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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后凸成形术

发布时间:2021-01-21 23:23:12

1、这个案件是一起美容整形手术,伤者和医院都向州医学会和省医学会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医学会没有做过

问:这个案件是一起美容整形手术,伤者和医院都向州医学会和省医学会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医学会没有做过美容这块的事故鉴定,因此都不敢接。后来,只是做了一个伤残鉴定。请问:在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索赔是吗?不能适用《医疗事故条例》吗?这个案件是一起美容整形手术,伤者和医院都向州医学会和省医学会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医学会没有做过美容这块的事故鉴定,因此都不敢接。后来,只是做了一个伤残鉴定。请问:在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索赔是吗?不能适用《医疗事故条例》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下面——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2],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3]

【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2、我胸口脊椎压缩性骨折,请问这个病重吗,压缩性是什

胸椎压缩性骨折,使身高变矮,复驼背,胸部空变小。制压迫心脏和肺部,可能会引起呼吸困难,百水肿等症状。压缩性骨折是指脊椎椎体纵度向高度被“压扁”为主要表现的一种脊柱骨折。

现在有2种手术治疗方问法,经皮椎体成形术(PVP) 和 经皮后答凸成形术(PKP)。创口小,恢复快。

3、脊柱转移癌的诊断鉴别

怀疑脊柱转移癌的患者应该做彻底的诊断性检查,包括病史与体格检查。警示信号包括脊椎损害症状(夜间痛、神经功能障碍、步态不稳)和系统性症状(体重减轻和器官功能衰竭)。调查患者吸烟史、环境或职业性暴露史和旅游史。问诊应涉及可增加癌症可能性的条件(HIV、炎症性条件和原位癌)以及最近的癌症筛查情况和家族史。检测血细胞计数、生化和前列腺特异性抗原,当考虑到多发性骨髓瘤时,加做血浆和尿蛋白电泳分析。 1.X线平片:长期以来作为出现与脊柱相关的新发症状患者的初级评估手段,这主要由于其技术简易、价格低廉和广泛应用。因此,X线平片成为确认溶解性和硬化性损害、病理性骨折、脊柱畸形和大体积团块的有效筛查检测工具。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可产生硬化性损害,但大多数脊柱转移癌属于溶解性的,在超过半个椎体受累前,X线平片不能显示相关变化。由于这种相对不敏感性,明确诊断常需要结合其它影像学技术。核素扫描(骨扫描)是鉴别骨骼系统代谢活动增加区域的敏感方法。在椎体30-50%部分受累前,与肿瘤相关的变化不能被X线平片所显示,而骨扫描能够较早的发现转移瘤,其分辨率可达到2mm。有报道称,核素骨扫描检测脊柱转移癌的敏感度为62-89%。然而,由于核素扫描检测的是增强的代谢活动,而炎症或感染也可增强代谢活动,因此对转移病灶不具特异性。图像低分辨率妨碍了闪烁成像的效果,应该结合CT或MRI影像排除良性表现,必要时行手术探查。
