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信自己而成功的名人例子
相信自己而成功的例子:
小泽征尔是世界著名的交响乐指挥家。在一次世界优秀指挥家大赛的决赛中,他按照评委会给的乐谱指挥演奏,敏锐地发现了不和谐的声音。起初,他以为是乐队演奏出了错误,就停下来重新演奏,但还是不对。他觉得是乐谱有问题。
这时,在场的作曲家和评委会的权威人士坚持说乐谱绝对没有问题,是他错了。面对一大批音乐大师和权威人士,他思考再三,最后斩钉截铁地大声说:"不!一定是乐谱错了!"话音刚落,评委席上的评委们立即站起来,报以热烈的掌声,祝贺他大赛夺魁。
原来,这是评委们精心设计的"圈套",以此来检验指挥家在发现乐谱错误并遭到权威人士"否定"的情况下,能否坚持自己的正确主张。前两位参加决赛的指挥家虽然也发现了错误,但终因随声附和权威们的意见而被淘汰。小泽征尔却因充满自信而摘取了世界指挥家大赛的桂冠。
2、班级幼儿打闹,造成其他幼儿受伤,作为教师应怎样处理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进行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社会性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掌握合理解决矛盾的人际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幼儿的行为,发现幼儿有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教育。
(3)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幼儿园安全健康管理案例分析
对大部分幼儿园以及其中的教师来说,幼儿园班级的常规管理等一些条条框框是比较容易接受并实施的,而且很多的理论性的知识和实践性的经验都可以较短时间内吸取并付诸于行动,而幼儿园中,不可预料的随机性的事件是教师无法掌控的,教育上的随机应变能力可以慢慢培养,但幼儿园的安全健康上的管理是不可拖沓的,幼儿作为因身心尚未成熟而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来说,他们在幼儿园的安全和健康是需要教师和幼儿园全权负责的,而幼儿园和教师对幼儿安全和健康的认识以及处理对策到底在哪些方面需要完善需要改进的?
接下来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擅离岗位之后
一天中午,某幼儿园中班的大部分幼儿都睡着了,还有个别幼儿没睡,这时,值班教师便到别的班去倒开水,并聊了一会儿,待她回班后,发现一名幼儿头部红肿,问其原因,是刚才教师外出后,他在床上玩耍,不小心摔伤的,教师赶忙帮幼儿揉了揉,便安慰他睡了觉,下午当家长接孩子时看到幼儿伤情,非常生气,要求领导解决处理。
案例二:疏忽带来的结果
某幼儿园大班中午午睡前,教师在活动室督促幼儿收拾整理游戏材料,先进去的几名幼儿在过道玩,一幼儿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其他幼儿赶紧告诉当班老师,教师立即检查,发现其没有外伤,两只胳膊也能动,幼儿自己也没有异常反应,便安抚其入睡;交接班时,由于教师疏忽,未曾将情况交接给下午班的教师,幼儿起床时,下午班的教师发现该幼儿穿衣服时抬不起胳膊,教师翻开衣服发现右肩处红肿,随机将幼儿送医务室,保健医生检查后,建议马上到附近医院拍片检查,经检查,该幼儿锁骨骨折,之后,通知其父母,父母将幼儿领会,于第二日向幼儿园提出幼儿住院的要求。
原因:第一,教师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没有尽到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应该有的责任;第二,在伤害发生后,教师对幼儿的伤后处理方式太随意,不具备基本的保育、保健知识;第三,幼儿园本身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地束缚教师的行为。
分析:这样的事件无论是对于幼儿来说还是对于教师来说,都是意外中的意外,但是教师就应该具备处理意外的能力,在幼儿午睡的时候,并不是所有幼儿都可以熟睡,有一部分幼儿只是闭上眼睛休息,只要有一点异动,就会激起他的兴奋细胞,我曾不止一次地观察到幼儿园幼儿午睡的时候,很多幼儿一会儿抬起头晃晃脑袋,一会儿去玩身边的幼儿的身体等等;所以在幼儿午睡的时间,教师是不可以掉以轻心的,教室内至少应该留有一个教师照看;
在意外发生以后,教师对幼儿受伤这件事情不够重视,处理地太过随意,这是大部分教师的弊病,觉得只是撞了一下,揉一揉就没事了,虽然大部分幼儿受伤后确实都只是皮外伤,但是也有个别幼儿会伤及内部,这是教师应该重视的,幼儿受伤其实是在所难免的,这一点大部分家长都可以理解,但是如果由于教师的疏忽而导致自己的孩子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家长是会很严肃对待的;所以对于每一个受伤的幼儿都应该提起足够的重视,仔细的检查;
