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恐龙是什么目的动物?
恐龙属于:真核域---动物界---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蜥形纲----初龙下纲-----双孔亚纲。
其在生物学上被列为一个总目。
恐龙与其它爬行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的站立姿态和行进方式,恐龙具有全然直立的姿态,其四肢构建在其体躯的正下方位置。这样的架构要比其他种类的爬行动物(如鳄类,其四肢向外伸展)在走路和奔跑上更为有利。根据恐龙腰带的构造特征不同,可以划分为两或三大类:蜥臀目(Saurischia)、鸟臀目(Ornithischia)与(慢龙类?)。
2、恐龙颅骨的结构是怎样的?
恐龙与现代鸟类、鳄鱼都属于主龙类。主龙类的颅骨拥有两个洞孔,称为颞颥孔(Temporal fenestrae),以提供颚部肌肉附着处,眼窝前方则有眶前孔(Antorbital fenestra)。大部分的爬行动物与鸟类,都属于双弓动物;哺乳类与似哺乳爬行动物拥有一个颞颥孔,合称单弓动物;乌龟与早期的副爬行动物,没有颞颥孔,则属于无弓动物。恐龙与其他主龙类拥有许多生理构造上的特征,例如:牙齿位于齿槽中,而非直接从颚部骨头延伸。在主龙类中,恐龙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们的步态。恐龙的后肢直立于身体下方,而蜥蜴与鳄鱼的四肢则是往两侧摊开。
恐龙常被认为是总目,或是未定位的演化支。恐龙总目以下分为两大目:蜥臀目(Saurischia)和鸟臀目(Ornithischia),以其骨盆结构来区分。根据定义,蜥臀目的范围是:与鸟类具有最近共同祖先,而与鸟臀目具有较远共同祖先的所有恐龙;鸟臀目的范围则是:与三角龙具有最近共同祖先,而与蜥臀目具有较远共同祖先的所有恐龙。
蜥臀目意为“蜥蜴的髋关节”,骨盆型态比较接近早期的祖先,耻骨朝前。[19]数个生物群的耻骨个别演化成朝向后方,例如:艾雷拉龙下目、[34]镰刀龙超科、[35]驰龙科、[36]以及其后代鸟类。[24]蜥臀目主要包括两个亚目:二足、大部分是肉食性的兽脚亚目;长颈部、四足、草食性的蜥脚形亚目。某些蜥臀目大约在侏罗纪时期演变成为鸟类的祖先。
鸟臀目意为“鸟类的髋关节”,拥有类似鸟类的骨盆结构,耻骨朝向后方,但这是趋同演化的结果。与鸟类不同的是,鸟臀目的耻骨有个朝前的突出部分。鸟臀目包含多样性的草食性动物。
以下为恐龙各科的简易列表,大部分种类都已灭绝。
艾雷拉龙下目 Herrerasauria
兽脚亚目 Theropoda
腔骨龙超科 Coelophysoidea
角鼻龙下目 Ceratosauria
角鼻龙科 Ceratosauridae
阿贝力龙科 Abelisauridae
坚尾龙类 Tetanurae
棘龙超科 Spinosauroidea
斑龙科 Megalosauridae
棘龙科 Spinosauridae
肉食龙下目 Carnosauria
虚骨龙类 Coelurosauria
暴龙超科 Tyrannosauroidea
似鸟龙下目 Ornithomimosauria
镰刀龙超科 Therizinosauroidea
偷蛋龙下目 Oviraptorosauria
恐爪龙下目 Deinonychosauria
驰龙科 Dromaeosauridae
伤齿龙科 Troodontidae
鸟纲 Aves
蜥脚形亚目 Sauropodomorpha
原蜥脚下目 Prosauropoda
里奥哈龙科 Riojasauridae
板龙科 Plateosauridae
大椎龙科 Massospondylidae
蜥脚下目 Sauropoda
近蜥龙科 Anchisauridae
黑丘龙科 Melanorosauridae
贝里肯龙科 Blikanasauridae
