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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骨折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0-04-17 02:24:45

1、轻微骨折能评伤残吗,属于几级工伤

只要是医学上确定的 骨折,工伤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2、轻微骨折属于工伤,应该休息多久上班合适

休息多久,以治疗医院的病休证明为准。

3、轻微骨折是几级工伤

一、轻微骨折工伤认定通常是几级?
工伤一点轻微骨折劳动能力鉴定都能评上十级,但是这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三、工伤认定应该在工伤发生后多久提出?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所述,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轻微骨折,应该在得到有效治疗后申请工伤认定。一般来说,轻微骨折工伤认定在十级左右,职工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职工6个月工资发放。单位如果没有提出工伤认定,职工家属也可以自己提出,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医疗诊断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4、轻微骨裂算十级工伤吗

没有十级工伤这个说法
有十级伤残
够上哪一级,是有标准的
(一)Ⅰ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二)Ⅱ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三) Ⅲ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四) Ⅳ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五) Ⅴ级伤据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六) Ⅵ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3、 脊柱损伤致颈椎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七) Ⅶ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八)Ⅷ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Ⅸ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十) Ⅹ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5、轻微骨裂算十级工伤吗

其实骨裂也是属于骨折的一种类型!有些地方对此类伤情鉴定可以达到十级伤残,有些地方不行,这个真不好说!
但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十级伤残系列第12条之规定:全身各部位骨折伤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应该属于十级吧!

6、在公司摔伤,导致轻微骨折,算工伤吗

如果不是自己人百为摔伤的话,可能是工伤的,工伤认定可去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度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下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道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版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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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伤轻微骨折怎么赔偿 ?

申请工伤认定,之后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鉴定等级,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8、轻微骨折算几级工伤

1、轻微骨折按工伤伤残鉴定的相关规定,一般可以评上伤残十级的。
2、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为十级伤残。

9、轻微骨折工伤有没赔偿、能赔偿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工伤轻微骨裂可以评定工伤十级吗 ?

没有十级工伤这个说法。

这种算是Ⅰ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0)轻微骨折算工伤吗扩展资料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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