对于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并不是要惩罚或者奖励教师,而是应该让每一位教师都树立在幼儿园以幼儿为中心的思想,而不是出了事故后的补救或者推卸责任,树立良好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幼儿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是让幼儿园得到保障。
对策:
1、教师应该提高工作责任心;
2、幼儿园应对教职工进行师德、幼儿生理、幼儿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学习,使教职工增强对幼儿和幼教事业的热爱,从而提高工作责任心;
3、幼儿园应该制定严格的作息课表,幼儿园要的是自主,而不是散漫。
案例三:由碎玻璃扎手引起的伤害
某幼儿园教师带着幼儿在户外自由活动时,一名幼儿独自悄悄跑到院墙拐角偏僻处玩耍,不慎被闲置的玻璃铝合金框架的碎玻璃扎了手,老师发现后,立即通知保健医生送到医院治疗,共缝合了8针。
原因:第一,教师的疏忽;第二,幼儿园的设备摆放不合理;第三,幼儿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分析:幼儿的户外活动时出现的意外是幼儿室内活动的好多倍,这个时间教师都会留意到每一个幼儿的行为,以防万一,而幼儿自己主观地离开教师的视野范围,接触危险品,是教师预防不了的,只有在平时对幼儿进行相关的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才可以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这个案例中教师对幼儿伤后处理非常得当和及时;
这个案例中的最主要问题是幼儿园内竟然会有危险的碎玻璃,幼儿园的设施都是经过精心安排的,尽量不要出现尖锐的物体,太高的可攀爬的物体或者有毒的动植物和食物等,也就是说一切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物体都不可以出现在幼儿园,此案例中出现的碎玻璃也许是某些教职工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受伤不可避免,但是幼儿园不可以在幼儿园放置会使幼儿受伤的器具,那是非常危险的。
对策:
1、制定相关条例,比如,《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内严禁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对设备陈旧的安全隐患防范:首先必须建立设备器械检查制度,定专人定期检查,并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其次要定期请专业人员检修、保养,对于陈旧、老化的器械,要坚决更换,舍得化钱买平安。
2、在不可避免的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幼儿看得懂的);
3、家园合力,经常教育幼儿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提高警觉,增强安全意识。
案例四:冒名“叔叔”接走四岁女童家长质疑幼儿园接送制度
11月27日4岁的小女孩晶晶(化名),被陌生人从重庆市某幼儿园带走,摧残得浑身是伤。近日,记者从关方面获悉,小女孩的父母已将该幼儿园起诉到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8万余元及医疗费。据了解,今年5月24日下午5时许,晶晶的父亲唐某去幼儿园接女儿时,却接了个空。唐找到值班老师询问,老师也一脸茫然。经老师仔细回忆和在幼儿园四处查询,才回忆起晶晶尚未放学时,就被一名自称"叔叔"的男子接走。
原因:第一,幼儿园管理失责和幼儿园接送制度有漏洞;第二,教师缺乏责任心和警惕心。
分析:现在幼儿园有些是家长进入幼儿园直接接送,有些则是根据接送卡来负责接送,这两种都是有弊端的,再加上警卫和教师管理不严格,才会给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首先家长进入幼儿园必须得到幼儿园的首肯,也就是必须出示能够证明你家长身份的证明——接送卡,然后在家长进入班级后,还必须得到班级内教师和幼儿的首肯,在教师和幼儿都认可后,才可以把幼儿接走;案例中的教师甚至不知道幼儿是什么时候被谁接走的,可见现在幼儿园接送制度有着很大的弊病。
我接触的幼儿教师每天在接送幼儿的时候都与家长有一定的互动,双方都对对方很熟悉,幼儿一般有固定的接送人,当哪天来接送的不是固定接送人的时候,教师就应该关注,也就是说,特别是接幼儿回家的时候,教师应该明了哪个幼儿被谁接走了。
对策:
1、实行接送卡制度,对接送卡的制定和领取有严格的要求;
2、对保安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比如年龄和健康程度,文化程度等等;
3、对幼儿的固定接送人有大致的了解,并且与他们保持联系。
案例五:食堂卫生问题导致幼儿园182名儿童出现细菌性痢疾
