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被人耳轮咬掉断离缝合4厘米能算轻伤吗
你被人耳轮咬掉断离缝合4厘米不算轻伤,还要进行法医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2、耳朵被咬掉多少属于轻伤
法医鉴定还是比较专业的,以鉴定结果为准,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 面部、耳廓损伤
5.2.2 重伤二级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5.2.3 轻伤一级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5.2.4轻伤二级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5.2.5 轻微伤
f)耳廓创。
3、我咬了儿子耳朵一口,肿了,不会软骨折了吧
您好,根据您得描述,一般耳软骨不会太容易骨折
4、耳朵被咬掉判什么刑
需要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依据你说的情况,依据司法(1990)第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认定为重伤: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
如果达不到50%,依据依据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认定为轻伤: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十。
5、我的一个耳朵被人咬掉一半,是轻伤还是重伤?
你好
这可能为轻伤一级: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涉嫌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具体看案情。
6、小孩子耳朵被别的孩子咬伤,耳软骨被咬裂,缝了针,想咨询一下怎么赔偿
按照医药费多少?由别的孩子家长来赔偿,这是法律责任规定的。
7、一人一耳被咬掉15%后缝合好。法医鉴定是按离断鉴定为轻伤,还是按未缺损鉴定为轻微伤。
一人一耳被咬掉15%后缝合,法医鉴定能够构成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内准》规定:轻伤二级
a)面部单容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8、我老公把人打的鼻梁骨折我爸被耳朵咬了一口
你好,患了骨折一般是需要固定的,这个看具体情况来考虑内固定还是外固定,当然需要配合抗菌消炎药物预防感染,还可吃些伤科接骨片或麝香接骨胶囊等。
9、耳朵被咬法医鉴定7级伤残,算是重伤吗?
不算
工伤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七级的鉴定主要如下: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