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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组织2级

发布时间:2020-08-12 21:16:54

1、运动护具的等级是怎么分的

1、三级防护(超级防护):一般是严重韧带松动和疼痛;提供最大级别的固定;通过压缩保护软组织;通过热敷治疗促进恢复。

2、二级防护(较小至一般防护):较轻至一般韧带松动及疼痛;比简单的护套具有更大的保护作用;压缩保护软组织
;通过临床热敷促进恢复。

3、一级防护(一般性防护):较轻疼痛、扭伤及松动;风湿;腱鞘炎;通过压缩保护软组织;通过热敷促进恢复。

2、疼痛的级别

3、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后角变性(2级)是什么意思?该如何治疗?

一般的情况往往是有骨关节炎的情况引起的。另外也有软组织炎症增生的情况的。这种情况一般的情况往往是需要检查确诊疾病治疗的。一般的情况往往是可以采用消炎止痛药物消炎痛、保护关节软骨药物壮骨关节丸治疗的。祝你早日恢复

4、有2级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国家对二级残疾证的资金补贴:

1.残疾人(一、二级)护理补贴500元;

2.在低保基础上对家庭贫困残疾人特殊贫困补贴600元;

3.特困残疾人大病救助(4000—5000元之间);

4.针对残疾人拥有机动三轮车燃油补贴等。

虽然针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很多,但是每一个政策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惠及不同对象,有年龄区别、有残疾等级区别,也有家庭经济状况的区别。因此,残疾人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对应适合自己的优惠政策。

只有对国家作出贡献的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才能享受残疾优惠票;乘普快是半价优惠;乘动车一等座、商务座不优惠,二等座七五折优惠。普通残疾人不享受优惠,但在一些大车站可以享受优先买票或残疾人专用通道的便利。

二,持有残疾证的居民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有:

1.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重残补助金或低保;

2.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

3.办执照减免手续费;

4.自己创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资金奖励;

5.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

6.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可免交保障金;

7.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也可减免税金;

8.坐火车享受半价优惠;

9如果是伤残军人还可享受抚恤金及医疗求助。

(4)软组织2级扩展资料:

办理残疾人证件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参考资料:网络-二级残疾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5、二等残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二级残疾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6、残疾等级分为几类几个等级?哪个级别最严重?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7、二级伤残是怎样的伤残啊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故意伤害导致他人二级伤残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软组织2级扩展资料:

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如下: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8、工伤分几级

在我国,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可将工伤事故分为以下三类:一、根据损伤原因划分,一共20种,如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工具伤害等;二、按照损伤程度划分,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种;三、按照伤残级别划分,分为1-10级共10个伤残等级,其中1级伤残等级最严重,10级伤残等级最轻。每个伤残等级鉴定和赔偿标准都不同。

9、什么是2级残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

10、二级伤残有多严重?

1、二级伤残评定标准: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依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2、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10)软组织2级扩展资料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2 个月= 56122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 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 ×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4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4897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6122 元=505098 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网络-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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