据新华社7月22日报道,银川市某中心幼儿园因食堂卫生问题,导致该园182名儿童出现细菌性痢疾暴发。这一卫生安全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在认定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对银川市金凤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不力的问题进行了全国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失职责任。
原因:幼儿园食堂管制不力。
分析:幼儿园的饮食问题也是影响幼儿安全健康的因素之一;幼儿在幼儿园的进食全权交给食堂,所以食堂卫生的优劣与否直接决定幼儿饮食的卫生质量,幼儿的用食从食堂到教室,需要经过食堂的工作人员,食堂用具,保育员等环节,这中间每一个环节都要保证不出问题,案例中当幼儿园暴发了细菌性痢疾,说明食堂是病毒主要来源,食堂的卫生是否达标是保证幼儿在幼儿园健康与否的重中之重。
我实习过程中,可以随意地进入该幼儿园的厨房,并且这个厨房光线不够充足,地上有很多水渍,不敢保证,如果进来的是某个幼儿,她的安全由谁来负责呢?食堂和厨房也是幼儿园的一部分,也要为幼儿负责,对家长负责。
厨房内的设备和碗筷也必须经过专业的消毒,并且被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方。
对策:
1、幼儿园的食堂包括厨房必须达到卫生局的标准;
2、食堂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卫生标准和行为规范;
3、幼儿园的食物来源要保证其健康卫生;
4、没有得到批准,非食堂工作人员绝对不可以进入食堂。
总结:
这里我主要陈述的是关于幼儿园班级安全健康为主的案例分析,个人对于这方面比较看重,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学校,都是授业的地方,但是幼儿园要交给幼儿更多的是关于某些规范,某些品德,某些操守,这是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的能力,班级管理中,作为一个教师,需要掌握幼儿各个阶段的心理生理特点,需要会组织建构整个班级的环境和课程,要会处理与同事,与幼儿,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会有条不紊地安排幼儿的常规日常活动,但在这些能力之外,大多数教师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很弱,甚至还有教师遇到意外后,除了瞠目,呆愣着之外,什么都做不了而错过处理的最佳时机的案例数不胜数,并不是说这些教师的理论素质或者实践经验有多缺乏,而是在不同的意外事故面前,没有多少教师有这方面的经验或者心理准备去处乱不惊地应付,所以我想强调的是,每个幼儿园在做好自己幼儿园各种硬件软件工作的基础上,对教师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也应该有所培训,帮助她们提高,毕竟我们要面对的是一些学龄前儿童,不可预料的事情随时会发生。
以上的案例中,除了有因为教师的疏忽导致的幼儿受伤事件,有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的幼儿受伤,走失事件之外,还有很多由于幼儿自身引起的或者家长导致的一些意外事故,而等等这些意外事故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幼儿。在分析案例的同时,应该引发一个思考,怎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幼儿?而怎样可以让幼儿不被封闭的条件下不受到各方面的不必要的伤害?这是所有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
上面的某些案例我参考了一篇《对34个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归因》的论文中所举到的案例和一些措施,其中有更多更多的案例没有摆上来,很多明明可以避免的伤害都发生了,看着这些案例,问问自己,如果你是这个案例中的其中一个教师,你会怎么做?是否会惊慌失措,还是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做。根源就在于大部分教师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做,毕竟遭遇意外事故的几率本身就不高,但不能因为这很少发生,而不去预防,每一位教师都应该知道在某种情境下应该怎么处理意外的能力。
参考了同学做的这方面内容,认为:
在幼儿健康方面,不但要重视幼儿的身体健康,还要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每一个幼儿园都会有保健医生,除此之外,每个班级的教师也应该有这方面的经验积累,幼儿的身体健康会影响幼儿在园的学习生活,有这方面案例说是家长和教师都忽视了幼儿的病症而导致幼儿延迟治疗,所以在发现幼儿不适的时候,就应该带着他去保健医生那里询问,而不是选择忽视;再者,幼儿的心理健康也很重要,有些幼儿很孤僻,教师应该用适当的方法与之沟通,与其家长协商,共同帮助该幼儿克服某些心理疾病,我碰到过两三个有暴力倾向的孩子,我不知道他们是先天的还是后天养成的,但是对于他们的暴力趋向,教师应该弄清楚原因,并且对症下药,这是最必要的,也是最基础的。
在幼儿安全方面,首先是要为幼儿提供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也就是说,幼儿园的设备设施,饮食,外来人员的进出都应该有明确的规章规定,其次,对幼儿要进行安全教育,让幼儿了解什么是危险的,什么是安全的,怎么做是正确的,怎么做是错误的,要给他们规定明确的是非观念。教师方面就应该避免教师产生那种绝对不让孩子有一丁点危险的错误认识,会导致把幼儿的思维行为封闭在一个小范围内,在某种意义上,幼儿的安全反而是他们的不安全,幼儿应该接触到与社会挂钩的某些他们可以接受的东西,幼儿应该到处跑,到处玩,然后不可避免的流血受伤,而这需要幼儿园做好充足的保障工作,不能够有危险的设备,不能够有危险的教师,危险的食品,和危险的陌生人等等。
总之,要给幼儿一个安全的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幼儿教师以及学前领域都必须重视起来的问题,逐步完善幼儿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也是必要的,刻不容缓的,而作为幼儿教师,需要有足够的责任心和高度的重视对待幼儿,绝对不是敷衍和忽视。
3、急需5个案例带有分析[要有事件内容,采取的法律手段,法律结果]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 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 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 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 1、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案: 不违反法律规定。甲是乙的第一法定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其财产,法律允许。 2. 村民孟某是个单身,1992年到南方某地打工,临行前,将自己所有的五间房屋委托同村任某代为看管。孟某自离家后,持续6年杳无音信。1998年孟某带着妻儿从南方回来后,看到任某已将自己五间房屋中的两间拆毁,将一间出租,其余两间由任某的大儿子居住,且拒绝搬出。 请问村民孟某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答案: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当然,孟某需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3.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5000元购买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代理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李勇在16岁时仍为学生,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故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无效。但如果其委托人追认有效的话,则代理行为有效。 (2) 如果此时李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仍为学生,则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其父母追认有效,则买卖合同有效。
4、有关法制和道德的电视节目(如今日说法、法制在线),概括案例,写至少100字以内的感受
今天看了《今日说法》(我每天都看)感触颇深。
讲的是7名(6女1男)12岁-16岁之间一群孩子的事情,这些孩子们也都是小康之家,家长对其物质要求有求必应,但是他们却迷上了网络,虽然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但共同的爱好和使其走到一起,在网吧附近对一些女同学实施抢劫。最后超过14岁的两个孩子被判刑,才14岁!!花骨朵一样的年龄,不等花开就已凋谢!在看守所接受采访时她痛哭流涕,后悔莫及。
虽然现在我已不再是四高的老师,但是想到如果你们会像案件里的学生···
说实话,网络是方便的人与人的沟通交流,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给你带来无限乐趣的同时也深深的给你埋下一颗地雷!你不踏上去即便是100年也不会出事,但是如果你稍微不慎,后果则不堪设想!