火山齿龙科 Vulcanodontidae
鲸龙科 Cetiosauridae
峨嵋龙科 Omeisauridae
图里亚龙类 Turiasauria
新蜥脚类 Neosauropoda
梁龙超科 Diplodocoidea
大鼻龙类 Macronaria
圆顶龙科 Camarasauridae
腕龙科 Brachiosauridae
泰坦巨龙类 Titanosauria
法布尔龙科 Fabrosauridae
装甲亚目 Thyreophora
腿龙科 Scelidosauridae
剑龙下目 Stegosauria
甲龙下目 Ankylosauria
结节龙科 Nodosauridae
甲龙科 Ankylosauridae
角足亚目 Cerapoda
畸齿龙科 Heterodontosauridae
鸟脚下目 Ornithopoda
棱齿龙科 Hypsilophodontidae
禽龙科 Iguanodontidae
鸭嘴龙超科 Hadrosauroidea
头饰龙类 Marginocephalia
厚头龙下目 Pachycephalosauria
角龙下目 Ceratopsia
鹦鹉嘴龙科 Psittacosauridae
原角龙科 Protoceratopsidae
角龙科 Ceratopsidae
3、这是帕金森综合症吗?
不是帕金森 倒像是特发性震颤 喝点酒看看会不会好点
4、恐龙的质料
恐龙与现代鸟类、鳄鱼都属于主龙类。主龙类的颅骨拥有两个洞孔,称为颞颥孔(Temporal fenestrae),以提供颚部肌肉附着处,眼窝前方则有眶前孔(Antorbital fenestra)。大部分的爬行动物与鸟类,都属于双弓动物;哺乳类与似哺乳爬行动物拥有一个颞颥孔,合称单弓动物;乌龟与早期的副爬行动物,没有颞颥孔,则属于无弓动物。恐龙与其他主龙类拥有许多生理构造上的特征,例如:牙齿位于齿槽中,而非直接从颚部骨头延伸。在主龙类中,恐龙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们的步态。恐龙的后肢直立于身体下方,而蜥蜴与鳄鱼的四肢则是往两侧摊开。
恐龙常被认为是总目,或是未定位的演化支。恐龙总目以下分为两大目:蜥臀目(Saurischia)和鸟臀目(Ornithischia),以其骨盆结构来区分。根据定义,蜥臀目的范围是:与鸟类具有最近共同祖先,而与鸟臀目具有较远共同祖先的所有恐龙;鸟臀目的范围则是:与三角龙具有最近共同祖先,而与蜥臀目具有较远共同祖先的所有恐龙。
蜥臀目意为“蜥蜴的髋关节”,骨盆型态比较接近早期的祖先,耻骨朝前。[19]数个生物群的耻骨个别演化成朝向后方,例如:艾雷拉龙下目、[34]镰刀龙超科、[35]驰龙科、[36]以及其后代鸟类。[24]蜥臀目主要包括两个亚目:二足、大部分是肉食性的兽脚亚目;长颈部、四足、草食性的蜥脚形亚目。某些蜥臀目大约在侏罗纪时期演变成为鸟类的祖先。
鸟臀目意为“鸟类的髋关节”,拥有类似鸟类的骨盆结构,耻骨朝向后方,但这是趋同演化的结果。与鸟类不同的是,鸟臀目的耻骨有个朝前的突出部分。鸟臀目包含多样性的草食性动物。
以下为恐龙各科的简易列表,大部分种类都已灭绝。
艾雷拉龙下目 Herrerasauria
兽脚亚目 Theropoda
腔骨龙超科 Coelophysoidea
角鼻龙下目 Ceratosauria
角鼻龙科 Ceratosauridae
阿贝力龙科 Abelisauridae
坚尾龙类 Tetanurae
棘龙超科 Spinosauroidea
斑龙科 Megalosauridae
棘龙科 Spinosauridae
肉食龙下目 Carnosauria
虚骨龙类 Coelurosauria
暴龙超科 Tyrannosauroidea
似鸟龙下目 Ornithomimosauria
镰刀龙超科 Therizinosauroidea
偷蛋龙下目 Oviraptorosauria
恐爪龙下目 Deinonychosauria
驰龙科 Dromaeosauridae
