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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软组织挫伤想讹人怎么

发布时间:2021-02-21 15:33:10

1、交通事故,这个算讹人吗?要怎么处理?求大神指点!

可以算被讹了,
那个交警认定也是有问题,交通法规定的是:转弯让直行。
也是说旁边不管左侧还是右侧的车,如果变道,应该让你,而不是你让他。
没有变道,除外。
如果他们再讹你,你可以让他们走司法程序。

2、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只是软组织挫伤因赔偿问题,协商不好,对方不肯出院怎么办

根本不必着急,最好也不要再主动去协商了,让对方起诉到法院是最好的办法。在交通赔偿诉讼中,你与保险公司都是被告。而赔偿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实上,诉讼时,保险公司的律师对这类业务太熟悉了,它只会赔偿合理的费用,如果是不必要的费用只能由伤者自己承担。某种意义上讲,你什么也不需要做。当然,如果能协商解决最好,解决不了的,就让法律来解决。千万不要怕打官司,更要相信保险公司的“能力”。


法条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我全责,对方软组织挫伤,已经赖在医院十几天,要求除所有医药费外,另外索要6000元补偿

是软组织挫伤,是无法达到轻伤级别的,甚至也无法达到轻微伤级别,而对方没有诚意进行处理,你可以让对方到法院起诉处理,这属于民事诉讼,不会影响你的工作和前途。而法院如果调解无效,也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裁定,如果只是软组织挫伤,不会超出这个赔偿数额

4、遇到交通事故对方想讹人怎么办?

报警处理最好。如果对赔偿有意见,可请求对方诉讼。应当要起诉你和你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

5、出现交通事故我负全责,对方有伤员,但不严重,软组织挫伤。可对方要求赔偿太多,我该咋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不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可以由对方诉讼解决,赔偿需要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来进行确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6、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我方负全部责任,对方多处软组织挫伤,要求赔偿12000。

1.最好把保单复印给对方,对方是要告你的投保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就让他告,这样对你很有利的;
2.当然要出庭,这是法律赋予你对对方诉讼请求抗辩的机会,即对对方不合理的要求予以辩驳不赔的机会,不过最好找个律师或懂的人或者先咨询让别人告诉你这么说,不然话说不到点,没有多大意义。这种案件主要是两个核心问题:1.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合不合法合不合理?2.谁来赔偿这个损失?对于第一个问题,你可以说都不认可,请法院认定,这样法院就会依法认定;第二个问题,你就要求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即可。
3.在举证期限你要递交证据,主要是已经赔付凭据;开庭带证据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即可。

7、交通事故中我是全责,对方只是软组织损伤却要求住院,我应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赔偿;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7)交通事故对方软组织挫伤想讹人怎么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3、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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