你们还是高中的学生,正是这种封闭式的管理使教师们的责任重大,放假期间学校,老师们都管不住,但是在上课期间你出了什么事,连带责任问题是谁都接受不了的。全县批评,校内处分,你在网吧里畅游游戏世界时,老师们的命运,学校的声誉都是担在你的手上的。
给大家一句忠言,高中上课期间最好别外出上网,对你对老师们都没好处2007年9月25日中午,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有感如下: 一\应当追究周曾二人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没有追究,是对公权力的放弃.让人们看到的只是法律的无奈.实质是执行人员等司法人员在赎职. 二\医疗机构放弃三万余元应收回的费用,实质是对国家财产的放弃.这种妥协是对不法行为的纵容. 三\如此宣传,会增加更多人来采取类似方法来解决类似问题.讲道德和人性化,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尊严为代价. 附:2007年9月25日中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内容 是什么原因让父母如此狠心,丢下十几天的婴儿不管?又是由于什么目的,才让他们做出如此举动? 川川今年两岁半了,可爱伶俐,活泼好动,而他却是在医院的病房里长大的,由医院的医护人员轮流照顾着他。川川没有父母家人吗?为什么会一直在医院里呢?医生说,川川的父母就住在远医院不远的地方,那川川的父母为什么不把孩子接回家呢? 川川的父母都是当地的农民。2005年,川川的妈妈在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顺产生下了川川。孩子生下来后母子平安,在医院观察了两天后就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到了家。谁知回家之后,川川的妈妈却突然发现川川的左手有些问题,不能上抬。这是怎么回事呢?全家都着急了,赶紧抱着川川再次回到了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为了及时给孩子看病,当天医院的工作人员就陪同川川的父母到当地一家擅长儿科的医院对川川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拍片检查,川川是因为左锁骨骨折导致脖子上长了包块,手抬不起来。给川川看病的医院说,像川川这种情况不需要特殊的处理,让骨折的部位复位后可自动愈合。 得知刚生下几天的孩子就锁骨骨折了,川川的父母情绪很是激动。川川的爸爸认定孩子锁骨骨折就是保健院的责任。但是医院说在孩子出生之后医生和家人都没有发现孩子有什么问题,骨折不应该发生在医院。医生说,川川回家一星期之后才发现骨折,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骨折现在谁都说不清楚。况且就算是医院在接生的时候出现了这种孩子锁骨骨折的情况,也应该是属于正常的情况。一般骨折的地方不用特殊处理都会自然愈合,不会留下后遗症。 可是还没协商出个结果,医院就发现川川的妈妈和爸爸都不见了。只有刚出生几天的川川孤零零地一个人躺在病床上。川川的父母到底去哪儿了呢?医护人员一边寻找川川的父母,一边赶紧找人帮忙照顾哇哇大哭的川川。原来,川川的父母见医院拒不承担责任,就将川川扔在医院回家了,并且提出接回孩子的条件是必须保证川川长大后没有后遗症。父母走了,留下了不到一个月的川川在医院里。 医院的新生儿科24小时有医护人员值班,考虑到孩子的安全,医院就把孩子暂时放在了新生儿科,科室里的医生护士给予了川船无微不至的照顾。在此期间,川川的父母一直没有再接他回家,川川就住在新生儿科。 为了让川川的爸爸妈妈早一点把孩子接回去,也为了明确小川川锁骨骨折的责任到底在谁,医院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新生儿锁骨骨折系巨大儿分娩过程中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目前愈合良好,不属于医疗事故。得到这样的结果,川川的父母更生气了。川川的父母认为,孩子骨折了,医院怎么会没有责任呢? 本以为有了医疗事故鉴定事情就可以顺利解决,但由于川川的父母不认可鉴定结果,所以仍然不接川川回家。就这样,川川在医院一住就是将近两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川川的骨折早已长好,经拍片检查已和正常的右臂没有任何区别。小川川不知不觉地长大了,川川会爬了,川川会站了,川川会牙牙学语了,川川会叫妈妈了。 川川的一周岁生日也是医院的护理人员给他过的。在此期间,川川的父母也隔三差五地来看过川川。因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院方不答应川川父母的要求,双方一直不能达成协议。川川就一直在医院住了下来,期间的费用当然都是医院负担的。川川1岁之后,院方专门找来了一个婆婆负责照顾他。 主持人:现在对于孩子的父母来说,他们很坚定地认为如果最后认定医院没有医疗事故,那么医院就不会对自己的孩子的未来负责,他们的这个观点对不对? 王跃:其实我觉得父母有些过虑了,可能他们有一种担心,现在孩子可能还没有暴露出什么问题,那么随着他的成长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他们希望医院做出一种承诺。我们讲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这个损害结果没有发生的话,医患双方都没有办法真正去预见今后会怎么样,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如果真的身体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个时候家属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医疗机构来赔偿损害结果的。