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膝关节麻木……
您好!
看了你的膝关节麻木的介绍,经核磁共振检查排除半月板损伤,股骨头也未见异常,关节结构未出现紊乱,按照你是年龄不至于患膝关节退行性病变,我建议你:
1、你可能缺钙较严重,你平时是否喜欢饮用碳酸饮料?例如可口可乐、雪碧等;
2、是否患了髌骨软骨软化;
3、去较权威的医院再就诊。
以上仅供参考。
2、关于飞行员体检标准问题
民航招飞要求: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总则……………………………………………………………………………………………1
3 一般条件………………………………………………………………………………………1
4 精神、神经系统………………………………………………………………………………1
5 心理……………………………………………………………………………………………1
6 呼吸系统………………………………………………………………………………………1
7 循环系统………………………………………………………………………………………1
8 消化系统………………………………………………………………………………………2
9 泌尿、生殖系统………………………………………………………………………………2
10 血液系统………………………………………………………………………………………2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2
12 运动系统………………………………………………………………………………………2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2
14 眼及其附属器…………………………………………………………………………………3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3
附录A(规范性附录)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4
附录B(规范性附录)辅助检查项目……………………………………………………………13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明、吴坚、徐林、李谦、杨秀云、吕天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
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
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
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
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
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7.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7.3 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次或高于110次。
7.4 不应有心电图异常,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P-R间期小于0.12s,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b)P-R间期在小于等于0.30s的 I度房室传导阻滞;QRS间期小于0.12s的室内传导阻滞;
c)右束支传导阻滞;
d)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45度,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110度;
e)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
f)偶发性早搏。
7.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8 消化系统
8.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8.2 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mm,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
8.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视为合格。
8.4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8.5 不应有胆囊息肉。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格。
8.6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可视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mm可视为合格。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生殖系统疾病。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可视为合格。
9.4 不应有痛经、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5 不应处于妊娠期。
9.6快速血浆反应素环壮卡片试验(RPR)不应为阳性。
10血液系统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可视为合格。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2 运动系统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轻度腋臭可视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 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
14.2 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14.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4.4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4.5 不应有色盲、色弱。
14.6 不应有夜盲。
14.7 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14.8不应有显斜视。 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5△。
14.9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
14.10 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应有巩膜疾病。
14.12 不应有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应有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14.14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
晶状体散在的先天性混浊小点不在视轴区可视为合格。
14.14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可视为合格。
14.15 不应有青光眼、高眼压症。
14.16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0dB;250Hz、3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视为合格。
15.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5.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 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以上或延迟反应。
15.4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重度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5.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应有眩晕史。
15.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15.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5.11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1 精神、神经科
A1.1常规检查项目
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
