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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门旁软组织挫伤瘢痕

发布时间:2021-01-27 12:54:43

1、骨析/软组织挫伤

创伤无瘢痕愈合与修复机理
瘢痕组织在生理学上是一种血液循环不良、结构异常、神经分布错乱、不健全的组织。尽管其临床表现和发病因素不尽相同,但是目前这些疾病是共有的临床标志。瘢痕组织一旦形成很难治愈或自然消退。
创伤愈合与修复的主要过程,是纤维组织,毛细血管及上皮化三大部分。尽管它们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但是创伤愈合与修复的核心是纤维组织修复过程中的代偿平衡。创伤愈合导致瘢痕形成的原因,关键是炎症的早期。主要病理变化是急性炎症期,损伤后第3~4天,纤维细胞大量的出现,合成胶原蛋白基质沉积,血小板血栓形成,导致微血管腔阻塞这一显著特点,凋亡的细胞重叠死亡率增加或低氧状态,肉芽组织形成开始。这个期间是非特异形式的再生或是瘢痕修复关键治疗时期。肉芽组织原发病灶一旦形成,瘢痕修复就不可避免了,其拖的时间越长,瘢痕的发生率则越高越严重。阻止血液凝固和沉积提高胶原酶的转化率。激发增强提高巨噬细胞的游走速度及吞噬能力、减轻水肿、意义在于降低张力减少神经失用症对组织内修复的影响,恢复正常的修复与调节功能。这个过程是一个完整连续复杂的病理生理学过程。清除沉积物和坏死组织及异物,转化衍生修复细胞及功能彼此有别,同时并存而又重叠动态的修复过程。利用巨噬细胞呼吸爆发这一特性,这种天然配体,为愈合各种不同的组织所需的各种不同的修复细胞。在其各自组织或器官原有结构支架上完全复原修复的过程中,修复细胞是靠自身受体信号活性。能够及时的起动,又可适时的终止,才能使损伤的肌组织纤维修复代偿得以平衡。只是由细胞修复恢复机体组织的连续性,是由受伤组织自身所产生相应的修复细胞来补偿失去的那部分组织细胞修复。任何一个环节所超过生理需要的增加或减少都有可能导致瘢痕的产生。
骨折后8天左右天开始治疗愈合后就可产生一定的自觉症状,表现有疲劳、痉挛、酸痛的感觉,在阴雨天自觉症状表现为加重,尤其是脊柱损伤的病人更加明显。 15天开始治疗的患者已失去了瘢痕治疗的机会,只能促进愈合,瘢痕组织已无法改变。这在临床实践治疗过程中做了临床对比。在骨折整复前后治疗结果;临床观察160例196处损伤,在临床实践中得到证实。
脊柱损伤椎管减压愈合与修复
脊柱骨折引起的脊髓损害产生于两种机制。即机械性损伤和随之发生的继发性损伤。只有减轻或阻止继发性损害及时改善脊髓血液循环,减轻细胞水肿,才能促进其脊髓功能恢复愈合。
继发性病理改变和脊髓损伤程度有关,脊髓受压最早的改变仍是灰质出血,继之则发生神经细胞与神经纤维的退变。严重的压迫伤导致灰质广泛出血继之则坏死。脊髓的损伤程度与压力大小及压迫的时间长短有关。
脊柱的骨折是造成椎管受累而损伤脊髓,灰质出血是导致压力升高致使脊柱失去稳定。改善脊柱局部损伤的血液循环,减压这个过程只需8-12小时即可改善稳定病情,可防止神经细胞核、固缩、退变、碎裂。25天左右,就可恢复正常生活自理。

2、肛门有环状瘢痕是什么意思

有一圈疤痕

3、十天前小腿软组织挫伤 三天前去医院看了看 说有淤血有炎症 给我开了两天的药 活血化瘀的 让我回

不用吃药,下面的内容你可以参考着看看。

本问题全部手打,如果您感觉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采纳我的回答,谢谢您的奖励~~么么哒~~