伤齿龙科 Troodontidae
鸟纲 Aves
蜥脚形亚目 Sauropodomorpha
原蜥脚下目 Prosauropoda
里奥哈龙科 Riojasauridae
板龙科 Plateosauridae
大椎龙科 Massospondylidae
蜥脚下目 Sauropoda
近蜥龙科 Anchisauridae
黑丘龙科 Melanorosauridae
贝里肯龙科 Blikanasauridae
火山齿龙科 Vulcanodontidae
鲸龙科 Cetiosauridae
峨嵋龙科 Omeisauridae
图里亚龙类 Turiasauria
新蜥脚类 Neosauropoda
梁龙超科 Diplodocoidea
大鼻龙类 Macronaria
圆顶龙科 Camarasauridae
腕龙科 Brachiosauridae
泰坦巨龙类 Titanosauria
法布尔龙科 Fabrosauridae
装甲亚目 Thyreophora
腿龙科 Scelidosauridae
剑龙下目 Stegosauria
甲龙下目 Ankylosauria
结节龙科 Nodosauridae
甲龙科 Ankylosauridae
角足亚目 Cerapoda
畸齿龙科 Heterodontosauridae
鸟脚下目 Ornithopoda
棱齿龙科 Hypsilophodontidae
禽龙科 Iguanodontidae
鸭嘴龙超科 Hadrosauroidea
头饰龙类 Marginocephalia
厚头龙下目 Pachycephalosauria
角龙下目 Ceratopsia
鹦鹉嘴龙科 Psittacosauridae
原角龙科 Protoceratopsidae
角龙科 Ceratopsidae
5、帕金森早期有那些症状呢?
帕金森病通常发病于40~70岁,60岁后发病率增高,30多岁前发病少见,在一组380例PD患者中仅4例;男性略多。起病隐袭,发展缓慢,主要表现静止性震颤、肌张力增高和运动迟缓等,症状出现孰先孰后因人而异。首发症状震颤最多(60%~70%),其次为步行障碍(12%)、肌强直(10%)和运动迟缓(10%)。症状常自一侧上肢开始,逐渐波及同侧下肢、对侧上肢及下肢,呈N字型进展(65%~70%);25%~30%的病例可自一侧下肢开始,两侧下肢同时开始极少见,不少病例疾病晚期症状仍存在左右差异。
但不论如何治疗,慢性进展性病程、数年后多数患者需要帮助是其固有的临床特点。根据PD的典型表现及对多巴药物的正性反应,一般可以做出明确的诊断。但是,对于某些亚临床症状或非典型病例在早期确难以认识,而早期确诊、早期治疗对后期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这也是目前临床学界研究的重点。对于大部分患者和临床医师来说,很难肯定和判定PD的发病日期、首发症状,以及确定动作缓慢、震颤症状出现的时间。据国内李大年等的报告,推测PD的临床前期症状可能有3~5年之久,为此,可将PD症状分为临床前期症状和临床期症状两个阶段。
最早提出临床前期症状仅见于Fletcher(1973)等人的报告,但他们提出的这些症状至今尚未得到人们的重视。这些症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事实上早在Parkinson《震颤麻痹》一书中就描述部分PD病例在其运动症状出现之前可出现风湿样疼痛,同年Charcot也对2例PD患者作了同样的描述。直到20世纪70年代,Fletcher和Snider等人才对PD的临床前期症状及感觉障碍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到20世纪80年代,William等人结合电生理学对感觉障碍进行了分类,他报告的感觉症状主要表现为患肢关节处无缘由的麻木、刺痛、蚁行感和烧灼感,以腕、踝处为主,开始多为间歇性或游走性,后期表现为固定性。常规神经系统查体无明显客观感觉异常,电生理检查可见部分病例的体感诱发电位(SEP),特别是下肢的潜伏期和传导时间延长。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们对150例患者作了回顾性调查,结果是全部患者不同程度的在PD临床症状出现前体验过患肢感觉异常,而且这种异常可一直持续下去,但与运动障碍不成平行关系。电生理检查主要是体感、皮质诱发电位有皮质延搁(centre delay)和传导延迟及潜伏期延长。
