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骨折 > 眼眶打骨折

眼眶打骨折

发布时间:2020-04-23 14:53:14

1、我被人打了眼眶骨折能不能判上轻伤

被人打了眼眶骨折一般构成轻伤二级。

眼眶骨折属于轻伤,如果是单纯眼眶内壁骨折的,应当属于轻微伤。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被人打眼眶内壁骨折算什么伤害轻伤还是轻微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4轻伤二级: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5.2.5轻微伤:d)眶内壁骨折。

单纯眼眶内壁骨折的,应当属于轻微伤。

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眼眶打骨折扩展资料:

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2]  (GA/T146-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打架致对方眼眶骨折的如何量刑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眼损伤(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眼眶骨折的构成轻伤。违反《刑法》234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2、该案属于可自诉的刑事案件,所以,对方不报警的话,你们可以调解解决。建议积极赔偿,免受牢狱之灾。

4、本人今年24岁,因为跟人发生冲突 对方把我眼眶打骨折了. 鉴定造成轻伤害, 大夫说非常严重眼部塌陷

有坚定报告么

5、我眼眶被打骨折了是故意伤害罪吗

单纯的眶内壁骨折属于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6、把别人一只眼眼眶打骨折够不够刑拘?

楼主,你好,
不是我吓唬你,
凡是有骨折、甚至是骨裂都是十级伤残copy。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骨折知已经构成轻伤了)可以报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可以抓人了。
把别人一只眼眼眶道打骨折够刑拘,还是绰绰有余的。
好自为之吧。

7、被人打伤,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吗?

眼眶内侧壁骨折是否构成轻伤,应当进行法医鉴定,提供鉴定依据供参考。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

(1)轻伤一级: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2)轻伤二级: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3)轻微伤: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7)眼眶打骨折扩展资料:

轻伤的赔偿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营养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被打眼眶骨折派出所一般怎么处理

先报警,再由处警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处理。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构成轻伤。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 前期处置
第十条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五章 鉴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
(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
(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
第七章 案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三十五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第三十七条 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八条
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卷宗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 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
第四十三条 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
第四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9、法律咨询,我的眼眶被人打骨折了,打人的勾成了什么罪

侵权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zd》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版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权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0、我和别人打架吧那个人眼眶打骨折了!法医鉴定是轻伤!和解叫我赔3万!多吗?

这是故意伤害罪,少则半年多则三年

我今年2月把人眼眶打骨折了,对方自己要求和解,自己提出让我赔偿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790元整。。。当然,对方没有要求进行手术治疗。。。你那怎么开口就3万?

如果对方说精神损失费什么的那就是在讹你!此种案件最高司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支持索要精神损失费!

你可以这样,让对方拿着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的相关证明和你一起到派出所,通过民警,计算总金额,赔偿,录口供,结案归档。

与眼眶打骨折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