我们所说的软组织包括皮肤和皮下、肌肉和肌腱组织、韧带、血管和神经。下面就如何治疗这些组织损伤粗略地说一下。
先说血管和神经的损伤。血管损伤分明出血和暗出血两种,明出血的损伤,所能做的是想办法止血,减少血液流出,保护生命,尽快送医院治疗。躯干的大出血很少能挽救,应尽量减少搬动。填塞出血处,尽快送医院。肢体的出血,可以压迫止血,压迫的位置要注意,动脉出血要选尽量靠近出血处并且靠近心脏方向的单骨(手指、上臂、大腿骨等)。双骨(前臂、小腿骨等)的地方不适合止血,也止不住。静脉出血要选伤口的远心侧压迫止血(很多人都压在近心侧,搞得出血更多)。总之明出血都要送医院治疗。暗出血分三种。一种是空腔脏器的出血,出血量大,危险性高,随时危及生命,要尽量减少搬动,尽快送医院。第二种是实体的大出血,短时间内可以看到组织逐渐隆起,这是主要的动静脉损伤,也要压迫止血,然后送医院。方法与明出血相似。第三种是小动脉或小静脉出血,表现是局部肿胀,疼痛。皮下暗青色。数日后会出现皮下广泛的暗红色瘀斑,最后变黄消失。这种损伤可以自我救治。方法是四个字:制动冷敷。制动就是不活动,尽可能地固定住关节,目的是减少疼痛和继续出血。冷敷(或冰敷)可以降低局部组织的温度,促血管收缩,减少该处供血(有助于减少出血)。冷敷还可以减轻组织的水肿。
神经的损伤,分为挤压、撕扯、横断等,急性挤压(神经纤维微细结构不断)恢复的最快,结果比较好。横断的神经,经过缝合,可以有部分恢复。撕扯的纤维断面不在一个平面,修齐缝合会有缺损,效果最差。
韧带的损伤,根据损伤程度和部位,处理不合适,会留有一定的残疾。比如膝关节的所有韧带,损伤后,行走时膝关节不稳定,会出现跛行,关节积液,肿痛等后遗症状。腕关节的韧带损伤,会形成下尺桡关节松弛,经常半脱位。会出现手腕肿痛,不能支撑和旋转。踝关节的韧带损伤,也会形成踝关节松弛,行走就会出现关节肿痛等等。对于这种大关节的韧带损伤,最好的方法是制动固定和手术缝合。制动,可以使没有损伤的韧带部分不再损伤,固定六到八个星期,可以使损伤的韧带完全瘢痕性愈合。手术缝合是对完全断裂的韧带而言的,新鲜的对位缝合可以使瘢痕最小,愈合后的强度接近没受伤时的水平(可惜皮肤要留疤)。缝合后的韧带损伤同样要固定六到八周。
最后说一下肌肉和肌腱损伤的治疗。肌腱的损伤就是断裂或断离。这种情况会使原来能做的动作做不出来(功能障碍)。这需要手术缝合,固定等治疗。与韧带断离的处理一样。肌肉的损伤包括急性(挤压、撕裂和断离等)和慢性(疲劳性损伤)。
急性损伤:(见血的)撕裂和断离的损伤需要手术缝合,固定等治疗。而挤压、(不见血的)撕裂等损伤可以制动和冷敷。原理和前述出血的治疗一样。
慢性损伤:(不见血的)疲劳性损伤是一种肌肉组织被长时间牵拉或长时间收缩形成的。肌肉纤维被长时间牵拉处于疲劳状态,一旦体位变换,有了收缩指令,靠近神经终板处的肌纤维与远离终板的纤维形成不同步收缩,就会形成肌纤维痉挛,所谓扭伤。比如弓背坐久了,突然起身,就会扭伤腰部。半低头久了,突然转头会扭伤一侧颈部。白天跑动多了,夜间睡眠小腿会抽筋等等。遇到这种损伤,同样要制动(颈、腰扭伤,要平卧床。岔气了要穿束胸衣等)同时还要冷敷。
总之,损伤后能做自我治疗就是冷敷和制动。
第一冷敷。冷敷要敷多久?答案是一直冷敷,直至疼痛、肿胀消失。
经常有医生告诉伤者,冷敷24小时后做热敷。受伤的回家照办,两天后复诊,肿的像发面团,更严重的满布血性水疱,惨不忍睹。不能不说这样的医生不及格。因为教科书里写的明明白白,组织受损受后,一周到十天是水肿的高峰。让其24小时后热敷岂不是助纣为虐?
