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肘部肌腱炎的治疗方法?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和症状,考虑是由于慢性腱鞘炎引起的问题,这种情况的治疗以保守治疗为主,可以采取局部物理治疗和针刀松解进行治疗。
投诉2018-12-09 10:54
2、提问:肘部肌腱拉伤如何根本恢复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百要症状、就诊医院等):2004年夏天傍晚在单位打篮球,当时可能用力过猛,右手前臂受到反弹回来球的撞击,打完后就感到不舒服,只觉得肘部不能完全伸展,背后拉门和摸后脑度勺的动作就会感到很痛,到医院看医生,说是肌腱拉伤,休息一段时间就好了,可后来感觉到老是有些别扭,除了以上两动作外还有就是用键盘输入时右臂也会不舒服,这种感觉时轻时重,只是觉得知肘关节部位的一根筋扭在那里一样,睡觉时我就养成了活动手臂的习惯,活动时总发出咔叭咔道叭的声响,到现在还是如此,真想做个手术把手那根筋给摆正了才好。陈献韬医生 答 2011-04-04 18:08:03 您的病情无法简单判断,可能是肘关节周围的慢性肌腱炎,需要拍摄肘关节X线片、磁共振等检查,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亲自给你做检查,以明确诊断,诊断清内楚了,治疗不是大问题,请携带既往的病历资料来医院检查,来院前一天电话预约联系,以免我在手术耽误您的时间。医生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医生建议仅供参考,容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3、肘部肌腱炎多久能治愈?
肌腱炎需要多久才能完全康复干活并不确定,经过治疗一般一个月作用就能够恢复。患上了肌腱炎后是需要多休息,不能长时间的运动和长时间的站立走路的,恢复的话需要有一个比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来看效果。中医的治疗方法,采用中药熬治的膏药,此膏药可透入皮肤产生消炎,止痛,活血化淤,通经走络,开窍透骨,祛风散寒等.贴于体表的膏药刺激神经末梢,通过反射,扩张血管,促进局部血液循环,改善周围组织营养,达到消肿,消炎和镇痛的目的现在药店还没有销售,这是民间的中药熬制而成。
肌腱炎一般不能自愈,要治疗才行。急性期应使用冰敷,每数小时冰敷患区20分钟;并且抬高并固定患肢;对于上肢的肌腱炎,可以使用支具或石膏固定于合适的功能位置,休息是缓解肌肉紧绷的最好方法;其他位置的肌腱炎,可以用弹力绷带包扎减轻水肿。急性期过后,制定适合的康复计划,提高肌肉的强度,恢复活动范围。
2、药物治疗。可以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物缓解疼痛。严重的疼痛,可以局部注射类固醇激素,可以控制炎症、减轻疼痛。然而不推荐反复多次注射类固醇,因为多次注射类固醇可以减弱肌腱的强度,导致肌腱断裂。
4、肘部肌腱炎的症状?
腱鞘炎,常见的症状就是患处关节的疼痛,可能会伴有僵麻等,多因外伤,慢性劳损导致的。现在可能是腱鞘炎,也可能是关节炎。需要到正规医院检查,明确诊断,疼痛发作的时候,可以选择止痛剂。
5、肘部肌腱炎能自愈吗?
胳膊肘肌腱炎也就是网球肘(肱骨外上髁炎)是肘关节外侧前臂伸肌起点处肌腱发炎疼痛。网球、羽毛球运动员较常见,家庭主妇、砖瓦工、木工等长期反复用力做肘部活动者。建议平时注意患肢休息,可行,行热敷按摩或红外线照射等理疗,促进血液循环,缓解症状;必要时手术治疗;多食含维生素c丰富的新鲜蔬菜水果。
6、右臂肘部以上动脉。肌腱。韧带。肌肉。神经全被砍断属几级伤残
要看看伤后恢复情况才能决定。恢复百分百的你说还有
伤残吗;/记得拆石膏后锻炼哦
结合刑法条文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能判断出来。
《刑法》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发〔1990〕6号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
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
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
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
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
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
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
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
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编辑本段]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
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
节功能障碍。
[编辑本段]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
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编辑本段]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
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
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