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骨折,手术前死亡,有刑事责任嘛
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并在手术前死亡,且系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回需要承担答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眼下不会拘留。建议尽快与受害人亲属联系,积极赔偿,以赢得受害人亲属的同情和理解,并出具谅解书,对将来法院量刑大有裨益。
2、把人推倒骨折,骨折手术后死亡,法院会怎么判?
把人推倒骨折,骨折手术后死亡,应当进行法医鉴定,如果是因为推人导致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致人重伤,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决以法医鉴定结论为准。
3、老人骨折手术死在手术台上,医生以病人家属签了手术同意书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情况打官司有用吗?
这个要看手术过程中有没有违反医疗程序,或者医生手术失误,如果是医生手术失误,打官司还可以,如果是医生手术无失误,是因为老人自身并发症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医院就不用负责,但是一般要做尸体解剖才能判定是哪边的责任。
4、大腿摔伤骨折住院,手术死亡谁来担责(急急急)
的确是医疗事故,可以告他
5、湖南女子骨折手术两周后为何去世?
妻子只是腿部骨折,送到医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当天,她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事隔三年,湖南长沙人李扬帆仍不愿接受这个事实。
导致他妻子死亡的病因是肺栓塞。肺栓塞是深静脉血栓流入肺动脉出现的病症,该症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导致中枢衰竭死亡。
骨折手术后为何会出现肺栓塞,医院对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给妻子进行骨折手术的是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下称中医附二),临终前进行抢救的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李扬帆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这两家医院讨个说法。
4月10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质证中,李扬帆出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显示:中医附二医院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
不过,中医附二医院认为原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尸检,对该鉴定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和丈夫的调侃成了临终遗言
李扬帆的妻子彭智凤曾在湖南中医药大学从教英语十余年。2015年5月30日早上,41岁的彭智凤在进电梯时意外摔到了膝盖骨。李扬帆当即叫了救护车送到附近的中医附二骨科治疗,该医院系其妻任教学校的下属医院。
医院检查摄片显示,彭智凤系右髌骨骨折。2015年6月3日,医院对彭智凤进行了手术,具体方式为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张力带固定,该手术方式需要住院十多天,李扬帆和岳母照顾,还请了护工。手术12天后,妻子恢复情况不错,6月15日早上8点准备出院。
李扬帆记得,妻子心情很好,吃了一大碗馄饨,跟病友留了电话,还称出院后想换一台车。在跟护工结完账后,李扬帆跟妻子开玩笑,“护工这么容易的工作,还要150块钱一天,不如给我。”彭智凤戏称,“给你250,要不要?”
李扬帆永远都忘不了这句话,因为这是妻子跟他说的最后一句话。就在彭智凤起身准备活动一下腿部时,她突然大汗淋漓,脸色苍白,呼吸困难,不省人事。接着,她深度昏迷,被转入中医附二ICU病房。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引用医院档案材料称,“6月15日8点20分,医院进行抢救的同时,下病危,8点57分呼吸停止,10点患者血氧未测出,血压未测出,考虑肺栓塞所致。考虑给予溶栓治疗,经家属同意给予静推溶栓……但患者瞳孔散大无对光反射,考虑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
当晚22点52分,中医附二邀请湘雅一医院教授会诊,记载患者心肺复苏术中心跳停止2小时,脑细胞死亡很难恢复,体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预后极差。
李扬帆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6月16日下午, 家属多方联系,终于弄来一台设备可靠的急救车,紧急转院到湘雅医院,“当时中医附二不同意转院,因为途中随时可能停止呼吸,但当时我们想的是,百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去争取。”
然而,湘雅医院在抢救三天之后,于6月19日宣布彭智凤临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中枢性衰竭。
司法鉴定称医院多环节存缺陷
李扬帆告诉,妻子的死来得实在太突然。6月15日妻子发病,中医附二跟他谈话时,情况说得很严重,但比较模糊,他还是抱着一丝希望,转到湘雅医院后,直到6月19日湘雅医院宣布死亡,他才希望落空。随后,他和岳父母、女儿在悲伤中料理完丧事,他决定找医院讨说法——妻子到底怎么死的?为何治疗骨折会出现肺栓塞这种致命疾病?
