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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肿瘤死亡

发布时间:2020-10-13 03:28:09

1、患有多发性骨髓瘤牙痛能拔吗

骨髓瘤患者如果服用补骨的双磷药物,就不能拔牙,双磷补骨药会造成颌骨损害,严重的甚至会让颌骨死亡,按照药物说明,在服用福善美等双磷类药物后,为了防止颌骨死亡,2年内都不能拔牙,药物不停止服用,就不能对牙齿做手术。

2、骨髓瘤会死吗

当然会死,这是恶性血液病,死亡率相当高,血液病按死亡率依次为白血病,骨髓瘤,淋巴瘤。

3、骨髓瘤患者血糖高会致死吗?

在繁忙的糖尿病诊所中,糖尿病医师常常将肾病和糖尿病等同于“糖尿病肾病”。在某些特定临床线索下,糖尿病医师应该想到非糖尿病肾脏疾病的可能,因这在患者的治疗中有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们报道了一例糖尿病合并多发性骨髓瘤患者表现为“糖尿病肾病”。
患者老年女性,65 岁,因“持续乏力原因待查“入院。既往有 2 型糖尿病病史 10 年,血糖控制欠佳。近期于外院检查提示肾功能受损,尿素氮 53mg/dl(10-50), 血清肌酐 2.3mg/dl(0.4-1.3)。肾脏彩超未见明显异常。尿液分析提示微量白蛋白尿。考虑到患者糖尿病病程长,结合肾功能参数升高,诊断为”糖尿病肾病“,给予保肾对症治疗,患者临床症状无改善,随后自动出院。
详细询问病史显示患者有间歇性发热病史,并且入院前后一个月期间体重显著下降。体格检查发现患者结膜苍白,伴有恶病质。裂隙灯下眼底检查没有发现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证据。
血液检查提示正常细胞性贫血,血红蛋白 8.9g/dl。糖化血红蛋白 9.6%。血培养和尿培养均为阴性。患者伴有轻度高钙血症,红细胞沉降率(ESR)升高,为 102mm/h。结合患者有贫血,ESR 升高,轻度高钙血症,并且无明显蛋白尿和视网膜病变,其“糖尿病肾病”诊断应重新考虑。
外周血涂片未见异常。尿本周蛋白阴性。进一步行骨髓检查提示浆细胞占 15%,符合“多发性骨髓瘤”诊断(图 1)。优化患者血糖控制,并推荐其到血液肿瘤科进一步治疗。
讨论
据统计,8-18% 恶性肿瘤患者患有糖尿病,而且,大约 10% 多发性骨髓瘤患者诊断时患有 2 型糖尿病。随着糖尿病患病率的增加,恶性肿瘤诊断时伴有糖尿病的几率也在增加。在此,我们报道一例患者,表面上看似“糖尿病肾病”,但其隐藏诊断多发性骨髓瘤才是肾功能损伤的主要原因,而延迟诊断可能对这例患者有深远的影响。
糖尿病患者合并非糖尿病性肾脏疾病可能被远远低估,临床医师常倾向于将糖尿病患者出现的任何肾脏疾病都归咎为糖尿病肾病,而不做进一步的检查分析。
某些特定的临床线索可能提示患者合并非糖尿病性肾脏疾病,特别是肾脏病急性起病,出现细胞管型,无视网膜病变,伴有其他全身性疾病症状,而且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或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治疗后,肾小球滤过率短时间内显著下降时,更应想到非糖尿病性肾脏疾病的可能。
上述的各条线索也有他们的局限性,例如糖尿病肾病中也可能出现细胞管型,而且,相当大比例的糖尿病肾病患者可能没有视网膜病变。在我们的这个病例中,患者出现体重下降,伴随全身症状,而且无明显蛋白尿或视网膜病变,使我们考虑到可能是非糖尿病原因导致其肾功能受损。
大约 22% 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发生肾衰竭。与肾功能正常的患者相比,这些患者病情更重,而且对化疗反应较差。同时,肾功能受损也是病程长、糖尿病控制差患者的常见并发症。骨髓瘤与糖尿病相结合导致肾功能损伤可能在两种疾病的治疗中都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在骨髓瘤合并糖尿病患者中使用造影剂及非甾体类抗炎药有可能导致肾衰竭,因此,临床医师对这两类药物在此类患者中使用必须非常谨慎。此外,应避免使用脱水剂,积极治疗高血糖,并优化血糖控制,以减缓肾病进展。
同时,骨髓瘤和糖尿病结合对外周神经病变和血糖控制也有重要的临床意义。众所周知,糖尿病可导致外周神经病变,而新诊断骨髓瘤患者中周围神经病变患病率可能高达 15%。这可能是由于骨髓瘤治疗药物引起,例如硼替佐米、沙利度胺和长春新碱,所有这些药物都可加重患者周围神经病变。
最后,类固醇药物作为骨髓瘤治疗的一部分,可使血糖控制恶化。沙利度胺也可通过增加胰岛素抵抗,减少糖原合成,使血糖控制恶化。
总而言之,临床医师在适当的临床背影下,应该高度警惕非糖尿病性肾脏疾病。糖尿病与多发性骨髓瘤结合给临床医师带来极大的挑战,这两种疾病可出现相似的并发症,特别是肾病和神经病变,导致混淆诊断。

