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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衰竭骨肿瘤

发布时间:2020-08-04 21:43:27

1、肾衰竭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肾衰竭是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发展到后期引起的肾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的一种病理状态。肾衰竭可分为急性肾衰竭及慢性肾衰竭,急性肾衰竭的病情进展快速,通常是因肾脏血流供应不足(如外伤或烧伤)、肾脏因某种因素阻塞造成功能受损或是受到毒物的伤害,引起急性肾衰竭的产生。而慢性肾衰竭主要原因为长期的肾脏病变,随著时间及疾病的进行,肾脏的功能逐渐下降,造成肾衰竭的发生。

2、肾衰竭能治好吗?有什么症状?

肾衰竭可分为急性肾衰竭及慢性肾衰竭,急性肾衰竭的病情进展快速,通常是因肾脏血流供应不足(如外伤或烧伤)、肾脏因某种因素阻塞造成功能受损或是受到毒物的伤害,引起急性肾衰竭的产生。而慢性肾衰竭主要因素为长期的肾脏病变,随着时间及疾病的进行,肾脏的功能逐渐下降,造成肾衰竭的发生。平时注意保暖预防受凉引起感染,饮食结构合理,蛋白质的补充以优质蛋白为主,多吃水果蔬菜,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避免劳疲倦,按时监测血压。

3、多发性骨髓瘤引起的肾衰竭办什么病报销比例要高些啊

肾衰已经属于门诊大病了
关键是肾衰的具体指标呢?现在需要做透析吗?肌酐有多高?

4、引起肾衰竭的原因是什么

肾衰竭一般都是从慢性肾炎慢慢发展而来的,在肾衰竭发病之前,都会有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慢性肾炎病史,慢慢导致肾功能损害,最后才出现肾衰竭、尿毒症。

5、动脉粥样硬化怎样影响肾衰竭

高血压病变发展到最后造成小动脉硬 化,小血管中层增厚管腔变化在眼底检查时能够被直接看到,它能够影响脑和肾脏腔的供血,动脉粥样硬化累及大动脉,是动脉内膜有斑块隆起使 局部血管腔变窄,影响血液供应。

6、慢性肾衰竭stanghellini症状评级标准是什么?

一、评、调残对象及程序(一)评、调残对象(二)评、调残程序1、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调)残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评残10张、调残7张)等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含病历复印件)。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部位证明(旧证复印件或原评残审批表、鉴定表)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原残疾部位残疾情况鉴定。3、县(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鉴定表》,并在民政部规定的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区)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4、 评残材料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5、报送评(调)残材料内容为:评残报送材料1、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1份;2、伤残人员评残(调残)审批表一式3份(统一样式附后);3、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3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县(区)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公函;5、本人申请(统一样式);6、本人受伤原始证明或原始医疗证明;7、2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统一样式附后);8、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10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照片:审批表3张、鉴定表3张、底卡3张、伤残证1张)9、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复员退伍军人需另提供证件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10、区(市)县、市编办对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提供的负伤时的行政编制证明;负伤时的公务员登记表11、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公伤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警察负伤时的授予警衔命令)。调残报送材料1、区(市)县民政部门调残请示1份;2、伤残人员评残(调残)审批表一式3份(统一样式附后);3、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3份(可先填写一份,再复印两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4、伤残证复印件及伤残人员登记卡复印件(或原评、调残审批表复印件或旧证复印件);5、本人申请(统一样式附后);6、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7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发布机关】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日期】2006-7-11【实施日期】2006-7-11【文 号】民发〔2006〕110号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1.中度运动障碍;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4.四肢深感觉丧失;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9.利侧肘上缺失;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25.慢性心功能Ⅲ级;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31.小肠切除≥3/4;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5.膀胱全切除;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37.重度炎症性肠病;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39.尘肺Ⅲ期;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39.全胃切除;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46.肾移植术后;47.永久性膀胱造瘘;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阴茎缺失;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53.阴道闭锁;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55.尘肺Ⅱ期;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7、妈妈得了多发性骨髓瘤,怎么办?

积极和医生沟通,宽慰妈妈认真治疗,积极面对生活,尽可能多些陪伴。最后祝福好运!

8、由多发型骨髓瘤引发的肾衰竭病号寿命问题

肾衰竭后肾功能已经受损,难以恢复,肾脏透析是将血液中的有毒物质通过透析过滤出来。
血液中那么多有毒物质,肾脏功能衰竭后基本无法代偿,所以是挺严重的。

9、肾衰竭还能治好吗?

肾衰竭是否可以治愈,需根据引起肾衰竭的原因而定。急性肾功能衰竭,包括急性小管间质损伤导致的肾功能衰竭,或者肾前性的肾功能衰竭,均有治愈的可能。此外,进食大量药物,或者有些病人吃蘑菇引起的急性肾功能衰竭,通过急性血液透析治疗或者肾脏替代治疗,病因解除后可能会治愈。但是由急性转成慢性后,一般就是维持治疗,治愈的机会相对较少。慢性肾衰竭建议定时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或者做腹膜透析把体内的毒素排出去,让病人生活质量稍微提高,有条件的也可以进行肾脏移植。

10、请问:肾衰竭能不能提前退休?谢谢!!

新闻速递 —〉详细内容

关于开展园区200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因病退休申报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3月19日召开的特岗和病退工作的会议精神,现将2007年园区特岗和病退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7年度园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工作。
根据《天津市2007年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工作安排》的要求,请企业将2008年3月31日前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规定的,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达8年以上;高温、井下作业达9年以上;特繁工种作业达10年以上的职工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种),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园区人才大厅(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
二、2007年度园区因病退休申报工作。
根据《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请企业将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前,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病情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津劳局(2003)71号文)中规定的病种范围的职工,按病种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必备鉴定材料、个人病退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符合申报病种的诊断证明,如同时患有多种疾病,可同时申报,以一种病为主。于2007年4月13日以前报园区人才大厅(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
联系人:李洋、张莉
联系电话:83715920、23708517
传真:83715922
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园区劳动人事局
2007-3-20

附件: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l)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应与鉴定病情有关)是近期不同时期的。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2)近半年的各种相关化验,如骨髓、血液化验等。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必备材料:
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手术记录及相关检查(如:钡餐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结肠造影)。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2.5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肝功能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
(3)B型超声波检查和其它检查。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造成的肾功能损害。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升/分,血尿素氮>17.85mmol/l,血肌酐>422µmol/l。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近半年两次以上肾功能衰竭的化验单。
(3)其它有关化验、检查材料等。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或系统门诊病历。
(2)近半年以上的血、尿化验单,不得少于5次。
(3)近期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如有转移,应有原发病灶的记录。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必备材料:
(1)提供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2)原始及近一年详细的门诊病历、眼底及相关检查材料。
11.精神病: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必备材料:
(1)原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2)专科医疗单位的诊疗记录。
12.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4级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造成下列情况:
(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79%。
(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9%。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心功能Ⅱ级指: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3.0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50毫升/分,血尿素氮>20毫克/分升,血肌酐>20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附件:
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指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5、本标准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备材料参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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