因为从目前的状态看,孩子并没有什么不妥。 现在对于川川的父母来说,没有医院的承诺他们就100万个不放心,所以他们采取了一个方法,就是把孩子扔在了医院,用这种方法希望给医院施压。那么川川在长大的过程当中,他的生活会不会发生改变?川川能不能顺利地回家呢? 2006年7月,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以无因管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川川的父母领回川川自行抚养,并要求他们支付川川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过调查作出了判决,判决川川的父母将川川领回家自行抚养,并支付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生活费,住院费共35863元。但是川川的父母接到判决后依然不想把川川接回家。 2007年春节前,川川的父母再次来医院看川川,可最终川川的爸爸妈妈还是没有接川川回家过年,还是把他留在了医院。为了让孩子能早日回家,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多次给川川的父母做工作,并希望他们会领回孩子。最终,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做出让步,只要川川的父母将孩子领回家,他们可以不要这几年的抚养费。2007年8月,川川终于回家了。 主持人:医院在这个诉讼当中提出来的是无因管理,我们应该怎么来通俗地理解这4个字? 王跃: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务,这就是《民法通则》中所设定的无因管理,父母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他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他应该把子女接回到家里去抚养,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可是如果医院也不去管这个孩子了,孩子的生命健康会有威胁,所以医院基于这个事实来照顾这个孩子两年多的时间,我想医院的行为完全符合无因管理。 主持人:那我们再来说一下家长的行为。基本上是把孩子在医院扔了3年,已经应该算是遗弃的行为了,那么这种遗弃行为算不算遗弃罪? 王跃:遗弃和遗弃罪还是有不同的。遗弃是一种违法行为,但遗弃罪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按照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遗弃了被抚养人的话,我们的公安机关可以对他做出5日以下(拘留),如果这个遗弃被抚养人的情节非常恶劣,比如说造成被扶养人死亡或者屡教不改就涉及到一个犯罪的问题,就是《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可以对当事人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主持人:在这个个案当中我们最关心的是孩子,我们希望回去之后父母能够有加倍的呵护和关爱,让孩子忘掉不愉快的那3年的经历。同时这个故事也在提示我们所有的患者和医疗机构,当出现什么问题的时候,大家真的能够心平气和,先不要恶意地假设对方,先不要把所有的过错全部归在对方身上,双方要彼此地互信,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开诚布公地解决问题,可能很多医疗纠纷都会变得简单起来。刚看了今日说法,讲述了邯郸人民医院因为农民欠费几百元,把出生才一个月的孩子放到洗衣房,3天后孩子死去。看了挺气愤,现在的社会竟然是这样的吃人的社会,只认钱了。想到前几天统计局的统计私营企业的工资数据,网民的回应真是有意思,别搞笑了,全都不在乎的样子,都是嘲讽的口气,堂堂的大国,人民的每天的冷嘲热讽,难道当局者看不到么,农民的收入如果高,他愿意放弃治疗吗,底层的收入再低,也看不到,而高层每年几千万的年薪也不当回事,股市制造了多少的亿万富翁,是怎么出来的。
5、肩膀脱臼后完全恢复的案例
我肩膀习惯性脱臼10年了 你第一次脱臼 现在国内大多保守治疗吧~肩膀关节 你自己要找到那个容易脱臼的角度 避免伸直 避免暴力重装 很容易复发的 至少1-2年内要注意 不要脱臼 等不痛以后 而且要循序渐进的多锻炼肩部肌肉 咨询健身的 个人经验啊~
6、求4个法律案例, 还有案例分析, 心得。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
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
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
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
最近有一个很类似的案例,共享一下:
“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告一段落:法院判定公交车上司乘人员均负有责任,与公交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5万余元。此前,肇事售票员已被判处死缓,死者家属提出33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本报讯 (记者 傅沙沙)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的民事索赔部分近日有了结果——海淀法院认定,726公交车的司机韩某与另一售票员吴某对小晏的死也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售票员朱玉琴共同赔偿死者小晏的父母5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5年10月,13岁的小晏与父母到新街口买衣服,随后搭乘726路公交车回家。 途中,她因票务纠纷与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争执,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过去。去年5月,肇事售票员朱玉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半年后,小晏父母向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事发车上该公司3名司乘索赔损失337万余元。
小晏母亲说,女儿与朱玉琴发生冲突后,司机韩某立刻停车,但并未制止朱的暴行,反而上前推搡小晏。小晏晕倒后口吐白沫,尽管老两口苦苦哀求司机与售票员送女儿去医院,但遭拒绝,司机还称要拉他们去总站罚款。当他们在其他乘客帮助下打车将女儿送到医院时,已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小晏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一名来自辽宁的证人证实了小晏母亲的说法,并称司机韩某当时还在车上拉偏架,对小晏实施了人身侵害。二人的律师也当庭向小晏父母道歉,表示两名司乘人员才工作一年,对意外的预见和处理经验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玉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致小晏死亡,车上其他的司售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还拒不协助将小晏送往医院救治,对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权,由于二人当时举动属职务行为,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7、有你相伴 作文,急!!!!!!!!!!!!!
有你相伴
朋友,什么是朋友?我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在你跌倒时,有一只手伸了过来,他是谁,必定是朋友;在你难过的时候,一个人走了过来,静静的聆听你的委屈······这就是朋友!我们应该骄傲,一路上,有朋友相伴!感谢你,朋友!
(此处过程省略,写一些可以证明深厚友谊的事例就行了)
啊,正因为朋友,我们的生活才会如此多彩,一路有你相伴,我感到幸运,好哥们,好姐妹,好朋友!让我们的友谊之树长青!
8、车撞锁骨骨折赔偿
9、比较棘手的交通事故案件,高人指点一下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判断,其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的划分。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个人被歹徒抢劫后打晕扔在公路中间,后一辆汽车经过时为了躲避此人致使翻车,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是此人横卧于公路中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后车主依此起诉此人要求赔偿,但最终被法院驳回请求。
2、本案中余(明知李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李、王均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A、余明知他人无驾驶证还煽动其驾驶车辆,其应当知道可能存在的后果。B、李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还驾驶机动车,存在明显的过错。C、王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在不知道对方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未经了解就让他人驾驶机动车,显然违背了一个专业技能人员及车主应尽的义务。因此,本案的民事责任划分应当是2/4/4或2/4.5/3.5。当然这样的划分不一定准确,但可以肯定的是三人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责任。
3、本案刘因为在转让车辆后为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能以车辆已转让为由对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判决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按照过错程度对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依照交通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
4、对方行为影响了王的生活,可以报警,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