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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痛辞职

发布时间:2020-03-28 17:49:04

1、辞职后查出严重颈椎病 如果是职业病我该怎么维权

颈椎病不在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中,不属于职业病,维权没有意义

2、颈椎病不能继续工作 在劳动法中应该怎么提出辞职?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一个月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想辞职,颈椎病求帮忙做个辞职报告谢谢。

辞职不用太委婉,还是直截了当的比较好。辞职报告****公司人事部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于***年**月**日正式进入公司***部门任**职务。现在因为本人个人原因,希望辞去公司职务,并于本辞职报告递交后一个月正式离职,请尽快安排接替人员,以免影响公司业务。并请协助相关离职手续。在公司任职以来,由于各位领导的培养,同事们的积极配合,再加上本人的勤奋努力,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自己也收获不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希望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走向更美好的未来。此致,敬祝工安!***(你的姓名)日期:

4、颈椎不好想辞职报告

1、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为了工作得了很严重的颈椎病,我需要辞职吗

辞职?如果这份工作对你来说不那么重要的话!否则就请假呗!但是休息是必然的,因为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如果老板觉得你请假就没必要留你了,那说明你在他心里的价值和能力也是可有可无的!

6、本人由于身体不适(颈椎病)准备辞职,已经交了10个月的5险,现在想退掉。请问能退还自己每个月所交的

估计不能退的,除非你不在了,你家人可以继承,失业可以领取好像是一年的生活补助,一年后不管了

7、本人有颈椎病,想直接辞职,领导不准。

吓唬领导啊。你说你的病情已经很严重了。医生要你马上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不然会有瘫痪的危险,找你家人一起去见领导,让你家人来说这些话,最后再说如果出了事,只要领导现在立下字据,宣布承担你以后一切医疗费用你就愿意继续呆在原来的工作岗位,(我觉得你领导应该会答应你的要求,他负不起责任)

8、我得了颈椎病不能上班了,要是辞职 会扣工资吗

一、辞职:1.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需要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

二、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克扣。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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