a)病史搜集;
b)精神检查;
c)脑神经检查;
d)运动检查;
e)反射检查;
f)感觉检查;
g)植物神经检查;
h)脑电图检查;
i)心理学评定。
A1.2 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
A1.2.1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
a)生长发育史;
b)学习、生活史;
c)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
A1.2.2精神检查应包括:
a)一般表现;
b)情感;
c)思维;
d)定向;
e)记忆;
f)计算能力;
g)意志;
h)其他。
A1.2.3脑神经检查。
A1.2.4运动检查应包括:
a)不自主运动;
b)随意运动;
c)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1.2.5感觉检查包括:
a)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b)深感觉:震动觉。
A1.2.6反射检查,包括:
a)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
b)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1.2.7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
a)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b) 弯腰试验检查——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s~5s后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c)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1.2.8脑电图检查。
A1.2.9心理学评定应包括认知测验、心理运动能力测验和心理会谈(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另行规定)。
A1.3 神经精神科主要疾病的判定
A1.3.1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A1.3.2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A1.3.3 癔症系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为主的精神障碍。
A1.3.4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A1.3.5睡眠障碍包括器质性睡眠障碍和非器质性睡眠障碍。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指各种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
A1.3.6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是指在发育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表现为发音、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发育的延迟和异常,这种异常影响学习、职业和社交功能。这些情况并非因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周围环境因素所致。
A1.3.7物质依赖或滥用的物质包括:酒精、镇静剂、抗焦虑剂、可卡因;致幻剂、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苯环已哌啶或作用类似的芳香环已胺;大麻,吸入剂及影响精神活动的药物或其他制剂。
A1.3.7.1物质依赖是指对依赖物质使用的一种病态。具有以下表现之一,应诊断为物质依赖:
a)耐受性增强;
c) 出现戒断症状;
d) 使用某种物质的控制力减弱;
e) 不顾身体健康或损害社会、个人及职业能力而继续使用该物质。
A1.3.7.2物质滥用是指对上述物质的使用而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以前有过使用某种物质并致身体受到损害,在近两年内仍使用该物质;
b) 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c) 经病史搜集和体检鉴定确认或怀疑其滥用某种物质。
A1.3.8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级:父母、同胞、子女;2级: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级: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遗传性疾病及病史。
A1.3.9 几种常见脑电图异常改变的判定:
A1.3.9.1脑电图的痫样放电是指脑电图中出现明确的棘波、尖波、棘-慢波、3c/s棘-慢波、2.5 c/s以下的尖-慢波、多数性棘波、多棘-慢波等。
A1.3.9.2 脑电图的局灶性异常是指大脑皮层的任何区域出现的局灶性慢波或懒波或痫样放电等。
A1.3.9.3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轻度异常:
a)α波频率范围超过2c/s,两侧频率不对称,8c/s波增多。两侧波幅差超过30%。生理反映不明显或不对称;
b)β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
c)θ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呈阵发出现;
d)δ波增多,呈散在出现;
e)出现少量散在异常波(痫样放电波);
A1.3.9.4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中度异常:
a)α波频率变慢,以8c/s为主或α波消失;
b)α波频率及波幅明显不对称;
c)额颞部有阵发性高波幅α节律,而枕部α节律却较少(α波前移),或α波泛化;
d)中波幅θ节律占优势;
e)中波幅δ波成组或持续出现;
f)有较多异常波出现(痫样放电波)。
A1.3.12.5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重度异常:
a)α波消失或仅有少量频率很慢的α波,如8c/s的α波散在;
b)广泛性中、高波幅θ波节律或δ波节律,其间夹以高波幅β波;
c)异常波呈节律性出现或反复爆发性出现;
d)出现爆发性抑制或爆发性抑制呈周期性出现。
A2 外科
A2.1常规检查项目
外科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 病史搜集;
b) 人体测量;
c)营养发育;
d)皮肤检查;
e)淋巴结检查;
f)头颅检查;
g)颈部检查;
h)胸部检查;
i)腹部检查;
j)脊柱检查;
k)四肢检查;
l)外生殖器检查;
m)肛门检查。
A2.2人体测量
A2.2.1人体测量时男性应在裸体情况下进行测量,女性应着胸罩、短裤进行测量。测量单位:身高为米(m),体重为千克(kg),腿长为厘米(cm)。
A2.2.2身高测量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姿势,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头要正,双目平视,水平尺贴于头顶部正中所测得数值为身高。
A2.2.3腿长测量方法为受检者坐在45cm高的方凳上,使枕部、臀部紧靠标尺,不过度挺胸,不缩腰。使不等边直角三角板的短边与受检者头顶正中皮肤刚刚接触为宜,使标有起点为45cm至95cm刻度的长边与身高标尺平行紧贴。在三角板长边上对准受检者身高长度的刻度对应数值,即为腿长。
A2.2.4应按式1计算体质指数。
BMI = W/H2 …………………………(1)
式中:
BMI——体质指数;
W——体重,单位为公斤(kg);
H——身高, 单位为米(m)。
BMI在18.5~24时为正常,小于18.5为体重不足,大于等于24为超重,大于等于28为肥胖。身高、体重、体质指数的对应表见表1。
表1 招收飞行学生身高、体重、体质指数对应表
体质指数(BMI)
BMI=18.5 BMI=24 BMI=28
1.65 m 50.4 kg 65.3 kg 76.2 kg
1.66 m 51.0 kg 66.1 kg 77.1 kg
1.67 m 51.6 kg 66.9 kg 78.1 kg
1.68 m 52.2 kg 67.7 kg 79.0 kg
1.69 m 52.8 kg 68.5 kg 80.0 kg
1.70 m 53.5 kg 69.4 kg 80.9 kg
1.71 m 54.1 kg 70.2 kg 81.9 kg
1.72 m 54.7 kg 71.0 kg 82.8 kg
1.73 m 55.4 kg 71.8 kg 83.8 kg
1.74 m 56.0 kg 72.7 kg 84.8 kg
1.75 m 56.7 kg 73.5 kg 85.8 kg
1.76 m 57.3 kg 74.3 kg 86.7 kg
1.77 m 58.0 kg 75.2 kg 87.7 kg
1.78 m 58.6 kg 76.0 kg 88.7 kg
1.79 m 59.3 kg 76.9 kg 89.7 kg
1.80 m 59.9 kg 77.8 kg 90.7 kg
