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直性脊柱炎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能否索赔
强直性脊柱炎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可以报销。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以重庆为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2、强直性脊柱炎属于重大疾病吗中国人寿2012版康宁终身保险范围内吗
看合同疾病条款 还有就是 有很多保险公司对于重疾存在 严重二字哦
3、强直性脊柱炎能进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吗?
可以,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3)强直性脊柱炎保险病种扩展资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在1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的部分,属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
累计赔付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属于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赔付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四十九条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的负担比例以及累计赔付的最高限额等,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
4、为何强直性脊柱炎未纳入医疗保险的慢性病的范畴?
您好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以骶髂关节和脊柱关节的慢性进行性炎症为主,并侵犯四肢关节和其它脏器的全身性疾病.。此病致残率较高,一般先侵犯骶髂关节,然后沿脊柱逐渐向上发展,而累及腰椎、胸椎、甚至颈椎。强直性脊柱炎在没有变形之前是可以治愈的。
您是患者本人吗?现在的病情怎么样了?
5、强直性脊柱炎医保可以报销吗
需要住院治疗,可以报销,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5)强直性脊柱炎保险病种扩展资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
在职参保人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退休人员为4%。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可选择当地三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一所当地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6、强直性脊柱炎在什么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百疗保险可以赔偿。
但商业医疗保险的前提是在检查出疾病之前已经投保。您现在已经有相关度症状,商业保险是不会承保的,即使承保也会对已经患的疾病设除外责任。而且,您投保时需要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话,理赔问时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且不退还保费。所以要报销您现在的疾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无法满足您的答要求。
您可以选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对投保时的身体状况没有要求。城镇户口可以投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户回口可以投保农村合作医疗。一般投保的次月开始可以享受报销待遇,但各地的规定可能会答有差别。
7、请问各位大虾,强直性脊柱炎该疾病属于哪种医疗保险范围内?除了社保还有其他吗?
只要社保是发生了交钱以后还能报销的
如果以前有商保的话可以理赔
但是如果已经生病了就不可以再投保了
8、强直性脊柱炎是保险里包括的重大疾病吗?
绝对是大病啊!是慢性疾病,可以导致瘫痪,抓紧时间看病,这病是疑难病
9、强直性脊柱炎可否纳入医保?
强直性脊柱炎在医保报销的范围内。
医保报销比例及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
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9)强直性脊柱炎保险病种扩展资料:
结算程序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
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