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鉴定标准的十级评定
一、首先,在明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之前,应明确相应的划分依据,分别是:
1.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级伤残的具体鉴定标准为: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2、交通事故造成颈椎损伤能定几级伤残?
根据您的颈椎损伤而造成的身体状况表现来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鉴定。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来进行评定,根据伤残鉴定对象的活动范围、社交范围、学习工作等多方面判断,下面就距离活动范围来判断伤残等级,您可根据您的身体状况对应参考。
Ⅰ级: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Ⅱ级: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Ⅲ级: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Ⅳ级: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Ⅴ级: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Ⅵ级: 各种活动降低
Ⅶ级: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Ⅷ级: 远距离活动受限
Ⅸ级: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Ⅹ级: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颈椎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扩展资料:
颈椎不仅支撑头的重量,还有很大的活动范围。随着年龄的增长,下段颈椎容易发生退化性改变,主要表现椎间盘变薄,椎骨间隙变窄,使椎间孔变小。同时,椎骨边缘易长骨刺,压迫脊神经的根部,形成颈椎病。
当椎骨后面有较大的骨刺时,可压迫脊髓,使双下肢行走不稳,重者有排尿、排便困难。若是骨刺长在椎骨侧面,可刺激或压迫椎动脉,引起头晕、头痛、视力减退等脑供血不足症状。
3、伤残鉴定标准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
4、2015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5、请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Ⅹ级伤残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20c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2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拓展资料: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参考资料:十级伤残-网络
6、颈椎神经拉伤,伤残鉴定能定几级残
需要根据员工康复之后是否存在活动功能障碍,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百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度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问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答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回申请答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7、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骨折不是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_度及_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8、在省医院就诊诊断头颈部外伤,颈脊椎损伤,四肢瘫痪,颈椎间盘突出,能分为几级伤残
伤残鉴定有很多种,有的属于国家标准,有的属于行业标准或者部门标准。标准不同,伤残评定的名称也不同,评定机关也不同:
工伤的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 保险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 涉及司法诉讼的在地市级公安局。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9、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2008-06-05 10:40:33)
标签:杂谈
分类:法律法规
此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伤残等级以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4.1 Ⅰ级伤残
4.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5 Ⅴ级伤据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4.5.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4.7.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8.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4.8.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4.8.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4.9.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4.9.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4.9.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10、交通事故造成颈椎损伤能定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造成颈椎损伤能定几级伤残是需要找一个有权威性质评定伤残的机构做伤残鉴定的。不是任何人说定多少级就是多少级。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材料要求:
1.委托书;
2.病史资料:①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②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③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④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⑤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7.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