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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侧弯民航

发布时间:2020-03-21 22:19:29

1、高考体检脊柱侧弯影响我报考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还要看你准备报考该校的何专业,具体可以向该校招生办咨询。

2、民航飞行员体检时的特殊要求在什么方面?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飞行学生,也适用于改做飞行工作的人员。
2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 活动的、潜在的、急性的或慢性的疾病;
C. 创伤性后遗症。
3.2身高低于 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 74 cm不合格。
体重(以kg为单位)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身高/cm—110〕士10%个别评定。
3.3体质不良,影响功能的畸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3.4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可疑者不合格。
3.5恶性肿瘤及其可疑者,妨碍着装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6遗传性疾病及其家族史者不合格。
3.7辅助检查结果异常不合格。
B型超声波检查结果异常个别评定。
4 精神、神经系统
4.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智力、运动功能正常,脑电图正常合格。
4.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4.3神经症、神经症倾向不合格。
4.4睡眠障碍不合格。
遗尿史个别评定。
4.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4.6言语障碍不合格。
4.7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4.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个别评定。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外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9.1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4.9.2轻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治愈二年后,无后遗症合格。
4.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合格。
4.13肌肉疾病不合格。
4.14脑电图异常个别评定。
5 心理学
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6 呼吸系统
6.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6.2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6.3气胸、自发性气胸史不合格。
6.4肺结核不合格。
6.5胸部X线检查异常部合格。
6.5.1肺野(肺尖除外)有散在孤立的钙化点合格。
6.5.2度肺纹理增粗,无实质性病变合格。
6.5.3肋膈角稍钝、轻度幕状粘连合格。
7 循环系统
7.1心血管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7.2血压:收缩压低于12.8kpa(96mmHg)或高于18.7kpa(140mmHg);舒张压低于8.0kpa(60mmHg)或高于11.7kpa(88mmHg)不合格。
7.3脉搏每分钟低于56次或高于100次个别评定。
7.4 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7.4.1 1度房室传导阻滞运动后P-R间期恢复正常合格。
7.4.2电轴左偏超过一450偏超过十1160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4. 3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或合并单纯性左室高电压合格。
7.4.4早搏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5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消化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8.1.1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1.2肝脏于右锁骨中线肋缘下2cm以内触及,质软、边薄、无压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合格。
8.1.3阑尾切除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8.2病毒性肝炎及其病史,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肝功能单顶超标.一星期内经二次复查均正常合格。
8.3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3.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8.3.2腹外疝手术治愈后,无复发及后遗症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尿沉渣检查:红细胞不超过0~3/HP,复查二次不再增多合格。
9.1.3尿液检查有微量蛋白,复查二次均正常合格。
9.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9.3.1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9.3.2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无压痛,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 造血系统
10.1造血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营养因素所致的轻度贫血,红细胞在3。5*1012/L以上,血红蛋白在110g/L以上合格。
10.1.2脾脏在左肋缘下0。5CM以内触及,边缘光滑、质软、无压痛合格。
11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11.1新陈代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2免疫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3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运动系统
12.1颈部疾病不合格。
习惯性斜颈能自行矫正合格。
12.2脊柱疾病、形态明显异常、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脊柱侧弯或生理弯曲异常,能自行矫正合格。
12.3骨或关节疾病、畸形、损伤及其功能障碍不合格。
12.3.1肘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2膝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3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
12.3.4外伤性关节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2.3.5关节弹响,功能正常合格。
12.3.6 I~Ⅱ度下蹲功能不全合格。
12.3.7双下肢不等长,步态无明显异常合格。
12.3.8腱鞘囊肿不影响功能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13.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1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1.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1.3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1.4轻度腋臭合格。
13.2性病不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14.2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任何一眼屈光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合格:
a.近视超过1.00D;
b.单纯近视散光超过0.50D;
复性近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0.75D或两轴相差超过0.25D;
d.远视超过2.00D;
e.单纯远视散光超过0.50D;
f.复性远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2.00D或两轴相差超过0.50D;
g.混合性散光两轴相差超过0.50D。
14.4视野异常不合格。
14.5色盲、色弱不合格。
14.6夜盲不合格。
14.7立体盲不合格。
14.8斜视,6m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Δ、外隐斜视超过5Δ、上隐斜视超过1.5Δ不合格。
14.9眼球运动异常不合格。
14.10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11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2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3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4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5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6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或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7青光眼、可疑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8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8.1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白色斑点合格。
14.18.2黄斑区外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不合格。
15.2单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3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4前庭功能障碍或运动病病史不合格。
偶然发生且诱因明确的晕车、晕船、晕机史合格。
15.5外耳慢性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轻度外耳道真菌病合格。
15.6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7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5.8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9眩晕史不合格。
15.10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1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15.10.2上颌窦炎,上颌窦粘膜囊肿个别评定。
15.11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2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3影响功能的牙畸形及口腔、下颌关节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3.1牙龈轻度增生、萎缩、溢脓不伴有牙齿松动合格。
15.13.2牙齿咀嚼功能损失系数不超过30%合格。
15.13.3四环素牙或氟斑牙釉质无明显剥脱合格。
15.14唇裂、腭裂不合格

3、政法干警体检严格吗?有轻微脊柱侧弯会不会通不过体检啊?

