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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骨外扩骨折

发布时间:2021-05-16 08:28:06

1、左肱骨骨折恢复锻炼

骨折后关节功能改善需要数月的时间,只要能认真小心和坚持不懈,每日都会有进展,你不要太过于着急,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之后回过头来看,才会感觉到进步。因为肘关节僵硬的基本原因是骨骼与软组织之间的粘连,靠锻炼来松解和吸收这些粘连是无形中的事情,更象把橡皮筋拉松的过程,在开始时总会反弹回去,但反弹的力度会越来越小。通常情况下,在8周内能达到30-40度的活动度,一般会恢复到接近正常,即使在3个月内达到这个度数,通过坚持不懈的锻炼,也会有满意的恢复。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骨折愈合情况。 前3个月是骨折愈合的关键时期,过度锻炼会破坏骨折愈合的基础,应该与主治医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医生的指导下锻炼。且不可使用暴力,应注意保护骨折部位。 锻炼的方法应该先从关节的灵活度开始,比如旋转、伸展,然后逐渐加强负重性质的锻炼。可以用另外一只手帮忙做幅度稍大的屈伸(不引起疼痛感为是)。锻炼的同时可以辅助磁疗及热敷(用红花、田七煮水熏洗热敷或者用当归、丹参、红枣、骨碎补煮粥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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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肱骨大结节骨折的治疗

1.无移位的肱骨大结节骨折
不需特殊处理,三角巾悬吊伤肢2周即可,并尽早加强伤肢功能锻炼。如合并肩关节前脱位者,肩关节整复后,大结节骨折亦复位者,可按肩关节前脱位治疗。
2.有移位的肱骨大结节骨折
如合并肱骨外科颈骨折,可按肱骨外科颈骨折复位固定处理。如肱骨大结节骨折块向上移位至肱骨头以上,影响肩关节外展功能者,必须进行骨折复位固定治疗。
如移位的肱骨大结节骨折手法复位失败,或大结节骨折被拉至肱骨头的上方时,均应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术后用外展架固定,并加强伤肢功能锻炼。

3、肱骨头骨折恢复

在良好的复位与固定的基础上,功能锻炼越早越好。它可以促进血液循环,减少肌萎缩,消除软组织肿胀,防止骨质疏松,加速骨折愈合。 1、早期:锻炼的主要形式是肌肉有节奏的收缩和放松。上肢可握拳,悬臂,提肩,使整个上肢肌肉收缩,再放松。下肢可使踝关节背屈,股四头肌收缩,使整个下肢用力,然后再放松,一下一下地逐渐进行。早期不做关节活动锻炼。 2、中期:此时局部肿痛消失,骨折端因已有钎维性愈着,骨痂逐渐增加,较稳定.在夹板保护下不易变位.除继续肌肉收缩锻炼外,做一些主动的关节屈伸活动,由一个到多个关节逐渐增加,下肢患者可扶床行走,伤肢逐渐负重。 3、后期:骨折已临床愈合,或已去除外固定。患者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轻工作,使各个关节得到全面锻炼,下肢患者可在扶拐保护下,逐渐负重走路,直至骨折愈合牢固。 应尽量防止不利于骨折愈合的活动。如外展型肱骨外髁颈骨折的外展活动、内收型的内收活动,肱骨干骨折的肩关节旋转活动,伸展型肱骨髁上骨折的伸肘活动、屈曲型的屈肘活动,前臂骨折的旋转活动等,都应予避免。

4、人体肱骨易发生骨折是什么位置

您好:
肱骨是臂的长骨,分为一体和两端。肱骨上端与体交界处骨稍细,叫做外科颈,是骨折的易发部位。

5、肱骨骨折在法律上属于什么伤害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重伤害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详细如下: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功能丧失】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其他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中国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其他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6、肱骨骨折是如何分类的?

肱骨骨折常发生于肱骨外科颈、肱骨干、肱骨髁上、肱骨保间、肱骨外躲、肱骨内上髁。尤以前三者为多,可发生于任何年龄,多由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所引起,如重物撞击、挤压、打击及扑例时,手或肘部着地,暴力经前管或肘部传至各部位。x线检查可明确诊断,并提示骨折的类型。直接及间接暴力均可以引起肱骨骨折。一般根据受伤机制及骨折端移位方向分类。1.肱骨内髁骨折较外髁骨折少见,好发于儿童。骨折块包含肱骨内上保及肮骨滑车的大部分成全部。损伤机制与肱骨外跺骨折极为相似。骨折亦可分为以下3型。Ⅰ型:骨折无移位,骨折线从内上方斜向外下方达肢骨滑车关节面。Ⅱ型:与Ⅰ型相似。骨折块有侧方移位或伴有轻度向上移位但无骨折块的旋转。Ⅲ型:骨折块有明显的旋转移位,最常见是在冠状面的旋转,有时旋转可达180,致使骨折块的骨折面完全对向内例。有时也可在矢状面上发生旋转,导致骨折面向后而肱骨滑车面向前。有时尺骨可随骨折块向内移位并肘关节半脱位或脱位。少数患者可合并尺神经损伤。2.肱骨外盟胃折可因伤时合并肘内或外翻应力及前臂伸肌群的牵效力,产生不同形式的骨折,通常分为3型,也有人将合并肘关节脱位者独立分型,共分为以下4型。I型(无移位型):骨折无移位或仅有轻度分离,局部的伸肌筋膜、骨膜未撕裂。Ⅱ型(侧方移位型):骨折块向侧方、前方或后方移位分断裂或完全撕裂,后者复位后不易维持。Ⅲ型(旋转移位型):骨折块除向侧、前或后方移位外发生向外、向前或向后的不同程度旋转。Ⅳ型:骨折块旋转移位,并伴肘关节脱位、关节囊及侧副韧带撕裂。3.肱骨留间骨折根据骨折移位程度将其分为以下4型。Ⅰ型:骨折无移位或轻度移位,关节面保持平整。Ⅱ型;骨折块有移位,但两傈无分离及旋转,关节面也基本平整。Ⅲ型:骨折块有分离并有旋转移位、关节面破坏。Ⅳ型:肱骨深部扮碎成三块,关节面破坏严重。有时移位严重者可穿被皮肤,成为开放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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