除主观感觉异常外,约1/2患者在早期曾体验过患肢难以描述的酸、胀、麻木或疼痛等不适感,而且这种不适感多在劳累后的休息时发生或明显,经敲、捶打后可缓解,酷像不宁腿综合征的表现。另则,部分患者的患肢易出现疲劳感,特别是上肢的腕关节、肩关节,下肢的踝关节和膝关节,当劳累后这些部位可出现难以发现的轻微震颤。对这些症状开始时服用一般镇痛药可有效,数月后则无作用。此时服用多巴药物后可出现明显疗效。
首发症状存在着明显个体差异,有报告统计主观感觉异常为85%、震颤为70.5%、肌僵直或动作缓慢为19.7%、失灵巧和(或)写字障碍为12.6%、步态障碍为11.5%、肌痛痉挛和疼痛为8.2%、精神障碍如抑郁和焦虑紧张等为4.4%、语言障碍为3.8%、全身乏力或肌无力为2.7%、流口水和面具脸各为1.6%。
常为PD首发症状,少数患者尤其70岁以上发病者可不出现震颤。其机制是受累肌群与拮抗肌群规律性、交替性不协调活动所致。早期常表现在肢体远端,始于一侧,以上肢的手部震颤为多见,部分患者始于下肢的膝部。当伴有旋转的成分参与时,可出现拇指、示指搓丸样震颤。震颤频率一般在4~8Hz,静止时出现,大力动作时停止,紧张时加剧,睡眠时消失。经数年后累及到同侧上下肢或对侧,严重者可出现头部、下颌、口唇、舌、咽喉部以及四肢震颤。令患者活动一侧肢体如握拳或松拳,可引起另侧肢体出现震颤,该试验有助于发现早期轻微震颤。后期除静止性震颤外,部分患者可合并动作性或姿势性震颤。
肌强直是PD的主要症状之一,主要是由于主动肌和拮抗肌均衡性张力增高所致。如果在被动运动中始终存在,则被称之为铅管样强直或张力,若同时伴有震颤时,被动运动时可感到有齿轮样感觉,则称之为齿轮样强直或张力。肌强直最早发生在患侧的腕、踝,特别是患者劳累后,轻缓的被动运动腕、踝关节时可感到齿轮样肌张力增高。由于肌张力的增高,可给患者带来一系列的异常症状,如瞬目、咀嚼、吞咽、行走等动作减少。
以下临床试验有助于发现轻微肌强直:
①令患者运动对侧肢体,被检肢体肌强直可更明显;
②头坠落试验(head droppingtest):患者仰卧位,快速撤离头下枕头时头常缓慢落下,而非迅速落下;
③令患者把双肘置于桌上,使前臂与桌面成垂直位,两臂及腕部肌肉尽量放松,正常人此时腕关节与前臂约成90度屈曲,PD患者腕关节或多或少保持伸直,俨若竖立的路标,称为ldquo;路标现象。老年患者肌强直引起关节疼痛,是肌张力增高使关节血供受阻所致。
表现随意动作减少,包括始动困难和运动迟缓,因肌张力增高、姿势反射障碍出现一系列特征性运动障碍症状,如起床、翻身、步行和变换方向时运动迟缓,面部表情肌活动减少,常双眼凝视,瞬目减少,呈面具脸(maskedface),手指精细动作如扣纽扣、系鞋带等困难,书写时字愈写愈小,为写字过小征(micrographia)等。
PD患者的运动缓慢或不能是致残的主要原因。过去认为PD的运动不能是由于肌强直所致,事实上两者并无因果关系。现已初步证明,PD的运动减少和不能是一个很复杂的症状,它主要和皮质下锥体外系的驱动装置功能或锥体外系下行运动激活装置障碍有关。因为对运动不能的患者进行手术治疗后,肌强直症状明显改善,但其运动频度并非像服用多巴药物后成一致性改善。
