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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原理

发布时间:2020-09-19 06:01:34

1、骨质增生的人用红外线治疗仪真的管用吗?

对于有骨科问题行动不便的人来说,去医院做理疗不方便,建议可以购置光健813低频红外线理疗仪,骨刺以及骨质增生类问题用光健813低频红外线理疗仪比电磁波理疗仪效果要好。

2、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作合同,该合

【答案】(1)首先,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妥当的(0.5分)。因为张某主持“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1分)。其次,不能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0.5分)。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0.5分)。
B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0.5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1分),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人(0.5分)。(本要点共4.5分)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答案】(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0.5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分)。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超过1年(0.5分)。(本要点共2分)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0.5分)。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1分)。尽管“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申请日,因此,A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0.5分)。(本要点共2分)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成立(0.5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0.5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0.5分)。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方的同意(1分),并且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1分)。

3、颈椎骨质增生治疗仪怎么消除骨质增生

骨质增生是消除不了的,治疗只可以消除症状。

4、骨质增生治疗仪?这个是不是很难好 求方法 方法有吗

楼主别急

5、用三氧治疗仪治疗骨质增生,关节炎可以吗?

女。55岁。三年前腿痛,检查出骨质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现在越来越来严重。走路腿痛,蹲下起不来,手指头弯曲麻木,

6、骨质增生治疗仪?属猴的这么衰

不用过于烦恼。得你这个的人有许多。多数都是难过。
但是没必要灰心伤气。我从多处打听得一良方,对付此症 ,校果甚好。进口于日本,叫“琉滨”。专克此症,已经多人受益过的。就是因为国外的,不大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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