政法干警招录体检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 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 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4、我南航体检时他说我脊柱侧弯,被刷了,民航招飞有没有这么严,能过不?

你根本没有搞清楚什么是民航。“民航”是和军用航空相对的,非军事用途的航空行为,都叫民航,也包括南航。所有民航招飞体检,标准都是民航局统一规定的。去哪儿都一样。

5、当民航飞行员的所有要求,详细

招飞要求实在是太多,不复制根本写不完。其实我觉着你也没必要全部了解,很多体检项目,你提前知道标准也没用,比如身高,如果你不达标,提前知道标准又有什么用。更何况不同的公司,体检要求也不完全相同。民航局的文件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大部分航空公司都会要求高一些。就视力来说,就有要求C字表0.5以上的,也有要求0.3以上就可以的。根本没有绝对的答案。还有一些体检标准本身说的就是模棱两可。比如对于很多手术史及外伤史,行不行,就看体检医生自己对标准的掌握,和学生的综合素质了。
所以我觉着你只需要了解一个大概就可以了,对于来得及改变的,如体重等方面,尽量向标准靠近,其他的就安天命吧。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身高,男生一般都要求1.7米以上,女生1.65米以上。身材适中,体重指数BMI18.5~23.9(体重指数的计算方法请自己百度),腿长至少74厘米。
2、视力最少、最少要能看到C字表0.3以上,也就是大概E字表4.5-4.7.屈光度不能超过300度。散光不能超过200度。不能做近视矫正手术,不能使用角膜塑形镜。
3、有颅脑、胸腔、眼睛手术史的不合格。胆囊切除的不合格。胆囊、肾脏结石不合格。胆囊息肉、肝血管瘤、肝肾囊肿的单独鉴定,也有可能合格,也有可能不合格。
4、如有腋臭的,赶紧做手术。
5、血压、心脏年轻人一般都没啥大问题。但有很多因为紧张,血压测的较高,依然不合格。
6、较严重的脊柱侧弯,骨盆倾斜,不合格。
7、如有其他手术史、住院史,体检的时候最好能提供病历和手术记录。
8、体检前十来天,清淡饮食,不要喝酒,不要吃药,不要戴耳机听东西,不要到嘈杂的环境,如ktv玩儿。适量运动,不要受伤。
其他方面,你也就没必要了解了。
成绩要求,要看你所在的地方了。如云南等西部高考分数线较低的地区,就得上二本线。中东部成绩高的地区,二本线下三四十分也有机会。英语必须90分以上。个别招飞单位面试的时候还要考查英语听说能力。最好学理科。

6、我患有腰间盘突出和脊柱侧弯,能参加民航招飞的体检吗?

1,考虑是腰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导致的。可能是平时反复弯腰受力过大,积累伤力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针灸拔火罐只是辅助治疗的作用。腰椎间盘突出最主要的治疗方式是平卧硬板床,卧床至少3周,一般都可以取的满意的效果。

如果疼痛厉害的话可以服用非甾体抗炎药。比如布洛芬、双氯芬酸缓释剂,尼美舒利片等均有缓解疼痛的作用。适当的做牵引。近期就避免弯腰负重了。如果保守治疗无效的话就要考虑进行手术治疗了。

7、航空公司面试成功了以后要进行体检,脊柱侧弯的人体检能过吗

这要看体检标准了。
如果体检标准当中允许招收脊柱侧弯的人,那么面试成功了,身体条件也符合要求,就可以入围
如果体检标准当中不允许招收脊柱侧弯的人,那么即使面试成功,也不能被录用了。

8、民航飞行员的要求

你视力很好,“C字”也绝对没有问题。没有做过近视矫正手术吧?
除了视力之外还会查眼底、色觉、隐斜、近视力等很多内容。不通过专业的检查,很难发现存在什么问题。除了平时注意眼睛的休息,多吃富含维生素A的食物之外,也没有什么特别注意的。远视力就是咱们一般所说的视力。只要没有近视或远视,屈光度也绝对不会有问题。
测量体重是按“体重指数”,计算来的。体重(公斤)除以身高(米)的平方。18.5至24合格,你的体重按照标准,刚刚达标。最好能再长上三、五公斤。
通过原地转圈可以提高抗眩晕的能力。
体检的内容很多,虽然每一项看起来要求都不高。但完全没有一点问题的人也很少。而且大部分都是很难提前准备就可以通过的。淘汰率比较高的比如,脊柱侧弯、骨盆倾斜、严重的鼻炎、隐斜、鼓膜内陷并且活动度不良、较大较深的疤痕、一些手术史、传染病还有一些年轻人有心脏杂音等等。
考民航飞行员不做体能测试,平时的身体锻炼要注意强度,不要太累,更要避免受伤。
你的成绩非常好,估计交大、复旦都有机会吧。这么好的成绩考飞行员是否值得呢?你应该再考虑、考虑。
体检前,注意休息,不要太劳累,不要受伤,不要喝酒,不要吃什么药,尽量避免生病。

