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儿童医院和儿研所那个好些?
正常小儿大运动的发育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有关走路方面,小儿11个月左右能扶住栏杆而独站,13~15个月会独走,1岁半时能拉着玩具车走,2岁左右步态稳。但每个小儿的发育情况略有差异也是正常的现象,例如正值冬季,衣服穿得多,行走不便,独走的时间延迟;刚学说话,学走路的时间也会延迟。如果与正常的差距很大时,要考虑是否由疾病因素引起。自出生后脐带结扎时起至生后28天内,称新生儿期。
新生儿保健
新生儿保健
这一时期小儿脱离母体开始独立生活,内外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但其生理调节和适应能力不够成熟,易发生体温不升、体重下降,各种疾病如产伤、窒息、溶血、感染、先天畸形等,不仅发病率高,死亡率也高。在发达国家约占婴儿死亡率2/3,尤以第1周为高。根据这些特点,新生儿时期儿童保健特别强调护理,一、保温:新生儿房间应阳光充足温度和湿度适宜,冬季达到18~20℃,湿度为55%~60%。
二、喂养:母乳喂养是最佳喂养方式。
三、清洁卫生:新生儿皮肤娇嫩,应每日沐浴,水位不宜过热过冷以略高于体温为宜。
四、消毒隔离:保持空气清新,通风良好,冬季定时开窗换气,夏季避免室内温度过高。
婴幼儿保健
1周岁后到满3周岁之前为幼儿期。生长发育速度较前减慢,
婴幼儿保健
婴幼儿保健
尤其在体格发育方面。活动范围渐广,接触周围事物增多,智能发育较前突出,语言、思维和应人应物的能力增强,但识别危险的能力尚不足,故应注意防止意外创伤和中毒。饮食已从乳汁转换为饭菜,逐渐过渡到成人饮食,故需注意防止营养缺乏和消化紊乱。此时接触外界较广,而自身免疫力仍低,传染病发病率较高,防病仍为保健重点。
学龄前期保健
3周岁后(第4年)到入小学前
学龄前期保健
学龄前期保健
(6—7岁)为学龄前期。体格发育速度又减慢,达到稳步增长,而智能发育更趋完善,求知欲强,能作较复杂的动作,学会照顾自己,语言和思维能力进一步发展。应根据这个时期具有高度可塑性的特点,从小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卫生、学习和劳动习惯,为入小学作好准备。学龄前期小儿防病能力有所增强,但因接触面广,仍可发生传染病,易患急性肾炎、风湿病等;因喜模仿而又无经验,故意外事故较多。应依据这些特点,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学龄期保健
从入小学起(6—7岁)到青春期(女12岁,男13岁)开始之前称
学龄期保健
学龄期保健
学龄期(相当于小学学龄期)。此期小儿体格生长仍稳步增长,除生殖系统外其他器官的发育到本期末已接近成人水平。脑的形态已基本与成人相同,智能发育较前更成熟,控制、理解、分析、综合能力增强,是长知识、接受文化科学教育的重要时期。应加强教育,使他们在学校、在家庭中打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础。这个时期发病率较前为低,但要注意预防近视眼和龋齿,矫治慢性病灶,端正坐、立、行姿势,安排有规律的生活、学习和锻炼,保证充足的营养和休息,注意情绪和行为变化,避免思想过度紧张。
抱婴儿的学问
瑞典精神病学家波格伦博士说,如果你在抱新生的婴儿时放在左侧,事情就会很顺当;如果你经常把婴儿抱在右侧,你就会碰到很多麻烦。
抱婴儿的学问
抱婴儿的学问
实际上,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母亲和父亲,不管他们平时是惯用左手或右手的,都会自然而然地把婴儿抱在自己的左边。于是,婴儿哭得较少,体重增加得较快,发育得较好。这样的婴儿在新生第一年内其父母碰到的麻烦事也比较少。据认为,这是由于把婴儿抱在左边时,婴儿听到父母亲的心脏跳动声,婴儿觉得安全、舒适。
小儿走路迟有什么原因?
