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颈椎 > 颈椎病在部队能评残吗

颈椎病在部队能评残吗

发布时间:2020-03-21 10:10:21

1、我这个在部队能评残吗

肯定能的,训练伤算是因公。最低也是9级。因病的话就评不上。那得看你们导员和军医怎么写。是因公还是因病。

2、部队评残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 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 特等:1.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2. 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4. 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5. 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6. 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二)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 扶助的,为一等:1. 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 直, 功能完全丧失;2.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4. 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5. 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 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7. 颅脑损伤致成痴呆;8. 双目失明;9. 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10. 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 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2. 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3. 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4. 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5. 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6.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为二等甲级;1. 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 一;2. 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3. 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4. 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5. 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6.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 丧失;7. 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8.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9. 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10. 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11.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2. 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13. 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4. 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15. 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16. 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7. 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18.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 为二等乙级;1. 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 踝关节两个以 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 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 或一手拇指全失兼 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3. 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4. 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5.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6. 颌骨损伤,牙齿脱离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 颌骨缺损二分之一 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7. 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 且不能矫正;8. 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9. 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 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 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10. 一侧肾摘除;11. 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12. 一期矽肺;13.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 甲级:1. 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2. 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3.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4. 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 或一手拇指 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5. 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拇趾以外的 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6. 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7. 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 致影响功能且 不能矫正;8. 脾脏摘除;9. 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10.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极:1. 语言不清;2. 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 上) ;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3.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 且 不能矫正;4. 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5. 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6. 一侧睾丸摘除;7. 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2680 因公 21960 因病 21240 二级 因战 20520 因公 19440 因病 18720 三级 因战 18000 因公 16920 因病 15840 四级 因战 14760 因公 13320 因病 12240 五级 因战 11520 因公 10080 因病 9360 六级 因战 9000 因公 8520 因病 7200 七级 因战 6840 因公 6120 八级 因战 4320 因公 3960 九级 因战 3600 因公 2880 十级 因战 2520 因公 216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900 6180 5820 农村 4140 3960 3780

3、在部队服役期间得了颈椎病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在部队做了椎间盘突出术,能评残吗

现在可以

5、军人评残标准!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 (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6、我是三级士官在部队时间长了得了颈椎病可以评残吗

我有一个战友,四级士官,腰肌劳损,评残成功,花了20w。但我不知道内容,赞同1楼观点

7、在部队训练中受伤能否评残?受

评残是有严格标准的,如果你的受伤程度达到了评残的程度,应该可以的,不过要抓紧时间的,从受伤到评残鉴定是有时间要求的。一般部队不愿意给官兵评残,因为一个单位评出了伤残人员后,将影响到该单位的成绩,影响到领导的成绩,往往他们都是采取拖的办法,来延缓给你评残,把问题留给以后,甚至给你拖黄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8、在部队受伤时间过长,能评残吗

部队是不是也要和地方上一样啊,我有个同事地方上的,去年受伤了,属于工伤,去一个残联承认的医院检查评的,11级,有证明纸一张,没有颁发小绿本,你那个部队的,是不是属于残疾,能不能评得部队说了算。你最好去部队问问清楚。

9、最新军人评残标准十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住院超过1个月,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节缺失;

6.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术;

7.四肢长骨干骨折术后;

8.肌腱韧带损伤术后合并轻度功能障碍;

9.两节及以上脊柱横突骨折不愈合合并腰痛;

10.创伤后四肢大关节之一轻度功能不全;

1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2.面部瘢痕>2%;

13.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

14.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15.双眼矫正视力<0.8;

16.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7.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或术后无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术矫正,但仍影响外观;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术,但仍影响外观;

20.睑球粘连影响转动,行成形术,但眼球转动仍有限制;

21.晶状体部分脱位;

2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

23.眶内异物未取出;

24.外伤性瞳孔散大;

25.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26.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7.严重声音嘶哑;

2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29.嗅觉完全丧失;

30.单侧鼻腔和(或)鼻孔闭锁;

31.一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2.5cm;

32.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34.肋骨骨折≥3根;

35.肺内异物存留;

36.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25%。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9)颈椎病在部队能评残吗扩展资料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网络-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与颈椎病在部队能评残吗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