第二制动。就是受伤的部位尽量不能活动。有效的办法是用材料或器械固定。固定多久?答案是因人而异,三到九周。年龄小,时间可以短一些,年龄大,时间就要长一些。原因是年龄小,体内生长激素旺盛,组织代谢快,恢复的快。年龄大,腺体萎缩,体内生长激素分泌的少,组织代谢慢,愈合就慢。
就一般而言,皮肤的愈合时间是一到三周,肌肉的恢复是三到九周,骨的恢复是三到九个月。个别人或特殊的部位还会更长。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零五。是老辈不错的总结。生长是要有过程的,许多心急的人,不想要这个过程,也可以,机体组织的回答是——不长。目前也没有什么灵丹妙药能缩短这个过程。这也是很多急躁的人多少都要有点愈合后残疾的原因。
可能有人会说,前面不是说年龄小的人,激素分泌旺盛,恢复快。为什么不可以吃生长激素来促进愈合呢?答案是——不可以。这里面有几个问题要说明。一,年龄小的人,养伤是和长个同时进行的,激素分泌量是自身调节的。如果人为的增加,浓度要大,自身就会产生负调节,抑制腺体分泌。等到人为地给药停止(吃不起或无药),腺体分泌量不如以前,在生长有效的时间里影响身体的生长和发育。二,年龄大的人也不能使用生长激素。生长激素刺激的是所有组织,不仅受伤的地方在长,其他的地方也在长。老人骨骼生长线都闭合几十年了,无处生长,就会出现巨头、巨手和巨脚(在正常情况下你没注意过老年人的脸都比年轻时大?)。还不仅如此,萎缩的腺体原本分泌量就少,人为增加后会不再分泌,伤愈后,新的损伤愈合更慢。激素还有其它一系列副作用。因此,弊大于利,不合算。
还有人说中药可以促进愈合。呵呵,实话实说,这只是一个传说。就目前而言,没有任何一种药方的中药能明显缩短损伤愈合过程。损伤的愈合是一个个体的过程。因人、因伤而异。换而言之,就算有这样的中药,里面起作用的必然和生长激素是一样的成分(如果不一样,怎能有相同作用),前面说过了生长激素的副作用,你还敢冒险使用?
还有人说推拿、按摩、理疗都能促进损伤愈合。呵呵,这又是一个传说。推拿、按摩仅是手法的不同,对组织都是挤压的刺激,受伤的组织原本就有水肿(水肿是必然,程度可轻可重),经过挤压,水肿程度会加重,范围会扩大。推拿按摩之初,会产生疼痛,经过几十分钟的按摩过后,推拿按摩的部分会疼痛减轻(以水分挤向周围健康组织为代价)受伤的人会有轻松感。推拿按摩过后一小时左右,疼痛又会出现,并且比推拿按摩以前更疼痛,同时疼痛范围比推拿按摩以前扩大。就像洼地积了一汪水(损伤、疼痛),用扫帚扫开(推拿按摩)散去。停止扫动(推拿按摩结束),扫出去的水(疼痛)又回到洼地,水汪周围原本干燥的地面都湿了(疼痛范围扩大)。这是我关于推拿按摩效果的洼地积水理论。
理疗有没有效呢?答案是肿胀疼痛期是反效果。所谓理疗,不论是红外线、短波、微波等等,就是烘烤加温。我们知道温度升高,机体组织代谢也要增快,在循环不好的时候,新的进不来,旧的出不去,这种增快的代谢只会加重组织的损伤。因此会增加水肿和疼痛。
受伤难道不吃药?答案是肯定的——就是不用吃药。
我说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几乎所有人都承认一个现象——把孩子养大不容易。汉语里还有个词组是治病养伤(说的是病要治,伤要养)。这两句话里都有一个动词“养”。这个道理我想你也明白了。养大孩子,喂的是饭。养好伤呢?自然是吃饭而不是吃药了。

