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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质疏松算不算残疾人

发布时间:2021-03-05 11:31:09

1、这算残疾吗??急急急!~!~~!

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①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②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③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人实际上指生理功能残疾人。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残疾人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业、住房、参加政治社团、利用公共设施、谋求经济自主等方面,有权充分参与社会并获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机会。”这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1978.12 残疾 人的身体一级的失调。反映损伤给器官功能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后果。.9)规定的基本宗旨。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什么样的人算残疾?

身体上,如果没有行动能力的人,就算残疾。心理上如果有心理疾病或者是抑郁症,这种也算。

3、怎么才算残疾

?

4、认定为残疾人,有标准吗?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5、什么叫重度残疾人,肢残二级算不算重度残疾人?

网页链接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请去残联评残疾等级,领取残疾证。

6、什么样的算为残疾人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号 1995年9月15日发布)
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l.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解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强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听力残疾标准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l~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 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肢体残疾标准

1.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农、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 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l. 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废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7、什么病属于残疾

残疾是一种心身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人,由于躯体功能或精神心理的障碍,不能或难以适应正常社会的生活和工作。因病致残称病残 。因伤致残称伤残 。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残疾人用品——电动爬楼车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8、残疾人都包括哪些人?

残疾人
目录

* •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 • 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 • 对残疾人实行特别照顾的规定有哪些?
* • 残疾人需要服兵役吗?
* • 如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 • 什么是残疾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 • 如何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和社会为了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相对于普通的大众读物和传播方式,特殊读物和特殊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对于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编辑本段]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救济,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济、补助。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救济。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编辑本段]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采取个人投保、集体办理、集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重度残疾人、被监护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则需要由其法定扶养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除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的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

对残疾人实行特别照顾的规定有哪些?
[编辑本段]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残疾人需要服兵役吗?
[编辑本段]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此外,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应当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除有严重残疾、严重生理缺限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

如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编辑本段]
为残疾人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国家和社会应当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良好的环境,包括社会物质环境和社会精神环境两个方面:
(1)社会物质环境: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社会精神环境: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

什么是残疾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编辑本段]

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取得法律保护和救助的前提。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提起诉讼权则属于司法救济权利的范畴。赋予受到侵害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是完全必要的。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以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十种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侮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虐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申诉、起诉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往往都有时效的限制,例如,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则是一年。

如何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编辑本段]

我国法律充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能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都应依法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
● 尽管残疾儿童有种种不同的残疾情况,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实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我国的一贯政策。

著名残疾人:张海迪,桑兰,海伦.凯勒,贝多芬。

9、几级残疾属于重度伤残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包括 :
一级、二级视力残疾
一级听力残疾
一级言语残疾
一级、二级、智力残疾
一级、二级肢体残疾
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参考资料:http://ke.baidu.com/view/3004334.htm

10、个子比较矮算不算残疾人

那要看你几岁了,如果还小就不用担心,饮食上注意些,多做些伸展运动.如果已经成年停止发育,那就有点偏矮了

侏儒症又称矮小症,指小儿身长较正常小儿低30%者,可由许多原因引起。
小儿侏儒症的常见病因:
1.骨胳系统疾病如软骨营养不良和抗维生素D性佝偻病。
2.染色体异常如先天性愚型(21一三体),猫叫综合症(5一短臂缺失)和先天性卵巢发育不良症。
3.先天性酶的代谢缺陷如粘多糖病和肝糖原累积症。
4.内分泌障碍如垂体性侏儒症,甲状腺功能减退(克汀病)。
5.肾脏疾病如肾小管性酸中毒和范可尼综合征等。
6.家族性矮小症和原发性佚孺症,体质性生长发有延缓或青春期延迟。
7.长期大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的应用。
软骨营养不良:为染色体显性遗传,主要是长骨干骺端软骨细胞形成障碍,而影响骨的长度,使骨胳变粗而不增长,患儿四肢粗短,但躯干校长,所以上半身的长度大于下半身,垂手不过髋关节,手指粗短,各指平齐,鼻梁低下,头围较大,前额突出,腹突出,腰椎前凸,臀后凸显著,智能正常。长骨的X线检查见长骨短,弯曲度增大,两端膨大。
先天性愚型:又称唐氏综合症,是常染色体异常所致。患儿常矮小,伴有特殊面容和智能落后,病儿鼻梁低下,两眼距宽,两眼外纰向外上,口半张,常伸舌口外,手掌纹常通贯,小指短而向内弯曲,有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分析可确定诊断。
粘多糖病:由先天性粘多糖代谢障碍,使体内各组织细胞内贮存过量的粘多糖所致。初生时正常。从6个月至2岁时开始出现症状,患儿身材较矮,进行性智力低下,皮 肤粗厚,毛发干,眼距宽、鼻梁下陷,舌大,常伴有听力障碍,肝脾肿大,头大且方,手指粗而短。X线检查可见全身骨胳骨化过度,蝶鞍扩大,颅缝闭合过早,肋骨的近端窄而远端宽,形如飘带。患儿尿中粘多糖增加。
肾小管性酸中毒:是先天性或后天性肾小管功能障碍,引起小儿生长发育迟缓,同时多伴有厌食、疲乏、无力、多饮、多尿、烦渴等。X线检查可见长骨的骨质疏松和骨骺端改变,肾区钙化影,血液生化示高氯性代谢性酸中毒,血钾偏低,尿液多呈碱性或中性。
克汀病 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或缺如,俗称呆小症(详见内分泌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家族性矮小体型 与家族的体格型式有关,身长虽有一定程度不足,但其生长率、骨和牙的发育、性成熟均正常,无任何内分泌功能异常的表现。
侏儒症的防治主要根据原发疾病而定,这里主要介绍克汀病的防治。对甲状腺肿流行区应供应碘化食盐,可降低发病率,对甲状腺肿妇女,尤其在孕期应多吃含碘食物。
一旦发现此症时,应及时应用甲状腺片治疗。开始治疗时先用小量,每日10~30毫克,以后每隔1~2周逐渐加量,并随年龄而增加至应有的维持量,小于1岁每日30毫克, 1~3岁每日 60-90毫克,4~6岁每日90~120毫克,7~12岁每日 120~180毫克,大于10岁每日180~240毫克,同时还须给予维生素B、G、鱼肝油和钙剂等。患儿经治疗后2~3周可见反应灵活,食量增加,便秘减轻,粘液性水肿消失,2-3个月后见生长发育加速。如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兴奋、多汗、明显消瘦、腹痛、腹泻等症状时,表示剂量过大,可酌情减量。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很重要,如果治疗开始过晚或剂量不足,对智能发育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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