2.SPECT(单光子发射型CT):是核素骨扫描更先进的方式,提供可疑性脊柱转移癌的3D影像。这种技术在检测病灶方面比平面扫描具有更加详细的影像且增加了敏感性和特异性。并且,不同于其它检查技术,SPECT影像可区分转移性病变和良性病变。在检测脊柱转移癌方面,当平面扫描无法确诊时,SPECT是有效和相对廉价的检测工具。应用氟脱氧葡萄糖(FDG)作为示踪剂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摄影术(PET)也是常规应用于检测转移性病变和肿瘤分期的整体监测工具。PET设备已被证实在发现脊柱转移癌方面优于平面闪烁扫描术,由于直接测定肿瘤的代谢活动,而不是骨转化这一转移瘤的间接标志,故能够实现肿瘤的早期检测。PET扫描也被用于辨别肿瘤的囊变区和坏死区,这些信息可增加活检采样的诊断率并有助于制定外科干预计划。然而,PET的分辨率是有限的,必需结合CT或MRI影像。另外,PET扫描费时且价格昂贵。最新一代多排CT扫描设备提供了脊柱骨解剖结构和肿瘤侵犯程度的高度详细图像。增加的矢状位和冠状位数字重建进一步提高了CT影像的详细程度。当脊髓造影术与CT影像结合时,能够获得神经元所占据间隙的高精度表现以识别受压结构,有助于明确脊髓受压的原因,了解是肿瘤侵入椎管还是病理性骨折的骨折块向后突入椎管。由于对区域性解剖结构识别彻底,可协助指导手术入路、手术方式和确定内固定范围,CT检查在制定外科干预计划时具有高度价值。除了对脊柱受累部分行CT扫描外,对于怀疑脊柱转移癌而无法确定原发灶的患者,应对其主要体腔进行CT扫描以确定肿瘤原发灶。此外,CT血管造影术可对脊柱转移癌的血供和回流进行评估。
3.核磁共振成像:被认为是评估脊柱转移癌的金标准影像设备。在检测脊柱病变方面,MR影像较之标志标准X线平片、CT、核素扫描敏感性更高。这种敏感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MR图像对脊柱软组织结构优良的分辨率,包括椎间盘、脊髓、神经根、脊膜以及脊柱肌群和韧带。MR图像能够显示骨与软组织界限,提供肿瘤侵袭或骨、神经、椎旁结构受压的解剖学详情。一组MR影像包括应用造影剂之后3个标准轴线(轴位、矢状位和冠状位)T1、T2加权图像。另外,由于T1加权图像中骨髓内脂肪为高强度信号,脂肪抑制研究可进一步解释脊柱骨组织中病灶信号增强的原理。弥散加权成像,尽管非常规应用,但可区分病理性和非病理性压缩骨折。
4.常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术:是评估脊柱转移癌的重要工具。对于原发肿瘤血供丰富(肾细胞肿瘤、甲状腺肿瘤、血管肉瘤、平滑肌肉瘤、肝细胞肿瘤和神经内分泌瘤)的转移瘤患者,如考虑手术,了解转移瘤的血供意义重大。通过血管造影术还可进行转移瘤术前栓塞,对于无法手术的患者,这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手段。栓塞后可减少术中失血量,有助于病灶的完整切除。另外,控制术中出血,减少转移瘤血供能够潜在缩短手术时间,防止术后血肿致切口裂开和神经组织变性。 1.积极治疗原发癌:若原发癌存在,或未经治疗,或治疗后又复发,均需积极治疗原发癌,否则转移瘤的疗效将受到影响,且可出现新的转移灶。原发癌未被发现者,应积极寻找并处理原发癌。
2.综合治疗转移瘤:
(1)化疗:各种不同类型肿瘤有各自敏感的化疗药物。最常见的乳腺癌转移大部分对激素治疗效果良好,某些单一药物如5-氟尿嘧啶、阿霉素、环磷酰胺均有一定疗效,但以联合化疗为佳。脊柱转移癌化疗能缓解或解除疼痛,但效果不能持久。