9、关于民航招飞上站体检的问题

民航招飞相对于 空军招飞而言,所检查的项目较少,且相对宽松,疤痕如果不是过深或过大,应该没问题,下面是民航招飞选拔标准,自己看看吧!!!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飞行学生,也适用于改做飞行工作的人员。
2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 活动的、潜在的、急性的或慢性的疾病;
C. 创伤性后遗症。
3.2身高低于 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 74 cm不合格。
体重(以kg为单位)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身高/cm—110〕士10%个别评定。
3.3体质不良,影响功能的畸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3.4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可疑者不合格。
3.5恶性肿瘤及其可疑者,妨碍着装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6遗传性疾病及其家族史者不合格。
3.7辅助检查结果异常不合格。
B型超声波检查结果异常个别评定。
4 精神、神经系统
4.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智力、运动功能正常,脑电图正常合格。
4.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4.3神经症、神经症倾向不合格。
4.4睡眠障碍不合格。
遗尿史个别评定。
4.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4.6言语障碍不合格。
4.7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4.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个别评定。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外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9.1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4.9.2轻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治愈二年后,无后遗症合格。
4.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合格。
4.13肌肉疾病不合格。
4.14脑电图异常个别评定。
5 心理学
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6 呼吸系统
6.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6.2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6.3气胸、自发性气胸史不合格。
6.4肺结核不合格。
6.5胸部X线检查异常部合格。
6.5.1肺野(肺尖除外)有散在孤立的钙化点合格。
6.5.2度肺纹理增粗,无实质性病变合格。
6.5.3肋膈角稍钝、轻度幕状粘连合格。
7 循环系统
7.1心血管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7.2血压:收缩压低于12.8kpa(96mmHg)或高于18.7kpa(140mmHg);舒张压低于8.0kpa(60mmHg)或高于11.7kpa(88mmHg)不合格。
7.3脉搏每分钟低于56次或高于100次个别评定。
7.4 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7.4.1 1度房室传导阻滞运动后P-R间期恢复正常合格。
7.4.2电轴左偏超过一450偏超过十1160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4. 3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或合并单纯性左室高电压合格。
7.4.4早搏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5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消化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8.1.1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1.2肝脏于右锁骨中线肋缘下2cm以内触及,质软、边薄、无压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合格。
8.1.3阑尾切除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8.2病毒性肝炎及其病史,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肝功能单顶超标.一星期内经二次复查均正常合格。
8.3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3.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8.3.2腹外疝手术治愈后,无复发及后遗症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尿沉渣检查:红细胞不超过0~3/HP,复查二次不再增多合格。
9.1.3尿液检查有微量蛋白,复查二次均正常合格。
9.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9.3.1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9.3.2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无压痛,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 造血系统
10.1造血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营养因素所致的轻度贫血,红细胞在3。5*1012/L以上,血红蛋白在110g/L以上合格。
10.1.2脾脏在左肋缘下0。5CM以内触及,边缘光滑、质软、无压痛合格。
11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11.1新陈代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2免疫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3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运动系统
12.1颈部疾病不合格。
习惯性斜颈能自行矫正合格。
12.2脊柱疾病、形态明显异常、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脊柱侧弯或生理弯曲异常,能自行矫正合格。
12.3骨或关节疾病、畸形、损伤及其功能障碍不合格。
12.3.1肘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2膝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3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
12.3.4外伤性关节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2.3.5关节弹响,功能正常合格。
12.3.6 I~Ⅱ度下蹲功能不全合格。
12.3.7双下肢不等长,步态无明显异常合格。
12.3.8腱鞘囊肿不影响功能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13.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1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1.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1.3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1.4轻度腋臭合格。
13.2性病不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14.2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任何一眼屈光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合格:
a.近视超过1.00D;
b.单纯近视散光超过0.50D;
复性近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0.75D或两轴相差超过0.25D;
d.远视超过2.00D;
e.单纯远视散光超过0.50D;
f.复性远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2.00D或两轴相差超过0.50D;
g.混合性散光两轴相差超过0.50D。
14.4视野异常不合格。
14.5色盲、色弱不合格。
14.6夜盲不合格。
14.7立体盲不合格。
14.8斜视,6m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Δ、外隐斜视超过5Δ、上隐斜视超过1.5Δ不合格。
14.9眼球运动异常不合格。
14.10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11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2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3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4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5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6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或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7青光眼、可疑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8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8.1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白色斑点合格。
14.18.2黄斑区外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不合格。
15.2单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3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4前庭功能障碍或运动病病史不合格。
偶然发生且诱因明确的晕车、晕船、晕机史合格。
15.5外耳慢性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轻度外耳道真菌病合格。
15.6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7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5.8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9眩晕史不合格。
15.10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1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15.10.2上颌窦炎,上颌窦粘膜囊肿个别评定。
15.11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2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3影响功能的牙畸形及口腔、下颌关节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3.1牙龈轻度增生、萎缩、溢脓不伴有牙齿松动合格。
15.13.2牙齿咀嚼功能损失系数不超过30%合格。
15.13.3四环素牙或氟斑牙釉质无明显剥脱合格。
15.14唇裂、腭裂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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