从疾病方面考虑,家长首先想到的是否由于缺钙(其实是缺乏维生素D)造成佝楼病(俗称软骨病),实际上,由维生素D缺乏所致的佝楼病而引起走路迟是不多的,况且目前大多数2岁以内的小儿每日都在补充维生素D及钙剂。故应从神经系统疾病,如先天性的大脑发育不全、大脑瘫痪,以及肌肉关节疾病,如先天性预关节脱位、婴儿肌肉松弛综合征等方面来考虑。由于神经系统方面的疾病引起的,往往还有语言、精细动作及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也落后于同龄的小儿。
儿童慎重玩耍荧光棒
儿童慎重玩耍荧光棒
儿童慎重玩耍荧光棒
近年来孩子玩耍荧光棒、激光电筒成为社会时尚,这些玩具危害儿童健康,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荧光棒所含成分为苯二甲酸二甲酯和苯二甲酸二丁酯,具有低毒性。如果不慎发生泄漏,被人体误吸或触碰,会造成恶心、头晕、麻痹甚至昏迷等伤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激光电筒的激光为氦氖激光,如果用激光电筒直接近距离照射眼睛,会对角膜上皮细胞造成伤害,诱发角膜炎等眼病。
因此,孩子玩耍荧光棒、激光电筒应慎重。
发育规律
阶段性和程序性
1、生长发育的阶段性:生长发育是一个连续过程,由不同的发育阶段组成。根据这些阶段特点,加上生活、学习环境的不同,可将儿童少年的生长发育过程划分成几个年龄期;婴儿期、幼儿期、童年期、青春期和青年期。
2、生长发育的程序性:生长发育有一定程序,各阶段间顺序衔接。前一阶段的发育为后一阶段奠定必要基础;任何阶段的发育出现障碍,都将对后一阶段产生不良影响。
胎儿和婴幼儿期发育遵循"头尾发展律"。从生长速度看,胎儿期头颅生长最快,婴儿期躯干增长最快,2~6岁期间下肢增长幅度超过头颅和躯干。因此,儿童的身体比例不断变化,由胎儿2个月时特大的头颅(占全身4/8)、较长的躯干(3/8)、短小的下肢(1/8)发展到6岁时较为匀称的比例(头占l/8强,躯于占4/8弱,下肢占3/8)。从动作发育看,儿童会走路前必须先经过抬头、转头、翻身、直坐、爬行、站立等发育阶段。手部动作发育的规律性更明显,新生儿只会上肢无意识乱动;4~5个月开始有取物动作,但只能全手一把抓;10个月时才会用手指拿东西;2岁左右手的动作更准确,会用勺子吃饭;手部精细动作(如写字、画图等)要到6~7岁左右才基本发育完善。
儿童期、青春期发育遵循"向心律".身体各部的形态发育顺序是:下肢先于上肢,四肢早于躯干,呈现自下而上,自肢体远端向中心躯干的规律性变化。青春期足的生长突增最早开始,也最早停止生长;足突增后小腿开始突增,然后是大腿、骨盆宽、胸宽、肩宽和躯于高,最后是胸壁厚度。上肢突增的顺序依次为手、前臂和上臂。手的骨骺愈合也由远及近,顺序表现为指骨末端一中端一近端,掌骨一腕骨一桡骨、尺骨近端。
速度的不均衡性
整个生长期内个体的生长速度有时快,有时慢,是不均衡的。因此,生长发育速度曲线呈波浪式。从胎儿到成人,先后出现两次生长突增高峰:
第一次从胎儿4个月至出生后1年;
第二次发生在青春发育早期,女孩比男孩早两年左右。
身长在胎儿4~6月增长约27.5cm,占新生儿身长的一半左右,是一生中生长最快的阶段;体重在胎儿7~9月增长约2.3kg,占正常新生儿体重的2/3以上,也是一生中增长最快的阶段。
出生后增长速度开始减慢,但生后第一年中身长增长20~25cm,约为出生时的40%~50%;体重增长6~7kg,约为出生时的2倍,都是出生后生长最快的一年。
生后第二年,身长增长约l0cm,体重增长约2~3kg。2岁后至青春期前,生长速度减慢并保持相对稳定,平均每年身高增长4~5cm,体重增长1.5~2.0kg,直到青春期开始。
青春期开始后生长速度再次加快,身高一般每年增长57cm,处在生长速度高峰时一年可达l0~12cm;男孩增幅大于女孩。体重一般每年增长约4~5kg,高峰时一年可达8~l0kg。青春期突增后生长速度再次减慢,约在女17~18岁,男19~20岁左右身高停止增长。男孩突增期增幅较大,生长持续时问较长,故进入成年时其大多数形态指标的值高于女孩。
