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老公在公共浴室洗澡滑倒摔骨折,洗浴中心说他们没一点责任对吗?
如果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告知责任,没有保护措施,是需要承担赔偿的
2、有两老太在浴池洗澡一人先洗完出门口下摔到说是骨折了,说要3万
跟谁要三万?跟另一个老太太要?那要不到;
跟浴池要,估计能要到;
现在的人都这样!
小偷偷东西被发现了狗急跳墙摔伤了要起诉被偷的赔偿;爬楼偷东西被失主怒吼一声掉下楼挂掉了也要起诉赔偿;明明有牌子写着严禁游泳还去游泳,挂掉了也要赔偿。。。。。。
现在流行这个;
你说的这个老太太如果完全离开了浴池的地盘才摔了可能不用赔,如果没出浴池地盘,即便从浴池大门最后一个台阶摔下去估计都要赔点。
3、大众浴池顾客洗浴时摔倒造成伤害双方都有什么责任
这样问题还要看摔倒的原因,如果是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如果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受伤害者自我原因造成(比如:自我无意或有意自伤)则须自我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经营者只承担道义责任或补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推论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
对于未尽到安会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中进行了规定,而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在行政法规中有规定。国务院1999年3月17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
4、我爸在浴池洗澡的时候摔了.右腿骨折了,(父亲是残疾人),我想知道浴池有责任吗?
浴池应该有连带责任,但应该不是全责。
责任多少,应该由法院划分。
建议协商解决。
5、我妈妈陪爸爸去浴池单间洗澡摔成左股骨骨折,刚做了手术,已经花了10000多了,目前为止浴池还没有露
1,要保证骨折能尽可能的恢复功能,复位加上必要的固定是关键。后期的护理也要围绕固定来处理。首先骨折后要经常检查固定是否过松或者过紧,过松要去医院找医生绑紧,过紧会影响肢体的血液循环,也要去医院找医生处理。患肢尽量少动,注意观察手指血液循环,如有麻木说明固定过紧。
饮食上清淡为宜,多吃含钙食物如豆制品、海产品、牛奶,多吃新鲜水果,多晒晒太阳可以补充维生素D,有助于钙质的吸收。
6、我在浴池洗澡摔骨折了到法厅浴池老板不成认了我该怎么办
如果浴池方已经提醒及提供了相应的安装告示及措施,责任由伤者自己承担。否则,应该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