(2)放疗:不论单发或多发转移灶均可进行局部放疗,抑制肿瘤生长,缓解症状。
(3)激素治疗:有些癌与内分泌有关,如乳腺癌与前列腺癌和女性与男性激素有关,可用性激素来治疗。
(4)免疫治疗:干扰素对一些癌症有效。若与化疗和放疗联合使用,效果更佳。甚至有的空腔部位可局部注射。
(5)手术治疗:目的是提高有效生存期的生活质量,如缓解症状、稳定脊柱,改善瘫痪,延长生命。
3.对症支持治疗:不论综合治疗有无效果,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一些症状,需要对症治疗,如给镇静剂和开胃药,输液输血、补充营养和维生素,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改善器官的功能等。
4.外科治疗和患者的选择
药物研发的进步使许多肿瘤的治疗得以改善,并延长了众多患者的生存期。此类患者的治疗决策需要参考最有价值的文献资料、医师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考虑患者意愿,其中后两项内容是关键性的,由于是姑息性治疗,患者意愿尤为重要。实际上,在做治疗决定时,临床医师应主要考虑三个方面:患者因素、脊柱稳定性和神经功能。
在过去20年,外科技术不断发展,在并发症发生率可接受的条件下,前路和后路进行的脊柱稳定术使得减压和肿瘤切除范围得到改善。一些病例可获得长期无病生存,特别是单发肾细胞恶性肿瘤患者,但对大多数患者来说,外科治疗的目的是保留神经功能、缓解疼痛和确保脊柱的机械稳定性。大多数临床医师在考虑脊柱转移癌行手术治疗前,通常预期患者的生存期应超过3个月。 一、手术适应症:1.原发灶不明的单发转移瘤在冰冻活检的同时施术;2.化疗或放疗后复发或继续加重者;3.已知是抗放射线者;4.有截瘫或脊柱不稳定者。
选择有手术适应症的患者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Tokuhashi等基于原发肿瘤类型、脊柱转移灶数量、脊柱外和内脏转移灶表现、患者一般状况和神经状况制定了一套评分系统。预后指标(低侵袭性肿瘤、脊柱单发病灶、无其它部位转移灶、整体状况良好、无神经功能障碍)越好,外科治疗价值越高。患者评分大于9分时,建议手术切除病灶。患者评分低于5分、预后指标较差时,建议行姑息疗法,即限制性减压和固定。外科技术的进步和治疗方式选择的扩展促使Tomita等基于原发癌的分级、内脏转移灶的表现和骨转移灶的数量制定了一套相似的评分系统。在此系统中,预后指标愈好,评分愈低。2-3分的患者,以长期局部控制为目标大范围或边缘切除。4-5分的患者,表明应中期控制,边缘或病灶内切除。6-7分的患者建议姑息性手术治疗,支持疗法仅适用于评分超过8分者。制定此评分系统的原则是协助外科医师选择那些可受益于手术治疗的患者,并确定手术切除的合理范围。实际上来说,计算Tomit和Tokuhashi系统评分并不会限制治疗方法的选择,特别是像新近发展的SRS这类其它治疗方式。然而,这些预后评分系统的基本原则还是适用的。此外,一旦患者被认为适合于手术治疗,在决定手术入路和固定方式时,要求对转移瘤及其毗邻结构的解剖和组织病理学特征、脊柱生物力学和转移瘤诱发的变化有着全面的了解。
二、手术方式
外科解剖和组织病理学肿瘤分型:脊柱转移癌患者行手术切除和减压的方式主要由受累脊柱节段、肿瘤在脊柱的位置、肿瘤的组织学特性、所需脊柱重建的类型所决定。椎体是脊柱转移癌最常见的受累部分,因此,前路手术能够最有效的切除病灶和进行椎管减压。然而,这种术式增加了手术相关的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因此,经常应用的经椎弓根后方或后外侧入路成为首选入路。经此入路可完成三柱减压内固定,这一术式在胸腰椎应用越来越多,特别是椎体环状切除和/或多节段切除时。