1.81 m 60.6 kg 78.6 kg 91.7 kg
A2.2.5腰围(仅在体质指数大于等于24时测量,单位为厘米)的测量方法是:呼气时,在肋缘下和脐上之间的中点用软尺测量周长。
A2.2.6臀围(仅在体质指数大于等于24时测量,单位为厘米)的测量方法是:受检者面向检查者自然直立,用皮尺测量其臀部的最大周径。
A2.2.7腰臀比(WHR)是腰围和臀围的比值,即用腰围数除以臀围数所得的值。
A2.3病史搜集
病史搜集应重点询问有无外伤史,手术史,气胸史,结石史,腰、腿关节疼痛史,便血、血尿史。女性还应询问月经史等。
A2.4关节功能检查
A2.4.1关节功能检查应由上到下依次对各个关节功能进行检查。
A2.4.2颈部关节检查时应做前屈、后仰、侧弯及左右旋转动作,注意有无功能障碍、斜颈、甲状腺肿大、甲状腺结节等。
A2.4.3手指各关节检查时应连续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内收,拇指对掌运动,注意各指功能,有无缺、残、挛缩。
A2.4.4腕关节检查时应做掌屈,背伸及内、外旋转活动。
A2.4.5肘关节检查时应做伸、屈、内旋、外旋、屈肘并注意左右肘关节是否对称。
A2.4.6肩关节检查时应做外展、上举,以肩关节为中心的前、后旋转运动,上肢联合运动用拳叩打同侧肩部,两臂内旋手指触摸对侧肩胛骨下角。
A2.4.7脊柱(腰部)检查时应两臂上举,做腰部躯体前屈、后伸,左右侧弯及腰左、右旋转运动。做两上肢前平举、侧平举、上举及向前弯腰动作,注意脊柱形态有无异常且能否矫正。
A2.4.8髋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平举做左腿右腿向前踢腿动作、侧踢腿动作,外展、内收、外旋动作,注意两侧股骨粗隆是否对称。
A2.49膝关节检查时应两足分开与肩同宽,两上肢前平举做连续下蹲运动;注意有无弹响、运动是否协调,人体重心是否偏移。若有上述体征应作麦氏征试验及其他功能检查并观察有无肌肉萎缩,压痛。
A2.4.10踝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内旋、外旋及足趾伸屈运动。注意有无趾残缺、畸形。
A2.4.11联合运动检查时应做俯卧撑、仰卧起坐、走鸭步、纵跳使双足跟尽量叩打臀部,行走,注意动作是否协调,步态是否正常。
A2.4.12关节活动记录方法应从中位(即“0”度)开始,因为中位是两个相反方向的运动终点。
A2.5头、胸、腹检查
A2.5.1头部有无畸形、疤痕、颅骨凹陷或缺损、发癣等;
A2.5.2胸廓形态是否正常;胸部有无外伤、疤痕、隆起、肋骨缺损;腋窝部淋巴结大小,有无腋臭等;
A2.5.3腹部有无疤痕、外疝、腹壁静脉曲张,皮肤病及腹股沟部淋巴结大小;
A2.5.4男性生殖器检查阴茎和阴囊有无结节、肿块、畸形、皮肤病,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静脉是否正常;
A2.5.5膝胸位或弯腰位,观察肛门有无血迹、肛裂、瘘管、痔核。必要时应做肛门指诊。
A2.6 外科病症的判定
A2.6.1下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下肢静脉呈局限性、圆柱状扩张或轻度迂曲或全部静脉干均匀膨胀,但静脉壁没有变薄,皮肤色泽正常,局部无并发症。
b)重度——下肢静脉呈结节或囊袋状膨胀,迂曲成团,范围广泛,伴有静脉壁变薄或局部有营养不良性溃疡、湿疹、水肿、皮肤色素沉着以及有急性炎症等并发症。
A2.6.2 精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阴囊外观正常,拉紧阴囊壁可见有少部分静脉变粗,加腹压时静脉无明显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
b)中度——不拉紧阴囊壁即可见静脉迂曲,加腹压稍有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稍膨胀。弯腰后触诊静脉迂曲膨胀消退;
c)重度——不拉紧阴囊壁即见阴囊壁内静脉呈团状迂曲、怒张,触诊静脉壁粗硬,肥厚或睾丸萎缩。弯腰后触诊迂曲怒张的静脉团无变化或变化不大。
A2.6.3 腋臭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内方可闻及臭味;
b)重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外可闻及臭味。
A2.6.4下蹲功能不全程度判别分为:
a)Ⅰ度——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定,其双足分开与肩同宽时才能完全下蹲;
b)Ⅱ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才能完全蹲下;
c)Ⅲ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仍不能完全蹲下或需双足跟离地后才能蹲下。
A3 内科
A3.1常规检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搜集;
b)脉搏、血压检查;
c)营养状态检查;
d)头颈部检查;
e)胸腹部检查。
A3.2血压测量
A3.2.1血压测量均应用袖带宽12 cm汞柱式血压计测量。
A3.2.2规定测量右臂肱动脉血压,应以坐位为准。手臂与心脏应处于同一水平位置。
A3.2.3袖带应绑扎在距肘窝上2 cm~3 cm处,听诊器头不应压得过紧,更不应压在袖带下面。
A3.2.4收缩压应取初听到搏动音的数值,即以第一音为准。舒张压应取搏动音突然消失时的数值,即以第五音为准。若搏动音持久不消失时,可取搏动音突然由清晰转为低沉(变调)时的数值,即以第四音为准。
A3.2.5当血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血压正常。
A3.3 心率计数
当心率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心率正常。因体温升高所致心率增快,应在体温正常后复查。每次计数心率均应记录,并注明时间。
A3.4 心脏听诊
A3.4.1心脏收缩期杂音按临床分级法分为六级。
A3.4.2心脏功能性收缩期杂音,一般指心尖区或肺动脉瓣区不超过2级,且柔和、吹风样、不传导。如有疑问可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查判定。
A3.5肝脏触诊
A3.5.1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松,用腹式呼吸。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右手指掌紧贴腹壁,沿腹直肌右侧缘,由下向上随受检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触诊宜轻用力,防止将肝脏推向后方。
A3.5.2肝脏大小应以厘米为计算单位。触及肝脏时,应嘱受检者吸气,使腹壁与肋弓相平时的大小为准。测量右叶时,应以右锁骨中线与肋弓的交叉点为其始点,与肋弓成直角量至肝下缘为止。局限型肝大者应测肋缘下肝脏最大距离。测肝左叶时,应以剑突下缘为测量起点,垂直量至肝下缘。
A3.5.3判定肝脏大小时应注意肝脏边缘厚薄硬度;触压痛,肝脏表面是否光滑及上界位置;需与腹直肌鞘、右肾、胆囊鉴别。同时应考虑到饭前饭后、运动前后、呼吸深浅、体型等。
A3.6脾脏触诊
A3.6.1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行用腹式呼吸,腹肌放松,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左手掌置于受检者第七至第十肋骨处,右手平放腹部与左肋缘下成直角方向,手指末端稍弯曲,逐渐由下向上接近肋缘,轻压腹壁,受检者深吸气时进行触诊。轻度肿大的脾脏仰卧位常不易触及,可令其右侧卧位用双手触诊法检查。
A3.6.2脾脏大小应以厘米为计算单位。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吸气至腹壁与肋弓相平,此时触及的脾脏最远点与肋缘垂直距离为脾脏大小。触诊后应再作叩诊。判断脾脏大小时应注意脾脏边缘厚薄、硬度、压痛或叩痛,表面是否光滑,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
A3.6.3 超声显像对脾脏肿大程度的确定为:脾脏的厚度超过4cm,或脾脏长度超过12cm,应考虑有脾肿大可能。正常脾脏在肋缘下不能探及,当在肋缘下显示脾脏声像图时,除脾下垂外,应提示脾肿大。脾脏前缘超出腋前线,亦应提示脾肿大。
A3.6.3.1 脾脏轻度肿大——在仰卧位平吸气时,肋缘下刚可探及脾脏,深吸气时,脾下缘约在肋下缘2cm~3cm。
A3.6.3.2 脾脏中度肿大——在仰卧位平吸气或呼气时肋缘下均可探及脾脏,深吸气时脾下缘在肋缘下超过3cm,直至平脐。
A3.6.3.3脾脏重度肿大——脾下缘超过脐孔水平,有的甚至可达盆腔。
A3.7肾脏触诊
一般受检者应采取卧位,必要时可作坐、立位触诊。其大小应以厘米为计算单位。应注意肾脏的大小、形状、硬度、表面状态、敏感度及移动度,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
A4 眼科
A4.1常规检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搜集;
b)一般检查;
c)眼睑、结膜、泪器;
d)角膜、巩膜;
e)前房、虹膜、瞳孔;
f)晶状体;
g)玻璃体;
h)眼底;
i)视觉功能检查;
j)远视力;
k)近视力;
l)色觉;
m)隐斜视;
n)视野(必要时);
o)暗适应(必要时);
p)屈光检查;
q)眼
3、腰椎病变能引起膝关节疼痛吗?
