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司机拒戴口罩被拖下车,颈椎被拧断这究竟是谁的责任?
女司机不戴口罩,被执行者强行拖下车,这就是一篇虚假的报道,根本就不是真实的,所以说我们大家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尽可能就是要按照自己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现在的执法者,他们都是有着自己的规章制度,并不能说对违法者采取一定的人身攻击,这也是不对的。
所以说,就算人家不戴口罩,在自己的私家车中,也没有必要去把人家的颈椎拧断,这就是虚假的也不是真实事情,在这次疫情期间,很多人都做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那么我们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尽可能的就是让自己处于一种自我保护的状态,所以说有的时候也没有必要想的那么复杂,本来疫情期间出门就削戴口罩的,如果说你拒绝戴口罩的话,可能也是为了不太好吧。
毕竟你个人也会影响到这种疫情的传播,所以说大家在面临这次疫情,还是要遵守规章制度,或者说让自己出门戴上口罩,然后也能够减少传染病的风险,这就是一种非常好的状态,如果说你拒绝戴口罩,那么被执行者强行退的话,也会对你造成不好的结果,更不要与执法者引起冲突。在疫情期间,有的人就不会遵守规章制度,甚至与执法者引起冲突,这根本就是不好的行为,也不会对你个人以后的发展有任何的好处。
如果说执法者对你身体造成不好的伤害,那么也是由你个人来承担这部分责任的,所以说出门戴口罩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保护别人的安全,最好还是让自己处于一种比较好的状态当中,再说了,现在疫情还没有完全结束,如果说你总是不戴口罩,那么也会增加这种传染的风险,所以说,为了保护你个人还有其他人的安全,请你戴上口罩吧!
2、我和朋友厮打种无意中划伤警察颈部,只是皮外伤,鉴定结果轻伤,请问
我和朋友厮打种无意中划伤警察颈部,如果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则涉嫌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警察有哪些奇葩职业病
现在警察常见的职业病
1、外科方面主要有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炎。
得颈椎病主要是伏案工作的警察,由于他们长时间坐着看文件,运动和休息相对较少造成颈椎受损而得病;
得腰椎间盘突出则是因为警察在训练中受伤造成的,其中公安人员得此病较多;
得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炎主要是交警,因为他们长时间的站立,膝关节容易受损。
建议:伏案工作的警察要注意适当休息,减少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
而长时间站立的交警在回家后则可以用热水烫脚促进血液循环,或者蹬下自行车来避免膝关节的受损---具体情况也可以登陆中国职业病进行相关的咨询及了解。
2、内科收治得支气管炎和哮喘的交警较多,因为他们的工作环境使他们经常都会吸入灰尘、汽车废气等,他们这个职业也是较难避免得此病。
猝死:主要是由心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平时工作压力大、劳累、没有适当休息都是造成这一疾病的主要因素,多发为焦虑症和抑郁症,而且得病后没及时治疗,为日后发病埋下隐患。
4、有这么一个情节:一名狙击手即将击杀一名香港犯罪集团头目时被特工从后面掐断颈椎。求电影名?
精武家庭
上映:2005年
时长:101分钟
地区:香 港
语言:国 语
导演:冯德伦
主演:吴彦祖
类型:剧情
5、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上吊是不是有“一经吊上,由于自身体重原因会瞬间扯断颈部脊椎而死亡,根本没有时间让人去救”的说法?这科
请不要混淆上吊自杀跟绞刑的概念,我只说四句望采纳,包括这一句和前面两句,我说完了。好吧,我再补充几句:不论上吊自杀还是被绞刑死因都包括一下几点。颈部大动脉受压迫以至于血管闭塞,导致脑缺氧而死亡(绝大多数)……脑缺氧死亡是有一个过程的,只要抢救及时,恢复供血供氧,大脑机能还是可以部分或完全恢复。颈椎折断导致中枢神经破坏(绞刑多发下坠,吊死时偶尔发生)……一般严重的话立死,救下来也是外伤性高位截瘫。气管闭塞导致窒息(虽然大多数人以为这是死亡的主因,但实际上极少发生这种情况)……同大脑缺痒,但不止大脑,全身各脏器和组织都会受缺氧性伤害,只不过原因是肺部吸不到空气了,抢救及时的话有完全恢复的可能。因血管受压而引起的心脏衰竭(几乎不可能出现)……全身供血不足性缺氧,抢救及时,心肺复苏后有完全恢复可能。
求采纳
7、山西警察王以军打人致死他会被判死刑吗?女死者颈椎被王以军打骨折、椎间盘给断裂、颈髓挫份,是不是故意
故意伤害至他人死亡
8、女子断指求助,民警开道送医,最终的结果如何?
一不留神,麻痹大意,就把自己弄伤的情况,大家可能都经历过。不过,一位卖肉的女子在剁肉时,一不小心把自己的两根手指剁了下来,慌乱中,在去就医的途中,剁掉的两根手指还拉下一根。不过万幸的是在民警的帮助下,最终以最快的速度取回断指,手术得以顺利进行。
人民警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在百姓遇到危急时刻,总能看到他们的身影,人们甚至都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名字,只知道他们的身穿制服,头戴国徽帽,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人民警察,一个神圣而又崇高的名字。
女子断指求助
武汉一个市场上的一位卖肉的女摊主在剁排骨的时候,一个不小心把刀剁到了自己的手上,把自己的两根手指给剁了下来。她的丈夫赶紧开车把她送到了医院。由于伤势严重,接连好几家医院都因为条件有限,建议他们去对这个手术有专长的医院。
他们面临的问题是根本不知道这家医院的路况,因为断指要想手术接上能成活,肯定是越快越好,不能耽误时间,无奈,他们只好求助民警,正在值班的民警立立即让两人坐上警车,并把这个情况汇报给指挥中心了。
民警开道送医
指挥中心接到这个紧急情况,打开一路绿灯,为这对夫妻保驾护航。这时候又出现了意外情况,女子的丈夫发现妻子的断指在慌乱中只拿了一根,这位值班民警边安慰便让女子的丈夫联系人帮忙找断指,希望找到后低温保存给送过来。但是,经过联系,断指找到了,但是无法送过来。这位值班民警当机立断,让这位丈夫陪妻子做手术,自己开车取断指,并用了最快的速度取回了断指。
最终的结果如何?
在这位值班民警的帮助下,被遗落的断指也以最快的速度取了回来,没有耽误这位女子的病情,而且手术做得非常成功。这对夫妻也对这名民警表示了诚挚的感谢。“遇到困难找警察”,这句话,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落实在了具体的每一件真实的事件中,因为这句话,让这名女子的手术得以顺利进行。
这样具体真实而又感人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为了稳定孩子独自在家的恐惧情绪,暖心民警和被锁在家的孩子聊天好几小时,直到家人回来。细微处见真情,对人民警察致以崇高的敬礼!
9、私拉烟花爆竹,警察追其妻子于二楼跳下,导致腿骨和脊椎折断,警察有责任吗?
私拉烟花爆竹,虽然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之规定;但是警察追其妻子于二楼中跳下,导致伤势如此严重;如果其妻子不是真正的当事人,警察的行为也存在着违规的现象,当然不可以推卸责任。
10、我妈妈被警察掰断了手臂 请问该怎么办?
你妈妈的手臂被警察掰断了,看是因为什么?是谁的原因,假如要是警察的原因可以起诉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