1.脊柱转移癌继发脊柱不稳的治疗
脊柱转移癌继发脊柱不稳以往无明确定义。有综述显示,对即将发生的或已发生的颈椎或胸腰椎不稳无明确治疗指南。目前其诊断取决于一组临床和影像学参数,而这些均未经过验证。脊柱生物力学研究显示,椎体的支撑超过80%来自脊柱轴向负荷。因此,最常发生转移瘤的部位椎体发生溶解性病变时,对脊柱的负载能力有明显影响。影响的程度取决于病灶的体积、完整椎体的横断面积和总骨矿物密度。随着溶解性病灶体积的不断增大,椎体完整性被破坏,导致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这些骨折产生的骨折块或肿瘤碎块进入椎管或椎间孔,引起神经结构受压,导致疼痛或运动/自主功能障碍。有研究显示,50-60%胸椎和35-45%下胸椎/胸腰椎椎体溶解性病变预示着发生椎体塌陷。高活动度或高压力节段,例如颈胸段和胸腰段,在较小的肿瘤负荷下即可发生骨折。脊柱背侧结构的转移瘤,特别是关节突关节,被认为是造成患者病理性脱位、滑脱、水平性不稳的原因。由于脊柱后方转移瘤的发生率远少于椎体,此类病变并不常见。
了解不稳的表现程度和特征能够协助选择手术方式和确定重建范围。由于损伤机制的不同,对在肿瘤形成过程中导致的脊柱不稳行内固定和减压的指征尚不清楚。Cybulski对评估肿瘤导致脊柱不稳的影像学标准建议如下:1.前中柱破坏(椎体高度塌陷>50%);2.2个或以上相邻椎体塌陷;3.肿瘤累及中后柱(后方形成剪切畸形的可能);4.既往行椎板切除术,未发现前中柱病变。这些研究建议,当这些不稳标准中一项存在时,或预期寿命>5-6个月的患者出现神经压迫症状、免疫或营养状态良好、不完全性神经功能障碍、肿瘤对化疗不敏感、肿瘤既往治疗失败时,可行手术建议内固定。
2.脊髓压迫症的治疗
当肿瘤组织或骨折块突入椎管时,则发生转移性硬膜外脊髓压迫症(MESCC)。当这种病变引起神经损害时,通常为外科急症。这种情况在5-10%的癌症患者和超过40%其它部位骨转移患者中均会发生。皮质类固醇和X线放疗是主要治疗方法。以往,外科方法的选择局限于椎板减压术,但这种技术不能对椎体前方进行减压,并且使后方结构发生不稳,由此导致脊柱不稳、神经功能恶化和疼痛。因此,对脊髓进行环状减压这一积极的外科技术更为常用。
有综述显示,随着时间的发展,临床结果的改善与越来越积极的外科治疗策略的进步有关。尽管有着相对更高的术后死亡率(平均10%),运动功能改善最好的报道仍来自对前路减压内固定患者(平均75%)的研究。还有研究显示, MESCC的治疗方法选择上,手术辅以XRT优于单纯XRT。尽管此项研究的结果令人印象深刻,但考虑研究的选择标准是很重要的。值得注意的是,对放疗高度敏感的肿瘤患者,例如淋巴瘤、骨髓瘤和小细胞肺癌均被排除在两组之外。在这些患者中,单纯XR T适用于MESCC不合并脊柱不稳的患者。另外,单纯XTR还适用于神经功能障碍进展迅速、椎管无明显骨块突入的患者,或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者。手术减压内固定适用于脊柱不稳、骨性椎管受压、神经功能迅速衰退、XRT后复发的肿瘤、放疗抵抗性肿瘤引起的MESCC以及有必要做病理诊断的患者。此外,全椎体切除术适用于单发且相对进展缓慢、能够治愈性切除的转移瘤患者,例如无全身性转移的肾细胞癌患者。 1.药物治疗
药物疗法应用于脊柱转移癌的治疗可分为两类:直接作用于肿瘤的药剂和最小化肿瘤继发症状的药剂。除了一些化学敏感性肿瘤,例如尤文氏肉瘤、骨肉瘤和神经母细胞瘤,许多脊柱转移癌对细胞毒素剂不十分敏感,治疗这些病变的抗癌药受到限制。相反的,防止和改善脊柱肿瘤症状包括疼痛、炎症和骨破坏的药物应用广泛。