无论是年青人还是老年人,膝痛都是较常见的痛症。人们习惯将膝痛都误认为是风湿, 其实真正属于风湿性膝痛的患者并不多见。许多这类病人,膝关节痛了一两个月甚至更久,一直被诊断为“膝关节扭伤”、“膝关节炎”,结果在膝盖处贴了几十副药膏,仍然效果不佳。当把药膏贴的位置变一变,其他治疗都不再增加,效果马上就立竿见影腰、髋为什么会引起膝关节的疼痛?这是因为从腰椎处有坐骨神经、股神经发出,一直分布至下肢,而髋关节处则有闭孔神经路过,这条闭孔神经继续往下肢方向走,途中也会经过膝关节处。当腰、髋出现病变时,会刺激腰、髋处的神经,向我们的大脑发出疼痛的信号,我们的大脑虽然知道这个信号来自于坐骨神经、股神经或者闭孔神经,却无法准确定位这个信号究竟是来自于坐骨神经线路上的腰椎处,还是膝关节处。相当多的情况下,他会张冠李戴,明明是腰椎发来的信号,大脑却误以为来自于膝关节,于是在脑海中,“膝关节疼痛”这样一个认识就形成了,有了这个认识,病人的脑海中反而就不会再有任何“髋关节痛”、“腰痛”的概念。临床常表现为: ①无明显的腰伤史; ②局部治疗≥3 周膝痛无明显好转并反复发作; ③多见于中老年女性,单侧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久站久行疼痛,休息后减轻;④经常肿痛反复难以痊愈病程数月以上;⑤肿痛部位在膝内侧或外侧,屈伸受限;⑥用常规方法治疗日久不愈。诊断要点: ①膝关节内侧肿痛,压痛,活动受限常规局部治疗不见好转; ②膝部检查麦氏征,研磨试验、浮髌试验均为阴性; ③腰部检查脊旁有压痛,脊柱棘突或凹陷; ④双侧骶髂关节不对称,双下肢可以不等长。对于久治不愈的膝关节疼痛病人,注意脊椎的检查。因为脊柱侧弯多见于上腰段,腰1、2、3 神经根发出股神经和闭孔神经,支配股四头肌和股内收肌群,而继发膝关节不稳引起膝关节内外平衡失调,再度产生该关节炎症充血、渗出、水肿而继发膝关节病变。故膝疼痛反复不愈。
4、斜颈手术和飞行员查体
民航招飞要求: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总则……………………………………………………………………………………………1
3 一般条件………………………………………………………………………………………1
4 精神、神经系统………………………………………………………………………………1
5 心理……………………………………………………………………………………………1
6 呼吸系统………………………………………………………………………………………1
7 循环系统………………………………………………………………………………………1
8 消化系统………………………………………………………………………………………2
9 泌尿、生殖系统………………………………………………………………………………2
10 血液系统………………………………………………………………………………………2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2
12 运动系统………………………………………………………………………………………2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2
14 眼及其附属器…………………………………………………………………………………3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3
附录A(规范性附录)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4
附录B(规范性附录)辅助检查项目……………………………………………………………13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明、吴坚、徐林、李谦、杨秀云、吕天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
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
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
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
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
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7.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7.3 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次或高于110次。
7.4 不应有心电图异常,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P-R间期小于0.12s,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b)P-R间期在小于等于0.30s的 I度房室传导阻滞;QRS间期小于0.12s的室内传导阻滞;
c)右束支传导阻滞;
d)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45度,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110度;
e)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
f)偶发性早搏。
7.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8 消化系统
8.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8.2 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mm,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
8.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视为合格。
8.4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8.5 不应有胆囊息肉。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格。
8.6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可视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mm可视为合格。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生殖系统疾病。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可视为合格。
9.4 不应有痛经、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5 不应处于妊娠期。
9.6快速血浆反应素环壮卡片试验(RPR)不应为阳性。
10血液系统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可视为合格。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2 运动系统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轻度腋臭可视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 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
14.2 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14.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4.4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4.5 不应有色盲、色弱。
14.6 不应有夜盲。
14.7 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14.8不应有显斜视。 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5△。
14.9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
14.10 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应有巩膜疾病。
14.12 不应有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应有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14.14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
晶状体散在的先天性混浊小点不在视轴区可视为合格。
14.14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可视为合格。
14.15 不应有青光眼、高眼压症。
14.16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0dB;250Hz、3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视为合格。
15.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5.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 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以上或延迟反应。
15.4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重度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5.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应有眩晕史。
15.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15.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5.11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1 精神、神经科
A1.1常规检查项目
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
a)病史搜集;
b)精神检查;
c)脑神经检查;
d)运动检查;
e)反射检查;
f)感觉检查;
g)植物神经检查;
h)脑电图检查;
i)心理学评定。
A1.2 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