此时,他发现这个答案并不容易找到。查明妻子死因的最好办法是尸检,但此时妻子已火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医院应在家属提出死因质询时,告知进行尸检的必要性。而两家医院都未告知可以尸检。李扬帆说,他在悲伤之中也未想到过去进行尸检。
他将两家医院起诉到法院,被告知必须进行医疗鉴定。前面两家鉴定机构,因为没有解剖尸体拒绝鉴定,最后,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接受了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委托,进行了鉴定。
2018年3月26日,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对中医附二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分析:对附二的骨折手术方式不予评价;对于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并发症的相关书面风险告知方面存在缺陷,无法体现充分风险预见义务,有可能导致在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疏忽;未对患者行下肢超声检查,对患者出现凝血功能检查提示的dD-二聚体、 FDP升高之情况未予复查,未见下肢是否肿胀的临床查体记录,未见定期按摩、穿戴弹力袜等预防下肢静脉血栓的相应建议,对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患者发病抢救时,按照一般临床经验,首先应考虑急性肺栓塞可能,直至当天10时方考虑到该疾病并给予溶栓治疗,在临床诊断思维方面存在局限,在治疗方面存在延误,存在一定不足。
综上,该鉴定意见认为,中医附二医院在术前告之、术后抗栓治疗、发生急性肺栓塞后临床诊断及对症治疗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肺栓塞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围。
曾代理多起医疗纠纷案的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解释,“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围”,即介于50-80%左右的责任。
对于湘雅医院的医疗行为,该鉴定意见认为,转院时患者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各种反射消失、提示预后极差,从临床医学角度已难以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仅能暂时维持患者生命体征,所以湘雅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家属索赔166万余元
4月10日庭审中,被告方湘雅医院认可该鉴定意见,中医附二则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中医附二认为,由于原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尸检,原告提出患者有深静脉血栓,且发展至肺栓塞导致死亡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诱发静脉血栓形成的原因有多种,在没有病例资料能证明也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彭智凤的深静脉血栓系下肢术引发;他们对患者的救治尽职尽责,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规定,医院没有过错。
法庭辩论中,中医附二诉讼代理人称,他们不接受鉴定意见结论,“患者的死亡是疾病本身转归所致,每个疾病都存在死亡风险,并不是每个疾病都能治愈。”
李扬帆的诉讼代理人、中南大学生物医学工程教授、主任法医师熊平说:“每个死因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疾病所致,但是,骨折的病,是不是一定会形成深静脉血栓,并最终导致肺栓塞?血栓原本是可以预防的,可以不出现的,就是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责,才引发的病。”
民事起诉状显示,李扬帆及女儿、岳父母四人,一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6万余元。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6、医疗事故案例 一个很健康的人,左股骨骨折开刀,术后第十天为什么会突然死亡?
只能说节哀顺便。本来逝者是没有必要动手术就可以治好骨折的。但现在的医疗环境就是这样的。
7、女子骨折手术2周后去世什么情况?
李扬帆的妻子彭智凤曾在湖南中医药大学从教英语十余年。2015年5月30日早上,41岁的彭智凤在进电梯时意外摔到了膝盖骨。李扬帆当即叫了救护车送到附近的中医附二骨科治疗,该医院系其妻任教学校的下属医院。
医院检查摄片显示,彭智凤系右髌骨骨折。2015年6月3日,医院对彭智凤进行了手术,具体方式为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张力带固定,该手术方式需要住院十多天,李扬帆和岳母照顾,还请了护工。手术12天后,妻子恢复情况不错,6月15日早上8点准备出院。
李扬帆记得,妻子心情很好,吃了一大碗馄饨,跟病友留了电话,还称出院后想换一台车。在跟护工结完账后,李扬帆跟妻子开玩笑,“护工这么容易的工作,还要150块钱一天,不如给我。”彭智凤戏称,“给你250,要不要?”
