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肢体残疾等级划分
右下肢连同半边屁股整个截去,应该定为一级肢体残疾。肢体残疾等级划分标准:
一级肢体残疾:
一、截瘫即脊髓损伤者,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和运动能力者。
二、双腿截肢或单腿截肢;
三、双臂或者单臂或手截肢;
四、先天性缺肢,严重障碍者。
二级肢体残疾:
一、下半身运动功能完全丧失的,上半身可以活动者均为二级;
二、偏瘫,二肢瘫,截瘫;
三、双手拇指残缺,且没有食指中指者;
四、一侧身体可以活动,一侧截肢,一肢功能性丧失者。
三级肢体残疾:
一、轻度肢体功能性损伤;
二、先天性弯腰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三、双臂不一样长,双腿不一样长,且相差明显者超过五厘米;
四、先天性侏儒症。
(1)髋关节分级扩展资料: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通常把肢体残疾分为三个等级,评定内容分为这八项: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可划分为1分,实现困难可划为0.5分,不能实现的将被规划为0分,也就是日常生活中基本遇到的情况。
2、髋关节功能尚失为几级残标准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3、左右髋关节骨折 鉴定工伤级别
根据描述至少十级伤残,具体结果要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依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十级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4、股骨头坏死x光片的分级
正确对股骨头坏死患者进行诊断和分期对于后续治疗及康复有重要作用,X光片常用于确定股骨头坏死程度,根据X光片表现不同可分为5期。
前放射线期:前放射线期股骨头坏死患者X线显示可为阴性
,也可见散在性骨质疏松或骨小梁界限模糊。髋关节活动受限,以内旋活动受限最早出现,强力内旋时髋关节疼痛加重。
头变扁前期:头变扁前期患者股骨头轻度变扁,间隙正常,临床症状较前放射线期加重。
移行期:移行期股骨头坏死患者股骨头广泛骨质疏松
,散在性硬化或囊性变,骨小梁紊乱、中断,部分坏死区,关节塌陷在2mm以内,关节间隙轻度变窄。
塌陷期:塌陷期股骨头坏死患者临床症状较重,下肢功能明显受限,患肢肌肉萎缩。X光片显示股骨头外轮廓和骨小梁紊乱、中断,有半月征,塌陷大于2mm,有死骨形成,头变扁,关节间隙变窄。
骨关节炎期:骨关节炎期在所有分期中临床症状最为严重,类似骨性关节炎表现,疼痛明显,关节活动范围严重受限。股骨头塌陷,边缘增生,关节间隙融合或消失,髋关节半脱位。
名词解释:半月征半月征是指股骨头坏死时呈顶部半月状软骨下断裂,股骨头软骨下骨小梁与软骨分离,骨性关节面的下方出现了2-4mm宽的新月形透明带.
5、工伤司法鉴定,二个髋关节定的同样级别,最后可以定为几级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对工伤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2晋级原则”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两处伤残,鉴定wield同一等级的,可以向上晋升一级确定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6、交通意外 髋关节置换 伤残等级
1、这次事故是否算交通事故?
答:不算。交管部门的答复是对的。
2、髋关节置换可构成几级伤残?
答:髋关节置换本身不构成任何伤残。是否构成伤残,要看治疗结束以后,主要是看对生活的影响程度。如果没有影响,就不构成伤残。
具体的等级,不是在这里可以问出来的,必须等治疗结束后到有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只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才具备法律效力。
3、我如果要起诉客运公司可索赔那些项目的费用?
答:因为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各项损失及费用,以及多楼主母亲及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都可以向法院起初请求,要求客运公司和客运司机进行赔偿。
具体可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康复治疗费、伤残补助费(当然要事先经过伤残鉴定)、精神抚慰金、诉讼费……等等。
补充答案:
1、按照新交通法,应该算交通事故吧?
答:不算。
2、股骨颈骨折后造成功能障碍,已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伤残等级是否可定为七级或八级?伤残鉴定应由哪个部门做?
答:治疗结束了吗?如果治疗还没结束,现在的影响不嫩算是最终结果,必须等治疗结束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了,应该有法医进行,各地规定不太一样,搂住可向当地公安局咨询。
3、客运车辆是由沈阳开往铁岭,事故地点在铁岭,客运车辆所属地在铁岭,我是否开在沈阳起诉?
答:楼主是原告,属于受害方,可以在楼主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在伤害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就看楼主觉得在哪方便了。
一般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若真要进入司法阶段,强烈建议楼主聘请律师!毕竟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使用范围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搞清楚的。
7、人体股骨头坏死分几个级别?
分4个级别
一期:X线表现正常,临床上伴有或不伴有局限性轻微疼痛。
二期:股骨头外形正常,但有明显的骨修复表现(囊性变和骨硬化),伴有或不伴有局限性轻微疼痛。
三期:软骨下骨塌陷(股骨头变扁),疼痛、间歇性的跛行、关节活动受限、患肢有不同程度的缩短。
四期:关节间隙狭窄、关节塌陷及髋臼继发性退变(囊性变,边缘骨赘形成,软骨破坏),临床上表现是致残期疼痛、功能障碍、僵直不能行走,出现脱位或半脱位,牵涉膝关节功能活动受限。
8、求助伤残鉴定等级划分——髋关节半髋置换,这个伤残鉴定大概有几级?
伤残鉴定没区别,赔偿数额上和60岁以下的有差异。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先天性髋骨脱位残疾等级评定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1]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中文名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一级伤残
意识消失
分 类
十级
特 点
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目录
1 伤残分类
▪ 一级伤残
▪ 二级伤残
▪ 三级伤残
▪ 四级伤残
▪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2 鉴定标准
伤残分类
编辑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 。
鉴定标准
编辑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0、肢体残疾分几级,级和级之间有什么区别?可以享受什么政策?有什么好处
残疾等级是指对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而确定的等级。企业职工的残疾等级程序一般是指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致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的损伤致残等级,分为完全残疾和部分残疾两种。完全残疾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较轻便的工作,其中又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和饮食起居能自理两种。部分残疾指部分丧失劳动力,可从事适当工作或轻便工作。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
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
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规定,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靠自己的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仍然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不过能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残疾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通知》中的税收优惠对象既包括了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包括了残疾人个人,优惠含金量极高。 安置残疾人,企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多项优惠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