A1.2.1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
a)生长发育史;
b)学习、生活史;
c)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
A1.2.2精神检查应包括:
a)一般表现;
b)情感;
c)思维;
d)定向;
e)记忆;
f)计算能力;
g)意志;
h)其他。
A1.2.3脑神经检查。
A1.2.4运动检查应包括:
a)不自主运动;
b)随意运动;
c)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1.2.5感觉检查包括:
a)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b)深感觉:震动觉。
A1.2.6反射检查,包括:
a)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
b)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1.2.7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
a)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b) 弯腰试验检查——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s~5s后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c)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1.2.8脑电图检查。
A1.2.9心理学评定应包括认知测验、心理运动能力测验和心理会谈(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另行规定)。
A1.3 神经精神科主要疾病的判定
A1.3.1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A1.3.2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A1.3.3 癔症系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为主的精神障碍。
A1.3.4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A1.3.5睡眠障碍包括器质性睡眠障碍和非器质性睡眠障碍。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指各种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
A1.3.6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是指在发育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表现为发音、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发育的延迟和异常,这种异常影响学习、职业和社交功能。这些情况并非因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周围环境因素所致。
A1.3.7物质依赖或滥用的物质包括:酒精、镇静剂、抗焦虑剂、可卡因;致幻剂、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苯环已哌啶或作用类似的芳香环已胺;大麻,吸入剂及影响精神活动的药物或其他制剂。
A1.3.7.1物质依赖是指对依赖物质使用的一种病态。具有以下表现之一,应诊断为物质依赖:
a)耐受性增强;
c) 出现戒断症状;
d) 使用某种物质的控制力减弱;
e) 不顾身体健康或损害社会、个人及职业能力而继续使用该物质。
A1.3.7.2物质滥用是指对上述物质的使用而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以前有过使用某种物质并致身体受到损害,在近两年内仍使用该物质;
b) 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c) 经病史搜集和体检鉴定确认或怀疑其滥用某种物质。
A1.3.8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级:父母、同胞、子女;2级: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级: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遗传性疾病及病史。
A1.3.9 几种常见脑电图异常改变的判定:
A1.3.9.1脑电图的痫样放电是指脑电图中出现明确的棘波、尖波、棘-慢波、3c/s棘-慢波、2.5 c/s以下的尖-慢波、多数性棘波、多棘-慢波等。
A1.3.9.2 脑电图的局灶性异常是指大脑皮层的任何区域出现的局灶性慢波或懒波或痫样放电等。
A1.3.9.3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轻度异常:
a)α波频率范围超过2c/s,两侧频率不对称,8c/s波增多。两侧波幅差超过30%。生理反映不明显或不对称;
b)β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
c)θ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呈阵发出现;
d)δ波增多,呈散在出现;
e)出现少量散在异常波(痫样放电波);
A1.3.9.4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中度异常:
a)α波频率变慢,以8c/s为主或α波消失;
b)α波频率及波幅明显不对称;
c)额颞部有阵发性高波幅α节律,而枕部α节律却较少(α波前移),或α波泛化;
d)中波幅θ节律占优势;
e)中波幅δ波成组或持续出现;
f)有较多异常波出现(痫样放电波)。
A1.3.12.5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重度异常:
a)α波消失或仅有少量频率很慢的α波,如8c/s的α波散在;
b)广泛性中、高波幅θ波节律或δ波节律,其间夹以高波幅β波;
c)异常波呈节律性出现或反复爆发性出现;
d)出现爆发性抑制或爆发性抑制呈周期性出现。
A2 外科
A2.1常规检查项目
外科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 病史搜集;
b) 人体测量;
c)营养发育;
d)皮肤检查;
e)淋巴结检查;
f)头颅检查;
g)颈部检查;
h)胸部检查;
i)腹部检查;
j)脊柱检查;
k)四肢检查;
l)外生殖器检查;
m)肛门检查。
A2.2人体测量
A2.2.1人体测量时男性应在裸体情况下进行测量,女性应着胸罩、短裤进行测量。测量单位:身高为米(m),体重为千克(kg),腿长为厘米(cm)。
A2.2.2身高测量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姿势,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头要正,双目平视,水平尺贴于头顶部正中所测得数值为身高。
A2.2.3腿长测量方法为受检者坐在45cm高的方凳上,使枕部、臀部紧靠标尺,不过度挺胸,不缩腰。使不等边直角三角板的短边与受检者头顶正中皮肤刚刚接触为宜,使标有起点为45cm至95cm刻度的长边与身高标尺平行紧贴。在三角板长边上对准受检者身高长度的刻度对应数值,即为腿长。
A2.2.4应按式1计算体质指数。
BMI = W/H2 …………………………(1)
式中:
BMI——体质指数;
W——体重,单位为公斤(kg);
H——身高, 单位为米(m)。
BMI在18.5~24时为正常,小于18.5为体重不足,大于等于24为超重,大于等于28为肥胖。身高、体重、体质指数的对应表见表1。
表1 招收飞行学生身高、体重、体质指数对应表
体质指数(BMI)
BMI=18.5 BMI=24 BMI=28
1.65 m 50.4 kg 65.3 kg 76.2 kg
1.66 m 51.0 kg 66.1 kg 77.1 kg
1.67 m 51.6 kg 66.9 kg 78.1 kg
1.68 m 52.2 kg 67.7 kg 79.0 kg
1.69 m 52.8 kg 68.5 kg 80.0 kg
1.70 m 53.5 kg 69.4 kg 80.9 kg
1.71 m 54.1 kg 70.2 kg 81.9 kg
1.72 m 54.7 kg 71.0 kg 82.8 kg
1.73 m 55.4 kg 71.8 kg 83.8 kg
1.74 m 56.0 kg 72.7 kg 84.8 kg
1.75 m 56.7 kg 73.5 kg 85.8 kg
1.76 m 57.3 kg 74.3 kg 86.7 kg
1.77 m 58.0 kg 75.2 kg 87.7 kg
1.78 m 58.6 kg 76.0 kg 88.7 kg
1.79 m 59.3 kg 76.9 kg 89.7 kg
1.80 m 59.9 kg 77.8 kg 90.7 kg
1.81 m 60.6 kg 78.6 kg 91.7 kg
A2.2.5腰围(仅在体质指数大于等于24时测量,单位为厘米)的测量方法是:呼气时,在肋缘下和脐上之间的中点用软尺测量周长。
A2.2.6臀围(仅在体质指数大于等于24时测量,单位为厘米)的测量方法是:受检者面向检查者自然直立,用皮尺测量其臀部的最大周径。
A2.2.7腰臀比(WHR)是腰围和臀围的比值,即用腰围数除以臀围数所得的值。
A2.3病史搜集
病史搜集应重点询问有无外伤史,手术史,气胸史,结石史,腰、腿关节疼痛史,便血、血尿史。女性还应询问月经史等。
A2.4关节功能检查
A2.4.1关节功能检查应由上到下依次对各个关节功能进行检查。
A2.4.2颈部关节检查时应做前屈、后仰、侧弯及左右旋转动作,注意有无功能障碍、斜颈、甲状腺肿大、甲状腺结节等。
A2.4.3手指各关节检查时应连续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内收,拇指对掌运动,注意各指功能,有无缺、残、挛缩。
A2.4.4腕关节检查时应做掌屈,背伸及内、外旋转活动。
A2.4.5肘关节检查时应做伸、屈、内旋、外旋、屈肘并注意左右肘关节是否对称。
A2.4.6肩关节检查时应做外展、上举,以肩关节为中心的前、后旋转运动,上肢联合运动用拳叩打同侧肩部,两臂内旋手指触摸对侧肩胛骨下角。
A2.4.7脊柱(腰部)检查时应两臂上举,做腰部躯体前屈、后伸,左右侧弯及腰左、右旋转运动。做两上肢前平举、侧平举、上举及向前弯腰动作,注意脊柱形态有无异常且能否矫正。
A2.4.8髋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平举做左腿右腿向前踢腿动作、侧踢腿动作,外展、内收、外旋动作,注意两侧股骨粗隆是否对称。
A2.49膝关节检查时应两足分开与肩同宽,两上肢前平举做连续下蹲运动;注意有无弹响、运动是否协调,人体重心是否偏移。若有上述体征应作麦氏征试验及其他功能检查并观察有无肌肉萎缩,压痛。
