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北京市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11年,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是目前唯一直接开展脊柱病相关的工作慈善机构,主要开展:脊柱贫病患者医学救助和骨科医生培训项目。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2、在北京成立慈善基金会都需要什么
成立基金会有什么好处所需材料及流程
成立条件及所需资料:
需要:1个理事长,1个副理事长,3个理事,1个监事,1个秘书长
需要:4个专职人员,提供从业简历、是否为京籍人员。
产权证、房租协议或购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及住所证明(房产用途为商用或办公)。
理事长即法人、捐赠人即发起人(可以是多个)、第一届若发起基金会的自然人、必须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确认发起人是谁(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不得个人同单位共同出资发起)。
200万原始资金
所有人员提供一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所有人填写近五年内无犯罪证明的承诺书
理事会成员至少三名北京怀柔户籍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
3、李琳公益慈善基金会的晚会
2013年1月24日,爱的华章——李琳公益慈善之夜大型晚会暨2013百名部长将军新春团拜会在京举行。
由李琳公益慈善基金会冠名,中国爱心工程委员会、中国公益事业联合会主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未来研究会 、人民政协报、和也健康科技等单位协办的“爱的华章——李琳公益慈善之夜晚会暨2013百名部长将军新春团拜会”在国家会议中心举行隆重举行。
中国爱心工程委员会和中国公益事业联合执行会长李宪梅在致辞中说:“团拜会充满了慈善,充满了孝道,充满了爱的奉献,今天让我们亲眼见证了这些爱心大使们在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的同时,又举起了社会责任大旗,自觉的为社会做贡献,这种爱国爱民的崇高精神令人赞扬和钦佩”。
据悉,2011年8月,中国网公益中国频道首个以慈善家命名的栏目——李琳公益栏目正式上线。为了更好的扩大公益影响力,李琳公益慈善基金会也将正式落地于北京,着力于宣传企业家的公益精神,鼓励和增强更多爱心人士投身公益事业。而李琳公益慈善基金会理事长李琳也在讲话中介绍:“李琳公益慈善基金会旨在整合社会资源,为爱心人士建立起帮贫济困的平台,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慈善宗旨,本着“以人为本、扶危济困、和谐诚信、务实创新”的理念,逐渐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使慈善事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4、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的,召开常务理事会先行决策,再于理事会认可。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沃尔沃汽车向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捐赠防护物资
今日上午,沃尔沃汽车向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捐赠价值近百万元的疫情防控保障物资,助力社区工作者与志愿者构筑好上海市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护墙,确保城市安全与市民身体健康。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潘敏,上海市文明办副主任、市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蔡伟民,市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陈振民,沃尔沃汽车集团全球高级副总裁、沃尔沃汽车亚太区总裁兼CEO袁小林,沃尔沃汽车亚太区企业传播副总裁赵琴等出席了捐赠仪式。这是继落实捐赠共计1100万元的紧急医疗物资和专项资金后,沃尔沃汽车再次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上海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始终奋战在疫情防控前线。他们不顾个人安危,不分昼夜地坚守在不同岗位,为上海市民构建起安全的疫情防控网,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沃尔沃汽车了解到抗疫前线的物资需求,紧急从海外渠道筹集了价值近百万元的符合N95标准的口罩,为奋战在上海疫情防控一线的基层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补充提供必需的物资保障和防护用品。
潘敏表示,疫情发生以来,全市文明办系统和文明创建主体积极发挥应有作用,牢牢把握“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充分调动各类传播阵地和资源,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战线广泛发动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疫情防控社会面宣传,多渠道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相关知识,广泛组织发动、全面投入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努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应有的贡献。潘敏同时呼吁,全市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进一步展现责任担当和奉献精神,踊跃捐款捐物,积极奉献爱心,为疫情防控贡献更大力量。他要求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要进一步担当好为疫情防控募捐款物的光荣使命,做细做实工作,规范有序组织好社会捐赠活动,严格管好每一笔善款善物,及时规范送到抗疫一线,让爱心企业和人士放心满意,让受赠物资发挥最大效应。要大力宣传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的捐赠事迹,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汇集全社会参与支持疫情防控的强大正能量。
陈振民表示,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第一时间发出《关于为支援疫情防控一线基层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捐赠防护用品的倡议》,组织开展公开募集活动,得到了众多爱心单位爱心人士的积极响应。通过物资募集和用捐赠资金采购,至今已向全市16个区的所有街镇发放了四批防护用品。包括80多万只口罩、1.19万桶消毒液、59.31万只乳胶手套、4.95万件一次性雨衣和防护服、面罩、防护镜、体温计、免洗手消毒液等各类防护用品,有效的缓解了基层一线防控物资的困难,为奋战在一线的基层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送去了全社会的关心和爱护。此外,陈振民还在2月初第一时间向武汉志愿者送去一整车的防护用品,转达了上海志愿者的关切之情。
沃尔沃汽车集团全球高级副总裁、沃尔沃汽车亚太区总裁兼CEO袁小林表示:“社区工作者与志愿者们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身影,令人感动和钦佩。沃尔沃汽车心系他们的安危,希望用实际行动守护他们的平安。这是沃尔沃汽车面对疫情所应尽的企业社会责任,也是向他们表达的一份敬意与关爱。”日前,沃尔沃汽车向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捐赠的中央监护系统已完成安装调试,可应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临床救治。该系统能直接与床旁监护设备连接,集中存储、共享患者的数据,让一线医护人员在中央监护站实时查看患者的生命体征等各项指标,进而据此决定相应的介入操作,极大地提升了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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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怎么联系
北京海鹰脊柱公益基金会,是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脊柱外科主任刘海鹰教授和前奥运冠军李宁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共同发起,在中国科学院、中华医学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支持下,于2011年10月18日得到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为我国首家专项资助脊柱相关疾病的公益性基金会。
找一下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脊柱外科主任刘海鹰教授就应该能找到了
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缩写:CPS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国(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年轻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培养他们迅速成长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募捐活动,增加基金本金收益,争取财政支持,扩大基金来源,加大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投入力度;
(二)编制基金经费预算,开展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基金经费的使用,开展基金资助效益评估;
(三)同国内、国(境)外基金和学术等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和指导,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2、承担中国优秀博士后评选的事务工作;
3、开展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咨询等服务活动;
4、组织博士后工作的有关宣传活动和信息化建设。
5、办理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
6、办理博士后日常经费拨款事宜;
7、承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和评审的事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国内著名专家以及与本基金会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人员;
(二)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博士后事业;
(三)身体健康。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对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
(二) 参与理事会的重要决策活动,具有表决权;
(三) 本理事会的选举权;
(四) 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 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八) 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负责制定年度资助计划,组织资助评审工作;
(四) 制订年度预算,负责日常开支;
(五)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 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七)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年度财政拨款;
(二) 基金本金收益;
(三) 国内、国(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 在国内、国(境)外组织募捐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二) 组织基金评审工作的各项支出;
(三)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四) 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或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一)国家拨款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库;
(二)各类捐赠用于博士后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9日理事长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