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髋关节置换术后能打篮球么
看医生。
2、做过髋关节置换手术的老人适合做什么有氧运动?
提到有氧运动,未必人人都知道。到底什么是有氧运动?有氧运动到底能不能减肥?有氧运动更倾向于哪类人群?……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总院骨科运动医学专家、副主任医师范程,听听专家是怎么说的。
如今,有氧运动兴起。有时候去医院看病,医生也会叮嘱患者要多做有氧运动。不少人认为,有氧运动就是在氧气充足的地方运动。范程表示,这种理解不正确,简单地说,运动强度不大或以中等强度为主,重复性,节律性,时间长久,能量代谢的过程中有氧分子参与,这种运动就是有氧运动。
有的人问,哪些运动属于有氧运动,范程说,不能说哪一种运动是有氧运动,比如骑自行车,慢悠悠的骑行是有氧运动,骑行到中间冲刺二百米,这又是无氧运动。也就是说,运动时,人体能量的消耗方式不一样。强度小的运动多以有氧代谢为主,强度大的运动多以无氧代谢为主。
3、髋关节置换手术的缺点是什么
股骨头坏死是严重影响髋关节活动的疾病,严重的会造成患者无法行走,只能卧床休息。一些患者因为股骨头发生塌陷,在医生的建议下往往会选择进行髋关节置换手术,以为这样就可以一劳永逸了。真的是这样吗?新浪中医股骨头坏死频道的专家指出,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髋关节置换手术的缺点也不断的在暴露出来:一,髋关节手术使用人造关节代替坏死的股骨头,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症状,但是髋关节置换术并不是治疗股骨头坏死的最佳方法,且由于人工关节减震功能不良,手术之后避免在不平滑不平整路面行走,不能每天行走的距离过远、更不能负重行走、进行体力劳动、跳舞,以免假体提前下沉,出现髋关节疼痛症状。二,手术后活动受限的症状的症状也是不能完全解除的,患者做一些简单的活动还可以,但是能进行过多的活动,过多的活动如爬楼梯、跑步、登山等运动会使假体的使用年限减少、假体的松动,因为人造关节没有自行修复功能。如果置换手术后不久就出现了假体松动的情况,导致了置换术的失败,不得不再进行第二次手术,甚至第三次的手术。三,髋关节置换手术还有可能引发其他并发症,留下后遗症等,有的患者会发生感染,需延长治疗时间,治疗十分困难,甚至不得不将人造关节拔除,待感染被控制后再进行关节再置换,而再置换的感染率远远高于第一次的手术。而在手术中也可能会造成其他部位骨质的损伤,导致术后住院时间长等缺点。通过以上详细介绍,大家对髋关节置换手术的缺点应该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了吧。在此提醒广大患者,除非股骨头塌陷非常严重,其他股骨头坏死治疗方法没有疗效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髋关节置换手术。
4、髋关节置换后,如何锻炼?
优复门诊骨科医生:髋关节置换手术后的康复训练更为重要,尤其是要掌握一个度,以避免手术后的关节发生脱位以及关节周围肌肉拉伤
5、全髋关节置换术
可以理解你的担心,现在不靠 谱的多啊!比如说一个医院,南京邦德骨科医院呢,帮你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后期的功 能 锻 炼和 康 复 保 健也是必不可少的。一般主 张治 疗与功 能 锻 炼同时进行,避免 愈 后并 发 症,配 合 正 确的功 能 活 动,形成一个良 好的生活习惯,康 复 后的保 健 至 关 重 要
6、髋关节置换??
髋关节置换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渴求,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并且该手术就目前来说已经相对比较成熟,并且有着非常多的优点,是值得患者进行参考尝试的。
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有小创伤、手术时间短、出血少、麻醉风险小的特点,临床实用价值高。对于高领老年人股骨颈骨折、合并多种疾病,一般情况较差的患者可选择人工股骨头置换。双极人工股骨头置换术用于身体状况较差的患者。部分患者可能会出现臀部疼痛,但不会影响关节活动,可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需求。随着手术技术的提高,全髋关节置换术缩短,创伤得到缓解,麻醉技术可及时治疗并发症,手术风险显著降低。
7、髋关节置换术的问题。
髋关节的寿命标准理论上是三十年以上,目前髋关节置换术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手术,根据文献报道,无论是国内还是欧美,,一般术后随访15年置换成功率在95%以上。
这也取决于手术条件和医生的水平,和适应症的选择。
先髋发育不良,是髋关节置换的适应症。由于老人家年纪大,估计医生会选择骨水泥假体。
另外术后的护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减少活动量,不做活动范围超大,如下蹲,跪坐等。注意避免摔跤。
总体来说,髋关节置换术是一个较大的,但是比较常规的手术,过分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对于改善患者生活,避免疼痛,髋关节置换是较好的选择。
8、人工髋关节置换
应该构成医疗差错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
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
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而医疗差错则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虽有诊疗护理过
失,但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情形。据此可以看出,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
唯一区别在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即医疗差错所造成的
后果是一般性的,未达到病人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医疗差错又可分为严重医疗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前者指医务人员的
诊疗护理过失行为已给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延长了治疗时间,
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后者则指尚未对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无任何不
良反应。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未对医疗差错的处理做出任何具体规定,这是该法规
的欠缺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病人及其家属丧失了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
的权利。医疗差错本身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侵害的是病人的身体健康
权利。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病人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
失,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医疗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
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
经济损失。具体到医疗差错的处理,医疗单位应赔偿因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
为而使病人增加的医疗费、护工费等经济损失。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
发文指出,当事人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
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