A2.4.10踝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内旋、外旋及足趾伸屈运动。注意有无趾残缺、畸形。
A2.4.11联合运动检查时应做俯卧撑、仰卧起坐、走鸭步、纵跳使双足跟尽量叩打臀部,行走,注意动作是否协调,步态是否正常。
A2.4.12关节活动记录方法应从中位(即“0”度)开始,因为中位是两个相反方向的运动终点。
A2.5头、胸、腹检查
A2.5.1头部有无畸形、疤痕、颅骨凹陷或缺损、发癣等;
A2.5.2胸廓形态是否正常;胸部有无外伤、疤痕、隆起、肋骨缺损;腋窝部淋巴结大小,有无腋臭等;
A2.5.3腹部有无疤痕、外疝、腹壁静脉曲张,皮肤病及腹股沟部淋巴结大小;
A2.5.4男性生殖器检查阴茎和阴囊有无结节、肿块、畸形、皮肤病,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静脉是否正常;
A2.5.5膝胸位或弯腰位,观察肛门有无血迹、肛裂、瘘管、痔核。必要时应做肛门指诊。
A2.6 外科病症的判定
A2.6.1下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下肢静脉呈局限性、圆柱状扩张或轻度迂曲或全部静脉干均匀膨胀,但静脉壁没有变薄,皮肤色泽正常,局部无并发症。
b)重度——下肢静脉呈结节或囊袋状膨胀,迂曲成团,范围广泛,伴有静脉壁变薄或局部有营养不良性溃疡、湿疹、水肿、皮肤色素沉着以及有急性炎症等并发症。
A2.6.2 精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阴囊外观正常,拉紧阴囊壁可见有少部分静脉变粗,加腹压时静脉无明显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
b)中度——不拉紧阴囊壁即可见静脉迂曲,加腹压稍有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稍膨胀。弯腰后触诊静脉迂曲膨胀消退;
c)重度——不拉紧阴囊壁即见阴囊壁内静脉呈团状迂曲、怒张,触诊静脉壁粗硬,肥厚或睾丸萎缩。弯腰后触诊迂曲怒张的静脉团无变化或变化不大。
A2.6.3 腋臭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内方可闻及臭味;
b)重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外可闻及臭味。
A2.6.4下蹲功能不全程度判别分为:
a)Ⅰ度——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定,其双足分开与肩同宽时才能完全下蹲;
b)Ⅱ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才能完全蹲下;
c)Ⅲ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仍不能完全蹲下或需双足跟离地后才能蹲下。
A3 内科
A3.1常规检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搜集;
b)脉搏、血压检查;
c)营养状态检查;
d)头颈部检查;
e)胸腹部检查。
A3.2血压测量
A3.2.1血压测量均应用袖带宽12 cm汞柱式血压计测量。
A3.2.2规定测量右臂肱动脉血压,应以坐位为准。手臂与心脏应处于同一水平位置。
A3.2.3袖带应绑扎在距肘窝上2 cm~3 cm处,听诊器头不应压得过紧,更不应压在袖带下面。
A3.2.4收缩压应取初听到搏动音的数值,即以第一音为准。舒张压应取搏动音突然消失时的数值,即以第五音为准。若搏动音持久不消失时,可取搏动音突然由清晰转为低沉(变调)时的数值,即以第四音为准。
A3.2.5当血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血压正常。
A3.3 心率计数
当心率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心率正常。因体温升高所致心率增快,应在体温正常后复查。每次计数心率均应记录,并注明时间。
A3.4 心脏听诊
A3.4.1心脏收缩期杂音按临床分级法分为六级。
A3.4.2心脏功能性收缩期杂音,一般指心尖区或肺动脉瓣区不超过2级,且柔和、吹风样、不传导。如有疑问可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查判定。
A3.5肝脏触诊
A3.5.1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松,用腹式呼吸。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右手指掌紧贴腹壁,沿腹直肌右侧缘,由下向上随受检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触诊宜轻用力,防止将肝脏推向后方。
A3.5.2肝脏大小应q)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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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的~~~这里有招飞要求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总则……………………………………………………………………………………………1
3 一般条件………………………………………………………………………………………1
4 精神、神经系统………………………………………………………………………………1
5 心理……………………………………………………………………………………………1
6 呼吸系统………………………………………………………………………………………1
7 循环系统………………………………………………………………………………………1
8 消化系统………………………………………………………………………………………2
9 泌尿、生殖系统………………………………………………………………………………2
10 血液系统………………………………………………………………………………………2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2
12 运动系统………………………………………………………………………………………2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2
14 眼及其附属器…………………………………………………………………………………3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3
附录A(规范性附录)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4
附录B(规范性附录)辅助检查项目……………………………………………………………13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明、吴坚、徐林、李谦、杨秀云、吕天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
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
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
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
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
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7.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7.3 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次或高于110次。
7.4 不应有心电图异常,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P-R间期小于0.12s,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b)P-R间期在小于等于0.30s的 I度房室传导阻滞;QRS间期小于0.12s的室内传导阻滞;
c)右束支传导阻滞;
d)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45度,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110度;
e)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
f)偶发性早搏。
7.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8 消化系统
8.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8.2 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mm,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
8.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视为合格。
8.4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8.5 不应有胆囊息肉。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格。
8.6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可视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mm可视为合格。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生殖系统疾病。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可视为合格。
9.4 不应有痛经、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5 不应处于妊娠期。
9.6快速血浆反应素环壮卡片试验(RPR)不应为阳性。
10血液系统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可视为合格。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2 运动系统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轻度腋臭可视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 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