时间统一协调性
根据不同组织、器官的不同生长发育时间进程,可将全身各系统归纳为四类不同的生长模式。
1、一般型:包括全身的肌肉、骨骼、主要脏器和血流量等,生长模式和身高、体重基本相同,先后出现胎婴儿期和青春期两次生长突增,其余时间稳步增长。青春发育中、后期增长幅度减慢,直到成熟。
2、神经系统型:脑、脊髓、视觉器官和反映头颅大小的头围、头径等,只有一个生长突增期,其快速增长阶段主要出现在胎儿期至6岁前。由于神经系统优先发育,出生时脑重已达成人脑重的25%,而此时体重仅为成人的5%左右;6周岁时脑重约l200g,达成人脑重的90%。头围测量在评价学前儿童(尤其3岁前)神经系统发育方面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3、淋巴系统型:胸腺、淋巴结、间质性淋巴组织等在出生后的前10年生长非常迅速,l2岁左右约达成人的20%。其后,伴随免疫系统的完善,淋巴系统逐渐萎缩。体检时对儿童的淋巴系统状况进行评价,不应以成人标准来衡量。
4、生殖系统型:生后第一个十年内,生殖系统外形几乎没有发展;青春期生长突增开始后生长迅猛,并通过分泌性激素,促进机体的全面发育成熟。
综上所述,机体各系统的发育既不平衡,又相互协调、相互影响和适应。这是人类在长期生存和发展中对环境的一种适应性表现。任何一个系统的发育都不是孤立的,而任何一种作用于机体的因素都可对多个系统产生影响。例如,适当的体育锻炼不仅促进肌肉和骨骼发育,也促进呼吸、心血管、神经系统功能水平的提高。
生长轨迹关键期
在外环境无特殊变化的条件下,个体儿童的发育过程比较稳定,呈现一种轨迹现象。该轨迹有动态的、复杂的调控系统,其中遗传基因起关键作用。它尽力使正在生长中的个体在群体范围中保持有限的上下波动幅度。一旦出现疾病、内分泌障碍、营养不良等不利现象,会出现明显的生长发育迟滞;一旦这些阻碍因素被克服,儿童会立即表现出向原有生长轨道靠近和发展的强烈倾向。这种在阻碍生长的因素被克服后表现出的加速生长并恢复到正常轨迹的现象,称"赶上生长"。
并非所有的疾病恢复过程必然伴随赶上生长。患儿能否出现赶上生长,能否使生长恢复到原有正常轨迹,取决于致病的原因、疾病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如果病变涉及中枢神经系统和重要的内分泌腺,或病变较严重,或体液的内环境和代谢平衡过程长期得不到恢复,就不能出现赶上生长。
许多重要的器官和组织都有"关键生长期"。此时的正常发育受干扰,常成为永久性的缺陷或功能障碍。换言之,一旦不能抓紧时机治疗,这些器官、组织即便出现赶上生长,也往往是不完全的。例如,从胎儿中后期到出生后6个月,是脑细胞数量大量增加的脑组织生长关键期。此时若发生严重的蛋白质-热量营养不良、缺氧、产伤等现象,细胞的分裂、增殖速度会急剧减慢;即便以后进行各种积极干预,赶上生长也不能完全实现,脑细胞数量不能恢复到应有水平,患儿智力将受到较严重影响。青春早期是长骨组织的关键生长期。各种阻碍生长的因素若作用于该阶段,会使骨细胞数量减少,骨骼生长受阻。若不采取积极治疗措施,则伴随骨的干骺愈合,长骨将丧失继续生长的机会,儿童的体格就无法达到其遗传潜力所赋予的水平。 [1]
青春期教育
早恋的心理分析
当前,早恋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据某中
青春期教育
青春期教育
学对一千零四名学生的调查,发现交了恋爱朋友的有一百零四名,占7.43%;其中男生36名,女生68名。据小学教师反映,小学生也有写"情书",相约幽会的。初中生和小学生的"谈恋爱",主要的是出于好奇心,谈不上什么感情基础,"离"或"合"也无所谓,但也会犯"两性"错误。女孩子初犯两性错误的最小年龄是11岁,高峰是14~15岁;男孩子始犯两性错误的最小年龄是13岁,高峰是16~17岁。据某市中学一个班级的调查,失去童贞的女生占全班女生总数的一半。问题不能不令人焦虑。