2.化疗
尽管在过去几十年化疗方案的进步改善了癌症的治疗效果,但通常这些疗法在治疗脊柱转移癌方面作用有限,因为脊柱转移癌是癌症的晚期并发症。然而,术后新辅助疗法的应用使得某些转移瘤的治疗效果得到改善,包括生殖细胞瘤、高危神经母细胞瘤、尤文氏肉瘤、骨肉瘤。另外,曾经被认为是无法切除的肿瘤在接受新辅助疗法治疗后得以手术切除。例如,由于手术并发症发病率高且术后改善效果有限,以往认为肺上沟非小细胞癌脊柱转移是无法手术切除的,但是,接受新辅助疗法(依托铂甙和顺铂)和XRT后,2/3此种肿瘤患者在手术时发现肿瘤体积缩小,切除边缘阴性的可能性亦增加。其它一些药物疗法脊柱转移癌的治疗也是有效的。
3.激素疗法
一些脊柱转移癌,特别是源自乳腺癌和前列腺癌者,可能具有激素受体,直接针对这些受体的治疗是有效的。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节剂,例如他莫昔芬,芳香酶抑制剂,如来曲唑、阿那曲唑和依西美坦显示了在治疗乳腺癌方面的有效性。对于前列腺癌,采用雌激素抑制剂联合促性腺素释放激素激动剂和/或氟他胺是有效的疗法。即使原发肿瘤对激素疗法敏感,转移瘤可能不具备同样的激素受体,因此,可能对激素疗法不敏感。
4.双磷酸盐疗法
此类药物抑制与脊柱转移癌相关的骨破坏和骨吸收,可降低病理性骨折的风险、缓解溶解性病变引起的局部疼痛、减低恶性肿瘤相关性高钙血症。对于转移性乳腺癌、多发性骨髓瘤和其它一些溶骨性转移瘤的治疗被证实是有效的。
5.皮质类固醇疗法
皮质类固醇类是药物疗法治疗脊柱转移癌相关性疼痛、处置转移瘤病灶压迫脊髓引起急性神经功能障碍的基础药物。皮质类固醇可缓解炎症,减轻肿瘤相关性疼痛。它还可以减轻脊髓水肿,改善短期神经功能。最后,还可直接溶解肿瘤,例如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和乳腺癌。但就皮质类固醇类药物的给药剂量方案,即高剂量和与其相对的低剂量方面尚未达成一致。有研究显示,初始静脉推注剂量为10mg与100mg对比时,在疼痛、离床活动、膀胱功能方面无差异。
6.止痛剂
脊柱转移癌可引起剧烈的机械性或神经性疼痛,因此,止痛成为许多治疗方案的主要目标之一。癌症引起的疼痛若处理不当可引起抑郁、焦虑和疲劳,尽管不断的努力改善止痛剂的给药途径,处理不当的癌痛仍然存在。癌痛的治疗通常为阶梯式的,包括从NSAIDs,到弱阿片类药物,到吗啡类强效镇痛剂逐级增加。一线药物应该为非阿片类镇痛剂,例如醋氨酚、阿司匹林以及其它的NSAIDs。美国疼痛协会建议联合应用长效和短效的阿片类并应用通便剂,避免应用哌替啶。当开始应用吗啡时,首先应尝试口服给药,然后静脉给药,包括轴索镇痛剂。这种阶梯式疗法联合辅助疗法以防止镇痛剂的副作用和神经性并发症。另外,许多脊柱转移癌患者由于椎旁神经丛受累而出现神经性疼痛。此种类型的疼痛阿片类药物很难治疗,因此需要另外的对策,包括通过留置导管给予麻醉药进行连续神经根阻滞,或进行冷冻消融术。其它药剂对治疗神经性疼痛可能也有效果,包括抗惊厥药、神经安定药和利多卡因贴片。这些镇痛剂能够引起棘手的副作用,因此在服药期间需进行监测,并给予相应处理。阿片类镇痛剂通常引起胃肠道症状,包括便秘和恶心,应用此类药物时应适当给予通便药和止吐药。阿片类药物可加重老年患者的步态障碍和认知损害,安全预防措施是必备的。长期应用阿片类药物患者可产生机体依赖性,应避免突然停用。抗惊厥药可引起嗜睡和眩晕,精神安定药可引起镇静、抗胆碱能效应、体位性低血压和体重增加。必须对经历癌痛治疗的患者进行药物副作用、疼痛缓解效果、功能状态和生活质量参数的监测。
7.放疗
