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司法鉴定,二个髋关节定的同样级别,最后可以定为几级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对工伤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2晋级原则”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两处伤残,鉴定wield同一等级的,可以向上晋升一级确定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2、人工髋关节一侧置换算工伤几级
您好,需到专业鉴定机构做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3、更换人工髋关节能定为几级伤残?
更换人工髋关节可鉴定为七级伤残。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更换人工髋关节能定为几级伤残?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涉及髋关节的伤残等级有下列三种情况:
六级残疾:
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七级残疾:
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八级残疾: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据此可以判断:更换人工髋关节可鉴定为七级伤残。
4、换人造髋关节伤残等级一般可以认定几级
更换人工髋关节可鉴定为七级伤残。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涉及髋关节的伤残等级有下列三种情况:
2.6六级残疾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7七级残疾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8八级残疾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据此可以判断:更换人工髋关节可鉴定为七级伤残。
5、求助伤残鉴定等级划分——髋关节半髋置换,这个伤残鉴定大概有几级?
伤残鉴定没区别,赔偿数额上和60岁以下的有差异。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6、髋关节置换是几级伤残
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鉴定。你爸爸的情况是工伤,先要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
7、左右髋关节骨折 鉴定工伤级别
根据描述至少十级伤残,具体结果要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依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十级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8、髋关节置换算几级伤残
髋关节置换本身不构成任何伤残。是否构成伤残,要看治疗结束以后,主要是看对生活的影响程度。如果没有影响,就不构成伤残。
具体的等级,必须等治疗结束后到有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只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才具备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9、髋关节盂唇损伤二级能评工伤吗?几级
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