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交通事故导致脊椎两处骨折,马上就要伤残鉴定了 如何能够评到级别
1、交通事故导致脊椎两处骨折,可以评上伤残十级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脊椎的第二节骨折第三节受损怎么办
平躺休息
3、腰椎第二节骨折的恢复问题
脊柱骨折如果骨折部位的椎管内没有变窄(压迫神经),可以保守严格卧床4周(包括大小便都应该在床上),卧床期间早期可以伤处垫高体位复位,然后进行腰背肌肉练习(一直持续),药物辅助的可以吃一些,但是太多无益,4周后佩戴脊柱骨折的专用支具保护下坐起,如果没有头晕等不适可以床边站起练习,逐渐开始离床行走,但是不要操之过急,六个月之内只要坐起离床均需要提前佩戴好支具保护,前三个月每月复查一次片子,以后可以两个月左右复查一次。祝你早日康复,补充一下:如果脊柱压缩比较严重,或者有压迫神经的症状建议不排除手术治疗,如果你能把片子拍照上传我看看最好。
4、脊椎第二节骨折下肢不能动会瘫倒么?
如果还压缩,说明骨折愈合不佳,会有腰部疼痛,往后发展就是后凸畸形,压迫后面的神经根,如果你担心,可以查腰椎核磁,这个可以明确告诉你现在怎么样,是什么情况。
5、第二节脊椎压缩性骨折
看不到图。。CT如果提示骨折没有压迫神经及没有神经压迫的相关症状,可绝对卧床1月左右。可口服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腹胀腹痛,一方面,考虑为骨折后出血,血肿压迫后腹膜所引起;另一方面由于卧床胃肠蠕动减少引起,故期间应半流质易消化食物为主。卧床期间可水平翻身,不可坐起或下床。
6、腰椎2骨折如何治疗
上班路上摔了一跤导致腰椎2骨折,医生只给开了镇痛膏,想要了解具体的治疗方法和饮食的注意事项。建议:你好,单纯压缩骨折,不严重的话可仰卧于木板床上,在骨折部垫厚枕,使脊柱过伸,于1~2日后即逐渐进行背伸锻炼,背部肌力可逐渐增加。利用背伸肌的强大肌力及背伸的姿势,使脊柱过伸,自行复位,恢复原状。十几天就可痊愈。 查看更多答案>>
希望采纳
7、请问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能评几级
1、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按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评上伤残九级,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Ⅸ级伤残
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