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肱骨骨折在法律上属于什么伤害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重伤害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详细如下: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功能丧失】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其他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中国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其他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2、下列各骨容易骨折的部位是()A股骨:股骨颈B肱骨:解剖颈C肱骨:内、外侧髁上
单选题
1、新鲜脱位:脱位时间未满( B )周。
A 2 B 3 C 4 D1
2、陈旧性脱位:脱位时间超过( B)周。
A 2 B3 C 4 D1
3、完全离断的断肢(指)应采用( C)的方法保存。
A冷冻 B冷藏 C干燥冷藏 D浸泡
4、(B )是断肢术后极其严重的并发症,可导致病人死亡。
A休克 B 肾衰竭 C感染 D出血
5、(A )是临床鉴别血管栓塞或痉挛的重要指标。
A毛细血管回流测定 B皮肤温度 C皮肤颜色 D肿胀程度
6、再植肢(指)体的皮肤温度应保持在33—35℃,与健侧相比温差在( A )℃以内。
A2 B3 C4 D1
7、( D)大多是静脉部分栓塞或早期栓塞的表现。
A皮肤紫绀B皮肤苍白 C皮肤干瘪 D皮肤散在性瘀点
8、(B )损伤可发生猿手畸形。
A尺神经 B正中神经 C桡神经 D腓总神经
9、(A )损伤可发生爪状手畸形。
A尺神经 B正中神经 C桡神经 D腓总神经
10、(D )损伤可发生足下垂。
A尺神经 B正中神经 C桡神经 D腓总神经
11、牵引分( B )种
A2 B3 C 4 D5
12、皮牵引分(A )种
A2 B3 C 4 D5
13、骨折愈合的血肿机化演进期约需 (C ) 周。
A2 B3 C2-3 D6-8
14、骨折愈合的原始骨痂形成期约从伤后( B )周开始。
A2 B3 C2-3 D6-8
15、骨折愈合的骨痂改造塑形期约从伤后约( D )周开始。
A2 B3 C2-3 D6-8
16、脊柱骨折最常见的合并症是( B )
A截瘫 B脊髓损伤 C休克 D脂肪栓塞
17、一旦发生骨筋膜室综合征应立即( C )
A抬高患肢 B切开引流 C 切开减压 D应用脱水药
18、脊髓型颈椎病一般不宜采用 ( B )
A骨牵引 B颌枕带牵引 C皮肤牵引 D兜带牵引
19、粉碎骨折是指骨折块碎裂成( A )块以上。
A2 B3 C4 D5
20、肩关节脱位可出现( C )
A拾物征阳性 B四字试验阳性 C搭肩试验阳性 D抬高试验阳性
21、复位后将关节固定于稳定位置( D )周。
A 2 B3 C 4 D2—3
22、肌力分( D )级。
A 5 B3 C 4 D6
23、皮牵引的重量一般不超过(B )㎏。
A 7 B5 C 4 D6
24、骨的关节面失去部分正常对合关系称为(A )
A半脱位 B脱位 C先天性脱位 D习惯性脱位
25、中心型椎体结核好发于( B ),多见于10岁以下的儿童。
A颈椎 B胸椎 C 腰椎 D 骶椎
26、边缘型椎体结核好发于( C ),以成人多见。
A颈椎 B 胸椎 C 腰椎 D 骶椎
27、骨折专有体征不包括( D )
A 畸形 B反常活动 C骨擦音和骨擦感 D疼痛
28、骨折的处理原则不包括( D )
A复位 B固定 C功能锻炼 D止痛
29、2岁男孩,股骨干中1/3,有移位,其治疗最好采用( E )
A.手法复位,石膏固定 B.手法复位,小夹板固定 C.切开复位,内固定
D.外展位骨牵引 E.垂直悬吊皮牵引
30、成人股骨颈血液供应的主要来源于( B )
A.股骨头圆韧带的小凹动脉 B.旋股内、外侧动脉的分支 C.旋髂深动脉支
D.股骨干的滋养动脉 E.旋股外侧动脉
31、下列哪种骨折不容易愈合( A )
A.胫骨下1/3骨折 B.股骨转子间骨折 C.锁骨骨折
D.肱骨下1/3骨折 E.桡骨骨折
32、下列哪项不是髋关节后脱位的临床表现( D )
A.患髋疼痛,不能活动 B.髋呈屈曲,内收、内旋畸形 C.大粗隆上移明显
D.髋呈屈曲,外展、外旋畸形 E.部分有坐骨神经损伤表现
33、下列哪项最易发生缺血性骨坏死( A )
A.股骨颈骨折 B.股骨粗隆间骨折 C.髌骨骨折
