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请问软组织受伤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软组织受伤是可以申请伤残鉴定的,是根据伤者本人意愿决定的。只要提出要求即可进行伤残鉴定,在工伤鉴定中费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侵害事故伤残鉴定由申请鉴定人支付费用。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二)、头面部损伤致: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九级标准:(二)、头面部损伤致: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十级伤残:(二)、头面部损伤致: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工伤事故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六级标准: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2、关于手指的软组织工伤能评等级
1.根据所描述的伤情,抄结合《劳动袭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相关规定,单纯软组织受伤无法达到伤残等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而获得伤残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3、脑震荡和软组织受伤伤残鉴定能评几个月的工伤
1、脑震荡和软组织受伤能不能评上伤残要看具体情况的,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伤残鉴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工伤认定为软骨组织挫伤能鉴定为工伤几级
如果仅仅是软骨组织挫伤,是评不到伤残等级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以法医的鉴定结论为准
5、左手食指软骨组织严重受损,可不可以做工伤鉴定
工伤造成的左手食指软组织严重受损,都要做工伤鉴定来确定残疾等级,就该损伤来说,软组织严重受损达不到残疾程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6、工伤双小腿软组织挫裂缝十一针能鉴定上等级吗?
先申请工伤认定,等复治疗病情稳定后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 申请鉴定,以结果为准,不服可以再次申请鉴定。自己预测没有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头部软组织血肿能做工伤伤残鉴定吗
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但是不一定可以鉴定出伤残等级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8、工伤认定软组织损伤能休息多长时间
可以申请修养一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