14.2 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14.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4.4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4.5 不应有色盲、色弱。
14.6 不应有夜盲。
14.7 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14.8不应有显斜视。 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5△。
14.9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
14.10 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应有巩膜疾病。
14.12 不应有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应有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14.14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
晶状体散在的先天性混浊小点不在视轴区可视为合格。
14.14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可视为合格。
14.15 不应有青光眼、高眼压症。
14.16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0dB;250Hz、3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视为合格。
15.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5.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 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以上或延迟反应。
15.4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重度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5.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应有眩晕史。
15.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15.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5.11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1 精神、神经科
A1.1常规检查项目
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
a)病史搜集;
b)精神检查;
c)脑神经检查;
d)运动检查;
e)反射检查;
f)感觉检查;
g)植物神经检查;
h)脑电图检查;
i)心理学评定。
A1.2 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
A1.2.1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
a)生长发育史;
b)学习、生活史;
c)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
A1.2.2精神检查应包括:
a)一般表现;
b)情感;
c)思维;
d)定向;
e)记忆;
f)计算能力;
g)意志;
h)其他。
A1.2.3脑神经检查。
A1.2.4运动检查应包括:
a)不自主运动;
b)随意运动;
c)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1.2.5感觉检查包括:
a)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b)深感觉:震动觉。
A1.2.6反射检查,包括:
a)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
b)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1.2.7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
a)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b) 弯腰试验检查——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s~5s后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c)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1.2.8脑电图检查。
A1.2.9心理学评定应包括认知测验、心理运动能力测验和心理会谈(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另行规定)。
A1.3 神经精神科主要疾病的判定
A1.3.1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A1.3.2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A1.3.3 癔症系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为主的精神障碍。
A1.3.4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A1.3.5睡眠障碍包括器质性睡眠障碍和非器质性睡眠障碍。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指各种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
A1.3.6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是指在发育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表现为发音、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发育的延迟和异常,这种异常影响学习、职业和社交功能。这些情况并非因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周围环境因素所致。
A1.3.7物质依赖或滥用的物质包括:酒精、镇静剂、抗焦虑剂、可卡因;致幻剂、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苯环已哌啶或作用类似的芳香环已胺;大麻,吸入剂及影响精神活动的药物或其他制剂。
A1.3.7.1物质依赖是指对依赖物质使用的一种病态。具有以下表现之一,应诊断为物质依赖:
a)耐受性增强;
c) 出现戒断症状;
d) 使用某种物质的控制力减弱;
e) 不顾身体健康或损害社会、个人及职业能力而继续使用该物质。
A1.3.7.2物质滥用是指对上述物质的使用而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以前有过使用某种物质并致身体受到损害,在近两年内仍使用该物质;
b) 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c) 经病史搜集和体检鉴定确认或怀疑其滥用某种物质。
A1.3.8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级:父母、同胞、子女;2级: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级: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遗传性疾病及病史。
A1.3.9 几种常见脑电图异常改变的判定:
A1.3.9.1脑电图的痫样放电是指脑电图中出现明确的棘波、尖波、棘-慢波、3c/s棘-慢波、2.5 c/s以下的尖-慢波、多数性棘波、多棘-慢波等。
A1.3.9.2 脑电图的局灶性异常是指大脑皮层的任何区域出现的局灶性慢波或懒波或痫样放电等。
A1.3.9.3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轻度异常:
a)α波频率范围超过2c/s,两侧频率不对称,8c/s波增多。两侧波幅差超过30%。生理反映不明显或不对称;
b)β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
c)θ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呈阵发出现;
d)δ波增多,呈散在出现;
e)出现少量散在异常波(痫样放电波);
A1.3.9.4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中度异常:
a)α波频率变慢,以8c/s为主或α波消失;
b)α波频率及波幅明显不对称;
c)额颞部有阵发性高波幅α节律,而枕部α节律却较少(α波前移),或α波泛化;
d)中波幅θ节律占优势;
e)中波幅δ波成组或持续出现;
f)有较多异常波出现(痫样放电波)。
A1.3.12.5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重度异常:
a)α波消失或仅有少量频率很慢的α波,如8c/s的α波散在;
b)广泛性中、高波幅θ波节律或δ波节律,其间夹以高波幅β波;
c)异常波呈节律性出现或反复爆发性出现;
d)出现爆发性抑制或爆发性抑制呈周期性出现。
A2 外科
A2.1常规检查项目
外科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 病史搜集;
b) 人体测量;
c)营养发育;
d)皮肤检查;
e)淋巴结检查;
f)头颅检查;
g)颈部检查;
h)胸部检查;
i)腹部检查;
j)脊柱检查;
k)四肢检查;
l)外生殖器检查;
m)肛门检查。
A2.2人体测量
A2.2.1人体测量时男性应在裸体情况下进行测量,女性应着胸罩、短裤进行测量。测量单位:身高为米(m),体重为千克(kg),腿长为厘米(cm)。
A2.2.2身高测量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姿势,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头要正,双目平视,水平尺贴于头顶部正中所测得数值为身高。
A2.2.3腿长测量方法为受检者坐在45cm高的方凳上,使枕部、臀部紧靠标尺,不过度挺胸,不缩腰。使不等边直角三角板的短边与受检者头顶正中皮肤刚刚接触为宜,使标有起点为45cm至95cm刻度的长边与身高标尺平行紧贴。在三角板长边上对准受检者身高长度的刻度对应数值,即为腿长。
