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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防止伤情加重

发布时间:2020-04-17 11:56:23

1、交通事故中,伤者自身处置不当,导致伤情加重,有责任吗?

对于他自己处置不当的那部分责任,肇事方不予承担

2、如发现或怀疑伤员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应____?

你问号前如果是怎样搬动 那就是至少3个人 中间的人双手托好伤者背部(最重要) 两边的人一个托腿 一个托头肩 平稳的搬走

3、我在工地摔伤腰椎骨折在治疗期间和老板签了私了协议三个月后伤情加重我还能反悔吗?

前面的的协议一般不建议撕毁。
后面的加重的重新处理就可以了,因为不是说签订了协议就不管你的生死了,只要是工伤范围内就是可以要求继续治疗,以及后续相关的赔偿的,这个是没有办法买断的。

4、在厂里上班使得伤情加重算工伤吗

在厂里上班使得伤情加重一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如果你受伤后,感觉不能上班,应及时请病假的。

5、我被打伤接受了派出所调解后来伤情加重还能起诉吗

派出所调解具有法律效力,跟法院判决和裁决同等效率。伤情加重一定要有司法鉴定,且伤势为原发性伤势,对加害方提出的异议一定有较强的说服能力。

6、工伤鉴定的费用,鉴定后伤情加重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申百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度鉴定的费用,一般是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问金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鉴定后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在答初次鉴定满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劳动能力回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答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工伤因伤员自身因素导致伤情加重怎么赔偿

最简单的了事办法就是,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根据伤情鉴定进行工伤赔付,赔付的时候,你之前的部分医药费及多余工资可以相应扣除。要不会没完没了纠缠。

8、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完成后,乙方第二天以伤情加重要求重新认定

撤销调解协议,乙方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9、伤情鉴定做了后也调解了,但现在伤情加重怎么办?

受害人属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之后,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现在伤情加重,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如果属于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伤残程度加重可以按新的鉴定等级享受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10、工伤人员伤情加重为四级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应当予以恢复,因为四级伤残百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度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问,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答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专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属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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