4、患了骨肉瘤是否会死亡

?骨肉瘤同其他恶性肿瘤一样,是一种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与其他肿瘤不同,骨肉瘤好发于青少年。它是最常见的恶性、原发性骨肿瘤,其恶性程度高、发展迅速,如未经正规治疗,半年至一年内肿瘤就会发生肺转移,导致患者死亡。骨肉瘤主要发病部位在下肢,尤其是膝关节周围会出现无原因的关节疼痛。然而,青少年平常活动多,难免有个磕磕碰碰,因此肿瘤引起的疼痛容易被误以为是正常的生长痛或是扭伤。其实,青少年骨肉瘤有自身特点,尽早发现可避免错失治疗时机。对于青少年来说,骨肉瘤最大的发病特点之一就是发病突然,开始表现为关节周围间歇性疼痛、酸痛、钝痛,服止疼药有效。随着病情加重,疼痛剧烈难忍且持续时间延长,用止疼药无效,而且疼痛会向其他部位放射,在夜间尤为严重。关节活动受限:运动时关节疼痛加重,根本不能触摸或扳动发病的关节。

5、与骨肉瘤抗争了5个月的恩里克女儿去世,什么是骨肉瘤?

北京时间8月30日的凌晨,前巴萨和西班牙主帅路易斯-恩里克在社交平台上宣布九岁的女儿不幸因癌症去世了。

两个多月以前,路易斯-恩里克辞去了西班牙国家队主帅的位置,就是为了能够陪伴女儿治病。然而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女儿就被疾病夺去了年幼生命,夺去女儿的疾病就是可怕的骨肉瘤。

骨肉瘤是构成骨骼的细胞成分发生恶变产生的肿瘤,是较常见的骨肉原发性恶性肿瘤,占恶性肿瘤1/3左右,死亡率非常高,临床数据显示仅有五年的长期生存率。



目前骨肉瘤的具体病因尚不明确,主要好发于青少年,在10-20岁年龄段发病率最高,危害极大。骨肉瘤多数发生在肢体关节附近,尤期是下肢的股骨远端或胫骨近端部位,少数也可发生在肱骨近端或其他部位。

恩里克的家庭发布了公告说:“在与骨肉瘤进行了五个月的抗争后,我们九岁的女儿在今天下午去世了,感谢大家这几个月以来对我们的关心,感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我们非常想念你,我们会记住你的每一天,希望有朝一日我们能够再看见你,将成为指引这个家的星星。”


字里行间透露着悲痛的心情,活泼可爱的女儿就这样失去了生命,给这个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再也没有了和女儿奔跑赛场的场景,但我们坚信她会成为天空中那颗最美的星星。

6、多发性骨髓瘤死亡原因妈妈为什么在化疗期间突然死亡

正规医院不会承诺,除非是XX医院,如果什么也不理,至少能活半年,保守治疗应该可以活3年以上,死亡的原因应该是感染。方案没问题,这是。。。。

7、员工在海利化工厂上上班30年,得了骨髓瘤死亡,他们是特殊工种不知道怎么赔偿。

如果是职业病,属于工伤,
是否为职业病要申请认定。
确定是工伤,有工伤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8、员工在海利化工厂上上班30年,得了骨髓瘤死亡,他们是特殊工种不知道怎么赔偿。不知是职业病吗?

每年工厂不给体检?如果体检可以拿着体检报告做证据

9、请问:骨瘤手术是否在意外伤亡保险范围内?急···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残疾或死亡时,按合同规定由保险人给付伤残保险金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四项: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四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七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条款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100%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跌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天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间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 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沉机能遗存显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足10%但少于15% 50%
躯干及四肢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这个不属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骨瘤很明显属于疾病,其属于部分医疗保险的承保内容,所以如果以意外保险索赔,应该会被拒赔的~~~你可以仔细看看所购买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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