A2.2.4应按式1计算体质指数。
BMI = W/H2 …………………………(1)
式中:
BMI——体质指数;
W——体重,单位为公斤(kg);
H——身高, 单位为米(m)。
BMI在18.5~24时为正常,小于18.5为体重不足,大于等于24为超重,大于等于28为肥胖。身高、体重、体质指数的对应表见表1。
表1 招收飞行学生身高、体重、体质指数对应表
体质指数(BMI)
BMI=18.5 BMI=24 BMI=28
1.65 m 50.4 kg 65.3 kg 76.2 kg
1.66 m 51.0 kg 66.1 kg 77.1 kg
1.67 m 51.6 kg 66.9 kg 78.1 kg
1.68 m 52.2 kg 67.7 kg 79.0 kg
1.69 m 52.8 kg 68.5 kg 80.0 kg
1.70 m 53.5 kg 69.4 kg 80.9 kg
1.71 m 54.1 kg 70.2 kg 81.9 kg
1.72 m 54.7 kg 71.0 kg 82.8 kg
1.73 m 55.4 kg 71.8 kg 83.8 kg
1.74 m 56.0 kg 72.7 kg 84.8 kg
1.75 m 56.7 kg 73.5 kg 85.8 kg
1.76 m 57.3 kg 74.3 kg 86.7 kg
1.77 m 58.0 kg 75.2 kg 87.7 kg
1.78 m 58.6 kg 76.0 kg 88.7 kg
1.79 m 59.3 kg 76.9 kg 89.7 kg
1.80 m 59.9 kg 77.8 kg 90.7 kg
1.81 m 60.6 kg 78.6 kg 91.7 kg
A2.2.5腰围(仅在体质指数大于等于24时测量,单位为厘米)的测量方法是:呼气时,在肋缘下和脐上之间的中点用软尺测量周长。
A2.2.6臀围(仅在体质指数大于等于24时测量,单位为厘米)的测量方法是:受检者面向检查者自然直立,用皮尺测量其臀部的最大周径。
A2.2.7腰臀比(WHR)是腰围和臀围的比值,即用腰围数除以臀围数所得的值。
A2.3病史搜集
病史搜集应重点询问有无外伤史,手术史,气胸史,结石史,腰、腿关节疼痛史,便血、血尿史。女性还应询问月经史等。
A2.4关节功能检查
A2.4.1关节功能检查应由上到下依次对各个关节功能进行检查。
A2.4.2颈部关节检查时应做前屈、后仰、侧弯及左右旋转动作,注意有无功能障碍、斜颈、甲状腺肿大、甲状腺结节等。
A2.4.3手指各关节检查时应连续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内收,拇指对掌运动,注意各指功能,有无缺、残、挛缩。
A2.4.4腕关节检查时应做掌屈,背伸及内、外旋转活动。
A2.4.5肘关节检查时应做伸、屈、内旋、外旋、屈肘并注意左右肘关节是否对称。
A2.4.6肩关节检查时应做外展、上举,以肩关节为中心的前、后旋转运动,上肢联合运动用拳叩打同侧肩部,两臂内旋手指触摸对侧肩胛骨下角。
A2.4.7脊柱(腰部)检查时应两臂上举,做腰部躯体前屈、后伸,左右侧弯及腰左、右旋转运动。做两上肢前平举、侧平举、上举及向前弯腰动作,注意脊柱形态有无异常且能否矫正。
A2.4.8髋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平举做左腿右腿向前踢腿动作、侧踢腿动作,外展、内收、外旋动作,注意两侧股骨粗隆是否对称。
A2.49膝关节检查时应两足分开与肩同宽,两上肢前平举做连续下蹲运动;注意有无弹响、运动是否协调,人体重心是否偏移。若有上述体征应作麦氏征试验及其他功能检查并观察有无肌肉萎缩,压痛。
A2.4.10踝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内旋、外旋及足趾伸屈运动。注意有无趾残缺、畸形。
A2.4.11联合运动检查时应做俯卧撑、仰卧起坐、走鸭步、纵跳使双足跟尽量叩打臀部,行走,注意动作是否协调,步态是否正常。
A2.4.12关节活动记录方法应从中位(即“0”度)开始,因为中位是两个相反方向的运动终点。
A2.5头、胸、腹检查
A2.5.1头部有无畸形、疤痕、颅骨凹陷或缺损、发癣等;
A2.5.2胸廓形态是否正常;胸部有无外伤、疤痕、隆起、肋骨缺损;腋窝部淋巴结大小,有无腋臭等;
A2.5.3腹部有无疤痕、外疝、腹壁静脉曲张,皮肤病及腹股沟部淋巴结大小;
A2.5.4男性生殖器检查阴茎和阴囊有无结节、肿块、畸形、皮肤病,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静脉是否正常;
A2.5.5膝胸位或弯腰位,观察肛门有无血迹、肛裂、瘘管、痔核。必要时应做肛门指诊。
A2.6 外科病症的判定
A2.6.1下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下肢静脉呈局限性、圆柱状扩张或轻度迂曲或全部静脉干均匀膨胀,但静脉壁没有变薄,皮肤色泽正常,局部无并发症。
b)重度——下肢静脉呈结节或囊袋状膨胀,迂曲成团,范围广泛,伴有静脉壁变薄或局部有营养不良性溃疡、湿疹、水肿、皮肤色素沉着以及有急性炎症等并发症。
A2.6.2 精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阴囊外观正常,拉紧阴囊壁可见有少部分静脉变粗,加腹压时静脉无明显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
b)中度——不拉紧阴囊壁即可见静脉迂曲,加腹压稍有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稍膨胀。弯腰后触诊静脉迂曲膨胀消退;
c)重度——不拉紧阴囊壁即见阴囊壁内静脉呈团状迂曲、怒张,触诊静脉壁粗硬,肥厚或睾丸萎缩。弯腰后触诊迂曲怒张的静脉团无变化或变化不大。
A2.6.3 腋臭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内方可闻及臭味;
b)重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外可闻及臭味。
A2.6.4下蹲功能不全程度判别分为:
a)Ⅰ度——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定,其双足分开与肩同宽时才能完全下蹲;
b)Ⅱ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才能完全蹲下;
c)Ⅲ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仍不能完全蹲下或需双足跟离地后才能蹲下。
A3 内科
A3.1常规检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搜集;
b)脉搏、血压检查;
c)营养状态检查;
d)头颈部检查;
e)胸腹部检查。
A3.2血压测量
A3.2.1血压测量均应用袖带宽12 cm汞柱式血压计测量。
A3.2.2规定测量右臂肱动脉血压,应以坐位为准。手臂与心脏应处于同一水平位置。
A3.2.3袖带应绑扎在距肘窝上2 cm~3 cm处,听诊器头不应压得过紧,更不应压在袖带下面。
A3.2.4收缩压应取初听到搏动音的数值,即以第一音为准。舒张压应取搏动音突然消失时的数值,即以第五音为准。若搏动音持久不消失时,可取搏动音突然由清晰转为低沉(变调)时的数值,即以第四音为准。
A3.2.5当血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血压正常。
A3.3 心率计数
当心率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心率正常。因体温升高所致心率增快,应在体温正常后复查。每次计数心率均应记录,并注明时间。
A3.4 心脏听诊
A3.4.1心脏收缩期杂音按临床分级法分为六级。
A3.4.2心脏功能性收缩期杂音,一般指心尖区或肺动脉瓣区不超过2级,且柔和、吹风样、不传导。如有疑问可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查判定。
A3.5肝脏触诊
A3.5.1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松,用腹式呼吸。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右手指掌紧贴腹壁,沿腹直肌右侧缘,由下向上随受检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触诊宜轻用力,防止将肝脏推向后方。
A3.5.2肝脏大小应以厘米为计算单位。触及肝脏时,应嘱受检者吸气,使腹壁与肋弓相平时的大小为准。测量右叶时,应以右锁骨中线与肋弓的交叉点为其始点,与肋弓成直角量至肝下缘为止。局限型肝大者应测肋缘下肝脏最大距离。测肝左叶时,应以剑突下缘为测量起点,垂直量至肝下缘。
A3.5.3判定肝脏大小时应注意肝脏边缘厚薄硬度;触压痛,肝脏表面是否光滑及上界位置;需与腹直肌鞘、右肾、胆囊鉴别。同时应考虑到饭前饭后、运动前后、呼吸深浅、体型等。
A3.6脾脏触诊
A3.6.1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行用腹式呼吸,腹肌放松,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左手掌置于受检者第七至第十肋骨处,右手平放腹部与左肋缘下成直角方向,手指末端稍弯曲,逐渐由下向上接近肋缘,轻压腹壁,受检者深吸气时进行触诊。轻度肿大的脾脏仰卧位常不易触及,可令其右侧卧位用双手触诊法检查。
A3.6.2脾脏大小应以厘米为计算单位。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吸气至腹壁与肋弓相平,此时触及的脾脏最远点与肋缘垂直距离为脾脏大小。触诊后应再作叩诊。判断脾脏大小时应注意脾脏边缘厚薄、硬度、压痛或叩痛,表面是否光滑,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
A3.6.3 超声显像对脾脏肿大程度的确定为:脾脏的厚度超过4cm,或脾脏长度超过12cm,应考虑有脾肿大可能。正常脾脏在肋缘下不能探及,当在肋缘下显示脾脏声像图时,除脾下垂外,应提示脾肿大。脾脏前缘超出腋前线,亦应提示脾肿大。
A3.6.3.1 脾脏轻度肿大——在仰卧位平吸气时,肋缘下刚可探及脾脏,深吸气时,脾下缘约在肋下缘2cm~3cm。
A3.6.3.2 脾脏中度肿大——在仰卧位平吸气或呼气时肋缘下均可探及脾脏,深吸气时脾下缘在肋缘下超过3cm,直至平脐。
A3.6.3.3脾脏重度肿大——脾下缘超过脐孔水平,有的甚至可达盆腔。
A3.7肾脏触诊
一般受检者应采取卧位,必要时可作坐、立位触诊。其大小应以厘米为计算单位。应注意肾脏的大小、形状、硬度、表面状态、敏感度及移动度,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
A4 眼科
A4.1常规检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搜集;
b)一般检查;
c)眼睑、结膜、泪器;
d)角膜、巩膜;
e)前房、虹膜、瞳孔;
f)晶状体;
g)玻璃体;
h)眼底;
i)视觉功能检查;
j)远视力;
k)近视力;
l)色觉;
m)隐斜视;
n)视野(必要时);
o)暗适应(必要时);
p)屈光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