放疗是治疗脊柱转移癌的主要手段,并在缓解疼痛、防止病理性骨折、稳定神经功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XRT通常分次分时段在10-14天内给予25-40Gy的总剂量。照射水平定位在转移灶边缘5cm、上下两个椎体水平。能否达到局部控制取决于靶病灶的投射剂量和肿瘤的组织学分型。然而,传统的XRT是不精确的,因为对射线敏感的神经结构与病灶毗邻,所以不能对脊柱单独靶病灶进行大剂量照射。结果导致对病灶照射剂量往往不足,因此,肿瘤组织学类型表现为对射线抵抗者不推荐进行放疗。
与传统大面积照射的XRT不同,脊柱SRS可精确将大剂量交叉射线束聚焦于指定目标,这可限制射线照射到脊髓、皮肤和其它对射线敏感的结构。射线剂量分级化允许对目标组织单次高剂量照射,SRS得以分为1-2次在门诊进行。精密外部框架和图像引导无边框系统最近都在应用。图像引导系统使用内部或外部基准标志物提供对患者体位接近即时的更新以聚焦射线,避免了外部固定。由于外部固定的繁琐且引起不适,该技术特别适用于脊柱。对这些系统的研究已显示出良好的结果,包括肿瘤进展终止、疼痛缓解和较少的不良事件。聚焦射线治疗后长期结果对准确评估此项技术的优缺点至关重要。例如,SRS治疗后发生病理性骨折的早期记录已经完备,这可能由于聚焦射线引起快速和显著的组织破坏。但是,能够应用高适形XRT以高剂量照射病灶,同时使周围组织暴露范围最小,使得在类型上被考虑为“射线不敏感”的肿瘤的治疗得以继续,并选择病灶进行再次照射。结果,SRS的出现使得脊柱转移癌的治疗模式发生本质的改变。
质子束疗法最初在1940年用于癌症的治疗,但应用并不广泛。在过去20年,许多治疗中心装备了质子束设备,因此,使其在肿瘤治疗领域得以普及。不像以传统方式和立体定位方式进行照射的X射线束和伽马射线束,质子束疗法能够发射射线至中枢神经系统临界结构而不良反应极微小。这主要由于质子独特的物理特性,即以最小的散射获得最大的能量峰值。由于质子束疗法的有限利用率和高昂的费用,使其在大多数患者中的应用受到限制。随着越来越多的治疗中心开展此项技术,对其应用将越来越普遍。
尽管传统XRT、SRS和质子束疗法能够使局部病灶得到控制、保留了神经功能、缓解疼痛,但这些疗法不能纠正有转移瘤引起的脊柱不稳和畸形以及由此产生的疼痛和功能障碍,也不能缓解病理性骨折和骨折块突入椎管或神经根管引起的脊髓压迫。当XRT作为手术的辅助疗法或新辅助疗法时,其应用时机必须慎重考虑。XRT引起的不良后果包括手术重建后伤口和植骨块愈合不良。因此,建议术后3-4周后开始进行放疗。
8.经皮椎体后凸成形术
广泛、多发的脊柱转移癌传统上进行保守治疗,包括传统XRT、皮质类固醇、镇痛剂、佩戴矫形支架和卧床休息。然而,XRT治疗后明显的疼痛缓解不超过2周,骨质增强不超过4周。尽管曾用于治疗椎体弥漫性血管瘤,椎体后凸成形术已成为对脊柱转移癌引起的病理性骨折的有效治疗手段。
椎体成形术通过直接将骨水泥注入椎体来完成,而后凸成形术首先将一个可扩张性球囊置入椎体并使其膨胀以形成一个腔隙,然后注入骨水泥。后凸成形术中应用球囊扩张能够改善由于椎体塌陷引起的后凸畸形,并显示出其防止后凸进一步加重的作用。将骨水泥注入塌陷的椎体已被证明可有效缓解疼痛。可以假定机械性疼痛的缓解是由于后凸畸形的矫正,但是也可能是骨水泥本是具有镇痛的作用。脊柱转移癌椎体后凸成形术的指征最近正逐步形成。此项技术已被证明是治疗转移瘤引起的椎体骨折造成的疼痛的安全有效的措施,当联合XRT时,能够缓解被认为不具备手术适应症患者的疼痛。然而,病理性骨折引起的脊髓压迫为椎体后凸成形术的相对禁忌症,因为该技术不能解除对神经的压迫,反而迫使骨折块突入椎管而加重脊髓压迫。该术式并发症罕见,通常包括PMMA渗漏和误置,引起神经结构受压或肺栓塞。尽管椎体后凸成形术是治疗脊柱转移性疾病疼痛的有效手段,但是在稳定脊柱、矫正畸形和解除脊髓压迫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的,而这些可以通过手术减压和内固定来妥善处置。
