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软组织 > 左上肢软组织感染医患纠纷案例

左上肢软组织感染医患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20 13:27:39

1、有哪些医患纠纷让人感到很心酸?

现在社会的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经常有病人杀害医生的新闻出现。有些案例让人看了之后感到十分心酸。

新闻上的案例大家觉得有一些不真实的成分,那我就给大家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吧。我有一个高中同学,他的父母都是医生。

当时同学的爸爸当时刚毕业,成为了一名外科医生。有一天来了一个癌症病人,要做手术,可是家里没有钱。年轻的医生都是对这个职业抱有崇高敬意的,而且他们还没有体验到社会的险恶。朋友的父亲说,不能见死不救,我先签字担保,治病要紧。

家属以回家凑钱为理由,回老家了。患者手术很成功,但由于是癌症晚期,只延长了几个月的寿命。病人家属认为,人都死了还交什么医疗费。朋友的父亲无奈只能带着一家三口上门要钱。*到了病人的家里,确实很穷。家里有一位老人很将道理,他把家里唯一值钱的东西——一头老黄牛牵了过来,说,医生,家里就只有这一样值钱的东西了,您牵走吧。朋友的父亲叹了口气,什么都没有带走。

而那一万元的医疗费就从朋友父亲的工资里扣,当时他每月的工资不到一百元。实际上在这个故事里谁都没有错。同学的父亲可谓是医者仁心,而那家人确实是太穷了,实在是没有办法交上这一万块钱才出此下策。

还是希望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壮大,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少吧。

2、医疗纠纷案例论文2000字左右

也许能在(法学)这类的文献上参考学习下,都是免费查阅的

3、求医患关系案例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20日患者段某无诱因出现腹疼,到某市中医院打针后缓解。4月21日早晨患者再次出现腹疼,伴恶心、呕吐、发热,于当日由其亲属陪同到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值班大夫检查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告知患者家属“可能是阑尾炎,已经有腹膜炎,可能会穿孔,需马上手术。”4月21日上午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段某实施手术。第二日,患者体温降至正常,腹痛减轻;第三日及其后腹痛逐渐减轻。至5月1日,患者出院,其出院时体温正常,无任何不适,复查血象正常,痊愈出院。在患者出院前,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所做病理报告认为“阑尾乳头状胰腺癌待排除”,并建议其到上级医院会诊。

出院后,患者家属将病理切片及组织蜡块到上级某军队医院(本案第二被告)会诊,某军队医院对该切片的报告为“阑尾高分化乳头胰癌并急性炎症”,患者姨夫孙某某(本案第四被告,某军队医院肿瘤科副主任医师)将此结果向其同事某军队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王某某(本案第三被告)进行了通报,结论认为应就近治疗。

同年5月7日,经孙某某联系,邀请某军医院外科主任医师王某某主刀,在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内行硬膜外麻醉下“右半结肠切除术”。术中见“盲肠及阑尾无异常”,阑尾呈盆位,长约8CM,直径0.5CM,右输卵管缺如,其残端贴子宫角表面有一结扎线,(右)卵巢及韧带无异常。左输卵管正常,(左)卵巢有一直径约4CM大小囊肿。因原切除组织病理报告为“高分化乳头状腺癌”,但术中发现阑尾完整存在,术者经与在手术室内观看手术的孙某某商量,决定修改术前制定的手术方案,将切除“右半结肠”改为切除“包括右子宫角少部分(浆肌层)连同输卵管残端,卵巢及部分韧带组织”,并行左侧卵巢囊肿开窗术及阑尾切除术。术后病理检验报告为“(右侧卵巢)卵巢白体形成,可见卵泡;(右侧宫角)子宫内膜呈增殖期改变,周围平滑肌组织未见特殊,间质可见炎细胞浸润,合并出血;(阑尾)阑尾组织未见特殊”。

后经多方检验,患者第一次入某市人民医院手术后的病理切片诊断报告为“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其第二次手术后的病理切片诊断报告为“卵巢组织;血管、脂肪、平滑肌组织;慢性阑尾炎”。
原告诉请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包括两次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复印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律师代理费、继续治疗费、三次鉴定费、诉讼费共计739050.41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

患者与我院分别建立了两次不同的合同关系——第一次为急诊手术,此次手术治疗,解除了患者痛苦,达到了治疗目的,我院对患者不构成侵权;第二次手术中,无论是依院外的诊断要求其到我院就近治疗,并自请外院大夫手术,还是手术操作都不是我院进行的,因此,我院不应承担责任。

鉴定结论

本案经过三次医疗事故鉴定,分别是县级市的医疗事故鉴定、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分别为:

县级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此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第一,第一次手术把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误认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切除,是术者对病变组织的辩认错误。但化脓性输卵管炎有手术适应症,治疗符合原则,达到了治疗目的,而第二次手术切除切下的阑尾病理证实无明显急性炎症;第二,第二次按照“癌症”实施手术是错误的病理诊断造成,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但卵巢系双侧器官,切除一侧,保留另一侧卵巢不会导致功能障碍。因此,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第一,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术后病理报告结果,诊断: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并发腹膜炎。应予手术治疗。患者右下腹部疼痛、恶心、呕吐,全腹压痛、反跳痛,血常规检查白细胞升高,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术治疗指征。手术切除了已化脓的右侧输卵管,达到了治疗目的;第二,某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第一次手术时,术者违反操作规程,没有按操作常规探查病变器官与周围组织器官的关系,将病变的右侧输卵管误认为阑尾切除。术者和送检人员坚持认为手术切除的是“阑尾”,对错误的病理诊断起到了误导作用;第三,阑尾和输卵管的组织形态在显微镜下是容易区分的,某市人民医院和某军队医院对第一次的病理切片分别作出的“阑尾乳头状腺癌待排除”和“阑尾高分化乳头状腺癌伴急性炎症”的病理诊断是错误的;第四,第二次手术方案是依据错误的病理诊断制定的,错误的诊断导致了不正确的治疗方案,是患者病情所不需要的。当术中所见与术前诊断不符合并涉及妇产科专业领域时,术者未请妇产科医生会诊,而与从事肿瘤内科工作的孙某某医师商量治疗方案,错误的切除了患者正常的组织器官右侧子宫角和右侧卵巢及部分韧带组织。因此,本例医疗纠纷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原告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即与该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原告因患有“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并发腹膜炎”而右下腹疼痛、恶心、呕吐等,被某市人民医院当时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术治疗指征,手术切除了原告已化脓的右侧输卵管,达到了治疗目的,所以原告第一次手术切除部分输卵管而构成九级伤残要求的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第一次手术时,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没有按操作常规探查病变器官与周围组织器官的关系,将病变的右侧输卵管误认为阑尾切除,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应适当赔偿原告第一手术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原告再次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即与某市人民医院第二次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被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到某市人民医院为原告实施二次手术是经某市人民医院的许可,其二人行为应视为某市人民医院的行为,由于某市人民医院在对原告进行第一次手术后,术者和送检人员坚持认为手术切除的是“阑尾”,对错误的病理诊断起到了误导作用;某市人民医院和某军队医院对第一次切片所作出的病理诊断是错误的;第二次手术方案是依据错误的病理诊断制定的,是原告病情不需要的,并且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因涉及妇产科专业领域时,术者未请妇产科医生会诊,而与从事肿瘤工作的孙某某商量治疗方案,错误地切除了原告的组织器官,所以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二次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军队医院由于所做的病理诊断是错误的,其行为和原告所受损害的后果有关联,所以应承担第二次手术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和王某某对原告实施手术代表的是某市人民医院。所以被告孙某某、王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4、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的目录

第一章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1 何玉国诉某医院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案例2 蒋某诉嘉兴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应否赔偿
案例3 林某某诉深圳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单位延误诊断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4汤亚辉诉达川地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是否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权益
案例5 刘亚芳因输血传染丙肝医疗纠纷案
——在输血医疗纠纷中可否适用产品侵权责任
案例6 毛某与无证游医吴某医疗损害纠纷案
——无证游医由于过错造成患者损害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案例7 孙某某诉某市计生指导站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如何适用法律确定损害赔偿
案例8 刘某某诉李某某及天津市某医院将硝酸银当麻醉剂滴入耳内造成鼓膜和面部灼伤赔偿案
——退休医生的非职务行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9 张某诉南京某医院医疗广告欺诈案
——医院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患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10 王某诉江某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生使用私配药物须担“双责”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
第三章 医院耒尽注意义务的医疗纠纷
第四章 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五章 医疗纠纷中的鉴定问题
第六章 医疗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章 医疗纠纷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八章 人身损害赔偿
第九章 美容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十章 医疗合同引发的医疗纠纷
第十一章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
第十二章 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

5、上班引起脚肿软组织感染算工伤吗?

如果确实是工作原因造成的,
那么该算职业病,
工伤是工作中意外受伤。
如果因为自己造成的,
比如不注意清洁卫生,
那肯定既不能算工伤也不能算职业病。

6、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这个是家属的责任了。首先家属是未经医生同意就给病人服药,导致病人当场昏迷,而且,医院及时的实行抢救措施。不能总把病人的死都怪在医院头上,以后人死不都要在医院死啊,还能想着讹笔钱,那世界就乱了,也没有人当医生了。从案例上讲,医院是没有明显的责任的。

7、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与左上肢软组织感染医患纠纷案例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