李扬帆永远都忘不了这句话,因为这是妻子跟他说的最后一句话。就在彭智凤起身准备活动一下腿部时,她突然大汗淋漓,脸色苍白,呼吸困难,不省人事。接着,她深度昏迷,被转入中医附二ICU病房。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引用医院档案材料称,“6月15日8点20分,医院进行抢救的同时,下病危,8点57分呼吸停止,10点患者血氧未测出,血压未测出,考虑肺栓塞所致。考虑给予溶栓治疗,经家属同意给予静推溶栓……但患者瞳孔散大无对光反射,考虑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
当晚22点52分,中医附二邀请湘雅一医院教授会诊,记载患者心肺复苏术中心跳停止2小时,脑细胞死亡很难恢复,体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预后极差。
李扬帆说,2015年6月16日下午, 家属多方联系,终于弄来一台设备可靠的急救车,紧急转院到湘雅医院,“当时中医附二不同意转院,因为途中随时可能停止呼吸,但当时我们想的是,百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去争取。”
然而,湘雅医院在抢救三天之后,于6月19日宣布彭智凤临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中枢性衰竭。
8、女子骨折术后去世,骨折真的有这么大的危害吗
?
9、被我撞骨折的老人在手术几天后死亡我该负全责吗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按责任承担法律责任。骨折的老人在手术几天后死亡,根据责任认定书赔偿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有关多发骨折及内脏手术后为什么导致死亡
多发性骨折
定义 凡两个或两个以上部位发生骨折者均称为多发性骨折。
引起原因:
1、交通事故伤:是首要病因。其损伤机制复杂直接暴力作用于局部可造成局部挤压伤损伤部位以下肢最多多为股骨干或胫腓骨干骨折其次由于病人跌倒或撞击于另一物体上可发生头颅上肢、胸部及骨盆等多处损伤。其临床特点为该类病人多数伤情严重休克发生率及死亡率高最常见的合并伤为胸及颅脑损伤。
2压砸损伤:多因劳动中不慎或意外塌方等外力致伤。伤员多为青壮年劳动者。致伤部位多见于下肢以足踝部、胫腓骨和股骨干骨折为主其次为脊柱骨折、肋骨骨折和骨盆骨折。其临床特点为截瘫发生率高最常见的合并伤为胸部及脊髓损伤。
3高处坠落伤:多因高空作业失足坠落或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最常见的损伤部位依次为足踝、脊柱和股骨最常见的合并伤为颅脑和脊髓伤。
4机器损伤:主要致伤原因为肢体被卷入运转机器的滚轴、齿轮和传送带中多为青年工人或农民最容易造成多发性骨关节损伤。
5生活伤:多发生于老年人由于行动不慎跌伤致伤。
临床表现:
全身表现:1发热症状:骨折后一般体温正常出血量较大的骨折血肿吸收时体温略有升高但一般不超过38℃开放性骨折体温升高时应考虑感染的可能。
2产生休克症状:骨折所致的休克主要原因是出血特别是骨盆骨折、股骨骨折和多发性骨折其出血量大者可达2000ml以上。严重的开放性骨折或并发重要内脏器官损伤时亦可导致休克。
局部表现:1、骨折的一般表现 为局部疼痛、肿胀和功能障碍。2、骨折的特有体征:1畸形:骨折段移位可使患肢外形发生改变主要表现为短缩、成角或旋转。 2异常活动:正常情况下肢体不能活动的部位骨折后出现不正常的活动。 3骨擦音或骨擦感:骨折后两骨折端相互摩擦时可产生骨摈音或骨擦感。
并发症:
早期并发症:1休克:严重损伤骨折引起大出血或重要器官损伤所致。
2脂肪栓塞综合征:发生于成人是由于骨折处骸腔内血肿张力过大破坏脂肪滴进入破裂的静脉窦内可引起肺、脑脂肪栓塞。
3重要内脏器官损伤:①肝、脾破裂。②肺损伤。③膀肮和尿道损伤。④直肠损伤。
4重要周围组织损伤:①重要血管损伤常见的如伸直型肋骨探上骨折近侧骨折端易造成肪动脉损伤腔骨上段骨折的腔前或腔后动脉损伤股骨钥上骨折远侧骨折端可致服动脉损伤。 ②周围神经损伤特别是在神经与其骨紧密相邻的部位如肋骨中、下1/3交界处骨折极易损伤紧贴肤骨行走的挠神经排骨颈骨折易致胖总神经损伤。 ③脊髓损伤为脊柱骨折和脱位的严重并发症多见于脊柱颈段和胸腰段可出现截瘫。
5骨筋膜室综合征:即由骨、骨间膜、肌间隔和深筋膜形成的骨筋膜室内肌肉和神经因急性缺血而产生的一系列早期症候群。
常见的死亡原因多由大出血(特别是骨盆骨折)、重要脏器损伤、脂肪栓塞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