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盆骨折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2、怎样算是轻伤
3、尿道断裂有哪些症状?
尿道断裂是由外伤导致的尿道连续性中断,患者多数伴有排尿困难、无法排尿、尿血等症状。一般分为前尿道断裂和后尿道断裂,前抄尿道断裂一般多是球部尿道创伤,而后尿道断裂根据断端位置的不同分为膜部尿道断裂和前列腺膜部尿道断裂。袭
上海江东医院专家介绍:尿道断裂可根据受伤程度分为挫伤、部分断裂和完全断裂。对于尿道挫伤而言,症状较轻,尿道连续性存在,能自行排尿,并无尿外渗者无需特殊治疗,只需要预防感染,必要时插入导尿管引流一周。对于尿道部分断裂者,知可先试插导尿管道,保留尿管10-14天,尿道断裂处多可自行愈合。若试插导尿管失败,应做膀胱造瘘术。尿道完全断裂者,多是后尿道断裂,会阴、阴囊形成大血肿。无法排尿,应立即进行尿道修补手术。
4、骨盆骨折后尿管断裂带有腰痛背困勃起功能如何治疗
前列腺炎是男性常见病,绝大多数发生在青壮年,临床上前列腺炎可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前列腺炎临床上较少见,慢性前列腺炎在成年人群中发病较高,因慢性前列腺炎多伴有精囊炎,故又称为前列腺精囊炎。
病因
1.急性前列腺炎病因:
发病多在全身或局部抵抗力减弱时,致病菌由身体其它部位的病灶经血运或经尿道进入前列腺。
2.慢性前列腺炎病因:
慢性前列腺炎其病因较为复杂。
症状
1.急性前列腺炎临床表现:
发病急,有全身感染症象或脓毒血症表现,高热、尿频、尿急、尿痛、尿道痛、会阴部和耻骨上疼痛,直肠胀满,排便困难,偶因膀胱颈部水肿、痉挛可致排尿困难,甚至尿潴留。
2.慢性前列腺炎临床表现:
不同病人症状表现相差很大,常见的症状有:
1.疼痛:后尿道可有烧灼感、蚁行感,会阴部、肛门部疼痛可放射至腰骶部、腹股沟、耻骨上区、阴茎、睾丸等,偶可向腹部放射。
2.泌尿系症状:炎症累及尿道,病人可有轻度尿频、尿急、尿痛,个别病人尚可出现终未血尿,清晨排尿之前或大便时尿道口可有粘液或脓性分泌物排出。
3,性功能障碍:
4,神经衰弱症状:心情忧郁、乏力、失眠等。
5.继发症状:可出现结膜炎、虹膜炎、关节炎、神经炎等。
检查
1.急性前列腺炎诊断:
对有上述症状病人,需作直肠指诊,可触到前列腺肿大,表面光滑、张力大、且有明显压痛。急性前列腺炎仅可作指诊检查,切勿行前列腺按摩,以防炎症扩散。尿液检查可见脓细胞、红细胞,B超检查亦有助于诊断。
2.慢性前列腺炎诊断:
对有上述症状其中一项或几项者,作直肠指诊触及前列腺按摩。尿液和前列腺液分段定位培养用于慢性前列腺炎的诊断,也有一定价值。
慢性前列腺炎时前列腺液pH增高、锌含量降低,对诊断也有一定帮助。
治疗
1.急性前列腺炎治疗:
病人应卧床休息、多饮水以及通便等一般处理。膀胱刺激症状严重者可给镇痛解痉药物和热水坐浴以缓解症状。抗菌药物可选用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先锋霉素以及西力欣等。
急性前列腺炎经一般对症处理及抗炎治疗后,症状常于1~2周内消退。如症状不见好转或反而加重,前列腺肛指检查触诊更为肿胀且有波动,B超检查可见脓肿形成,经会阴穿刺抽出脓液者,应经会阴部行脓肿切开引流。
2.慢性前列腺炎治疗:
1.一般治疗:增强信心,消除思想顾虑,节制性欲,但不宜强制性禁欲。宜忌酒及刺激性食物,热水坐浴每晚1次,局部理疗,改变生活中明显的诱发因素如避免长时间骑车等。
2.前列腺按摩:定期行前列腺按摩,可促使前列腺炎性分泌物的排了,每周一次,同时还可进行前列腺液的常规检查,以评价治疗效果。
3.药物灌注:经尿道插入特制的气囊尿管,向前列腺尿道部注入无菌生理盐水并抽吸数次,吸净脓性分泌物,再注入抗菌素,每周一次。
4.尿道扩张:对尿道狭窄或不通畅者定期尿扩以利排泄,且在探条通过尿道时,可拉长前列腺开口,有利于腺体引流。
5.前列腺周围封闭:
6.抗菌药物:一般的抗菌药物不易进入前列腺组织,这也是临床上治疗较为困难的原因之一。可2~3种联合应用,或根据前列腺液细菌学培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择性应用。
7.中医中药辩证施治
5、眉骨骨折算轻伤吗没缝针
算轻伤。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与会阴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6、骨盆骨折的并发症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