食文化所追求的,并不仅仅是口腹之乐,诸如对玉盘珍馐、色香味全的感官快感,而是更注重其实实在在的养生健身和延年益寿价值。这种文化的内涵在于,通过调养饮食来补益人体之精气神,调整人体内部的阴阳五行关系,协调平衡人体内部系统和器官功能,从而达到健康长寿的目的。明代著名养生家高濂说过一段道尽饮食养生之道的话:“饮食,活人之本也。是以一身之中,阴阳运用,五行相生,莫不由于饮食。故饮食进则谷气充,谷气充则血气盛,血气盛则筋力强。脾胃者,五脏之宗。四脏之气皆禀于脾,四时以胃气为本。由饮食以资气,生气以益精,生精以养气。气足以生神,神足以全身,相需以为用者也,入于日用养生,务尚淡薄,勿令生我者害我,脾五味得为五内贼,是得养生之道矣。”追究历史渊源,饮食养生堪称众多养生之道中最古老的一种。“神龙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其避就。”这表明古代先民在饮食上依靠主观能动性来注意避害趋利,这种意识和行为显然已经超越了动物的择食本能,并包含了人类饮食养生文化的基本内涵。传说商代宰相伊尹曾著《汤液经》,以论饮食调配烹饪养生之道。西周时,饮食养生已经上升为一种以五行学说为构架的理论。《黄帝内经》作为中国古代养生学和医学理论思想的奠基者和集大成者的,更将饮食文化推倒一个极为重要的高度,总结并提出饮食养生的基本原则是“谨和五味”与“食饮有节”。先秦时期所奠定的饮食养生文化,在汉唐时期得到了更深的补充和完善。张仲景、孙思邈以及崔浩、刘休等人,更加注意探究各种食物的养生价值,并特别讲究饮食卫生。宋元时期,陈直、邹铉、忽思慧等人,着重强调食养食补食调之道。元代宫廷饮膳太医忽思慧,撰写了中国第一部饮食养生学和营养学专著《饮膳正要》,选取历代朝野食养食疗之精粹,重视饮食禁忌问题,实乃古代饮食养生文化著作上的里程碑。明清时期,饮食养生更发展到了极为成熟的阶段,饮食养生名家迭出,如明代李梃、龚廷贤和清代的曹庭栋、顾仲则等。
总之,中国古代饮食养生文化源远流长,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内容和方法,堪称世界饮食文化中的瑰宝奇葩。探求其价值取向,中国饮食养生文化惟养生利生为务的目标追求,是独特的。探求其饮食文化结构,食养与食疗,药养与药疗是相互依赖、密切相关的两个层次,而食与药在很多情况下又紧密相连。从中国饮食养生的主要原则来看,主要有两点:一是食饮有方,二是食饮有节。前者包括对饮食配伍、滋味、烹调等方面的方法要求和原则,是对食物要求而言;后者则是对进食方法和要求而言。食饮有方,包括合理配伍、五味调和、烹调得法、食宜清淡等原则。食饮有节,包括饮食有节制和节度,如因时以食、因时调节、饮食避忌、饮食所宜以及食后保养等。这些都是几千年来聪慧的炎黄祖先对生活经验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