姿势反射障碍是带给PD患者生活困难的主要症状,它仅次于运动减少或运动不能。患者四肢、躯干和颈部肌强直呈特殊屈曲体姿,头部前倾,躯干俯屈,上肢肘关节屈曲,腕关节伸直,前臂内收,指间关节伸直,拇指对掌;下肢髋关节与膝关节均略呈弯曲,早期下肢拖曳,逐渐变为小步态,起步困难,起步后前冲,愈走愈快,不能及时停步或转弯,称之为慌张步态(festination),行走时上肢摆动减少或消失;转弯时因躯干僵硬,躯干与头部联带小步转弯,与姿势平衡障碍导致重心不稳有关。患者害怕跌倒,遇小障碍物也要停步不前。随疾病进展姿势障碍加重,晚期自坐位、卧位起立困难。目前对PD患者这种固有的姿势反射障碍的机制尚无明确解释,有人认为该症状主要与苍白球经丘脑至皮质的传出环路损害有关。
①反复轻敲患者眉弓上缘可诱发眨眼不止(Myerson征),正常人反应不持续;可有眼睑阵挛(闭合眼睑轻度颤动)或眼睑痉挛(眼睑不自主闭合)。
②口、咽、腭肌运动障碍,使讲话缓慢,语音低沉单调,流涎等,严重时四、PD的分类:
(1)原发性(特发性帕金森病,即震颤麻痹):
①按病程分型:
A.良性型:病程较长,平均可达12年运动症状波动和精神症状出现较迟。
B.恶性型:病程较短,平均可达4年。运动症状波动和精神症状出现较早。
②按症状分型:
A.震颤型。
B.少动和强直型。
C.震颤少动和强直型伴痴呆型。
D.震颤少动和强直型不伴痴呆型。
③按遗传分型:
A.家族性帕金森病。
B.少年型帕金森病。
(2)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症状性帕金森综合征):
①感染性(包括慢性病毒感染)脑炎后帕金森综合征(嗜睡性脑炎、其他脑炎等)。
②中毒性(一氧化碳、锰、二硫化碳、氢化物、甲醇等)。
③药物性(抗精神病药物如吩噻嗪类、丁酰苯类、萝芙木生物碱及alpha;-甲基多巴等)。
④脑血管病变。
⑤脑肿瘤(特别是脑部中线肿瘤)。
⑥脑外伤。
⑦中脑空洞。
⑧代谢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基底节钙化、慢性肝脑变性等)。
(3)症状性帕金森综合征(异质性系统变性):
①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②纹状体黑质变性。
③皮质齿状核黑质变性。
④橄榄脑桥小脑萎缩。
⑤Shy-Drager位置性低血压综合征。
⑥痴呆[关岛帕金森-痴呆-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综合征,Jacob-Creutfeldt病(皮质纹状体脊髓变性),Alzheimer及Pick病,正常颅压脑积水]。
⑦遗传性疾病(肝豆状核变性、Hallerrorden-Spatz病、Huntington病、脊髓小脑黑质变性等)。
二、诊断
(1)中老年发病,缓慢进行性病程。
(2)四项主征(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障碍)中至少具备2项,前两项至少具备其中之一,症状不对称。
(3)左旋多巴治疗有效,左旋多巴试验或阿朴吗啡试验阳性支持原发性PD诊断。
(4)患者无眼外肌麻痹、小脑体征、体位性低血压、锥体系损害和肌萎缩等。PD临床诊断与尸检病理证实符合率为75%~80%。
王新德执笔1984年10月全国锥体外系会议制定的标准如下:
①至少要具备下列4个典型的症状和体征(静止性震颤、少动、僵直、位置反射障碍)中的2个。
②是否存在不支持诊断IPD的不典型症状和体征,如锥体束征、失用性步态障碍、小脑症状、意向性震颤、凝视麻痹、严重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明显的痴呆伴有轻度锥体外系症状。
③脑脊液中高香草酸减少,对确诊早期帕金森病(PD)和特发性震颤(ET)、药物性帕金森综合征与PD是有帮助的。
一般而言,ET有时与早期IPD很难鉴别,ET多表现为手和头部位置性和动作性震颤而无肌张力增高和少动。
①药物性PS(MPS):药物性PS与IPD在临床上很难区别,重要的是依靠是否病史上有无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史。另外,药物性PS的症状两侧对称,有时可伴有多动症侧会先出现症状。若临床鉴别困难时,可暂停应用抗精神病药物,假若是药物性,一般在数周至6个月PS症状即可消失。