为什么小小年纪就闹恋爱呢?世界上没有无源的水,也没有无根的树。当前早恋现象的普遍,细加琢磨,有它的客观原因,也有它的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性刺激的信息量大量增加。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人的心理也就产生相应的变化,这就是所谓"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工业化的发展,带来城市规模的扩大。农村城镇的都市化、人口的密集,这就增加了人们的社会接触。现代化宣传工具的运用,又加快和扩大了信息的数量和传递的速度。曾有一度时间,精神污染充斥,电影、电视、广播、录象、广告、照片、报刊、书籍,还有所谓"手抄本",几乎整天价地围着"爱情"转,大有风雨压城之势。有些形象,有些语言,不仅"刺激",还很"挑逗",那些年纪轻轻的、情窦刚开的、未经风雨世面、良莠难辨的中小学生怎能不受污染?同时,对外开放,一些西方的腐朽污秽,趁机而入,渗进了我们的宣传媒介,并被捧为"时髦"而传播,腐蚀着年轻一代的心灵,直接起着诱发和教唆作用。
也必须指出,我们的学校,在一度时间里,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了政治思想教育,纪律比较松懈。这,给早恋开了方便之门。
主观原因,是早恋者的心理结构的缺陷。古语说:"志正则众邪不生,心静则众事不躁。"这句话告诉我们,在同样的客观环境下,只有志不正、心不静者,才生邪事。早恋也是这样。
我们知道,个体发展到思春期(女孩起于11~12岁,男孩始于13~14岁),性发育开始了,第二性征显露了。由于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无思想准备,在一段较短(约半年至一年左右)时期内,会产生对性的不安、害羞和恐惧情绪;过后,便会有另一种倾向,即对异性产生兴趣,对异性发生好奇和好感,性冲动也开始出现。伴随着性的发育,思春期孩子强烈地意识到自己不是小孩子了,已经长大成人,希望独立,产生摆脱家庭奔向同龄友人圈的倾向,感到自己的心理谁都不理解,只有新结交的知己才理解,渐而渐之,形影不离。在这个期间,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引导和坚强的集体舆论的制约,他们便会滋长一种逆反心理:恋爱是大人的事,为了标志自己是大人,也效法恋起爱来,尽管他们对恋爱的真谛和含义并不理解,也要好奇地去试探;如果失去自控或在不良分子的引诱下,还会出现不正当的两性行为,心安理得,不以为耻。
早恋,就是这样不良主客观因素的不良结合。诊断的目的在于治疗,怎样防止、制止早恋呢?
第一、进行理想、人生观教育。
早恋
早恋
理想是对未来追求和向往的形象;人生观是对人生价值的看法。思春期人生观正在形成,理想正在确立,正是教育的好时光。他们一旦认识到人生的价值和自己奋斗的目标,就会把自己的全部精力用于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储备生活的力量。这时,纵有性意识的蠢动,也能克制。一位中学生在作文中写道:"(收到求爱字条)一个星期过去了,我每天都头昏脑胀,象丢了魂似的……爱,我们是有理由得到的,因为我们还很年轻。但还有许多事情等着我们去办。激动不安,若明若暗的青春之后,我们需要的是成熟的思虑,丰富的经验,是一座内心的信仰和理想大厦的落成。"
第二、进行性知识、社会道德教育。
性知识的教育应和社会道德教育结合进行。首先,应依据不同年龄阶段,侧重教育内容。12~16岁,进行有关思春期生理卫生知识教育,使他们对性发育有个正确认识;16~18岁,可简略介绍一些性知识,使他们正确对待异性和爱情;18岁以上,可引导他们认真思考未来的婚姻和家庭问题。其次,对性意识进行诱导和性道德教育。社会的不良因素要求严格查禁堵绝是不可能的,我们应面对现实,进行诱导,使他们提高适应性和免疫力,增强对性诱因的抗拒力和自觉抑制力;认识到人不是动物,必须接受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制约。
