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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肩周炎

发布时间:2020-08-25 04:46:15

1、工作期间累成肩周炎是工伤吗

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也是工伤的一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吗?医院可以没有经过鉴定就在诊断证明上写因工受伤吗?

医院没有权利断定是不是工伤,工伤是由社会保险部门来认定的,你说的情况,似乎不太可能,任何一家医院,都不会只凭症状,就认定是工伤,你们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医院的证明是无效的,他们没有权利这样写,你们可以据实反映填写工伤申请,并且出具你们的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做出裁决的,如果认定工伤,你也可以仲裁或者法院判决

3、棉纺厂工作职业病

这个不算。国家有一个职业病目录,只有在这个目录范围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肩周炎颈椎病都不算

4、在公司工作了十年 肩周炎算能鉴定是工伤

员工肩周炎并不属于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制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肩周炎的阿是穴在哪

这类穴位一般都随病而定,多位于病变的附近,也可在与其距离较远的部位,没有固定的位置和名称。它的取穴方法就是以痛为腧,即人们常说的“有痛便是穴”。临床上医生根据按压式病人有酸、麻、胀、痛、重等感觉和皮肤变化而予以临时认定。

6、再审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驳回,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1、如再审申请被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2、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可根据事实与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或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7、本人3月份上肩膀疼痛,9月份去三甲医院治疗,认定为肩周炎,打了两次封闭十二次理疗,尽管有所好转但目

问题分析:
肩周炎为肩关节周围软组织粘连所致,多与局部关节长期固定姿势有关,封闭治疗仅为对症处理。

意见建议:
建议避免肩关节长期固定姿势,可予手指爬墙训练,如疼痛明显,暂时可予美洛昔康口服对症处理。

8、肩周炎是不是工伤,在上班的时候的引起

您好,肩周炎是属于常见病的一种,并不属于职业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只能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面规定的种类才可以。
对于工伤范围认定,参考法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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