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当防卫致人轻伤,会被判刑吗?
正当防卫导致的轻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更不会被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季肋部骨折扩展资料:
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昨天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后,昨天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于海明的反击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昨天昆山警方给出了解释,同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权威解读。
死者醉驾,同行男子参与殴打被拘十日
昆山警方通报,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7秒反击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经法医鉴定,刘海龙身中5刀。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防其喊人报复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同伴说
于海明同事:
驾驶员一出来就上来打人
当时,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离现场十几米的地方等红灯,他目睹了整个过程。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人(刘海龙)冲过来就打,“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刘海龙同伴:
看于海明提着刀,我恐惧了
宝马车上的刘某某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后来看到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于海明)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行为定性
为何属正当防卫,警方通报详释主要理由
于海明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通报中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属正当防卫。
警方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
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撤销立案,立即释放!
于海明哽咽,连说三个“感谢”
案发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昨天,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因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昨天接受采访时表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得知这一结果后,昨天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2、第九肋季肋部骨折如何治疗,应注意什么?
不要翻身穿衣咳嗽,少说话抽烟,疼痛15天就好.
3、我爸一月前因车祸(挤压伤)导致左侧2-12肋骨均有断裂,右侧3-8肋骨骨折,严重肺搓伤,血气胸。
指导意见:
你好,你说的情况是需要你给予补钙治疗的,同时需要你给予拍片复查的
4、哪位懂法医鉴定的帮忙看一下啊
1、根据头部、颈部及胸部解剖所见,可排除颅脑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
2、左侧第8、9、10肋骨及第11肋骨骨折结合体表左季肋部9厘米×7厘米范围内皮肤青紫色变、皮下出血,说明该处曾受较大暴力损伤;
3、解剖发现脾脏膈面破裂,与体表损伤位置相符,为左侧季肋部遭受暴力打击所致;
4、根据腹腔2800毫升积血及凝血块,目前尸表检验及解剖检查未发现其他可以致死的损伤,分析该死者的死因为失血性休克,脾脏破裂可以形成该损伤;
5、左乳头外下方损伤不能形成脾脏破裂;
6、左侧肺脏与胸壁粘连,但胸腔未见积液,目前检查无法解释,分析为陈旧损伤或疾病,非致死原因。
总结,该死者系因左侧季肋部被较大暴力打击,导致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5、告诉你们昆山反杀案属于故意杀人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6、右季肋部疼痛,呼吸都会痛,晚上最为严重
查查胆囊吧,做个超声,如果没事,在照个胸片,发作特点上看,不支持心绞痛和返流性食道炎,还有其他的胸痛如:肋骨骨折、气胸、肋间神经痛、脊柱小关节紊乱、胸膜炎、肋软骨炎,肋骨骨折一定会有按压痛、照胸片可以鉴别气胸/肺炎和胸腔积液,你的情况更像是脊柱关节或胸肋关节有微小错位,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岔气,胸片正常就没大事,可以自己恢复,赶紧检查要紧
7、自发肋骨骨折病因和治疗
病因:骨折发生于暴力打击处,肋骨向内弯曲后折断,称为直接暴力;骨折发生于承受暴力以外的部位,常见的是前后方挤压伤,肋骨向外弯曲,在腋中线处折断,称为间接暴力。
治疗:治疗的重点是止痛、固定胸廓和防治并发症。
1.闭合性单处肋骨骨折治疗的重点是止痛、固定胸廓和防治并发症。
(1)固定 单根或2~3根肋骨单处骨折,一般以胸带固定,亦可用大号膏药贴敷在局部胸壁或用胶布条固定胸廓。(2)镇痛 充分镇痛,需口服去痛片、曲马多、散利痛等镇痛、镇静药物,必要时可予吗啡、度冷丁等肌肉注射。亦可用1%普鲁卡因溶液行肋间神经阻滞或封闭骨折处。 (3)中药治疗 中药三七片、云南白药等亦有良好疗效。(4)排痰 需鼓励病人咳嗽排痰,予镇咳、化痰药口服,以减少呼吸系统的并发症。老年人或有慢性肺疾病的病人,当有呼吸道分泌物蓄积时,应早期使用抗生素。
2.闭合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
(1)若胸壁软化范围较小,须局部压迫包扎,加强止痛,防治呼吸系统并发症,改善缺氧和二氧化碳蓄积。
(2)大块胸壁软化或两侧胸壁有多根多处肋骨骨折时,因反常呼吸运动、呼吸道分泌物增多或血痰阻塞气道,可致呼吸困难,甚至呼吸循环衰竭,须采取紧急措施: 1)清除呼吸道分泌物,以保证呼吸道通畅。对咳嗽无力、不能有效排痰或呼吸衰竭者,要做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以利抽吸痰液、给氧和施行辅助呼吸。2)对胸壁反常呼吸运动进行局部处理①包扎固定法:适用于现场或较小范围的胸壁软化。用厚敷料压盖于胸壁软化区,用胸带包扎固定胸廓,或粘贴胶布固定。②牵引固定法:适用于大块胸壁软化或包扎固定不能奏效者。用无菌巾钳经胸壁夹住中央处游离段肋骨,再用绳带吊起,做重力牵引,重量约2~3kg,使浮动的胸壁复位。固定时间为1~2周。另一方法在伤侧胸壁放置牵引支架,把巾钳固定在铁丝支架上。③内固定法:适用于错位较大、病情严重的病人。切开胸壁以不锈钢丝固定。3)出现呼吸衰竭时,必须立即气管插管和正压通气,以呼吸机辅助呼吸。
3.开放性肋骨骨折
对单根肋骨骨折病人的胸壁伤口须彻底清创,分层缝合后固定包扎。如胸膜已穿破,须做胸膜腔闭式引流术。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者,于清创后用不锈钢丝做内固定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