第三、加强纪律教育,防患于未然。
学生的任务是学习,不允许恋爱。要造成舆论,互相监督。要抓苗头,实践说明,早恋虽然一开始往往压抑不住爱恋的情感,但最终大多在师长们的劝说疏导,或自己在实践中碰了壁,受了挫折后能中止早恋关系。因为早恋多出自好奇心或逆反心理,无甚感情基础,所以中止早恋并不意味着"留下心灵创伤"。对他们与社会青年之间的早恋,因为社会青年有生活经历,人情世故亦丰富,且具有经济条件,比较棘手,家庭和学校尤其要注意防范和妥善处理。
儿童用药的误区
药是治病的,但也能导致疾病,特别是处于发育过程中的儿童,错误的用药可能招致严重的后果。
滥用退热药
发热是人体必要的保护机制。有些年轻的妈妈认为孩子发了热一吃退热药病就好了。因此,她们动不动就给孩子吃退热药。实际上,这样做很容易造成假象,掩盖症状,使疾病难以诊断。
一般健康人的体温约为37℃,高于37℃则为发热。幼儿大脑发育尚未完善,
退热药
退热药
体温调节中枢功能薄弱,因此,孩子一有病就发热,而其它症状不显,如感冒、麻疹、肺炎、局部感染、药物反应、风湿热等。发热成了孩子有病的信号。因此,发热是诊断疾病的重要体征,如果热一上来就用退热药把它压下去,常常掩盖了病情,给诊断事业困难,甚至到了疾病危急时才被确诊。 另外,有些退热药,如阿司匹林影响小儿凝血机制,导致皮肤、肺、脑等脏器出血;又如非那西丁可使新生儿血液中的低血红蛋白变成高血红蛋白,使红细胞携带氧的能力下降,导致组织缺氧,严重的还会引起脑水肿、抽搐、昏迷等。因此,动不动就给退热药对孩子的健康是不利的。
小儿发热时应查明原因,再作对症治疗或病因治疗。
如果小儿体温不超过38℃,一般不需要用退热药,在治疗中密切观察就行。当然,小儿体温过高,如达39℃或以上就会严重影响孩子健康,且可发生惊厥、抽搐等。这种情况下,在积极治疗的基础上可用退热药,同时采用物理降温法,如酒精擦澡、冰袋镇头等。
滥用抗生素
流行病学调查证明,90%以上的上呼吸道感染是由于病毒感染引起的。
抗生素
抗生素
因此上呼吸道感染时常规应用抗菌素是不合适的,而且还会造成病原体对抗菌素产生抗药性及其不良反应的威胁以及药物的浪费。不要孩子一生病,就不管什么原因便使用氯霉素、链霉素。如果长期使用链霉素、新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抗生素,会对听神经造成影响,引起眩晕、耳鸣,甚至耳聋。使用氯霉素可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8岁以内的孩子,特别是新生儿,服用四环素、土霉素容易引起牙齿变黄,并使牙釉质发育不良,所以小儿不用四环素、土霉素。
一病多药
孩子患一种病,家长往往多种药物齐头并进。殊不知,药物过杂,互相之间作用可抵消,而毒性反应却相加,不仅疗效不好,而且会出现不良反应。如将磺胺与Vc联用,可加重肾脏中毒;青霉素与阿司匹林同用,可降低青霉素的抗菌功效。至于青霉素、氯霉素、磺胺药一齐上,或青霉素、头孢菌素与庆大霉素为伍,同样有上述危险。
体弱与补药
时下给孩子服补药的现象比比皆是。父母此举的初衷不外乎是增强孩子的体质,促进其发育,但因缺乏医学知识,结果事与愿违,补出了毛病。一位医生报告,9名婴幼儿服用人参后都出现了神经系统症状,另一名儿童服用大剂量人参后发生抽风、昏迷,最后丧命。
专家的建议是:健康孩子最好不服补品,5岁以上的体弱儿可酌服,但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家长不可自作主张,以防意外。
忌滥用维生素
维生素在儿童的生长发育中确实起着重要作用,
维生素
维生素
但不可盲目地认为多多益善。不少药用维生素有一定的不良作用甚至毒性反应,尤其是脂溶性维生素,用量过大或过久可能造成体内蓄积而中毒。如鱼肝油(含Va与Vd)吃多了可引起发烧、厌食、烦躁、肝与肾脏功能受损。水溶性维生素虽较安全些,但也不可疏忽。如Vc服用过多可诱发尿路结石、脆骨症等。
为此,营养学家强调,应以食物中的天然维生素为最佳选择。
夏季儿童保健常识
衣着注意
