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脚踝左脚左侧副韧韧带拉伤打支架4用还疼是不是断了,
?
2、儿子打球被压左踝处致关节极度内翻跖屈畸形X显左踝关节脱位MRI显左腓骨小头小片撕脱外侧副韧带显示不清
相对来说外侧副韧带较内侧来说损伤的可能性小。外侧副韧带一般来说损伤了也不需要手术,因为外侧的髂胫束可以代偿其功能。至于腓骨小头的骨折更是不要去做手术。一是因为骨折块不大,二是因为术中极易伤及腓总神经,到时候得不偿失
3、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包括哪些韧带
踝关节内侧有强韧的胫侧副韧带,又称为三角韧带,从内踝处呈扇形向下分别连接距骨、跟骨和舟骨3块足骨,由后向前分别为胫距后韧带、胫跟韧带、胫舟韧带和位于其内侧的胫距前韧带。踝关节外侧有腓侧副韧带,从外踝连结距骨、跟骨,由前向后分别为距腓前韧带、跟腓韧带、距腓后韧带。
4、左踝关节外侧副韧带断裂,需要休养多久可以开始活动,进行简单活动?多久后可以走路?
你感觉不那么疼的时候就应该适当的动一动脚上的肌肉,否则前期不锻炼,以后就算长好了也很难恢复功能
5、18岁,脚踝外侧副韧带重建术术后的康复训练怎么做
若以下的建议与你的手术医生的嘱咐相矛盾,请听从你的医生的建议!!!
以下所有练习需适度,不可引起疼痛、肿胀加重。踝关节有四个方向的活动,足尖向头方向的动作叫背屈,相反方向叫跖屈,足心(底)向内的动作叫内翻,足心向外的动作叫外翻。首先练习左踝上述4方向最大范围不负重的活动,每方向35次,每天35组。自然站立位时踝关节的角度叫做解剖零位,即足与小腿之间90度。练习解剖零位时踝关节负重能力,无痛最大程度,可从坐位开始比较安全,坐位时体重主要在座椅上,可以有控制地逐渐加在左踝上。为保持左臀部和大腿的肌肉力量,还需练习左下肢各方向的直腿抬高。可以搭配使用骨康膜,效果更好的。
6、什么是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
踝关节扭伤在运动损伤中非常常见,其中最常见的是踝的旋后损伤,即踝外侧副韧带损伤,包括距腓前韧带、跟腓韧带和距腓后韧带损伤。所谓旋后损伤,事实上是一个联合动作,包括踝的内旋、跟距舟关节内翻及前足内收,在损伤过程中很难割裂开来。在运动中,由于某种原因身体失去重心,或跳起落地时踩别人脚上,或在运动中脚被踩被绊等都可能产生足旋后的动作,造成踝的外侧韧带损伤。大多数患者,都因为踝扭伤后没有骨折,而忽视了踝外侧副韧带损伤的处理,导致踝反复扭伤,关节不稳,也叫踝习惯性半脱位。
7、左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可定几级伤残
一 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 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 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 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 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 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 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 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 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十 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