9.脊髓髓内转移瘤
脊髓髓内转移瘤(ISCM)是一种罕见病例,大约2%的肿瘤患者在尸体解剖时发现该病。在这些病例中,大约5%在患者生前继全身性疾病被确诊。ISCM最常见的来源为肺癌,特别是小细胞肺癌。像包括乳腺癌和前列腺癌、淋巴瘤、黑色素瘤和肾细胞癌这些通常转移至脊柱的肿瘤中很少出现髓内转移。由于症状和临床所见难以区分,髓内转移瘤与其它病变像硬膜外转移瘤、类肿瘤坏死性脊髓病的鉴别诊断较为困难。对于既往有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新发一侧肢体运动或感觉缺失时应考虑ISCM,因为非对称性脊髓功能常提示为髓内肿瘤。另外,据估计30-45%的ISCM患者发生Brown-Sequard或伪Brown-Sequard综合症。髓内转移瘤的标志是快速进展的神经症状,而典型的原发性髓内肿瘤进展缓慢,表现为渐进性症状。大约75%被报道的髓内转移瘤患者在出现神经症状后1月内进展为完全性神经功能丧失。另外,肌肉萎缩是原发性髓内肿瘤的常见体征,而在髓内转移瘤患者中并不常见。
髓内转移瘤通常发现较晚,患者常合并其它系统的转移瘤。因此,髓内转移瘤的发展常与较差的预后相关,如不治疗,平均生存期少于1月。因此,许多作者主张XRT而不支持手术切除。放疗对于某些射线敏感性肿瘤如小细胞肺癌或乳腺癌、淋巴瘤是有效的治疗手段,但对射线抵抗性转移瘤无效。对于此类患者,微创手术切除结合原发肿瘤和其它继发转移瘤的治疗可能有助于稳定或逆转神经功能障碍,延长生存期,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手术切除可通过CO2激光器将肿瘤汽化来完成,该方法操作容易,可减少对脊髓的牵拉。此外,髓内转移瘤通常是孤立且边界清晰的团块,标准微创术式易于切除。

4、什么是pkp手术?

经皮椎体成形术(PVP)是指经皮通过椎弓根或椎弓根外向椎体内注入骨水泥以达到增加椎体强度和稳定性,防止塌陷,缓解疼痛。其适应症主要是:无脊髓及神经根损伤的copy脊柱胸腰段单纯性新鲜压缩骨折;陈旧性脊柱压缩性骨折严重后凸畸形并伴有骨折所致的顽固性疼痛;继发于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骨折的上、下相邻椎体多节段压缩性骨折等。
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形术(PKP)是在知 PVP 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它是在C形臂X光机透视指引下,经椎弓根外途径向椎体置管,插入骨扩张器(球囊)。球囊扩张恢复椎体高度,并在椎体内形成空腔,该空腔直接用于骨水泥的填充。这样,骨水泥可以在道低压力下注射,从而大大减少了渗漏的风险。

5、问:本人t12胸椎压缩性骨折已经4个月,接受了椎体成形术,脊柱后凸,能否引起颈椎和腰椎的改变。

那你现在需要看看你现在这个胸12椎体本身的一个压缩的具体的严重程度,短时间一般是不会引起说的颈椎和腰椎的病变,一般是时间长了话,这种情况一般是一种诱发因素,就是说相比之下你比正常人容易出现问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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