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折,一般来说需要赔偿多少钱
肋骨(拉丁语 Costa)是胸腔中枝状的骨,背起于脊柱胸部,平分在人体胸部两侧,前与胸骨、后与胸椎相连,是肋的组成部分,人体肋骨包括肋骨和肋软骨,作为保护人体胸腔的骨骼,其共12对,24根。
肋骨的数量及其物理构造使得在受到外界硬物撞击时(如车祸事故),人体很有可能会出现肋骨骨折甚至于缺失。伤残是人体器官残废程度的反映,受害人车祸伤害符合伤残标准的,通过鉴定拿到伤残级别,即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特殊项目赔偿。具体情况欢迎免费咨询在线专业律师:400-188-9691.
结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当车祸受害人的肋骨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有构成伤残的可能。具体来说,有:
1. 六级伤残标准: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2. 八级伤残标准: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3. 九级伤残标准: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或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4. 十级伤残标准: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引发的伤残主要有上述四种情形,如果事故导致其他伤害的,则可构成多等级伤残。不论如何,伤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的级别大小都需由司法鉴定机构具体鉴定得出。
伤残鉴定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1、伤残鉴定时间
也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一般来说,法定的鉴定时间为医疗终结后,也即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通常的,受害人出院不再入院治疗的,即可视为治疗终结。
当然,鉴于受害人的自身体质、伤害部位等的不同,治疗终结时间可具体不同。对肋骨骨折伤害,大多数受害人可在事故发生3个月后进行鉴定。
2、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同种伤害,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对伤残鉴定的结果可不一致,肋骨伤害也是这样。虽然我国伤残鉴定的标准是统一的,但鉴定人员存在偏向性的自由,有的伤害在有的鉴定机构可构成伤残,在另外的鉴定机构可没有级别。
♠专家提醒:伤残鉴定受害人方应当选择那些有利于获得并提高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情况欢迎免费咨询在线专业律师:400-188-9691.
▼ 赔偿问题 ▼
在肋骨骨折的赔偿问题上,应当从是否构成伤残入手,如果是一般伤害的,按照一般伤害计算赔偿;如果是伤残伤害的,按照伤残伤害计算赔偿。
对车祸人身伤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能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各个项目均可依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诸如:
医疗费:根据伤者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支出的相关治疗、诊疗票证确定。
误工费:根据被误工人员的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时间和护理收入计算。
.......
在肋骨伤害构成伤残的案件中,常以残疾赔偿金计算最为重要,如广东省新发布的伤残赔偿标准中,就有:
广东省一般地区 交通事故 残疾赔偿金数额
(城镇标准 2017.6月至2018.6)
伤残等级 受 害 人 年 龄
60周岁下 60至75周岁 75周岁上
1级 753686元
37684.3 × [20-(伤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其中伤残赔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188421.5元
2级 678317.4元 169579.35元
3级 602948.8元 150737.2元
4级 527580.2元 131895.05元
5级 452211.6元 113052.9元
6级 376843元 94210.75元
7级 301474.4元 75368.6元
8级 226105.8元 56526.45元
9级 150737.2元 37684.3元
10级 75368.6元 18842.15元
广东省一般地区 交通事故 残疾赔偿金标准
(农村标准2017.6月至2018.6月)
伤残等级
受 害 人 年 龄
60周岁下 60至75周岁 75周岁上
1级 290244元
14512.2× [20-(伤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其中伤残赔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车祸各类骨折伤害处理与赔偿大全
http://m.peichang.cn/show16/20277.html
72561元
2级 261219.6元 65304.9元
3级 232195.2元 58048.8元
4级 203170.8元 50792.7元
5级 174146.4元 43536.6元
6级 145122元 36280.5元
7级 116097.6元 29024.4元
8级 87073.2元 21768.3元
9级 58048.8元 14512.2元
10级
29024.4元
7256.1元
2、骨折的误工费怎么算的,就小腿骨折,
骨折是我国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收到的一类常见的伤害,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类骨折的劳动者相关的误工费用一般为12个月。但伤情有特殊情况的,相关的劳动者可以延长12个月进行相关的赔偿,拟补我国相关劳动者的损失和伤害。腿部骨折以后,骨折断端有明显的移位粉碎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病人能够耐受手术的治疗,而这种情况还是尽量行手术来修复骨折端正常的解剖结构,从而给骨折愈合创造修复条件,并且能够有效的避免后期后遗症出现的情况。安信医学祝您早日康复!
3、各种骨折赔偿费用
因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
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受伤的,是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具体的损失是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支出来确定的。有的受害人可能会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骨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骨折怎么算钱扩展资料
侵权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
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骨折给人的损害是比较大的,但是具体的赔偿费用,还是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的。如果要行使自己的赔偿请求权的,对于侵权行为诉讼,诉讼时效是一年,当事人是需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时候,需要注意保管医疗费、交通费等必要发票凭证,这是为了证明自己因为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费用,这样才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4、车祸骨折一般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再责任认定之后将会进行赔偿,那又哪些赔偿项目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5、公司工伤骨折怎么赔偿多少钱
6、车撞人全责。骨折。到底自己要出多少?钱
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
1)一级
基数×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10%;
2)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 9%;
3)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 8%;
4)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 7%;
5)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 6%;
6)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 5%;
7)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 4%;
8)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 3%;
9)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 2%;
10)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 1%;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0.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1.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7、交通事故骨折一般赔多少钱
应赔偿多少钱,要根据伤者的具体损失、是否能构成伤残等情况来分析。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应根据事故责任来向对方主张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则来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