D.胫骨下段骨折 E.肱骨上段骨折
34、(A)是有效预防压疮的关键。
A间歇性解除压迫 B勤翻身 C勤按摩 D保持皮肤清洁
35、将止血带绑扎在上臂中下段,可压迫( A )
A桡神经 B 尺神经 C正中神经 D腋神经
36、牵引的护理措施不包括(A)
A引流管的护理 B维持有效血液循环 C保持有效牵引
D并发症的预防和护理
37、断肢(指)的现场急救不包括( C )
A止血、 B包扎创面 C固定断肢(指) D迅速转运
3、疾病: 儿童右肱骨股骨骨折 病情描述: 儿童右肱骨,左右股骨骨折 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
这个一般是可以生长好的。小孩子的生长能力和改建塑形能力很强的,既然是做的牵引,一般来说明显的畸形是有矫正了的。
4、股骨骨折术后4个月如何锻炼
早期合理的骨折功能锻炼,可促进患肢血液循环,减少肌肉萎缩,保持肌肉力量,防止关节僵硬,促进骨折愈合。所以,被固定的肢体,均要作适当的肌肉收缩和放松锻炼。对于没有固定的关节,应及时鼓励病人作主动的功能锻炼,当骨折端已达临床愈合就逐渐加强负重锻炼。
临床上功能锻炼有两种形式:主动运动与被动运动。
(一)主动运动 是功能锻炼的主要形式,根据病人的活动能力,在不影响骨折断端移位的前提下,尽早进行肌肉收缩放松运动及未固定关节的各向运动,来促进血液循环,增强体质,减轻创伤对全身反应,防止关节僵硬,因此主动运动应自始至终贯串在整个骨折修复过程中。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骨折l一2周内断端虽经整复,但不稳定,偶而伴有轻度侧方移位或成角畸形的残余,此时骨折并发的软组织损伤尚需修复,局部疼痛,肢端肿胀仍存在,因此锻炼主要形式是通过肌肉收缩放松运动及在不影响断端再移位的情况下,进行上下关节屈伸活动,以帮助血液回流,促进肿胀消退,防止肌肉萎缩,同时也通过肌肉收缩和舒张使压力垫效应力增强,对稳固断端和逐渐整复残余畸形有一定作用。例如尺、挠骨双骨折,经复位固定后,即可进行指间关节、指掌关节的屈伸锻炼,手指内收外展,肘关节屈伸和肩关节屈伸、内收外展、旋转等锻炼。
骨折2-3周后肢体肿胀疼痛已明显减轻,软组织创伤已基本修复,骨痂开始形成,断端初步连接,除加强进行肌肉收缩与放松运动外,其他关节均可逐渐加大主动活动度,由单一而到几个关节的协同锻炼,在牵引架上的病人,也可通过肌肉收缩、放松和身体其他部位的运动来带动患肢的活动。
2.第二阶段:此时骨折已达到临床愈合标准,外固定和牵引拆除后,除了固定期间所控制的关节活动需继续锻炼修复外,某些病人由于初期锻炼比较差,固定拆除后,还可能存在关节粘连、关节囊挛缩、肢体水肿等症状,那么必须继续鼓励病人加强功能锻炼,配合中药外洗和推拿来促进关节活动和肌肉力量的迅速恢复。另外,还可据病情需要适当配合物理治疗,但应仍以主动锻炼为主。
(二)被动运动
1.按摩:适用于骨折断端有肿胀的肢体,通过轻微按摩帮助肿胀消退。
2.关节被动活动:骨折固定初期,少数病人因惧怕疼痛不敢作主动锻炼,宜在医务人员帮助下进行辅助性活动,促使病人更好地作主动锻炼。对早日消除肿胀,防止肌肉萎缩粘连,关节囊挛缩有一定作用,但操作时要轻柔,不使骨折再度移位和加重局部创伤。
(三)功能锻炼注意事项
1.功能锻炼必须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2.功能锻炼应根据骨折的稳定程度,可从轻微活动开始逐渐增加活动量和活动时间,不能操之过急,若骤然作剧烈活动而使骨断端再移位,同时也要防止有些病人在医务人员正确指导下不敢进行锻炼,对这样的病人应作耐心说服工作。
3.功能锻炼是为了加速骨折愈合与恢复患肢功能,所以对骨折有利的活动应鼓励病人坚持锻炼,对骨折愈合不利的活动要严加防止,如外展型肱骨外科颈骨折的外展活动,内收型骨折的内收活动,伸直型肱骨髁上骨折的伸直活动,屈曲型骨折的屈曲活动,前臂骨折的旋转活动,胫腓骨干骨折的内外旋转活动,桡骨下端伸直型骨折的背伸挠屈活动等都应防止
5、我是左肱骨,左股骨骨折,现在9个月多月,膝盖弯曲很小,每天锻炼,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让膝盖弯度大点,
唯一的办法是锻炼,除了锻炼,还是锻炼!锻炼要持之以恒,并要有方法,最好、科学的办法是问一下你的经管医生,他最掌握情况。另外,在能锻炼的前提下,每天屈膝,达到要求是:必须要有疼痛感,达到最大的忍受程度时效果最好,每日数次锻炼,然后进行热敷、理疗,9个月时间是长了点,但是,坚持就是胜利,祝你克服疼痛难关,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