4、谁能帮我看看这个伤情算什么伤

自己看看吧,算个轻伤应该是没什么问题了,法医这样说是不对的,不过现在的法医鉴定确实比较黑,你送点钱去就给你鉴定的重一些。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06-04-03 10:3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

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

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

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

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

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

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

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

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

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

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

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

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

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

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

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

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

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

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

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

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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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5、肛门会阴部瘢痕的整形修复

肛周会阴部瘢痕,常见于较严重烧伤、外伤愈合后,以及一部分肛肠科疾病术后,如高位复杂肛瘘、肛周大汗腺炎、会阴部坏死性筋膜炎等等,需进行整复的多为出现不适症状的病例,如:瘢痕挛缩、肛门变形,肛门清洁不便,易存留污物,久坐后臀部疼痛不适感等等。
肛瘘是一种常见的肛门良性病,需手术治愈,而对于高位复杂肛瘘,往往术后瘢痕较大,或者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肛门变形,最典型是马蹄瘘愈合后形成的蹼状瘢痕挛缩,遮盖肛门口,患者有久坐后局部不适感,或者便后擦拭、冲洗的不便;此外,会阴部坏死性筋膜炎、肛周大汗腺炎等这些肛肠科较严重的感染性疾病,病变皮损重,范围较广;加之一些较严重的会阴部烧伤、外伤,这些患者在康复后亦往往遗留较严重的瘢痕,或不同程度的肛门变形,引起局部不适感,或肛门的便后清洁不便。
整复手术方法归纳起来分为两大类:植皮法和皮瓣法。前者根据皮片厚度分为多种类型,优点是操作简便易行,费用低、疗程短,缺点是术后需确切加压固定,皮片易出现不成活情况,且不适于深部组织修复,后者包括局部任意皮瓣、带蒂皮瓣和肌皮瓣。局部任意皮瓣较适合单纯蹼状瘢痕,且简便,时间和经济上花费较少,带蒂皮瓣和肌皮瓣适于深部组织修复,弹性好,但外观臃肿,不太适于会阴部较浅缺损的修复,术中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方法。
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发现,手术方法多样,亦体现了不断改进、联合应用的综合决策理念。对于肛周会阴部较浅部位瘢痕的修复,植皮法或局部皮瓣转移法常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且操作简易、费用低、疗程短,若伴有深部缺损,可考虑结合带蒂皮瓣或肌皮瓣转移,操作稍繁复,常需多次手术。实际中需结合患者的瘢痕类型及治疗愿望,灵活选择适宜的手术方式。

6、肛门左侧发痒,有软组织如何治疗

你好,你说的情况可花椒盐水熏洗坐浴后涂去炎松尿素软膏。忌辛辣刺激食物和饮酒(药物仅供参考)

7、肛门内瘢痕感觉如何消除

这是手术后正常的反应,一般情况下手术后出现这种情况要注意适应性锻炼。版
指导意见:
我建权议采用中药泡洗肛门。你可以去找中医开一个泡洗的药方,只要一天泡洗一次就可以。这种感觉会完全消失的,不用担心,一般消失需要3个月到半年,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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