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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软组织

发布时间:2020-08-02 19:29:48

1、右手大拇指软组织挫伤算不算轻伤

右手大拇指软组织挫伤不算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5.10.4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2、软组织损伤能凭得上伤残等级吗

软组织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软组织损伤,不存在器官缺损,没有医疗依赖,不构成伤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3、胸口正中间软组织处有硬块,人坐着一手能把它抓起,有点疼。

目前的这种情况考虑是局部的脂肪组织改变,有可能是局部脂肪瘤,就是脂肪堆积形成的脂肪块,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没必要采取治疗措施,可以正常观察。

4、手腕软组织挫伤;

【copy手腕软组织损伤怎么办】
手腕常见的软组织损伤为腕背部腱鞘囊肿、桡骨茎突狭窄性腱鞘炎、腕尺侧副韧带劳损、屈指肌腱炎等,多见于手工劳动者和家庭妇女。长时间的手工劳动造成肌腱之间、肌腱与腱鞘之间相互摩擦百和韧带牵拉过度,产生无菌性炎症。常用防治方法有:
1、急性期要停止手工劳动和减少家务活动,禁用冷水洗手,注意手腕部保暖,调理使用养生.骨活力。
2、按摩手法患者前臂放于旋前位,手背向上,医者两手握患者掌部,右手在桡侧,左手在尺侧,两拇指平放于腕关节的背侧,以拇指端按入腕关节背侧间隙内。然后,手腕在拇指按压下背伸至最大限度,度随即屈曲并左右各旋转手腕3~5次。
【手腕软组织损伤怎么办】
3、保健体操可采用叉指转腕运动:两脚分开站立,两臂自然下垂。两手指对叉轻扣,两腕关节依次屈伸,再做腕关节旋转运动,各50次左右,各动作的持问续时间和幅度可随患者症状的改善而逐渐增加。也可采用两手握木棒拧转运动,约100次。亦可在日常生活中采用掌中滚球运动:站、坐位或行走答间,一手或两手握2~3个保健球,利用五指依次屈伸拨动小球。开始练习最好单手掌持两个小球活动。本运动对腕指的肌群灵活性的锻炼效果好。

5、手腕软组织损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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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腕常见的软组织损伤为腕背部腱鞘囊肿、桡骨茎突狭窄性腱鞘炎、腕尺侧副韧带劳损、屈指肌腱炎等,多见于手工劳动者和家庭妇女。长时间的手工劳动造成肌腱之间、肌腱与腱鞘之间相互摩擦和韧带牵拉过度,产生无菌性炎症。常用防治方法有:
1、急性期要停止手工劳动和减少家务活动,禁用冷水洗手,注意手腕部保暖,调理使用养生.骨活力。
2、按摩手法患者前臂放于旋前位,手背向上,医者两手握患者掌部,右手在桡侧,左手在尺侧,两拇指平放于腕关节的背侧,以拇指端按入腕关节背侧间隙内。然后,手腕在拇指按压下背伸至最大限度,随即屈曲并左右各旋转手腕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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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健体操可采用叉指转腕运动:两脚分开站立,两臂自然下垂。两手指对叉轻扣,两腕关节依次屈伸,再做腕关节旋转运动,各50次左右,各动作的持续时间和幅度可随患者症状的改善而逐渐增加。也可采用两手握木棒拧转运动,约100次。亦可在日常生活中采用掌中滚球运动:站、坐位或行走间,一手或两手握2~3个保健球,利用五指依次屈伸拨动小球。开始练习最好单手掌持两个小球活动。本运动对腕指的肌群灵活性的锻炼效果好。

6、双手部受伤,这样算是几级残

工伤伤残等级的判断是非常专业的,按规定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是无权作出认定的。工伤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你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你的户口性质(城镇还是农村,在乡镇的厂里有固定工作,可以按城镇算)计算。以下是我在网上得到的资料供你参考。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 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 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7、掌骨拇指侧韧带软组织损伤怎么治

药酒大部分的功效是活血,而你们平时的软组织损伤时多为
闭合性软组织损伤
Ø 急性闭合性软组织损伤是而由于某一刻的受力或非生理性运用而导致的局部软组织损伤,皮肤及粘膜保持完整,,伤处与外界没有相通。
Ø 处理原则:
ü 早期:伤后24—48小时内,局部组织缺血,急性无菌性反应剧烈,大量组织渗出水肿为主要病理改变。处理原则主要是制动、止血、防肿、镇痛和缓解炎症反应。损伤后即刻采用制动、冷敷、加压包扎和抬高患肢等一系列处理。严禁严伤处按摩和热疗。
ü 中期:损伤24—48后,出血停止,急性炎症消退,局部淤血,肉芽组织正在形成,组织正在修复。此期可持续1—2周。处理原则是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组织的新陈代谢。可采用热疗、按摩、药物及传统中医药方法等多种方法交替进行,同时安排小运动量的功能康复练习。
ü 后期:损伤基本恢复,肿胀、压痛等局部征象已经基本消失,但局部肉芽组织挛缩形成的瘢痕组织的强度和弹性均低于正常组织水平,组织粘连仍然存在,再生的新组织也仍未达到正常组织的物理特性水平。处理原则是增强肌肉力量,恢复关节活动度,松解粘连。通常以功能锻炼为主,治疗可采用理疗、按摩及其他中医药方法。