②血管性PS(VPS):该征的特点为多无震颤,常伴有局灶性神经系统体征(如锥体束征、假性球麻痹、情绪不稳等),病程多呈阶梯样进展,L-多巴制剂治疗一般无效。
①进行性核上性变性:有时与帕金森病很难鉴别。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的临床特点主要为动作减少,颈部强直并稍后仰及假性延髓麻痹和向上凝视麻痹。
②橄榄脑桥小脑萎缩:原发性帕金森病应与本病进行鉴别。橄榄脑桥小脑变性临床也可表现为少动、强直、甚至静止性震颤。但多同时有共济失调等小脑症状。CT检查亦可见特征性的改变。血谷氨酸脱羧酶活力减低。
③纹状体黑质变性:本病与原发性帕金森病很想象,临床上很难鉴别,主要依靠病理诊断。若临床上L-多巴治疗无效时,应考虑纹状体黑质变性可能。
④Shy-Drager位置性低血压综合征:临床表现为位置性低血压、大小便失禁、无汗、肢体远端小肌肉萎缩等。有时也可伴有帕金森病综合征。若临床发现患者有帕金森病综合征和轻度自主神经障碍症状,就需要与原发性帕金森病鉴别。
⑤痴呆:痴呆伴有帕金森综合征不罕见。A.Alzheimer病:晚期Alzheimer病除痴呆外,尚有锥体外系症状,如少动、强直和口面多动。另外由于帕金森病甚至早期也可伴有痴呆,因此需依靠随访对两者进行鉴别;B.正常颅压脑积水:本病表现为步态障碍、尿失禁和痴呆。有时也可出现帕金森病的症状,如少动、强直、和静止性震颤等。CT检查对鉴别有帮助。放射性核素脑池造影对诊断正常颅压脑积水也有重要意义。
⑥遗传变性疾病:
A.苍白球-黑质色素变性病(Hallervorden-Spatz disease)。
B.Huntinton舞蹈病。
C.Lubag(X-连肌张力失常-PDS)。
D.线粒体细胞病伴纹状体坏死。
E.神经棘红细胞增多症(beta-脂蛋白缺乏症)。
F.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原发性PD在这些临床类型中占总数75%~80%;继发性(或症状性)PD相对少见;遗传变性病与帕金森叠加综合征占10%~15%。
对大多数已有明显的动作缓慢、减少、肌强直、震颤的中老年患者均会被考虑到IPD,而对那些早期或症状不典型的病例有时确会被误诊。为此,Takahashi等(1992)和Calne等(1992)提出原发性帕金森病(IPD)早期诊断的必要条件和删除条件的初步标准(表1、2)。
6、交通事故伤了左手小指,应为几级?怎么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 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C. 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 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 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 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 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你这情况应该是九到十级伤残。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
你这情况应该是九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面的标准你子算一下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