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质增生算不算工伤
骨质增生不算工伤。
增生性骨关节病是指由于关节退行性变,以致关节软骨被破坏而引起的慢性关节病。又称退化性关节炎、骨关节炎及肥大性关节炎等。骨质增生不是职业病,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腰右侧一至五横突骨折去复诊说有骨质增生能评伤残几级
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痊愈后再去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根据相关标准,可定为九级伤残。
相关法条: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1、劳动者需要先到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到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
2、工伤赔偿数额需要按照下列赔偿项目理个清单才能确定的
3、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3、手指工作中,受伤后关节出现骨刺,算工伤吗?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Ⅰ级伤残】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Ⅱ级伤残】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双眼盲目5级;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2.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Ⅲ级伤残】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3.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3.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3.7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3.10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ic以上。
【Ⅳ级伤残】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8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Ⅴ级伤残】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单瘫(肌力2级以下);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5.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
5.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器质性心律失常。
5.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5.7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e.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5.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5.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Ⅵ级伤残】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单瘫(肌力3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6.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300px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6.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6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50px以上;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c.子宫全切。
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6.8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6.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c.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e.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Ⅶ级伤残】
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严重构音障碍;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e.单瘫(肌力4级);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7.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250px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7.5胸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b.心功不全。心功B级。
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00px以上;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7.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7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e.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h.一下肢缩短250px以上。
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Ⅷ级伤残】
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8.2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4级以上;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e.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200px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25%以上。
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8.5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8.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8.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50px以上;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8.10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g.一下肢缩短200px以上。
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Ⅸ级伤残】
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2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50px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l.头皮无毛发1000px以上;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9.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9.4颈部损伤致:a.严重声音嘶哑;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9.5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c.肺叶切除;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9.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脾切除;c.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9.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0px以上.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d.膀眈部分切除;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9.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9.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g.一上肢缩短250px以上;h.一下肢缩短150px以上。
9.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Ⅹ级伤残】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00px’以上,影响容貌;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75px’以上,影响容貌;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100px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10.3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10.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500px以上。影响体形。
10.5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10.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脾破裂修补;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10.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膀眈破裂修补;h.尿道狭窄;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10.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10.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g.一上肢缩短100px以上;h.一下肢缩短50px以上。10.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4、骨质增生,这算不算工伤或职业病
这个不属工伤
也不属于职业病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5、骨质增生可以做司法鉴定是工伤复发的吗
骨质增生是疾病的一种,司法鉴定的结果即便是有可能因为工伤而诱发的原因,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6、我在工厂工作两个多月了、一下子得了骨质增生、请问属于工伤吗?
非职业病。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工伤真心求助高分悬赏,我妈妈去年腊月给小老板拆房子,墙垮了压伤肋骨两根,现在老板不管了。
你好!首先是否认定工伤,应以我方能否提供可证明身份材料为准。材料有:劳动合同,工资卡,工作服,工作证,出入证或两个以上亲眼目睹事情发生并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等。如果具备其中一个或两个条件,即可去工伤局申请鉴定工伤。接下来,您需要带受害人去工商局做工伤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做劳动仲裁或打官司。我给您的建议就是先准备证明材料,然后立即咨询专业工伤律师,依据他的建议处理。受害人的骨质增生,会依照本案受伤情况做出赔偿。如果有不明白的可继续追问,希望可以帮到你!
8、骨质增生属于工伤吗
骨质增生不属于工伤。
骨质增生一般指增生性骨关节病,增生性骨关节病是指由于关节退行性变,以致关节软骨被破坏而引起的慢性关节病。又称退化性关节炎、骨关节炎及肥大性关节炎等。
9、你好!我平时在厂里干的是体力活,最近腰部疼痛去医院检查,得知是骨质增生,请问这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唯一可能涉及的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
职业病患者的悲哀
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可以看出,也不符合职业病的规定。建议你积极治疗,按普通医疗保险报销。
10、我工伤骨折之后出现个轻度骨质增生。可以也算工伤吗
由工伤引发的,可以按工伤享受医疗待遇;不是工伤引发的,按因病办理。是否由工伤引发,由医疗机构判定,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