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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骨骨折晚上

发布时间:2020-04-14 22:36:19

1、右肱骨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以后,手臂能动吗

骨折早期,尽量少活动患肢,更不能负重,要想断骨快速长好,单纯手术是不行的,手术只是上钢板钢钉把断骨固定对位而已,实际对断骨生长没有太大帮助,靠其自然长好,时间相对长,二三个月、三四个月才能长好都是常有的事,骨折严重的,愈合的时间就会更长。
骨折后如能积极用药治疗,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样的部位如能采用民间中草药外敷治疗,用药天可轻微活动患肢,并能拿一些较轻的物体,大约治疗在四十天左右可康复,并能恢复正常生活活动。

2、肱骨干骨折,恢复和以后生活问题。特别是健身啊。。。。。

我也是肱骨粉碎性骨折,做内固定已经十年了,怕痛和担心风险一直不敢取,旁边的人都说取了好。这次终于下定决心取了,在我们市人民医院取的,也是最擅长的专家,很顺利的取出来了,只有一小段钢丝没有取出来,在骨头里面太深要取就得削一圈骨头取出来,那样很容易骨头再断,所以就放里面不管,影响不大,神经都没损伤,出院功能一切正常,我这次是全麻,痛的程度也没有上钢板那时那么痛,还好啦,所以不要担心,可以取的

3、狗狗肱骨骨折如何固定?

肱骨骨折这种情况会发生各种家畜以及宠物身上,但是据调查研究统计,犬的肱骨骨折发生的概率最高。显然,这种骨折肯定是依靠外力造成的,比如车祸,从高处掉下来,还有被利器打击等。成年的动物经常发生肱骨体的螺旋骨折或者纵骨折,而且是粉碎性的骨折,大多数伴有骨折端的重叠。因为四头肌的附着,肱骨骨折经常损害到膝盖骨和膝关节的功能。而幼犬则是发生肱骨颈或者远端的骨骺的骨折,这和成年的犬发生的具体部位和症状不是很相同。


X光片见骨折处

最近来了又来了一只出车祸的狗狗,X片拍出来是肱骨骨折,下面我们来普及一下肱骨的解剖学知识。肱骨又称为臂骨,由前上方斜向后下方,位于胸廓两侧的前下部,由两端和骨体组成的。近端有圆而光滑的肱骨头,与肩胛骨的关节盂成关节。在头的掌侧面的细部,称为肱骨颈。头的前部两侧各有一个突起,外侧的称为外侧结节,大且高于肱骨头,又称为大结节;内侧的称为内侧结节,又称为小结节。两个结节之间有深凹的结节间沟,沟内有臂二头肌通过,也称为臂二头肌沟。骨体略呈扭曲的圆柱状,外侧有由后上方向外下方呈螺旋状的臂肌沟,供臂肌附着。远端叫做肱骨踝,有内外侧两个滑车状关节面,分别称为内侧踝和外侧踝。内外侧踝的上方各有内外侧上踝。两踝的后面形成宽深的鹰嘴窝,尺骨鹰嘴的肘突伸入其中。我们从图中可以看出肱骨明显的骨折现象,这个骨折导致狗狗出现重度的跛行,股部肿胀,而且不能屈伸。由于骨折断端重叠,肢体明显缩短,但是肱骨远端骨骺骨折的时候,病肢伸直。被动运步的时候,大腿部出现异常活动,有骨摩擦音以及剧痛。局部会肿胀,如果是大转子骨折的话,骨折的部分会有疼痛性肿胀,出现悬跛,走路缓慢,站立的时候很困难也很痛苦挣扎纠结。


骨折处固定

治疗的话,一般是采用髓内针,不锈钢丝或者接骨板做内固定,配合支架绷带等外固定的辅助治疗方法,恢复效果会更加好。肱骨骨折和其他骨折有不同的地方,它自愈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可以不用固定而是采用悬吊或者自由活动的方法,这样子有助于自愈。自愈的快慢和动物的年龄,身体状况,营养状态,受伤程度有关系,幼龄动物,即使骨折端错位,也有恢复的可能,到成年的时候常见不到畸形和跛行。肱骨头骨折,其他的治疗方法没有效果的时候,可以采用肱骨头摘除术,促进形成假的关节,虽然会造成永久性的跛行,但是可以解除疼痛,还可以保持动物的经济价值,可以生产生育。


骨折治疗

骨折的恢复期要有一段很长的时间,如果在恢复的过程中恢复不好或者发生细菌感染,就有发生疼痛,感染,延迟愈合,不愈合等各种各样的现象。比较严重的后果是引起了细菌感染,内固定的手术严格要按照无菌手术操作,局部和全身应该要用有效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如果发生感染化脓,用抗生素容易及时冲洗。宠物如果固定的时间过长,或者固定的过紧,不注意走动锻炼,会导致肌肉萎缩,发生骨质疏松症,就算骨头恢复了也很难进行正常活动。对于躺卧不能进行走动的宠物,要防止褥疮的发生,还要主一定患部的地方是否发生肿胀,血液循环不良等现象。如果发生这些状况,要及时做好处理,否则后果很严重,影响愈合。

4、肱骨骨折吃什么利于恢复

遵医嘱,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是快速恢复的前提。1.固定。2.保持固定,使固定始终稳妥有效。3.避免再次受伤。4.定期复查。剩下的就是调养了。
对于这一类的损伤,要想愈合的快一点,吃接骨药是很好的选择。不过要有靠谱的医生才行,这个行当里骗子还是很多的。骨折脱位发生以后,对于吃的东西,并无禁忌。随意就好,愈合的快慢与饮食关系不大。倒是可以吃接骨药,合适的药物可以促进恢复。饮食上只要是顺口和容易消化的就行,不必特意骨头汤啦什么的。药物嘛,西药里没有什么特别的,中医骨科配制的接骨药,效果总体来说还不错。 接骨药的配方其实都是大同小异的,但各个流派又都有其独到之处。大门派的药物历经考验和洗礼,代代相传,疗效还是值得信赖的,比方说:河南的郭氏(平乐正骨)、少林寺的骨伤科、福建的林如高、上海的魏氏、山东的梁氏、四川的郑氏、辽宁的苏氏、长春的高明礼、广东的何氏、京城的杜氏王氏刘氏,还有石氏、孟氏、胡氏等等。太多了,数不过来。他们的配方以及个别药物的炮制,那都是不传之密,有些还是受法律保护的。你自己没法弄的,只能前去就诊开药。 若是实在有困难,那建议吃一段时间的云南白药(粉),然后拍片子复查一下,效果也不错。
总结一下:
食疗呢,你就随便吃。
治疗呢,就接骨药。

5、左肱骨,骨折是保守治疗好还是手术好

年纪多少大?
年轻的话根据体质可以做手术。也可以保守治疗,关键看骨折情况。
年纪到大的话,身体方面也做手术就会急剧下降。最好还是保守治疗。

6、左肱骨骨折最终是几级伤残?

要依你最终治疗后的康复情况而定吧。
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7、肱骨骨折多久胳膊能抬高

影响骨折愈合的因素有局部和全身因素。全身因素有: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全身受伤情况;局部因素有:外伤程度、软组织损伤程度及缺损程度、是否开放、骨折粉碎程度、对位程度、血管神经损伤程度、复位程度、固定牢固度。排除上述因素,理想的骨折愈合时间一般8-12周。

8、肱骨骨折上了钢板,晚上睡觉需要带石膏吗

如果上的钢板可靠的话(白天不用带),应该不需要石膏的。

9、肱骨骨折在法律上属于什么伤害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重伤害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详细如下: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功能丧失】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其他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中国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其他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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