外用药酒,主要用于运动系统的损伤治疗。使用时,先将药酒涂擦患处,然后在患处及其周围反复按、揉、抚摩,并配合捏压、弹拨、捋顺、旋转等辅助手法,以提高疗效。

涂擦时以温擦为宜,这样有利于药酒渗透到皮下组织,发挥药物活血化瘀、消炎止痛功效。按摩时间每次约15—20分钟,每日1次或隔日1次,一般每5次为一疗程。

外用药酒时应注意:

1.外用药酒多数为活血化瘀、行血止痛类药物,因而切忌内服,以免引起中毒反应;

2.按摩手法宜先轻后重,临近结束时再逐渐减轻;

3.软组织损伤在2天内出现局部出血、红肿,如果在患处用力按摩,会使症状加重,故不宜使用;

4.用药酒按摩握拿组织时,注意不要直接按擦骨凸部,以免损伤骨面的软组织和骨膜组织而加重病情;5.药酒按摩方法不宜用于新鲜的骨折、关节脱位、表皮破损,对心、肝、肺、肾有严重疾患者也应禁止用该法治疗;

6.对有骨肿瘤、骨结核、软组织化脓性感染等,只可在疼痛较重处作表面涂抹,不要推拉重压,以免病灶扩散。

小腿由胫骨和腓骨组成,在前而粗者为胫骨,在后而细者为腓骨,脚的足弓顶部有一块骨头叫距骨。踝关节就是由胫骨、腓骨下端夹骑于距骨之上形成的,俗称“脚脖子”。胫骨下端向内突出的部分被称为内踝,腓骨下端向外突出的部分被称为外踝。踝关节囊前后较松,两侧较紧。踝关节的四周有韧带加强,内侧有三角韧带,外侧有三个独立的韧带。由于外侧的韧带较内侧的韧带弱,加上内踝较短,所以易发生足内翻(脚心朝内侧)而损伤外侧副韧带。踝关节背屈时,距骨无活动余地,但在跖屈(提起脚跟)时,距骨可向两侧轻微活动,所以踝关节往往在跖屈位发生内翻位扭伤。
青少年踝关节扭伤的发生率较高,因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较多。若活动前准备不充分,活动时易发生扭伤;姑娘们穿着高跟鞋走在高低不平的路上,或下台阶时思想不集中,易发生跖屈内翻,这时外侧副韧带突然过度牵拉,可引起踝部扭伤。踝部扭伤轻者韧带拉松或部分撕裂;重者则完全断裂,并有踝关节半脱位,或并发骨折脱位。踝关节扭伤后,病人外跟前下方或下方有疼痛、肿胀,急性期可有瘀斑。这时做足内翻的动作会加重疼痛,做足外翻则可无疼痛。
那么,踝关节扭伤后应该怎么办呢?韧带部分撕裂、损伤者,内翻角度增加,伴有剧痛。急性期24小时内可将踝部浸入冷水中,或用冷毛巾敷于患处,每次10-20分钟,6小时一次,可收缩血管,消肿止痛。24小时之后则需热敷,以促使局部血液循环加快,组织间隙的渗出液尽快吸收,从而减轻疼痛。如果韧带损伤较重,疼痛剧烈,可用4厘米宽的三条胶布敷贴踝部,自小腿内侧下1/3处,三条胶条互相重叠,重叠部位的宽度约为每条胶布的一半,再围绕小腿贴三团胶布,起固定作用,但要防止粘贴过紧,阻碍血行。外用绷带包扎,固定2-3周。韧带完全断裂者,足内翻角度明显增加,半脱位时,足处于极度内翻位,这时可在外踝下摸到空隙。此类损伤需请医生手法复位后,用管形石膏固定伤足于90度位和外翻位4-6周。反复扭伤者多由于早期处理不当而发生关节脱位。关节脱位患者可穿包帮鞋保护踝部,并将鞋外侧加高1-1.5厘米,使足保持外翻位,防止足内翻。此外,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尽量不要穿高跟鞋,平时不要追跑打闹,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预防踝关节扭伤。

踝关节扭伤怎么办?

8、手臂软组织裂伤多少够轻伤

手臂软组织裂伤不够轻伤。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的标准: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9、医疗事故共分几级?每级各分几级?

医疗事故分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1、一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

死亡。

(2)、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四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9)一手软组织扩展资料: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医疗事故

网络-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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