孩子的衣服要穿脱方便、轻快、柔软、易洗涤,既能吸汗又可保护皮肤卫生。因此,化纤衣料不宜做夏装。因为此料易吸收脂肪物质,使织物孔洞堵塞,吸水性差,不利于汗的散发,易刺激皮肤而引起皮炎或生痱子。可用光滑、浅颜色的衣料,如麻织、绵织、真丝类面料。
喝冷饮应适量
盛夏酷暑,孩子们都喜欢吃冷饮。但饮料大多含有较高的糖分和人工合成色素,
喝冷饮
喝冷饮
过多摄入糖分对牙齿不利,易患龋齿;人工合成色素会干扰神经传递信息的作用,对孩子的智力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经常过量喝冷饮会使孩子食欲减退,造成营养不良。适当的冷饮可以消暑解渴,但要适时,饮前不能喝,特别是孩子玩得满头大汗时更不能马上喝。可在饭后一小时或午睡后饮用,少量喝些淡盐水、绿豆汤、西瓜也有益。夏季儿童保健常识
衣着注意
孩子的衣服要穿脱方便、轻快、柔软、易洗涤,既能吸汗又可保护皮肤卫生。因此,化纤衣料不宜做夏装。因为此料易吸收脂肪物质,使织物孔洞堵塞,吸水性差,不利于汗的散发,易刺激皮肤而引起皮炎或生痱子。可用光滑、浅颜色的衣料,如麻织、绵织、真丝类面料。
喝冷饮应适量
盛夏酷暑,孩子们都喜欢吃冷饮。但饮料大多含有较高的糖分和人工合成色素,
喝冷饮
喝冷饮
过多摄入糖分对牙齿不利,易患龋齿;人工合成色素会干扰神经传递信息的作用,对孩子的智力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经常过量喝冷饮会使孩子食欲减退,造成营养不良。适当的冷饮可以消暑解渴,但要适时,饮前不能喝,特别是孩子玩得满头大汗时更不能马上喝。可在饭后一小时或午睡后饮用,少量喝些淡盐水、绿豆汤、西瓜也有益。
睡眠应充足
孩子睡眠时间一天为10小时左右,要让孩子单独在小床上睡,
睡眠
睡眠
卧室要凉爽,并保持空气适当流通。使用空调时,温度不能太低,孩子睡着后立即关掉。使用电风扇时,最好用摇头的,开低速档,切忌对着孩子扇,以免着凉。
洗澡应有度
由于儿童新陈代谢等旺盛,夏天易出汗,应经常给孩子洗澡,保
洗澡
洗澡
持皮肤清洁,每天可洗1至2次澡,不得超过3次。不宜用碱性强有肥皂。过多地洗澡,过碱性的肥皂均对皮肤有损害。
膳食应富有营养
夏天孩子出汗多,蒸发增多,水溶性维生素和无机盐的丢失也增加。加上喝水多,胃液易冲淡,食欲就下降了。因此,夏季应多选一些富含维生素和无机盐的食物,口味要清淡,又要易消化吸收,并要注意干稀搭配、少吃油腻食品、多吃蔬菜水果,色、香味花色品种多样化,以增加食欲,保证孩子身健康。
注意事项
一、少喝饮料多喝水。各种饮料如汽水、果汁、可乐等含较多的糖份及电解质,过多摄入可影响食欲和消化功能,孩子运动后出汗较多时最好多喝白开水以补充水分。
二、饮食不宜过于清淡。夏日炎热孩子易上火,但孩子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对营养的需求量较大,过于清淡的饮食会导致营养障碍,因此夏季孩子的饮食应多样化,应补充鲜鱼、鲜肉、鲜蛋、猪肝等。
三、饮食不宜过凉。夏季各种瓜果较多,家长常会做一些爽口的凉菜,若无意间使孩子进食过多生冷瓜果凉菜,可导致消化功能紊乱,出现呕吐、腹泻等。
四、大汗后不宜冲冷水澡。大汗后如用冷水洗澡,会使全身毛孔迅速闭合,血管快速收缩可影响机体功能,孩子容易生病。
五、午睡时间不宜太长。午睡过久,大脑中枢神经会加深抑制,促使脑细胞毛细血管关闭时间过长,使脑血管血流量相对减少,可影响醒后孩子的精神。
六、在空调房里待的时间不宜过长。长时间使用空调的房间因门窗紧闭而使室内新鲜空气含量少,孩子在冷而干燥的空气中时间过久,呼吸道及消化道抵抗力会下降,可能引起上呼吸道感染及腹泻。
2、传染病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 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 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 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