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骨质疏松 > 骨质疏松疑难病历讨论

骨质疏松疑难病历讨论

发布时间:2020-10-21 14:10:05

1、医院核心制度的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2、骨质疏松症的病历

骨质疏松症有什么症状
(1)疼痛。原发性骨质疏松症最常见的症症,以腰背痛多见,占疼痛患者中的70%-80%。疼痛沿脊柱向两侧扩散,仰卧或坐位时疼痛减轻,直立时后伸或久立、久坐时疼痛加剧,日间疼痛轻,夜间和清晨醒来时加重,弯腰、肌肉运动、咳嗽、大便用力时加重。
(2)身长缩短、驼背。多在疼痛后出现。脊椎椎体前部几乎多为松质骨组成,而且此部位是身体的支柱,负重量大,容易压缩变形,使脊椎前倾,背曲加剧,形成驼背,随着年龄增长,骨质疏松加重,驼背曲度加大,致使膝关节挛拘显著。
(3)骨折。这是退行性骨质疏松症最常见和最严重的并发症。
(4)呼吸功能下降。胸、腰椎压缩性骨折,脊椎后弯,胸廓畸形,可使肺活量和最大换气量显著减少,患者往往可出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等症状。

3、多学科病例讨论护士长总结性发言

疑难病历讨论,是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例讨论,可以不用护士长参加。 死亡讨论需要护士长参加。..

4、骨科病历分析

是考试需要吗???

1.适应症:除适用于骨干横向骨折,短斜性行、粉碎性骨折,还可用于骨折处有软组织 创面的骨折,也可用于其它内固定失败骨折不愈合或延迟愈合。
2.胫骨带锁髓内钉手术的适应症及禁忌症 ①胫骨带锁髓内钉最初是为了治疗胫骨中1/3的稳定性骨折和胫骨中部60%长度内的不稳定性骨折而设计的,也就是说凡在胫骨平台下方6cm至踝关节上方5cm的胫骨干骨折,特别是胫骨干多段骨折或粉碎性骨折,不能满意复位或固定困难的不稳定性骨折都可以用胫骨带锁髓内钉治疗。但随着临床应用的不断增多,我们发现只要骨折的近端和远端有安放上1枚锁钉的空间,就能够使用胫带锁髓内钉。②在骨折靠近胫骨两端及十分严重的粉碎性骨折,骨骺未闭合的儿童骨折,局部或全身有感染灶的患者以及严重骨质疏松症等均为胫骨带锁髓内钉的禁忌症。
3.股骨带锁髓内钉的适应症为:股骨转子下骨折,股骨干的长斜形及螺旋形骨折,股骨干中下段骨折,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股骨干多段骨折,有骨缺损的股骨干骨折,陈旧性股骨干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但在陈旧性股骨干骨折的选择上仍应慎重,尤其是股骨近端骨折。由于长期不负重的原因,患肢骨质疏松明显,大转子等处表现尤为突出。加之进钉点选择偏外,在穿钉及复位过程中,如不加小心,很容易造成大转子外侧骨质劈裂,给骨折固定带来困难。

等等......

建议多看看,多找一找。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病历的保存有何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封存,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共同启封。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出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易成为医患双方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关注的焦点,因此,对其进行封存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封存后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修改,保证原始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其次,当医疗事故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时,主观性病历资料也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证据之一,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第三,通过封存可以增加病历的可信度,有效地防止涂改、隐匿、抢夺病历等行为的发生。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由于病历资料是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证据之一一,其真实性可以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因此,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只有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疑虑,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以上。

通常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具备保管病历的工作条件,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同时,为了充分实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对诊断不清、死亡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需要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应在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的主持下,于患者死亡一周内,围绕诊断、治疗、死亡原因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并将死亡病例讨论的整理件归病历中装订保存。

关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由于生命科学的复杂,当前医学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未知的领域,人们对某些疾病的发病原因、病理过程、诊治方法等尚未完全认知。同时,由于人体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疗效不同,甚至与预期效果差异较大,因此,疑难病历讨论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实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在病历中目前主要以“科查房”、“科主任查房”、或“专业组查房”形式记录,是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是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或危重的疑难病例进行查房,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讨论,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问题。

关于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会诊意见,住院医师要把重要情况记人病程记录中,同时,由于医疗工作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住院医师还要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情况。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或危重疑难病例还要进行会诊并记录会诊情况。

与骨质疏松疑难病历讨论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